早在七年前,我就接触了胡忠义案件。当时是以书记员的身份协同该案承办人林静多次提讯了胡忠义。林静是个外表柔弱、内心刚强的女子,她对刑事法律极为娴熟,口才极佳,多年的职业历练使她成为犯罪分子比较畏惧的检察官。

当林静将胡忠义案的结案报告放在我的面前,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胡忠义的犯罪“履历”:

被告人胡忠义,男,37 岁,汉族,河北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

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三公司集体户。早在1994 年初,他即与车某结婚,并育有一子。这个自称的“MBA”曾在1987 年就因诈骗罪被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 年。案发前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胡忠义于1999 年8 月29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1999 年9月29 日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宣武公安分局逮捕。1999 年12 月,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此案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显然,胡忠义是累犯了。

第一次提讯前,林静向我简单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1997 年5 月以来,胡忠义先后在海淀区红歌相识俱乐部、好家园婚姻介绍所、朝阳区英格郦婚姻介绍所、东城区天元婚姻介绍所等处利用假婚姻状况证明和虚构的经济条件,对事主陶某、李某、常某、田某、郁某等15 人进行婚姻诈骗,共骗得人民币30 余万元,美金3000 元,于1999 年8 月28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

林静明确指出:“胡忠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我们的任务是进一步核实证据、固定证据。”

在随后的多次提讯中,我们戳穿了这个骗子的种种荒唐辩解,将其罪证完全固定在不可辩驳的法律事实上。

2001 年4 月,经海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胡忠义有期徒刑10 年。胡忠义没有提出上诉。

回头再看这一案件以及这一案件的影响,其间的感觉真是一言难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