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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威力——日耳曼法被其取代的方式。

中世纪末期,德意志法学家主要研究罗马法。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他们所研究的唯一对象,也是罗马法了。当时,意大利各个大学里,处处有德意志法学家的身影。他们情愿在意大利学习,而不愿在德国接受教育。在他们,解释和运用法律,已经成为一种职责,尽管他们并不是德意志的政治领导者。这种职责要求他们,尽量将日耳曼法融入到罗马法的范畴,使之形态得以改变,即便对于日耳曼法,他们没有办法废除。

慢慢地,在民族立法的过程中,一种新的精神,一种新的惯例,被他们引入进来。直到17世纪,民族法的变化,与原先相比,已经让人们无法辨认出来。在与查士丁尼[1]立法有些相似的地方,他们将罗马法运用到日耳曼制度中来。就这样,一种我也不知道称为什么的名义上是日耳曼的实质上是罗马的立法,取代了原先的日耳曼法。

在法学家实行这样的一种工作时,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以农民为首的社会阶层,在日耳曼旧社会中,境况日益恶化。与罗马历史上的奴隶或者长期租赁契约中的承租人相同,学者们对他们社会地位的定性也是如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自由或者部分自由,以及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从他们的手中失去了。而在此之前,他们当中的很多人,是拥有自由或者财产的。

虽然人们自民法改造以来,就一直表示坚决的反对,但是,人们的这种做法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古登堡的历史可以看出。

1250年,古登堡伯爵得到了一块领地。1945年,古登堡公国正式成立。习惯法、地方法和法规组成了古登堡公国的法律。其中,地方法是由城市或者领主法庭制订的,而法规是由三级会议颁布。除了这些土生土长的法律之外,还有唯一一种外来法,即教会法。它是专门用来解决教会事务的。

从1945年开始,古登堡的立法性质有了显著的变化。首先,在政府当中,涌入了一批人,他们担任了高等法院中的领导职务。这批人曾经在国外的学校中研习法学,被人们称之为法学博士。从15世纪初期,一直到15世纪中期,与英国所发生的斗争一样,这时候古登堡的政治社会里也进行着一场斗争。这场斗争旨在反对当时的法学家。然而,与英国相比,这场斗争所取得的成果迥然不同。封建制度的代表和城市的议员,在1514年的蒂宾根议会以及随后的历届议会中,表达了各种各样的抗议。他们指出,所有的习惯法和法律的精神或文字,都已经发生了改变,而这一切的最终祸首,是因为法院当中混杂了法学家。

刚开始的时候,他们好像占据着优势,这是因为,他们的抗议立即得到了政府的回应:一个通行全国的规章式法典,将由新组成的委员会起草,而这个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三级会议代表组成;更为重要的是,在高等法院中,将不会有法学博士的存在,代之以一些有名望、有教养的人,并且他们都是从贵族和公爵的领地中选任。然而,他们的抗议几乎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因为民族法很快就被罗马法从大部分的立法中剔除。甚至于,民族法继续存在,罗马法也能在古登堡公国立足。

后来,土生法被外来法打败。对于这种现象,德国历史学家总结出了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罗马帝国延续了神圣罗马帝国,罗马帝国的立法也是延续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立法。换句话说,罗马法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流行于德意志,并且渗透在这个时代的立法进程中;另一方面,人们的精神由于罗马法的牵引,而转移到了古代语言与文学的运动中,由此产生了一个后果,那就是,对于民族天才中的知识产物,人们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蔑视。

但是,上述的原因,并没有充分说明,为什么在整个欧洲大陆上,在同一时期内,普遍流行着同样的罗马法。对此,我认为,整个欧洲古老的自由,因为君主专制政权在各地的确立而全部消失,而在同一时期内,符合君主们心意的罗马法,正好拥有奴役的作用。

罗马法曾经非常文明,但是它的奴化性质却十分明显。因此,对于公民社会的日趋完善,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政治社会,它又竭尽全力地进行破坏。但凡统治权力确立的地方,国王们都义无反顾地采用罗马法,并确立它的地位。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解说罗马法的人相继成为国王的大臣或者主要官员。当法律遭到国王或者君主破坏时,罗马法的解说者当中,就会有一个人站出来,引经据典地指出,国王或者君主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并声称过错的一方完全在被压迫者。总之,在必要的时候,国王或者君主会得到法学家们的支持与帮助,以便冠冕堂皇地对抗法律。在此之后,这些法学家们经常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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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君主制向民主君主制的过渡。

在同一时期内,所有的君主制都变成了专制君主制。这是各国政体上所发生的改变,它与各国的偶然的特殊情况没有多大关系。应该肯定的是,在各个地方共同起作用的普遍原因,造成了同一时期内彼此相似的事件。

那么,这种普遍的原因是什么呢?它就是从封建不平等向民主平等的转变,就是从一种社会状态向另一种社会状态的转变。这时候,真正的教育尚未普及到每一位民众,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是很高,而被击垮的大部分贵族,几乎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因此,两方面的力量不够平衡,权力的约束自然就没有办法达成了。大约有150年的时间君主统治占据政体的主要形式。在这一时期内,君主的统治既稳定,又强势,并且这两种特征始终相互排斥。这种情况就像封建君主制和民主社会的领袖一样,既有神圣的一面,又有专制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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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自由城市的衰落。——帝国城市。

14世纪和15世纪的时候,这些城市最为繁华。这是德国历史学家考证的结论。那时候,这些城市是世界上最为强大的文明中心。整个欧洲的商业、财富、艺术和知识,都汇集在那里。就像瑞士的城市和农村结成联盟那样,在德国的北方与南方,这些城市与彼此相邻的贵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独立的联盟。这些城市保持着繁荣,一直延续到16世纪。但是,随着三十年战争的爆发,这些城市的衰落接踵而至。在此期间,彻底被毁灭和破坏的命运,几乎没有一个城市可以逃脱。

然而,这些城市在后来签订的《威斯特法利亚条约》里频繁地出现。它们被给予直接的国家资格,换句话说,它们还有自己专属的皇帝。这些城市自从三十年战争爆发以来,它们的皇帝的权限越来越小,只限于一些小的诸侯。除此之外,它们也有与之相邻的君主。这样一来,城市的主权被君主和皇帝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截止到18世纪,像这样的城市还有51座。虽然在议会中它们占有两个席位,并且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呼声,但是在实际的事务管理中,它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力。

在这些城市内部,一方面,城市的治理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帝国税按照旧有的制度继续征收,因而造成了它们高昂的债务。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政体形式,这些城市治理不好的根源,好像与其他所有的城市一样,它们都有一种共同的神秘弊病。民怨沸腾的现象,虽然程度和内容不同,但是都出现在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里。在这些激烈的抱怨声中,人们共同的呼声是:在民主政体下,统治阶级靠出卖官职来搜刮财富,各种阴谋诡计时不时地出现;而在贵族政体下,各种小恩小惠,以及私人利益,使得政府变成为少数家族服务的利益集团。于是,当这种情况不断持续时,人们就开始抱怨政府,说它充满偏见,徇私舞弊。

为了重新确立新的秩序,皇帝们开始着手干预城市事务的管理。然而,这并不能挽救这些城市的颓废。日耳曼文明的中心从这些城市转移;新兴城市——由新诸侯们所创造,代表着新的世界——代替它们成为新的艺术中心,并散发出耀眼的光辉;商业、往日的精力和爱国热情,在这些帝国的城市内再也找不到影子。就整体而言,财富和知识中心,是唯一没有变的,还在汉堡。然而,之所以会这样,也是因为存在一些极为特殊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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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

弗里德里希二世生平有很多功绩。其中,有一项是遵照他的命令起草,并由他的后继者颁布的一部法典。然而,这一功绩在他的国家内部,是最不为人所知也最没有显赫声名的一项。不过,就我所知道的法典,没有一部能比得上这一部法典,更能说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与他所处的时代的关系,以及充分展现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这一部法典,如果就宪法一词的真正含义而言,它确实不失为一部真正的宪法。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之前的关系,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说,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更是一部宪章。

在一些具有哲理和抽象形式的表述原则上,这部法典被拟定出来。与1791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相比,这些普遍原则与之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这部法典规定,除非为了相同一致的目的,对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不能随便限制;公众的利益大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因此,每一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地位和财产,为公众的利益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居民的幸福,这也是法律规定的界限。

在这部法典中,王权专门使用国家这唯一的名词来代指。不仅仅君王和王室的继承权问题,这部法典里没有提到,就连个人权利也只字未提。要知道,个人权利是和国家权利完全不同的。

与之相反,法典专门讲到了普遍人权的问题。法典规定,每一个人都有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但是当他行使这种自由的时候,一定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力。这就是所谓的普遍人权。只要是自然法或者国家设立的人为法没有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实行的。一个国家,对于生活在其中的居民,有义务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居民也有这种权利请求帮助。如果国家不能给予有效的帮助,那么居民有权利使用武力,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与1791年的宪法不同,对于这些重大原则,立法者力陈一番之后,并没有引出自由社会中人民政府的组织,也没有引出人民主权这一信条。相反,立法者在这里却引出了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虽然民主,但是却没有一点儿自由。立法者认为,国家的唯一代表就是国王。因此,法律应该赋予国王一切权利,而这权利是刚刚承认的社会所拥有的。

在这部法典中,弗里德里希清楚地写道:国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言人,他只是一个社会的公仆、社会的代理人和社会的代表。在法典的序言中还写道,国家元首具有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那就是为整个社会谋求福利。当然,这也是社会的唯一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家元首有权力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为。但是,当君主完全代表社会时,他就可以行使一切的权力。

在国外,缔结和约与战争,颁布法律,制定普遍使用的警察规章,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这些都是只有君王才能拥有的权力。在国内,确保每一个人不会受到暴力的侵犯,使得公共的和平与安全有切实的保障,是他应尽的义务。这些都是我在他作为万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找到的。

全体民众的和平与安全,是国内一切联合体和一切公共设施的最终目的。因此,它们统一接受君主的监督和领导。民众的私人财产、人身、职业、商业、产品或者消费,是国家元首制订捐税时赖以考虑的因素。只有这样,他才能拥有一定的收入和实权,从而实现他所应尽的职责。在职权范围之内,公职官员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发布的命令,与国家元首本人发布的命令具有同等的效力,都应该得到切实的遵照和执行。

对于可能妨碍自己权力运行的东西,弗里德里希从他自己身体上去掉了。在他全副哥特式的身体之上,有一颗完全现代式的头颅。整个身体好像从一种创造物,向另外一种创造物转变,并最终形成一个庞然大物,展现在我们的眼前。在这幅躯体中,对于还有自卫能力的东西,弗里德里希不想给自己造成一些麻烦,因而并不愿意轻易地攻击它们。但是,对于逻辑和权力的态度,在他的表现看来,前者是蔑视,后者是关切。

除了极少数的地区和地方之外,大部分农村居民还处在世袭奴役权的控制之下。这种特权已经蔓延到占有者的人身,而不仅仅只是限于劳役和服役——它们伴随着一定土地的占有而来。

关于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这部法典又重新认可了一遍。当地方官吏与新的立法有互不一致的地方时,应该遵照新的立法。这是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一条原则。因此,对于这些特权,人们认为它们是违背法典的。鉴于此,法典又郑重宣告,只有赊购和履行司法手续才可以废除这种特权,除此之外,国家不得废除它们。

诚然,由于法典自身确立了人身奴役,因而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奴役在它那里有了保证。但是,紧接着,人们在它那里又看到了世袭隶属。而它从本质上来说,依旧是一种奴役。

在这同一本法典中,人们可以清晰辨认出一种中间阶级——由非贵族高级官员、教士、专门学校、中学和大学教师组成。它是除去资产者与农民两个阶层之后,夹杂在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之间的一种新型阶层。

与其他资产阶级不同,这些资产者与贵族也有一些不同之处。确切地说,与贵族相比,他们的地位要稍微低一些。具体说来,在民政部门中担任高职,购买骑士地产,这些都是他们所不能的。当然,大部分情况下,进宫面见君王,他们也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即便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他们可以进宫,而他们的家庭成员却不能随同前往。就像是在法国一样,在这种低微的地位之上,随着自身教养的提高和影响的增大,他们越来越感受到自尊受到了伤害,尽管作为国家官员的他们当中,有些人虽没有位高权重的职位,但是却占据了最为繁重也最有所作为的职位。在德国,这种对于贵族特权的愤怒,已经激起了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而在法国,这种情绪曾经极大地促进了大革命的进程。虽然小资产者是这部法典最为重要的编纂者,但是有一点可以确信,那就是,他仍旧是君王命令的忠实执行者。

欧洲古老的政体在德国并没有被完全消灭,仍然保存有一部分。鉴于此,弗里德里希认为,还需要一些时间去消除那些残余的政体形式,尽管对于它们,他本人已经表现出极大的轻蔑。一般说来,他只是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作为团体,贵族有集会和治理的权利,他便将这种权利予以剥夺,最后贵族只能以单个人的形式保留那些权利;还有一些权利,他给予限制,并明确规定它们的使用。这部在当时最为真实、最为新颖的立法文件,正好颁布于全欧洲的封建不平等被法国大革命所废除之时。结果,这部法典——在法国哲学家弟子的命令下拟定,并且在法国革命爆发之后颁布实施——为法国大革命的影响遍及欧洲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部法典明文规定,所有的荣誉职位,应该首先提名贵族中能力较强的人。法典还宣布,作为国家的主要团体,只有贵族阶级才能用自己的名字为所占有的土地命名,才有权利拥有贵族财产,并创立代理继承,享有与财产相应的狩猎、司法权以及教堂赞助权。而那些资产者,因为特殊的原因而获允占有贵族的财产,也只能享有极为有限的权利和荣誉。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在规定的极为严格的范围内,享有与所占有的相应财产所带来的权利与荣誉。当贵族的财产完全被资产者占有以后,只有资产者的第一继承人,才能继承资产者的财产。除此之外,资产者不能将贵族的财产遗留给继承人。如果资产者没有这样的继承人,或者贵族没有继承人,那么资产者死后的财产,必行进行公开的拍卖。

在这部法典中,有关政治方面的刑法,是其最有特色的部分。

对于我上文概述的封建专制部分,弗里德里希的继任者弗里德里希—纪尧姆二世一概置之不理,却认为他的叔父在这部法典中具有革命的倾向性。因此,他一直不肯发表这部法典,直到1794年为止。他之所以同意发表,主要是因为,在他看来,这部法典中蕴含的有害原则,可以尽数被那些出色的法律条文所校正。

这些完美全面的刑法条文,人们不但从法典颁布之后没有见过,而且也从来没有见过比这更好的刑法条文。携带火器,是不被允许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比以往受到的监督更加严格和专横。一些娱乐活动,比如舞会、化妆舞会以及其他娱乐项目,都被宣布成为公开的集会。如果有人要举办这些活动,或者在公众场合聚餐,必须得到警察局的批准。对于那些具有危险性的读物,禁止人们购买或者散发。非但如此,对于作者的行为,那些印刷、出版和发行的人,也是要负责的。对于反对政府的起义和密谋,法典规定必须严惩不贷。甚至于,对于政府法律的一些批评和职责,也在被严厉禁止和惩罚的行列。

此外,这部从中世纪取材接近一半的法典,还包括另外一些内容。与社会主义的信条相比,这些内容所体现出的中央集权制的极端精神与之十分相似。比如说,法典明文规定,对于陷于贫困的公民,国家必须建立专门的设施帮助他们。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维持生活,以及没有权利获取领主和公社救济的人,由国家来帮助他们,为他们解决吃饭、住宿以及工作和薪酬等问题。还有一点,如果有些基金鼓励民众好吃懒做,国家一旦发现它们,就有权力取缔它们,并将它们所拥有的钱财,直接分发给穷困的人。

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法典,处处体现着一种特点,那就是,实践上小心谨慎,理论上锐意创新。对于提倡免除苛捐杂税的地方法律,法典允许它们继续存在。然而,它又在另一边大肆宣传,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交税,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君王与臣民之间所发生的诉讼,国家必须按照一般诉讼的形式和规定进行裁定。可是,当实际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他人的情感或利益与国王相违背时,上述规定就没有办法实施。对于桑苏西堡的风车,几乎人人都赞赏有加,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但是,在其他的很多场合之下,人们却又悄无声息地做着破坏法律的事情。

对于法典的公布,普鲁士的民众似乎没有一点儿反应。由此可见,这部法典并不像外表上展示给人们的那样,革命的地方很多。事实上,与之相反,它几乎没有什么革新。因此,研究这部法典,对于我们了解18世纪末期德国这部分地区的社会现状,并没有多大的用处。那时候,唯有法学家才去研究它。就算是在今天,对于许多开明的人士来说,它也是比较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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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民地产主的财产这里曾经有很多自由的农民地产主,但是他们的家庭财产总是受制于一种永久性的限定继承制。无论一个家庭拥有什么样的土地,它们都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儿子可以成为唯一的继承人。一般说来,这样的继承人是家庭中最为年轻的那个儿子。这种确认继承人的习俗,在英格兰的某些地区也较为流行。继承人确定之后,他的唯一义务就是,给自己的兄长和姐妹们,提供一定的资产和嫁妆。

在整个德国,农民继承财产的情况,普遍地存在着。那时候,没有一处土地,不是在封建制度的控制之下。甚至在西里西亚,贵族阶级至今还占有大量的地产,其中包括大量的村舍。当然,有一些村舍被当地的居民完全占有,并不受贵族阶级的控制。在德国的某些地区,比如说蒂罗尔州和弗里西亚州,农民继承得来的财产,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

然而,在德国的大部分地区,像这种形式的财产是一种例外情况,它相当普遍地存在于其他地区。在乡村,这种形式的资产偶尔也是可以看到的。在地位卑微的地产主当中,如果谁能拥有这种形式的财产,那么,在别人看来,他的社会地位就与贵族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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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息贷款的法律怎样促进了土地的划分有息贷款,不管其利率如何,都是法令所禁止的。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期,这种法令始终是有效的。蒂尔戈曾经向人们表明,这样的法令在1769年的时候,仍旧存在于很多地区。他还补充说,这些法规继续残存于法典当中,尽管它们时常遭到人们的违犯和亵渎。对于这种收取利息的贷款,领事裁判是默许的,只要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然而,普通法院却谴责这种做法。很快人们发现,许多奸诈的债务人造成了很多刑事指控。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与自己的债权人相对抗,理由是债权人贷款给他们之后,那部分资金没有发生变化。

这些法规不可避免地将会对国家的商业产生影响,此外,在多数情况下,它们还会对国家的工业、土地的划分和占有,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不管是土地,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与它们相关的数额巨大的永久性租金产生了。以往,在需要的时候,古老的地产主总能借到钱财。但是现在,他们不得不出卖他们的一小部分地产,借以换取一部分的现金和一部分永久性的租金。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土地不断被划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占有小规模土地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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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堂的堂主占有封建税收。1753年建立的法国瑟堡大教堂,便是诸多例子当中的一个。

这座大教堂在这一时期拥有贵族的大量租金。它们以现金的形式或者以实物的形式,存在于瑟堡城的所有教区。那时候,一个教区每次收缴的实物租金,主要是306蒲式耳重的小麦。这座教堂拥有圣日内维吾山领地、下杜鲁莱的贵族领地和磨坊以及诺伊维尔太子港平原。教堂将这些地区重现整合,至少划分为10个联盟区。除此之外,教堂还从许多半岛上的教区收取什一税。在那里教区里面,有些距离是非常遥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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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长期处于领导地位的机构,当它在自己的领地内建立起来后,就会试图扩大自己的影响,并将其延伸至领地的范围之外。这情况一直发展下去,直到它终于可以对法律的结构施加不小的影响为止,尽管它在这种法律结构中,权力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尽管在政治法律面前,封建体制已经不再强势,但是它还是有力地改变着民事法律、个人所有权的地位以及与人们私生活相关的方方面面。通过不公平的地产划分方式——在诺曼底某些省份的一种接近中产阶级下限的划分标准,封建体制深刻地影响着遗产的继承。封建体制的影响波及所有的土地财产,尽管已经没有什么土地适用于它的管理标准,并且土地的所有者也不再受封建法律的约束。封建体制不仅会影响到个人财产所有权,还会影响到市政当局的财产所有权。通过征收费用,封建体制与国家的工业紧密地联系起来。由于封建体制采取不同的征税,国家工业的收入通常受到其影响。非但如此,一切与金钱利益相关的个人事务,也受到它的影响:地主为其缴纳税款、租金,并付出相应的劳务;通过专卖权、土地租金以及土地变卖金等方式,它影响着农民的生活;商人和交易者为其支付市场费和通行费,等等。通过摧毁封建制度,大革命使其自身的存在明显可见,也正因为如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个人的利益才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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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慈善事业的偏向性

1748年,国王下拨了2万磅粮食。那年发生了大饥荒,这种饥荒在18世纪总是发生。教会里的大主教宣称他已经得到了帮助,并且只有他才能帮助人们,不过这种帮助仅仅局限在他的教区之内。区长(使臣)

却认为粮食应该分配给所有税区,并且教区也应该由他来分配。双方争执了很长时间,最后国王为了平息争端,将粮食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大主教和区长一人一半。双方都同意了这种做法,并且协定教区由大主教负责。这件事牵连很广,连贵族和议院都牵涉其中,从区长和议会长的来往信件(主要是区长的信件)中,大致可以看出,大主教希望粮食只发给他管理的地区,最好是大多数粮食都派发到蒙提斯班侯爵夫人所在的教区。此外,在相同的档案中,还有一些信件是来自大贵族的,他们要求将粮食派发到他们所在的教区;还有一些信件是来自议员的,他们在信中特地指出了某些人所在的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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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的权利:制定行业规范

区长的档案袋中塞满了工业规范的相关文件。

工业在那段时间不仅受到了国家机构与行业协会等机关的影响,也受到了政府随意性的影响,这种影响起作用的形式,通常是借由国王议会作出的决议,以及区长们制定的法规实现的。有这样一个发现,就是区长总是不厌其烦地关心如何测算布匹,如何选择纺织物,以及如何避免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纰漏这样的问题。在他们手下工作的人,除了他们的副代表,就是本地的工业监察人员。从这方面来说,集中控制的情况要比现在更加普遍,也更加随意和自由。不过,它导致了政府官员数量的迅速增加,也助长了人们的服从性与各种各样的依赖性。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习惯最初是被灌输给资产阶级、重商人士以及商人的。这些习惯没多久就取得了胜利,而不是成为被打败的一方。因此,革命,不是在摧毁人们的习惯,而是保证它们的优势,并加以扩散。

前面那些文字是我通过阅读大量信件,以及一些以《布匹及化学品的制造与研讨》为标题的机密文件得出的结论。这些都可以在法兰西岛监管的档案中找到。在相同的档案中,包含着繁复、翔实的调研报告。这些报告的来源是,调查员走访制造商所得,目的是保证那些为制造业制定的规范,能够被确实地遵守。除了这些,还有各种行业规范,这些规范是在区长授意下,由议会签发的,包括禁止什么和允许什么,例如某个地方允许制造什么,禁止制造什么;哪种纺织物可以制造,哪种纺织物不允许;可以通过哪种方式制造,不能通过哪种方式制造。

在检查人员的观察报告中,我们能看到这样一种想法,显而易见地透露出一种对厂商明显的轻视:让厂商们克尽其职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符合公众的利益,也符合厂商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迫使制造商采用最好的方法,并讨论自己手艺中最小的细节。同时检查人员公布了大量的违规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数额巨大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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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十一的政府精神

没有一个文件能比路易十一给城镇颁布的宪法更能准确地说明路易十一的政府精神。我曾经有机会仔细地研究他给安茹、曼恩以及图莱纳几个城镇颁布的大多数法令。可以看出,所有这些法令或多或少都是在一个模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的设计大体相同,都具有完美的清晰度。

从这些法令中我们能够看到一个我们不太熟悉的路易十一,他和我们平时了解的不太一样。这个国王通常被看做是贵族的敌人,但与此同时,除去某些残忍的地方,他又是人民的一个挚友。不过,无论是贵族的政治权利,还是人民的政治权利,他都不喜欢。他通过资产阶级来减少上流社会对下层民众的压制。他曾经是一个既反贵族又反民主的出类拔萃的资产阶级王者。他给城镇里比较有名望的公民特权,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重要性,给他们贵族头衔,通过这些方法来降低贵族的价值。与此同时,他还破坏了政府的民主性。他限定了政府对某些家庭圈子的影响,以此来牵制他们的改革,并且通过他们从权利中取得的大量好处来限制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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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市政方面所遵循的法律,经常被修改,规章制度也十分不稳定。这些依据时而增加,时而删减,时而被废止不用,时而又重新启用。这些是市政方面的最大特点,而不是代议制和公众干预的取消与废止。地方的自由,越来越没有实质的意义。这一点,从法律不断变动可以看出。然而,对此人们好像都没有注意到。所有的特殊观念,怀古情绪,以及地方的爱国热情,这些情感最为适宜保存的地方,便是政治机构。然而,法律的不断变动,就以一种先发制人的方式,将这些对于政治机构的情感全部摧毁。这样一来,对于大革命将要对历史造成的巨大破坏,人们已经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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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财政管理的不完善,曾经成为路易十四破坏城市市政自由的一个理由。但是,迭戈已经用充足的理由证明,财政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不但继续存在,而且变得更加恶化。而这一状况,是从路易十四实行改革以来才有的。此外,关于大部分城市入不敷出、背负债务的现象,他还补充了另外两点理由。其一,这些城市曾经借钱给政府。其二,为了炫耀显摆,市政的官员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对于居民的钱,他们任意挥霍,却从不汇报具体的用途。非但如此,有时候,他们还从中获取利益。至于居民提出来的那些忠告,他们更是没有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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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对于旧制度中的中央集权制,人们有着最好的评价。

在殖民地,一般说来,政府所有的特征,被放大而变得更明显。因此,在这些地区,对于宗主国政府的面貌,人们可以更好地进行评价。我首先应该去加拿大,当我想要考察评判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端的时候。就这样,物体的变态被我发现了,就像我使用一种显微镜一样。

在加拿大,古老的制度和习俗,已经不再是司法权力的起源;在人们看来,封建传统日渐模糊或者消失;占据统治地位的,不再是教会;贵族阶级几乎不存在,或者说,至少这里没有他们存在的基础。因此,自治精神在这里可以自由地发展,而不会有什么障碍与之进行或公开或暗中的抗争。这些障碍,一般由旧社会或者旧现象产生。

此外,在这里,一切法律都由中央权力按照它内在的规律进行制定。对于中央权力的发展,几乎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干扰。因此,在加拿大,那种经过授权才有的集体权力,个人经过允许后所拥有的立法创议权,以及城市或者省级的政治制度,都是不存在的。

在加拿大,政府想方设法地在殖民地增加和散布人口,而从不采取任何政策方针以使殖民地变得富饶。政府采用的方法有:强制人们不得在某个地方定居,而必须在另一个地方定居;人们必须使用某种种植方式;与转让土地有关的一切诉讼,由政府独自进行审理,而不用交由法庭,等等,它们差不多发生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

尽管与巴黎相距1800法里,但是加拿大的总督管理的事务比法国多很多,甚至想要从巴黎管理一切;与法国相比,加拿大的总督地位优越多了;在这里,政令由科尔贝尔代发。就像是在阿尔及利亚一样,人们觉得已经处于现代中央集权的控制之下。事实上,与阿尔及利亚的真实情况相同,加拿大几乎是它的翻版。在这个两个地方,政府的数量几乎与人口的数量相等。与被治理的人相比,这些政府更为了解他们的利益。它们目空一切,积极地制定各种规章,并强制人们予以执行。对于未来的一切,它们总是声称,可以预见到,并为其负责。但是,最后它们却始终没有什么收获。

与之相反,在美国,在市政府之外,市镇的独立性很强,几乎快要成为一个民主共和国。可以说,从英国传过来的地方分权制度,在美国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弘扬。那些基础的共和成分,曾经是英国政体和风尚的组成部分,而今在美国得到了极大限度的发展。在英国,实际意义上的政府虽然管辖的事务不是很多,但是政府中的官员却可以大显身手。而在美国,任何事务都没有政府的插手,而是完全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去处理。在加拿大,与同时期的法国居民相比,对于政府的命令,他们更倾向于服从。这是因为加拿大没有位于居民之上的上层阶级。而对于政府的权力,生活在英属各州的人民,越来越不予理会,获得了更多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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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基耶纳的省议会大声呼吁组建数个旅的新骑警,其方式和现在总理事会的阿维隆和洛特呼吁建立新的一个旅的宪兵的方式基本相同。他们的想法是一致的:警察的力量代表着命令,而命令只从政府中来,会随着警察扩散到各地。报告补充说:“在农村,每天都会听到大量关于警察不在场的抱怨。(不然这怎么可能发生呢?贵族们回避这些问题,资产阶级生活在城镇中,代表农村的都是一些粗鄙的农民,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没有丝毫的权力。)必须承认的是,只有少数的几个区中,仁慈的领主们能够将威望和权力施加在他们属民身上。这种情况是为了阻止那些农民的暴力行为,因为粗鲁的举止和鲁莽性格是他们的天然倾向。此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办法去抑制这些无知、粗鲁又愤怒的人群。

这就是省议会中的贵族们允许他们自己被讨论的方式,也是那些占据议会一半人数的第三等级的成员们在公开文件中讨论普通百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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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层面上,所有公共生活的消亡状况已经比人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一条从曼恩到诺曼底的道路无法通行,应该要求谁去维修它呢?

是由这条道路所经过的图莱纳教区修,还是看诺曼底省和曼恩省之中,谁在牲畜贸易上更依赖这条道路?还是该由那些因为这糟糕路况而损失最严重的地区呢?这些教区、省、区都没有表示出任何想修理的意图。使用这条道路并且因此陷入困境的商人们,必须使中央政府意识到他们的处境。他们写信给巴黎的总审计长,请他对他们施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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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省份中,租金和会费或轻或重的重要性

蒂尔戈曾在他的著作中说道:“我应当指出,在大多数的富裕省份之中,比如诺曼底、皮卡第地区和巴黎地区,这些种类的会费是另一个级别的数字。在这些地区,财富主要是由土地自身的出产组成的,因为这里地产主的计划是将大型农场结合起来,从而获得可观的租金。领主最大的那块地产的租金只占领主租金中一个十分适度的份额,这种支付通常只是被当做一种尊重。而在不是很富裕的省份中,那些农业政策不同的地区,领主和贵族们几乎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继承的土地已经被广泛地分割,却承受着十分沉重的实物租金负担,这个负担需要所有承租人共同承受。这些租金常常将这片土地的大多数出产吞噬,几乎地产主的全部收入就来源于这笔资金。

共同商讨事务,发挥了反对种姓的作用。

农协会18世纪的文件很少,但从中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共同利益的共同商讨发挥了反对种姓的作用。这些会议召开于旧制度的全盛时期,具体说来就是大革命爆发前30年,会议中只讨论了理论方面的问题,要想对各阶级都有兴趣并且可以一块儿讨论的各类问题展开讨论,以理论问题作为切入点是唯一的选择。即便是这样,即便商讨的只是管理和农业的话题,但大家还是马上感受到了不同的人在相互靠拢、融合,意识到不享有特权和享有特权的人心中都萌生了进行理智改革的思想。

旧制度时期的政府永远只会在自己身上寻找力量,永远致力于分裂民众,在我看来,这样的政府在世间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来。大革命期间,法国境内那些荒诞、滑稽的不平等之所以一直存在,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政府;对自治再轻微不过的触碰都会让该政府产生迅速而深刻的变化,如若不然,它便只能迎来被毁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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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省份的自由跟人们的风俗习惯和记忆是一体的,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专制制度的出现却是最近才发生的事,就算不是整个民族都享有自由,各个省份的自由也可以在这段时期存续一段日子;不过,千万不要持有这样一种荒唐的观点:即使普遍自由权消失了,地方自由权也依然能被随意创造,甚或长久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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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戈在给国王的一份奏章中概括了贵族的税务特权真正适用的范围,他概括的方式在我看来简直再准确不过了:

“1.拥有一块四犁[2]地大小的农场,在巴黎周边地区一般要缴纳2000法郎的人头税,但享有特权者可以免交这笔税。

“2.享有特权者不用为森林、牧场、葡萄园、水塘缴纳任何税,也不用为城堡四周的土地纳税,无论这些土地的面积是大还是小。在某些地区,牧场或是葡萄园是主要的农产品出产地,若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是贵族,那么相关的征税便由缴纳军役赋税的人承担,贵族不必为此付出一分一毫;后者确实能为贵族带来不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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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对于特权阶级的间接关照:即使共同交税的地方,征收时也有所区别

蒂尔戈专门对此做了介绍,通过对他著作文件的阅读,我相信他是正确的:

在人头税的征收上,特权阶层享受了非常巨大的优势。人头税本质上是一个任意性极高的税种。因为覆盖了全体公民,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盲目性。人头税被认为是一个很简便易行的地毯式征收的基础税种。创建这个特殊税种的特权阶层,完全有能力在纳税的同时顾全自己;而那些低收入者,作为人头税的主要来源,则没有人帮他们说话。对于特权阶层来说,人头税的税金在各省逐渐减少,甚至少到了不合理的额度;但这样的税金额度对于后者,也就是低收入者而言,几乎等于他们的老本。

众所周知,每人都要上交人头税。负责征收这类税的委员会命令:征收款项要覆盖各个层面,无论享受豁免权的人还是没有豁免权的人,特权人和非特权人,无一例外地都将与人头税相关联,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相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与法国封建时代君主及领主征收的税相似,对国民征收的人头税,总是高于对享有特权的人所征收的特殊税金,这种征税的不平等性在看似被取消不公平征税的地方再次出现。

同样的主题:1764年提议的法令试图建立一个平等的税制,而我发现所有的关于征税的条款都是倾向于维护特权阶级的地位。除此之外,我还发现那些特权阶级被关照的另一点,那就是以评估税金的价值主体为目的的措施,仅仅适用于特权阶级本身或者是他们授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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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瑟·扬1789年游记》中有一幅小小的图画,绘制得很精细,结构也很小巧,画的主题跟两种社会状况有关,现在我不由自主地想拿它在大家面前展示一下。

亚瑟·扬在法国游历期间,正好碰上了引发攻占巴士底狱的首次动乱。他在一个村庄里被一帮农民抓起来,只因他没有戴帽徽,那些人就要把他送到监狱里去。他努力跟他们说了这样一番简短的话,希望借此避过这一劫:

他是这样说的:“诸位先生,刚刚有人说,缴税一定要照先前那种做法去做。税是一定要缴的,但照先前那样缴就不行了。在缴税方面,我们务必要效仿英国人。很多你们不必缴纳的税将会落到我们头上;不过,需要缴税的只有那些有钱人,处在第三等级的人民是不用缴税的。英国人连窗户都要缴税;可家里仅有六扇窗户的人却没有缴税的义务。领主需要缴纳二十分之一税,以及军役赋税;可只拥有一座花园的小户人家根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有钱人有很多方面都需要缴税,比如他们的车、马、佣人,乃至他们自由自在地打野鹌鹑的权利;这些税跟那些小户人家一点儿关系都没有。另外,英国的有钱人还要为救济穷人专门缴纳一项税。所以税应该改用另外一种方式缴,最好的选择就是英国人那套做法,前提条件是如果缴税无论如何都避免不了的话。”

“我的意思他们完全领会了,因为我那糟糕的法语跟当地方言几乎一模一样;我每说一个字,他们就发出一阵欢呼,我在他们心目中肯定是个不错的人,我也让他们这种想法得到了证实,我高声叫道:第三等级万世长存!他们马上放我走了,还在我身后欢呼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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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法国大革命旧制度时期,尊重既得权力,正式合同以及城镇和协会自由的方式。

这一条规定不仅延缓了人们向债主偿还借款的日期,同时也逼迫人们认真地考虑他们在贷款时使用的抵押品。这种旧制度时期常见的措施,对一个在公众和集会组织监督之下的政府主体而言,是很难被人民接受的。这种情形,即对类似于古罗马这种政策的反应,在英格兰甚至于美国也曾经出现过。这时,人们面对法律时体现出的轻蔑之情,就像对地方自由政策的轻蔑一样,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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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引用到的事情远非唯一一种情况,既能够让特权者意识到特权不仅增加了农户的压力,也直接影响到了他们自身的利益。下面是一位农业社会时期的特权者在革命前30年说过的一段话:在征收一块价格相当昂贵的地产时,非摊销性租金,无论是地面租金还是封建租金,对债务人而言都将变得异常繁重,以至于会让他们的地产征收成为一种自取灭亡的方式,而地产本身最后无疑也会不复存在。为此,他们不得不放弃地产,因为他们找不到任何一种方法筹集到已经明显超出他们承受能力的担保抵押品,而且他们也根本找不到买家把地产卖出去;如果将租金摊销,被破坏的食利者为了挽回损失会拒绝租借,而且通过其他的渠道,他们并不缺少能够挽回他们损失的抵押品和租金的买家。当一个人从其中感觉到宁静的时候,一个人总是想舒服地维护和改善自己的所有权。如果能够找到一种实用的方式让各种租金得以分批偿还,这对农业来说无疑将是一个极大的鼓舞。许多对这种政策抱有信心的拥有大批领地的领主,会非常渴望接受这种安排。这也将因此激发人们极大的兴趣去发现和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以扑灭地面租金引起的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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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公众职能,甚至包括依法纳税的农民,都被免除税收,以作为对他们的某种补偿,这些特权是在1681年颁布的条例中被授予的。1682年,一个基督官给一位牧师部长写了一封信,里面提到:“没有几个团体的组成和规模,超过现在特权所涵盖的人群和范围,盐税部门、邮政部门、各种雇员以及各类政府部门,没有这一类雇员的教区非常少,即使有,每个教区也不超过两到三名。”

这封信的目的,旨在劝说这位牧师不要向立法会建议扩大对雇工的税务豁免程度以及国货的特许代理权,这只会让得到税务豁免权的农民变本加厉,不断地提高他们的要求,根据这位基督官的看法,这只会让他们停止支付给雇工的薪水。

解析贵族1789年的请愿书。

我眼中的法国大革命,拥有这样一种独一无二的特性:革命爆发之初,各个等级的思想与情感还没有因为革命而扭曲或发生转变,他们还能实事求是地表达出各自的思想和情感。这些实事求是的表达被收录在了三个等级于1789年起草的请愿书里,这件事所有人都知道。跟这些请愿书或奏章有关联的各个等级在起草这些文件时享有绝对的自由,并跟人民大众联系密切;在起草的过程中,相关起草人讨论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翻来覆去地思量;所以当时的政府在面向民众发言时,不会在同一时间身兼提问和回答两种职责。有人在起草期间把请愿书的主体部分汇总、印刷成了三卷,今天在任何一座图书馆中都能找到。请愿书的原本和起草期间的会议记录,以及内克先生在同一时间段内跟自己的代理人针对这些会议所写的部分书信,现在全都收藏在国家档案馆里。把这些文字资料汇总起来,能编成一套对开本的多卷丛书。旧制度时期的法兰西给我们留下的最宝贵的文字资料就是这些,我们需要经常性地翻阅这些资料,才能了解大革命爆发时我们的先人究竟处于怎样的一种精神状态。

上面提到的印成三卷本的摘录,可能只是作品的一部分,无法将这么大范围的调查特色精确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是我先前持有的观点;不过,我在比较之后却发现,大型绘画与它的缩小版复制品其实是非常相像的。

为了让大家能对贵族的大部分真实情感有所了解,在此我要将他们的请愿书摘录罗列出来。这样一来,大家便能看清楚大部分贵族执意要保留的特权有哪些,愿意放弃的特权有哪些,主动放弃的特权又有哪些。特别是大家能从中找出那段时期使全体贵族在政治自由方面获得激励的精神有哪些。这样一幅画是多么奇怪,多么悲凉啊!

个人权利。一开始,贵族就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以所有人的权利为主题,起草一份明确的宣言,明确民众享有的自由,保障他们的安全。

人身自由。贵族的愿望包括:废除国内残存的封建领地奴隶制,同时想办法取缔买卖黑奴的行为;所有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到自己想去的国内外任何一个地方旅游或是长居,不会被莫名其妙地抓起来;警察规章制度中的弊端要消除,让法官来做警察的掌控者,即便是在动**的年代也不例外;抓捕和审判个人的工作,只能由原先的法官负责;所以国家监狱及其他不合法的拘留机构都不能继续保留。有的贵族提出将巴士底狱拆除,在这个问题上,巴黎贵族的态度最为坚定。

一切密函或是国王密函都应被禁止。——要是国家到了危难关头,不得不将某公民抓起来,但之后却不能马上将他送到普通法庭,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国务会议了解此事,借助这样的方法或是别的什么方法避免刑罚被滥用。

在陆军和海军的征兵过程中,务必要想法设法让个人自由得到尊重,这一点同样被列入了情愿书中。一定要准许民众用付钱的方式来代替服兵役,征兵抽签时,必须有三个等级同时派出代表参加,只有这样,才能将军队中的纪律和服从义务跟公民与自由人的权利联系起来。一定要禁止用刀背体罚士兵。

财产自由不容侵犯。请愿书中还要求不能侵犯个人财产,除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不这么做。若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个人财产,政府务必要迅速做出高额赔偿。将个人财产收归国有,这样的行为也一定要取缔。

贸易、劳务、工业自由。工业和贸易自由,务必要得到保障。所以一些公司现有的操控权及别的特权一定要取缔;一定要将关税线挪到国界线旁边。

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国占据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天主教;然而,非天主教信徒的地位和个人财产也是不容侵犯的,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出版自由和邮政保密不容侵犯。出版自由一定要得到保障,对于普遍利益的各类限制规定,必须由法律事先做出。教会无权审查任何人,除非此人牵涉到与教义相关的书籍;对于别的书籍,只要做好基本的预防,明确作者和印刷人是谁即可。不少人都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只让陪审员来对出版领域的罪行做出审判。

对邮政保密给予充分的尊重,不予侵犯,不让信函沦为定罪的工具,在每一封请愿书中都能看到这样的要求。请愿书中说得非常直接,拆阅别人的信函是对公共信仰的一种侵犯,是再卑劣不过的偷窥之举。

务必给予民众关怀。要给民众更多的关怀,这一要求在很多请愿书中都能看到。警察的规章制度中有些就是对职权的滥用,不少请愿书都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它们是这样说的:大批手工业者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只是因为犯了某种错误,甚或只是遭到了别人的怀疑,没有经过正式的审判,就被随意抓进了监狱或国家监狱之类的地方,这样做是对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由权的损害。每一份请愿书都要求将劳役制度彻底废止。大法官管辖范围内的大部分地区都要求使用领主磨坊、烘面包炉之类的税以及通行税能被准许赎买。大批请愿书中都指出,很多封建税应当减少,世袭领地税则应被废止。对政府而言,将土地交易便捷化是很有好处的,有一封请愿书这样写道。至于他们这样写的原因,正好跟日后民众想把所有领主权都废除,将原本不能转让的法人财产出卖出去时提出的原因一模一样。很多请愿书都指出,鸽舍权对农业的损害太大了,这种情况需要改善。请愿书要求马上废止所谓的“王室狩猎总管区域”,也就是专门用于储存国王狩猎成果的地方,原因就是,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请愿书还提出,要将现在的征税用对民众而言更轻的征税取而代之。

贵族指出,要想办法让全体农民都享受到富足与福利;为了让农闲时节的农民有事做,可以在农村设立粗布纺织工厂;各省政府都应负责监督在省内所有大法官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公众粮仓,为可能的饥荒做准备,并保证食品价格符合某种比率;想办法让农业发展尽善尽美,使农村的处境得到改善;兴办公共工程,对排干沼泽、防洪之类的工程要格外重视;最后一点是,无论在国内哪个省份中,都要鼓励农商发展。

请愿书指出,要把济贫院分成一些小的收容机构,分布在各个区域内,用慈善机构来代替乞丐拘禁所;由省三级会议领导建立救济金库,让各个省份出钱,往各个管辖区分派外科医生、医师和助产士,通过这样的方法为穷人提供免费医疗;无论何时,法庭都不能向民众收取任何费用;最好还要设立各种各样的设施,以方便盲人、聋哑人、弃儿等群体。

贵族为官的问题,贵族内部的等级规定,以及他们享有的荣誉和特权的问题。贵族内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地位的差异性问题,是贵族一个特别的,也可以说是仅有的例外。在这方面,贵族坚持旧制度时期的各项原则,因此做出了很多重要的妥协,违背了改革精神。他们有这样一种感觉,自己在这里抗争的目的是为了生存。贵族在情愿书中坚持维护他们自身和教士的特殊地位。他们甚至要求只能将贵族头衔授予那些多年来为国家立下大功的人,其余人等无权享有这样的荣耀,并提出严禁买卖贵族头衔,通过这些方法保证贵族这个等级不掺任何杂质。对于那些假冒贵族,贵族在请愿书中要求予以追捕、起诉。一切请愿书在最末尾都会提出,维护贵族享有的一切荣耀。部分请愿书还提议,将某种能通过外表辨识的特别标志颁发给贵族。

尽管贵族和普通民众在社会上的地位依旧存在差异,但除此之外,这二者简直太相像了,要证明这一点,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上面罗列的这些要求。总体而言,尽管贵族在请愿书中对很多权利都满不在乎,但对于自身的荣耀与特权,他们却执意不肯做半点让步。原有的特权他们想继续维持,没有的特权他们想制造出来,民主的大浪已将他们裹挟,他们能感受到这一点,唯恐自己会因此丧命。这份危险他们已经感知到了,这份感知源自他们的本能,然而,他们却没有真正了解这种危险。这件事真是太奇怪了!

贵族在分配职位方面的要求是,将纳税法官这个职位取缔;日后若用到纳税法官,就由民众向国王推荐自己心仪的任何一位公民,国王从中选出合适的对象,选择的依据只包括年龄和才能,以保证选择的公平性。大部分请愿书在军阶问题上所持的观点是,任何对国家有功的军人都能获得晋升,一直晋升到最高的位子,连第三等级也不例外。有几封请愿书中写道:“一切禁止第三等级晋升为军官的法律,都不会得到贵族的认同。”贵族提出保留自身在这方面的特权,即贵族可以直接成为军中高官,不用从低做起。不仅如此,差不多每封请愿书中都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确定分配军阶的规章制度,这种制度适用所有人,不能被随意改变,不能留下所有军衔作为对有功军人的赏赐,只要有足够的年资,就能得到相应的军阶,当然高级军阶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