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贿选总统被揭露后,曹锟与国会同时成为全国舆论的众矢之的。当时国人认为,贿选乃国会腐败的表征,因而在大力声讨曹锟的同时,对国会亦大张挞伐。曹吴政权倾覆后,舆论再次掀起一场对国会的攻击浪潮。如当时颇具社会影响力的上海总商会在有关时局的通电中,指责贿选议员“长恶助乱,百喙难辞,应予按名诉追惩治,借伸法纪”。北京公联会更是历数国会十大“罪恶”与“万万不能存立”的十大理由,主张趁此推翻曹吴政权之机,将“祸乱之媒”的国会消灭。《国闻周报》亦发表社评,主张从国家与社会两方面对受贿议员予以制裁:国家方面,应将其逮捕审判,依法定罪,并追缴其所受贿赂;社会方面,凡各种公私团体及公共事业机关,对贿选议员概不许其参加,断绝其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活动空间。当时国人的批评焦点主要集中在议员的道德层面,如称贿选议员为“猪仔”,视接受贿赂为出卖道德良心。对议员个人品行的谴责,亦难免连带怀疑甚至否定国会制度,视国会为令人厌恶的东西。

这样一种社会舆论环境,为政治家根据自身利益需要任意处置国会提供了条件。曹吴政权崩溃后,反直各方在国会问题上各有其利益考虑。孙中山及其领导的国民党对旧国会大多倾向于解散。孙中山北上途中,曾对新闻界发表谈话称:“余对于现在北京之国会主张解散,因年来所有战事皆为不良国会所酿成。非去此不良之国会,中国殆无统一之希望。”孙认为,国会之不良在于“选举议员的方法太草率”,所选议员道德太低下,致使国民对议员完全失望。孙主张召开国民会议,寻求“根本解决”。孙中山在经历长期的“护法”斗争之后,此时已放弃“护法”的旗帜。孙中山之所以抛弃“法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此时国民党议员在国会中的人数已十分有限,国会议席对国民党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已没有多大价值。如召开国民会议,国民党则可通过党团加以操纵和控制。

冯玉祥在政变之初曾打算将国会一举取缔,故其政变后第一次通电,并无参、众两院之衔。起事当天下午,冯玉祥派兵驻守两院,做好了取缔的准备。嗣经商询王正廷、张耀曾等人,王、张皆主张慎重,认为此番班师主和,当以改良政治为立足点,而不可自居“革命”地位,认为通过“革命”建立的新政府,将面临外交承认问题。如果对于政府只采取改良姿态,那么,对于政府所由产生之国会,自应保全。冯氏听从了王、张的意见,乃将主和通电补送两院,后来黄郛代阁之建立,仍经曹锟任命,继而胁迫曹锟退位,亦令其向国会辞职。

在对待国会问题上,张作霖的态度最为强硬。政变不久,他便主张将包办贿选的吴景濂捉拿归案,予以严惩。当时报上多见“天津某强有力人物”反对恢复法统的记载,所说的人物即指张作霖。唯实力是视的张作霖本来对国会素不看重。对张作霖而言,无国会可随心所欲,有国会亦可凭借实力加以操纵。相对而言,段祺瑞对国会的态度一度游移不定,如其出山通电中有“法统已坏,无可因袭”之语,表明段氏最初对国会亦有唾弃之势。段氏倾向集权,不喜欢国会束缚其手脚,当可理解。但段之左右仍主张迁就法统。受其影响,段祺瑞对国会表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

国会参、众两院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势必为维持自身的存在而努力拼争。是时国会实际上已一分为二:一部分留在北京的旧国会议员,一部分因反对贿选而南下驻沪的议员。未曾参加曹锟贿选的议员为了避免“玉石俱焚”,一面极力与曹锟划清界线,一面活动反直各方实力派寻求支持。1924年11月10日,移沪国会议员召开会议,作出三项决议:(1)贿选分子及伪国会议员应立即驱除;(2)在天津设立反对贿选议员办事处;(3)响应天津同志会电召,陆续北上。22日,未曾参加贿选的279名议员在北京召开“国会非常会议”,揭举拥护《临时约法》的旗帜,并推选代表谒见段、张、冯等人,表示当此政变之际,非有一民意机关,不足以维持一切。将来临时政府与国民会议之组织法,希望由非常国会制定,纵或不能,亦须经国会通过,并建议由非常国会选举段祺瑞为临时总统。25日,制订《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11条,规定国会非常会议由未参加贿选的议员组成,职权为制定一切临时法规,议决关于政治之重要事件。非常会议不设正、副议长,而由每省议员互选一名行政委员,组成行政委员会,执行非常会议的一切事务,轮流充任非常会议开会时的主席。

另一方面,涉嫌受贿的国会议员在举国唾弃和讨伐声中,面临穷途末运。政变后不久,众议院召开秘密会议,讨论“国会自卫”问题,议员们为保持自身饭碗计,或主张选举议长,自固势力,或主张联络南派议员,与之迁就妥协。11月5日,众议院召开紧急会议,出席议员301人,就议长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但因内部意见分歧,会议无果而终。11月19日,反直各方实力派在天津开会,议决解散旧国会,并剥夺贿选议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1月底,临时政府司法部下令逮捕贿选议员,出动军警大事搜捕,受贿议员闻风而逃。其中逃往天津的部分议员发表宣言,声称“国会”已移天津。12月14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正式作出推翻“法统”的决定,并拟就三项命令:一、撤消1923年10月曹锟所公布的“伪宪法”;二、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失其效力;三、参众两院除拒绝贿选议员参与建国大计外,两院所有机关立即取消。

因各方反对意见强烈,临时政府未敢遽然发布上述三项命令。当时未参加贿选的议员正在京沪等地集会,宣称“护法”,提出“民国之成,基于约法”,除由总民意机关另行制定根本法替代外,无论何人,均无加以毁弃或变更之权。执政府内部亦意见不一,有人以事关重大,主张交由将来的国民会议解决,不必由临时政府负此重大责任。如财政总长李思浩即认为,现在的执政府系临时性质,并非国家之主人,譬若看房人,断无主人外出未归时越俎代庖,主动更改房内陈设布置之理。而司法总长章士钊则认为:“国会、宪法、约法三者,在现时革命政府之下,无一可以幸存。如稍持调停迁就说,或变相保留之说,则现在革命政府,失法律上之根据,非驴非马,徒与反对者以口实。故为巩固现政府地位起见,非首先打破法统不可。欲打破法统,则国会、宪法、约法三项,绝对不可存在。”

反对取消法统者,主要还是为《临时约法》而争。三项命令中,曹锟宪法应该废弃,多无疑义;旧国会早已届满,且多数议员参与贿选,其不应存续,亦无大的分歧。惟约法系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与政体的根本大法,故大多主张不应轻言废弃。由于反对之声强烈,段政府推翻法统的命令一度搁置未发。尽管如此,段政府仍在暗中进行废弃法统的准备工作。其具体部署是:先召集善后会议,制订国民代表会议条例,然后根据国会代表会议条例,召开国民代表会议通过宪法。

1925年4月24日,段政府鉴于善后会议已通过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国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乃正式发布废弃法统的命令,明确宣布“民国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与曹锟宪法同归于尽,以当时司法总长章士钊的话说“曹锟宪法革临时约法的命,执政府革曹锟宪法的命”。约法既废,旧议员的法理依据不复存在,国会非常会议亦因政府的压迫而陷于停顿。

废除旧国会后,临时执政府成立“临时参政院”作为新的民意机构,为临时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并就临时政府所指定事项作出决议。临时参政院的职责仅是辅佐临时执政,对行政没有监督权,其议决范围仅限于临时执政所提议案,亦即只能被动议决而不能主动议决,而且议决案和建议案,必须经临时执政认可后,才能交各主管官署执行。1925年7月30日,临时参政院正式成立,共有参政193人,规定由各省区军民长官各派代表1人及由临时执政“钦点”之代表组成,其中大部分是出席善后会议的代表。临时参政院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均由临时执政特派。议长赵尔巽,副议长汤漪,两人亦系善后会议正副议长。因此,临时参政院相当于善后会议闭会后的常设机构。

段祺瑞废弃法统后,声称要另颁宪法。为此,他规定由两个机构进行,一为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一为国民代表会议,负责议决宪法。

《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于1925年5月3日公布。委员由各省区军民长官各推1人及临时执政选聘20人组成,总计70人,以林长民为委员长,于8月3日起开会。至12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案》,咨文政府交付国民代表会议议决施行。宪法草案规定,在未来的正式国家机关中,国会制度仍将保留。

在起草宪法的同时,国民代表会议亦在着手进行。《国民代表会议条例》于4月18日经善后会议通过。条例规定,国民代表会议以议决宪法为职权。国民代表会议议员总额为500人,由选举产生。选举分一般选举和特别选举两种。一般选举按行政区域进行,以县为初选区,以道为复选区,凡属成年,能通晓文字、明白事理者,一般皆有选举权,无财产限制。特别选举是在一般选举之外,另依大学、商业、实业三者设立选举区,分别由大学教员、学生、商人以及实业人员直接选举。7月1日,段祺瑞下令,定8月为议员初选期,9月为复选期。10月29日又下令已当选议员于1926年1月15日前晋京参加会议。但国内舆论对国民代表会议多表不满。到1926年1月初,执政府自身已是风雨飘摇,段祺瑞拟通电下野,无心召集国民代表会议。未久,执政府被推翻。国民代表会议亦随之流产。宪法未能产生。段祺瑞原打算待制宪完成后依法重新组建国会。制宪既未成,正式国会因此亦不能成立。民初的议会政治至此告一段落。1925年以后,中国未再建立国会。

国会政治是西方近代民主制度移植于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实践。但国会在民初仅仅延续了13年,就在近乎举国一致的声讨中寿终正寝。民初国会政治如此迅速地走向消亡,其原因自然是复杂的,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国会议员道德腐败,国民政治训练不够,军阀与各实力派的自身利益考虑等等。就其消亡过程而言,段祺瑞本有重建国会的打算和可能,只是由于段政府自身面临统治危机,国会才消亡于无形。从这一事实看,国会的消亡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段祺瑞之后的历届政府未再致力于国会的重建,而国人亦安之若泰。这其中又寓示着国会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和不得不消亡的必然因素。一种政治制度从建立到完善,大凡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一种外来政治制度从移植到本土化,更非一蹴可就。议会政治在西方各国的实施,本来就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逐渐成熟的过程。民初议会政治的短暂尝试,其表现的确不如人意,但当时国人在审视这一外来政治制度时,难免有急功近利和急于求成的想法,并且将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时代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亦皆归咎于制度之错,从而从根本上彻底否定。另一方面,清季以还,国人思想日趋激进,急切向西方学习“最新最好”的东西,不断更新学习样板。到1920年代初,中国人的学习榜样已由欧美、日本转向俄国,政治体制上的兴奋点,亦由西方议会民主政治转向苏俄式的党治体制。当国会制度在中国北方趋于消亡之际,恰是苏俄党治体制在中国南方开始试行之时。两者在时间上出现惊人的衔接。这一过程大体是在1924-1925年之间完成的。这绝非历史的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