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激进的女性参政权运动家艾米琳·潘克赫斯特。威斯敏斯特英国议事堂门前至今还矗立着女权运动之母——潘克赫斯特的铜像。

时间与法庭

1913年,英国伦敦老贝利中央刑事法院

案件当事人

艾米琳·潘克赫斯特(EmmelinePankhurst)

审判焦点

潘克赫斯特为女性参政权运动唆使他人纵火是否合理?

审判结果

有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历史质问

人权用什么方法找回来?

妻子必须要得到丈夫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吗?

据韩国现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满19岁以上的人都拥有独立履行法律的行为能力(成为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提起诉讼的能力。因此,现在“妻子得到丈夫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的提问已经没有什么意义。1945年,韩国虽然摆脱了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却仍然沿用日本帝国主义制定的民法,而日本人制定的民法中有一条同样的规定,即“妻子得到丈夫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1947年美军政时期,最高法院决定废弃“未经丈夫许可妻子不许提起房屋转让诉讼”的条款:

对妻子,根据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对妻子的行为需要丈夫的许可,以限制妻子的能力。这不仅是为了夫妻间的和谐,更是为了给丈夫赋予优越的支配权。可从1945年8月5日开始,我们已经摆脱日本的殖民统治,迎来了全国性的解放。我们要建设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民主国家,以民主主义理念建立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最大的国事。因此,所有国民应该是平等的,性别歧视制度也随着民主主义趋势而发生改变,从今天开始,国家承认女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共官吏任命上也将取消男女区别,使女性享受与男性同等的公共权利,对女性的私权也同样讲求平等。旧制度中否认男女平等最典型的民法第十四条已经不适合我们的社会,对其加以变更是大势所趋。为此,本院通过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解释的调整,进一步加强审判的公平公正,不再承认同一条款中限制妻子权利的规定。[68]

图34 女性参政权运动的开端:法国大革命中女性的作用不可小觑,将路易十六和玛丽·安托瓦内特从凡尔赛宫拖出来押往巴黎的是女性示威队。可尽管如此,女性还是没有享受到大革命的胜利果实——“公民”待遇。

在当时有许多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也不清楚法院是否拥有违宪法律审查权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民主主义理念和男女平等的精神作出了不再采用限制妻子行为能力的决定。这个决定尽管在法理角度上需要作另一番探讨,但应该说还是符合时代潮流的。虽然有人说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也有人说采纳民主主义的别的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款。然而,在国家主权回归国民、整个国家需要反思法律秩序的特殊年代,如果一味地探讨平时通用的法律解释和逻辑,应该说是有悖于国民对法律的期待的。

近代三大资产阶级革命和女性参政权运动的开始

英国的光荣革命(1688)和美国的独立战争(1776)以及法国大革命(1789)是给共同体里独立的“个人”保障普遍自由和人权,赋予参与共同体政策决定权利,确定和践行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事件。通过这三大资产阶级革命而出台的英国的《人权法案》(1689)、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为国民主权和自由主义制度化、人权基础的确立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不管是宣言还是法案,不仅没有把女性包含在公民之中,而且根本没有提及妇女的权利。大革命时期在街头上大喊人权的女性,却在革命胜利以后不得不回到各自的家庭里。

18世纪法国的奥兰普·德古热(Olympe de Gouges)首次揭露了“女性在男性的政治秩序中位于从属地位,因此必须从属于男性”的公民革命隐含的前提。她还主张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受歧视、受压抑是不当的,女性也应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很早以前失去丈夫的德古热拒绝再婚,从1788年到1793年因反对大革命主体势力雅各宾而被推上断头台为止,写了很多有关女性公民权和参政权的文章。她认为男性对女性的压制是派生所有不平等的根源,并于1791年发表了由十七个条文组成的《女人和女性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a femme et de la Citoyenne)。其中,第十条写着,所有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不得受到妨碍,女性既有上断头台的权利,也有上演讲台的权利。也许德古热在发表这个宣言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了自己两年后的命运。

在英国,18世纪后期,玛丽·沃斯顿克莱福特(Mary Wollstonecraft)首次主张女性解放论,指出女性要改变受歧视的现状就必须接受与男性同样的教育,并办起专门给女性传授知识的学校。移居法国目睹法国大革命失败后她指出,“就像剥夺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声称为公民行使权力的历史上的暴君一样,男性在强迫女性服从男人的同时还声称只有男性才具有理性去保护女性”。后来她还写了一本关于女性要独立、女性也应享有政治权利的书《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1869年,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女性的屈从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中主张对女性应该赋予与男性同等的参政权。1865年密尔当选为下议院议员后,1867年就提出对女性赋予选举权的法案,但是未能得到通过。这里我们看一下主张女性从属地位是理所当然的让-雅克·卢梭的观点和沃斯顿克莱福特的反对观点:

由于女性在理性上停滞于未开化的状态,是个理应被理性上比她们优越得多的男性,特别是被她们的父亲或丈夫所教化的存在,由于女性从肉体上就是弱小的存在,因此只能处于被动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女性的从属地位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自然法则。[69]

要想让女性真正成为合理合法的人,就不应让她们受到奴隶般的待遇。对男性,我是当作我的同事去爱他们的。可男性的王权不管是天生的还是篡夺的,只要人类的理性不尊重我,男性王权就与我无关。即使男性王权与我有关,我要服从的也是理性,而不是男性。[70]

在美国,1848年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和卢克蕾蒂娅·莫特(Lucretia Mott)首次召集了宣告女性解放的集会。她们在模仿美国《独立宣言》的《感伤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中强调,“人类历史是一部男性对女性不断伤害与掠夺的历史,其直接目的是在女性身上建立绝对专制的暴政”,并发表了与女性权利相关的十一项决议。这里我们看一看这个决议的最后部分:

现在,占国家人口一半的民众完全没有选举权。她们在社会宗教领域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面对上述不公正的法律,面对女性所受到的冤屈和压迫,面对女性最神圣的权利被他们用欺骗的手段夺去的现实,我们坚决要求立刻给予女性所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权利和特权。[71]

都说选举是民主主义之花,可在号称议会民主主义楷模的英国,女性参政权直到1928年才得以保障,距今还不到100年的时间。英国首次提出女性参政权的要求是19世纪前期。19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阶层和人口分布发生变化,被政治边缘化了的中间阶层和工人阶层开始要求选举权。他们从1839年开始,10年间开展了要求男性普选的“宪章运动(Chartist Movement)”。于是,1832年、1867年、1884年三次修改了选举法,但三次修改只是减少了拥有选举权的男性的财产规模,女性仍然没有获得选举权。

直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英国中层女性仍旧甘愿做一个身穿腰部勒紧、下身鼓胀的裙子守在家里等待男人归家的“家中天使(Angel in the House)”,工人阶层的女性则四肢粗壮,身穿破旧的衣服从事女仆、工厂工人、矿工等连男性也吃不消的劳动。女性被认为是所有方面都不如男性的劣等存在,法律上、社会上都没有自主权利,被男人当成自己的从属物或财产。1882年之前已婚女性的财产全归丈夫所有,1857年之前没有教会法庭或议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女性不得擅自提出离婚。后来法律稍作调整,允许男性以妻子通奸为由提出离婚,允许女性以丈夫重婚或遗弃为由提出离婚。直到19世纪90年代,经过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每年也不到600件。女性想从事经济上、社会上认可的工作几乎不可能,女性所能从事的职业不过是教师、工人、文书、女仆等,其收入也只有男性的一半或不到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受过一定教育并有一定闲暇时间的中层女性对将女性排除在非教育和专门职业以外以及不承认女性独立财产的政策开始提出抗议。由于长期以来选举权只掌握在男性手中,因此女性也无法为自身的利益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英国女性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地开展非法活动,目的就是为了打破不平等和对女性的歧视。她们认为当议会开始注重女性选民的眼色或女性加入议会使女性成为政治主体时,不平等和性别歧视才会被消除。

19世纪60年代,英国女性有组织地发起了“选举权运动(Suffrage Movement)”。伦敦、曼彻斯特等大城市出现了小规模的组织,运动骨干通过和平示威、演讲、小型聚会等形式引起舆论界的重视。她们还制作请愿书送到了议员手中,她们的要求是切实保障“具有与男性参政者同等资格”的女性参政权。莉迪亚·贝克引领的这场运动一直持续了40多年,然而,以莉迪亚·贝克为主的“温和的参政论者(Suffragist)”和后来出现的“激进的参政论者(Suffragette)”有所区别。作为“日不落帝国”最高权威的英国维多利亚女王以第三人称表述了自己对这场运动的看法:“女王以同是卑劣、软弱的女性身份恳切希望那些忘掉女性天生本分和礼仪礼节的女性热衷于所谓女性权利运动的鲁莽又邪恶的行为得到遏制,盼望所有能言善辩的人和知书达理的人参与进来共同遏制这种行为。”[72]女性参政权运动中除了男性以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名流。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那些女性反对派于1889年发表的宣言:

女性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与男性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国家运营中女性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女性在照顾病人或智障者、救济穷人、教育儿童等方面可以发挥最佳作用,我们也为之感到高兴。然而在殖民地或宪政等问题上女性确实不具备作出正确判断的资格。如果女性获得参政权,对女性自身素质、地位、家庭生活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女性即使没有投票权也可以成为宝贵的公民,也可以为国民生活做出重大的贡献。事实上,对于扩大女性参政权的确有很多人心存不满情绪,对女性地位的改革也不存在认真而普遍的要求。其间,通过立法女性在法律上不公正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女性行使政治权利只能引发与男性之间不必要的矛盾。[73]

1897年,米利森特·加勒特·福西特创立的“全国女性参政权联盟(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NUWSS)”已经形成了全国性规模的组织。然而,当时英国在国内和国际存在着众多尚未解决的悬案,再加上保守党和自由党都对女性参政权持以否定态度,所以有关女性参政权的法律迟迟没有定下来。1903年10月,“女性社会与政治联盟(Women's Social and Political Union,WSPU,以下简称‘女性联盟’)”成立,她们批评“温和的参政论者”停滞于消极形态,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成果,并提出“重在行动,不在言论”的口号。创立这个联盟的人就是艾米琳·潘克赫斯特。

潘克赫斯特与“女性联盟(WSPU)”

1858年艾米琳·潘克赫斯特出身于一个支持奴隶解放的商人家庭,从小在自由的家庭氛围中成长。潘克赫斯特在14岁的时候听到莉迪亚·贝克的演讲就开始对女性解放运动产生兴趣。她15岁时赴巴黎接受高中教育,21岁时身穿褐色天鹅绒便装与律师理查德·潘克赫斯特结婚了。理查德是穆勒的朋友,也是提出女性在从属关系和法律上不平等问题的人。受朋友的影响,理查德也成了女性参政权运动的积极支持者。婚后潘克赫斯特生下5个孩子,过上了“只有在梦中才能看到的理想的家庭生活”。她不仅参与丈夫激进的政治活动,也为救济贫民等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女性不平等问题和参政权问题倾注了很大的心血。潘克赫斯特的社会活动虽然因1898年丈夫的死亡暂时停止了一段时间,可她亲眼看到大女儿克里斯塔·贝尔在社会上遭受不平等待遇,便与几个女儿(二女儿西尔维娅,三女儿阿德拉)一起重新投入到运动中。1903年潘克赫斯特和女儿们组织“女性联盟”,有意疏远了表面上赞成、背地里却排斥女性参政权运动的政党。“女性联盟”只收女性会员,她们明知是非法的,可还是决定以女性的力量开展激烈的示威等行之有效的活动。从此以后,英国的女性参政权运动以潘克赫斯特和“女性联盟”为中心展开。

1905年,提交到下议院的女性参政权法案被否决,“女性联盟”便发起了抵制、不服从自由党的运动。当时的自由党虽然对女性参政权运动具有支持的一面,可在法律制定上非常消极。当年10月,克里斯塔·贝尔及其朋友们参加自由党集会,高喊:“如果自由党执政,是否履行赋予女性投票权的程序?”警察抓捕她们,可她们向警察又是挥拳又是吐口水,做出了激烈的反抗。潘克赫斯特劝说“罚款我替你交,你还是赶紧回家吧”,可克里斯塔·贝尔拒绝道:“如果妈妈替我交罚款,以后我再也不回家。”这些行为在当时是非常激进的,媒体也对监禁十天释放出来的她们用辛辣的语言做了大量的报道。从此,“女性联盟”会员们不管是在议员们的游说场还是在集会上,都向议员们发起了女性参政权问题的质问攻势。然而,她们还是免不了遭受当局的人身攻击、暴力驱散,甚至被移送到法庭。

1906年自由党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潘克赫斯特和“女性联盟”还以为女性参政权法案会在议会上通过,可没想到随着反对女性参政权的赫伯特·阿斯奎斯(Herbert Asquith)当上新首相,自由党政府与女性参政权运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了。于是,“女性联盟”为了唤起舆论的重视频繁举行了集会和示威活动,一些女性以砸碎首相官邸和政府大楼的玻璃、烧毁邮筒、对有权势的政客施以暴力等过激的、破坏性的行为表示抗议。被监禁的“女性联盟”会员为求得政治犯待遇进行了绝食斗争。当局一开始释放了那些绝食的会员,可随着加入绝食斗争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就捆住绝食会员的四肢,将软管插入她们的食道强行注入了食物。社会上对他们这一暴行的谴责声越来越大,当局于1913年开始制定《亚健康囚犯临时释放法》(也被称为《猫鼠法》),采取了一旦有人绝食,就先释放然后随时再抓捕的措施。

图35 被乱刀毁坏的名画:面对众多有识男性赞美不已的《罗克比·维纳斯》,玛丽·理查德森愤怒之极,乱刀毁坏了这幅名画。令人惊讶的是她没有以暴力示威为由被拘禁,而是以一个女人妄评艺术作品的理由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送进了精神病医院。

引领所有这些斗争的人是潘克斯赫特。她在1908年首次入狱,1913年又进行12次的绝食斗争,揭露了政府的不当操作。然而,男性政客以女性拥有参政权不仅威胁婚姻和家族制度还会威胁男性权威为由对她们的活动进行了镇压。他们的镇压越残酷,女性参政权活动家们的反抗则越激烈。她们高喊“给女性予以投票权,给男性予以纯洁性”的口号,采取了放火焚烧车站建筑、在议会旁听席上用铁链自我捆绑、拆毁会场屋顶、在首相演讲时跳楼等多种过激的方法。有一位女士在伦敦美术馆用刀乱划迭戈·委拉斯开兹的油画作品《罗克比·维纳斯》(Rokeby Venus),其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看画的人将女性单纯看成性对象。激进的活动家们冒着被殴打、被逮捕入狱、被严刑拷打的危险毫不犹豫地站出来进行街头示威和极具挑战性的演讲,甚至实施打砸、放火等行为。2016年在韩国上映的英国电影《女性参政论者》生动地再现了这些“英勇的女性参政论者”们不屈不挠的斗争经过。

1912年3月1日,参与议事堂广场大规模集会的数百名女性砸碎了皮卡迪利街等伦敦主要街道建筑物的玻璃窗。在这次“砸窗运动”中,以潘克赫斯特为主的150多人被捕入狱,出狱后潘克赫斯特做了如下内容的演讲:

女士们、先生们,英勇的参政论者不顾生命危险去奋斗,只是不顾自己的生命,绝对不能认为是轻视别人的生命。有一件事政府看得比人命还要重要,那就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因此我们以破坏他们的财产来粉碎敌人的阴谋。从现在开始,凡是支持本人的女士都会说“先生们,我们鄙视你们的法律。我们要求将女性的自由、尊严、福祉放在任何其他想法之上。我们将会像过去那样继续这样地斗争下去。对财产的破坏和损伤不是我们的过错,而是在表面上承认我们的要求的合法性而在背后却不想满足我们的要求的政府的过错”。本人想对政府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我呼吁女士们都要举起反政府旗帜!”[74]

1913年4月的审判

潘克赫斯特传奇性的参政权运动在后来整理成文字的记者采访录《关于我自己的故事》(My Own Story)中有详细的记录,2016年这本书在韩国以《敢于斗争,敢于赢得胜利的女人》为标题翻译出版。在这里只介绍她在法庭斗争中最具代表性的1913年4月的审判过程。

当时执政的自由党主要议员罗埃德·乔治(Lloyd George)在乡下的别墅发生了因纵火引发的爆炸事故,检察官指控是潘克赫斯特唆使身份不明的“女性联盟”会员犯下的重罪。对潘克赫斯特的刑事审判在警察的多重戒备下于1913年4月2日在伦敦老贝利中央刑事法院开庭。潘克赫斯特主张自己被起诉的理由不是因为否认之前自己承认对那起爆炸事件有责任,而是“不当的、恶意的”唆使罪,因此自己是无罪的。

检察官伯德金控告潘克赫斯特平时就与乔治恶意相向,并作为证据拿出了她给朋友写的信件和演讲稿,信件和演讲稿上都有“在此种时局下,奋起战斗既是义务也是必需”的内容。法庭还传唤爆炸现场报警人和施工监理作为证人听取了他们的证言,可在他们的证言里并没有爆炸事件与“女权联盟”会员直接相关的内容。在第二天上午开庭的终审法庭上,潘克赫斯特陈述把许许多多值得尊敬的遵纪守法的人和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的人看作蔑视法律、肆意违法乱纪的人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最后,她向陪审团留下这样一番话结束了辩论:

在获得参政权的斗争中,超过1000名的妇女被关进监狱。在监狱里她们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从而肉体上变得十分虚弱,可她们没有失去不屈不挠的精神,直到被释放为止。我想代表众多女性向你们质问:你们是否准备好把数不清的妇女关进监狱?是否准备好今后继续这样下去?如果妇女获得了自由,那么她们谁都不会做出违法的事情的。她们知道自己选择的这条路也许是不归之路,可她们坚信这是获得选举权的唯一一条途径。她们明知为了增进人类的福祉需要流血牺牲。她们坚信在妇女获得选举权之前绝对不能根除毁坏文明的邪恶力量。要想结束这场运动,只有一个方法,那个方法不是驱逐我们女性,也不是把我们女性关进监狱,而是为我们女性伸张正义。我不承认我“唆使邪恶”,我更不承认我有罪。为了我们国家的福祉,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我向你们恳切呼吁在这个事件上对我作出无罪判决。[75]

法官罗西嘱咐陪审团被告人是否有罪只能凭证据来判断,至于她们的行为是否是因未能获得投票权而引发的,或者女性所面临的悲惨现实是否是因法律不公正而引发的,这些问题与她们是否有罪无关。下午法庭再次开庭,陪审团向法官强烈要求赦免(释放)被告人,尽管她们有罪。潘克赫斯特最后申辩道:

我并不认为我有罪,我只是履行我自己的义务罢了。我认为我是一名战争俘虏,我没有任何义务接受你们对我的判决。我想向我所代表的女性、在我的煽动下面临如此可怕的违法后果的姐妹们说一句话。我不会让姐妹们失望的,我会像姐妹们一样斗争下去,经受姐妹们经历过的磨难。不管我能否活着出去,我坚信姐妹们不会停止斗争的。在我们国家,只要女性没有获得公民的权利,这场运动将会一直进行下去。[76]

法官认为潘克赫斯特的罪行虽然不是出于利己的动机,可从后果上看她损害了与己无关的无辜者的财产,差一点让无辜者面临死亡的危险,还唆使年轻的女性参与这场运动,因此释放是不恰当的,于是宣告判处法定最低量刑——有期徒刑三年。旁听席上立刻爆发出了愤怒的呐喊声,在潘克赫斯特被押下去的时候,女人们列队退庭,高声唱起了“让我们走下去,为了黎明,为了自由的黎明继续走下去”的歌曲。潘克赫斯特被囚禁后按照在法庭上的承诺在监狱里进行了绝食斗争,当局于4月12日根据《猫鼠法》释放了她。当时潘克赫斯特体重锐减14千克,且心律失常,痛苦不堪。

英国女性参政权运动的结局

两个月后,英国发生了女性参政权运动中最为悲惨的事件,出现了第一个牺牲者。1913年6月4日,一场赛马大会在英格兰中部德比赛马场举行,乔治五世莅临赛马大会。赛马途中一个40多岁的名叫艾米莉·戴维森(Emily Davison)的女人突然高喊“给妇女赋予投票权”的口号,越过观众席隔离栏杆闯入了赛马跑道,戴维森与疾驰中的赛马相撞后被护送到医院。人们在她的外套口袋里发现了1906年参与女性参政权运动的一面“女性联盟”旗帜。她因伤势过重,四天后医治无效而死亡。就在她在死亡线上挣扎的时候,有一封匿名信传到了医院,信中说戴维森是个该死的女人,如果活下去就得终生在痛苦中受煎熬,要求获得投票权的女人都是精神病患者,必须送进精神病医院。6月14日的葬礼直接变成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数千万妇女手举“妇女需要参政权”的标语牌和象征“女性联盟”运动的紫(象征尊严)、白(象征纯洁)、绿(象征希望)三色旗进行了示威游行。在游行过程中,许多建筑物被她们破坏或烧毁,警察局里挤满了被捕的女性示威者。

暴力与镇压的恶性循环直到1914年缔结合议案才开始出现了解决问题的头绪。这个合议案虽然没有承认女工的投票权,可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潘克赫斯特为主的女性参政权活动家们接受政府战争结束后给予解决的承诺,暂时停止了运动。

1918年2月战争结束,英国政府通过《国民代表法》,赋予21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30岁以上具备一定资格的女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全靠女性在战争期间做出的贡献得来的,然而由于战争中大量的男人死亡,如果给女性赋予与男性同样的参政权,男人在政治上的地位就会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政府还是设置了一定的区别。10年后的1928年,英国政府制定《国民平等选举法》,英国公民不论男女从21岁起都拥有了参政权。英国女性针对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经过长期的斗争终于获得了与男性完全同等的参政权。然而,遗憾的是,在这项法律实施一个月前的1928年6月,潘克赫斯特与世长辞了。

在历史的法庭上

自玛丽·沃斯顿克莱福特主张女性权利100年后,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向议会提交法案50年后才获得公民权利的英国女性参政权运动史上,人们对潘克赫斯特做出什么样的评价呢?她是个优雅、有品位、彬彬有礼的英国淑女,可一旦站在讲台上就以非凡的气质征服台下的听众。她组织女性参政权运动,站在斗争最前列,有力地引领各项活动,为确保女性参政权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她在组织运动时采取的是过分激进的非民主主义方式,以中上层女性为主引领运动,在她一生的后半期拥护了英国帝国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与二女儿和三女儿意见不合),因此受到了不少人的批评。可是,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潘克赫斯特一贯伸张女性权利和社会改革大义,在所有领域开拓自己的命运,树立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女性形象。她作为女权运动的先驱,为后来的女性活动家树立了典范,为后辈女性伸张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点上,艾米琳·潘克赫斯特应该说是青史留名的人物,也应该得到历史的重新评价。

英国的女性参政权运动对扩大人权范围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在潘克赫斯特领导的女性参政权运动中,既得利益阶层为了否认弱势群体的完整人权,以各种理由予以回避或妨碍女性开展参政权运动。法国大革命以后人权理论成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的基础,可由于当时的人权理论仅限于有经济能力的成年男性,因此初期的人权理论具有“非普遍性”色彩,理论与实践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鸿沟。社会上受歧视、受压迫的人都在寻找更自由的生活空间,从这个角度上看,人权应该具有普遍性。人权不应该局限于白人绅士、中产阶级和非残疾男性,应该在包括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里得到保障,这个命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进一步讲,英国的女性参政权运动给人们揭示了不管是任何权利重要的不是在律法上赋予资格,而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的道理。正如某位人权活动家主张的那样,人权与其说是客观存在,不如说是一种信仰。因此,如果不进行斗争就无法享受人权。

英国的女性参政权运动为20世纪民主主义的产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古希腊雅典,民主主义持续200多年便没落了,此后“民主主义”一词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历史遗忘。到了十七八世纪随着近代三大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民主主义”一词死灰复燃,但他们的头脑里只有古罗马的“共和政体”的念头,认为雅典的“民主主义”是不可继承的。但是,法国大革命后,随着欧洲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要求参政权,“民主主义”一词使用得越来越频繁。英国女性参政权运动与身无分文的工人阶级联手,超越偏向中产阶层或知识分子的“共和政体”,强调了以“政治上的平等”为基础的民主主义价值。随着所有公民获得参政权,“民主主义”成了所有国家向往的政治体制。抛开世袭、血统、出身、阶级等因素,给普通公民以平等的政治参与机会,从这一点上看,雅典民主主义和现代民主主义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可在经济体制、政治共同体的规模与参与范围(在雅典,获得参政权的只是不到人口15%~20%的2万~3万男性公民)、公职人员选拔方式与代表体系(雅典的公职人员选拔与政党、官僚制无关,以抽签形式选出了主要公职人员)等方面却有着一定的差异。如何才能将“民主主义”实践得更接近其原有的价值和意义,这是今后将继续讨论下去的课题,也是永恒的课题。

如何看待潘克赫斯特和“女性联盟”不止于集会和示威,还打砸建筑物玻璃窗、放火焚烧公共物品等过激行为?这正是在审判中检察官和法官、被告人和旁听者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也许女权活动家们主张她们的忍耐已经到了极限,呼声高是在所难免的,再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什么问题都得不到解决,采取那些过激行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她们的这一主张在普通公民的角度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放在历史大潮里看也是没什么不妥当的,但是在社会正当性和法律违法性的角度上应该说还是有所区别的。虽说女性参政权运动的目的是让女性获得参政权,这个目的本身是正当的,可对没有直接关联的对象实施暴力,这已经超出了社会传统观念所允许的范围。因此,这从法律角度上看是违法的。在判定潘克赫斯特有罪与否时,法官说的“不能考虑行为动机和社会状况”这句话虽然有引发误会之嫌,但是认为她们放火焚烧议员私宅是有罪行为的陪审团的意见还是正当的。即使这样,法官最终对潘克赫斯特判实刑而没有给予缓刑处分是很遗憾的。

潘克赫斯特和“女性联盟”也许在普通的女性形象和作为社会活动家的女性形象当中选择哪一方的问题上作过很多的思考,这对女性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在这里介绍一下对英国女性参政权运动做过深入研究的李南熙博士的结论:

在持有保守的传统观念的当代人看来,要求参政权的女性是失去女性魅力、失去被爱资格的不合格的女性。当时参加女性参政权运动的活动家们面临双重课题,即在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社会对她们否定的看法。为此,她们表现自我的方式是积极接受而不是拒绝被当代人称道的“女性气质”。然而,女性参政权活动家们并没有以单纯的顺从或抵制的极端二分模式来寻求“女性气质”,而是力争在社会和女性多样性的角度上寻求“女性气质”。尤其在示威中被捕入狱的女性参政权活动家试图以绝食斗争来主张选举权,恢复自己的人身自由。她们还推出“圣女贞德”这一性别区分模糊的人物为运动的象征性领导者,试图颠覆维多利亚时期定型的“女性气质”。[77]

在韩国,赋予20岁以上所有国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选制度在1948年的制宪宪法中得到保障,可实际上韩国女性早在为组成制宪国会而举行的议会选举中就已经行使了投票权。由于韩国女性是随着光复(1945年日本投降)自动获得参政权的,所以并没有发生女性运动活动家们站出来要求女性参政权的现象,从而韩国女性也不可能有像英国那样在参政权运动过程中建立组织,开展多样的斗争以增强女性群体力量的经历。由于韩国女性没有体会到围绕女性参政问题与外部势力做斗争以确认自己的存在感这种感觉,因此笔者认为韩国女性运动实际上还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