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建立,不仅在政治上废帝制建共和,开中国历史之新篇,而且在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各方面开发展之新局,其中尤具意义者,为中国资本现代工业自民国成立后一波长达10年之久的快速发展时期,使中国的现代经济水准有了一定提升,经济面貌有了一定改观,并进而带动其他方面的变化,如民族资产阶级的成长壮大,社会团体的勃兴,市民阶层的发展,工人阶级的兴起,由此而影响政治、文化、社会等层面,与民国发展的路径选择大有关系。

民国成立后,工商实业界颇为兴奋。实业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勃兴,经由振兴实业而振兴国家的主张被广为提倡及接受,由此而出现的工商实业发展**,影响因素甚多,诸如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造成的国际格局与市场变化及由此而影响中外经济关系的变化,使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因此而受益良多,但如究其深层原因,则民初现代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对北京政府统治时期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也有其相当重要和奠定基础的意义。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大力提倡发展实业,开始着手经济法制建设。北京政府成立后,经济法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于袁世凯统治时期。1912年4月16日,袁世凯发布《劝农保商令》,宣示:“现在国体确定,组织新邦,百务所先,莫急于培元气,兴实业。”同月29日,袁世凯在临时参议院发表演说称:“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故分设农林、工商两部,以尽协助提倡之义。凡学校生徒,尤宜趋重实业,以培国本。吾国实业尚在幼稚时代,质言之,中国农业国也。垦荒森林,牧畜渔业,茶桑富藏于地,类多未辟之菁华。愿我国民毋从空中讨生活,须从脚底下着想。即以矿产言之,急须更改矿章,务从便民,力主宽大,以利通行。且商律与度量衡,亦应迅速妥订实行。”如果说袁世凯为建立个人专制统治在政治上言不由衷的虚饰之言甚多,而在经济方面他的言辞倒未尽为虚,因为发展经济、振兴实业,于其统治并无害处,至少可以多征税而缓解财政困难;袁世凯虽为军人出身的带兵长官,但于洋务、实业并不陌生,在清末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期间,还担任过督办商务、电政、铁路大臣,于清末新政多有贡献,何况北洋军人集团在聚敛了财富之后也在工商实业领域有不少投资,他们在经济方面已经趋向于资本主义化,对发展实业不致成为阻碍。再有,袁世凯当政时期,在施政方面得到民族资本工商实业家的支持,同时也在维护他们的利益方面政策上有所偏重,双方有大体正常的互动关系,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袁世凯在1913年7月13日武力镇压革命派的赣宁之役刚刚发动之际,发布《临时大总统令》,要求各省民政长官对工商实业“务望督饬所属,切实振兴,以裕国计。举凡路、矿、林、垦、蚕桑、畜牧,以及工艺场、厂,一切商办公司,其现办者,务须加以保护,即已停办及有应办而未办者,亦应设法维持,善为倡导。一面由农林、工商两部,迅将各种应行修订法律分别拟议草案,提交国会公决施行。”同时我们也不难理解,著名实业家张謇在担任北京政府农林总长和农商总长期间(1913年9月至1915年4月),强调其实业政策为“乞灵于法律”,于经济法制体系建设贡献良多。加以此时的国内政治大体统一,政府相对有权威制定并推行各种经济政策。凡此种种,使袁世凯当政时期的北京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与法规、推动工商实业发展方面较其后之北京政府有明显的长处。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工商部召开首次全国工商会议,得到全国工商界的热烈响应,制订工商法规,提倡自由经营,为工商界所最为关心提倡者。他们要求政府“早日颁布新律,以俾商人有所遵行,俾全国现有之商务得以保障,将来之商务得以振兴”。北京政府顺应工商界的要求,在此前后制订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76项主要经济法规中,有54项颁布于袁世凯当政时期,超过总数的70%,内容包括工商矿业、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银行金融、权度、税则、经济社团等方面,其中较为重要者有《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12年12月)、《公司条例》(1914年1月)、《公司注册规则》(1914年7月)、《矿业条例》(1914年3月)、《矿业注册规则》(1914年5月)、《商人通例》(1914年3月)、《商业注册规则》(1914年7月)、《农林政要》(1912年9月)、《森林法》(1914年11月)、《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4年11月)、《民业铁路法》(1915年11月)、《国币条例》(1914年2月)、《证券交易所法》(1914年12月)、《权度法》(1915年1月)、《所得税条例》(1914年1月)、《印花税法》(1912年10月)、《农会暂行规程》(1912年9月)、《商会法》(1914年9月),等等。这些法规条例颁布后构成为北京政府时期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虽然未必每项法规条例都得以完全遵照执行,但毕竟使工商实业的发展有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对于其时中国现代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还是具有相当的意义。

民初现代经济法制体系的建设,其着重点是提倡发展实业,废弃不当束缚,鼓励私人投资,进行自由竞争。如张謇所言:“当此各业幼稚之时,舍助长外,别无他策。而行此主义,则仍不外余向所主张之提倡、保护、奖励、补助,以生其利,监督制限,以防其害。”上述立法原则与经济政策导向在民初大体得到了遵循,如根据《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的规定,工艺物品及方法的发明及改良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期限最高为5年,从而既有利于促进发明与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又在事实上取消了前清时期设厂的所谓垄断“专利”权,有利于鼓励竞争。如1915年由财政总长周学熙等投资的华新纺织公司申请在直鲁豫省的30年设厂专利权,即被农商部批复“碍难照准”。根据《公司条例》和《商人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法人性质、法律地位及其组成形式、开办条件、权利义务、应负责任等,也明确了商人的定义、能力、注册、商号开办、账簿应用等,并规定开办公司无须经过其他途径,可以向地方官厅直接申请注册,从而简化了申请手续及程序,便利于一般业者申办公司、自主经营及保护产权。根据《矿业条例》的规定,明确矿产国有,但鼓励中外业者投资开矿,矿业权之获得不以地主自然取得而以申请为先,大幅度减低了矿产税(从3%-10%减低为1%-1.5%),取消了原有的将部分赢利(25%)上交给政府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矿业的发展。根据《商会法》的规定,商会是由会员组成的法人机构,会长、副会长、会董均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商会的职责是:研究促进工商业之方法,向行政官陈述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调查工商业状况及统计,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等,从而使商会成为工商业者的民间自治团体,除了在经济领域可以维护自身利益之外,也在政治与舆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根据《国币条例》的规定,国币实行银本位制,由政府统一铸造银圆国币,从而有利于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及经济结算的便利。此时铸造的银员因其刻有袁世凯头像而在民间以“袁大头”名之,曾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民间经济往来的主要金融工具。根据《权度法》的规定,明确度量衡以公制为标准,从而有利于降低度量衡的换算成本及国内外的经济往来。

总体而言,民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制体系建设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在法制管理下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也较多地考虑和保护了资本所有者及从业者的利益诉求。故其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当时业者多以赞赏的语气肯定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制体系建设,称:“民国政府厉行保护奖励之策,公布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凡公司、商店、工厂自注册者,均妥为保护,许各专利。一时工商界踊跃欢庆,咸谓振兴实业在此一举,不几年而大公司大工厂接踵而起。”这些法规条例有些还为国民党当政后的南京政府修改后沿用。

当然,对民国初年经济法制体系建设的功用也不能估计过高。由于北京政府维持中央统一权威的时间非常短暂,也没有较为明确的经济法制体系建设规划,有关经济法规条例的制定缺项甚多;已经制定者,或因财力不够(如铸造国币的条例不能大规模推广),或因部门利益(如证券交通系对铁路系统的把持),或因监管不力(如证券交易所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的泡沫泛滥而演成信交风潮),或因官商争利(如有军政官员投资的某些特权企业的存在),等等,在其执行过程中打折扣者甚或流于纸面文字者亦复不少。举例言之,根据《民业铁路法》的规定,明确了人民可以集合资本建筑铁路,从而有利于民间资本对交通事业的投资,也结束了清末以来所谓铁路“官办”抑或“商办”的争议。但在该法公布之前,袁世凯当政时期已实行“统一路政”政策,已将各省民办铁路公司悉数收归国有,至于政府为此应付之股款本息6800万元,即使不计其折算及偿还过程中的贬值等损失,最终仍有3600万元没有偿还。其时批准修造的民办铁路只有云南和广东的两条短距轻便铁路,而北京政府时期国有铁路的修筑总长度不过3186公里,远不及前清时期的5107公里。因此,即便是民初经济法制体系的热心提倡者与建设者张謇也不禁自叹曰:“所成者条例焉耳,而犹未尽,能无自疚。夫政策之行不行,或亦有天命存焉。”

后袁世凯时期,军阀派系争战不断,北京政府权威尽失,在经济法制体系建设方面乏善可陈。开创不能,守成亦不易,且不说实际控制政府的军人首领对经济法制全无兴趣,即便是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也是三日京兆,如走马灯般更替,不能长久任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更遑论有长远规划与建设。自1916年6月到1927年6月,在11年的时间里,先后有18人担任过北京政府农商部总长(包括兼代与暂署),平均任职时间不过7个月有余,其中最长者田文烈干了两年零三个月,最短者章宗祥只在这个位置上待了24天。“况农商当局,每每牵入政争漩涡,去留靡定,等职官于传舍,虽有贤者,亦往往以多种不幸关系,卒之无所建白以去”。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前夕,北京政府继民初工商会议之后又召开了一次全国实业会议,时任国务总理的颜惠庆在致辞中坦承:“言易行难,自古所戒。当此时局艰难,一切政事尤不能不酌分缓急,并顾兼筹。……即使以一时事实上之阻碍难尽实行者,倘能朝野一心,通力合作,悬的以赴,继续努力,自必有能实行之一日。”颜惠庆此番话刚说完,直系统治就因战败而垮台,所谓“必有能实行之一日”也就成了镜中月、水中花,不知何时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