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不止是军事力量的较量,从根本上来说更是两国经济力量的较量。经济的维持和发展是将战争进行下去的基础。抗战初期,中国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到1938年10月武汉沦陷时,中国已丧失100余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几乎都处于日本的控制之下。1937年8月至12月,国民政府每月的财政收入平均只有1600万元,不到战前的一半。但另一方面,军费开支却大大增加,战争爆发后的最初一年半间,财政支出高至32.9亿元。因此,迅速实现平时经济向战时经济的转轨,将受到战争严重破坏的经济重新组织起来,形成新的战争保障能力,是中国所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
一 战区工厂的内迁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极大的区域不平衡性。中国工业的绝大部分集中于东南沿海沿江地区。据国民政府实业部1937年统计,该年全国符合工厂法的工厂(即拥有动力机械或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工厂)有3935家,其中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6省区域内(包括天津、上海等地)即有2998家,占全国工厂总数的76%,仅上海市便有1235家,高占31%;而整个湘、桂、滇、黔、川、陕、甘7省的工厂总数只占工厂总数的6%。东西部的工业布局极不平衡。
要使抗日战争长期延续下去,保存和发展中国有限的工业力量实为一基础条件。1937年7月22日,根据军事委员会的密令,以军政部部长何应钦主任的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成立,决定对粮食、资源、交通器材、医药用品、燃料等实施统制。其中资源统制,指定由资源委员会召集实业部、军政部、财政部、全国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铁道部等会同筹办。考虑到东部地区将首先成为中日之间的战场,战争将给东部地区的工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资源委员会提出了东部工业西迁的构想。7月24日,资源委员会召集上述6单位会议,提出了沿海工业内迁的问题,得到与会者的赞同。此时,上海的民营企业行业组织也先后呈文,希望政府尽快安排工厂内迁。如拥有300余家工厂的中华国货联合会便在7月下旬上书国民政府,表示国货联合会中各工厂愿为政府制造各种军需物资,要求政府尽快组织内迁,并派员指导生产。8月6日,资源委员会机器化学组邀上海机器厂代表开会,议定机器厂内迁的办法。
实行如此长距离的大规模迁移,其代价绝非民营工厂本身所能独力承担,由国家对这些爱国厂家予以支持乃势在必行。8月9日,资源委员会向行政院提出《补助上海各工厂迁移内地工作专供充实军备以增厚长期抵抗外侮之力量案》,要求政府拨款40万元补助上海机器五金业的厂家内迁;每年拨给奖励金20万元,以鼓励机器五金厂家内迁;提供低息贷款200万元给内迁厂家,用于购地、建筑;划给建厂地皮500亩。该案还要求政府专门为一些钢铁厂、橡胶厂、化工厂提供运费和购地建筑费。次日,行政院第324次会议通过了资源委员会方案中除奖励金一项以外的其他提议,决定向上海内迁的民营工厂提供装箱运输及生活津贴56万元,提供长期低息贷款329万元,划拨地皮500亩,并决定“由资源委员会、财政部、军政部、实业部等组织监督委员会,以资源委员会为主办机关,严格监督,克日迁移。”
8月11日,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成立。次日,由上海各厂家组成的“上海工厂联合迁移委员会”成立,以组织和推动内迁工作。数日后,迁移委员会公布了《迁移须知》,其中规定:凡中国国民所投资之工厂,均可一律迁移;迁移目的地为武昌,如有相当理由,经监督委员会核准,亦得迁入其他内地;各种工厂迁移内地,由政府给予相当津贴,此项津贴数量,根据该厂性质及机件而定。上海各厂家纷纷响应,不计艰险和代价,开始了大规模的西迁运动。
由于要求内迁的厂家越来越多,原先批准的56万元迁移补助费已不敷用。国民政府原意只想资助与军需制造直接有关的工厂内迁,其他行业的工厂即使规模较大也不在其资助内迁行列。国民政府的这一做法引起了上海民营企业的不满。在纷纷提出意见的同时,一些大厂克服种种困难,自动组织内迁。这就迫使国民政府不得不增加迁移经费。9月18日,资源委员会向行政院提出《上海工厂迁移内地扩充范围请增经费》案,要求扩大迁移工厂的种类,增拨迁移费78.2万元。
实业部此时也提出了关于工厂内迁问题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工业生产关系抗战前途,因此战区及战区附近的工厂应迁移至安全地带继续生产。实业部并制定了《沿海各省市工厂迁移内地制造办法》,该办法规定:“(一)沿海各省市(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上海、青岛等市)之重要工厂易为敌人破坏或利用者,以及受战事影响不能制造者,皆应设法迁移至内地,以利长期抗战;(二)各厂的迁移费用,由政府商由各大银行特予低息贷款,其余如厂基、运输、动力、燃料等项,由政府尽量设法给予便利;(三)与军用有直接关系之工厂,政府除给予上列各项之便利外,并对迁移费用酌予补助。”该办法不仅对迁移者予以鼓励,还第一次提出:“应迁移而不愿迁之工厂,对厂主应给予处分。”
9月下旬,新成立的军事委员会工矿调整委员会取代上海迁移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沿海工矿的内迁工作。27日,工矿调整委员会讨论确定了通过工厂迁移原则,将迁移工厂分为军需工厂和普通工厂两类,规定:“军需工厂系指国防上必需该厂之助,由政府令其迁移,……此等工厂之迁移得由政府按其个别情形酌予补助”,“普通工厂为指定军需工厂以外之工厂。凡愿迁移,呈经政府核准者,得予以免税、免验、减免运费、便利运输或征收地亩等之援助。惟因财政所限,不补助迁移费。”
到1937年12月上旬,上海共迁出民营工厂146家,其中机械五金业66家,造船业4家,炼钢工业1家,电器及无线电业18家,陶瓷玻璃业5家,化学工业19家,炼气业1家,文化印刷业14家,纺织印染业7家,饮食品业6家,其他工业5家。运抵武汉的机器材料14600余吨,技术工人2500人。与上海相比,沿海其他地区厂矿内迁的工作不太顺利,只有少数工厂得以内迁。
与民营企业比较起来,国营厂矿的迁移起步较早,且要顺利得多。卢沟桥事变后不久,资源委员会就开始将山东中兴煤矿,安徽淮南、大通煤矿,河南中福、六河沟煤矿,河北怡立煤矿,江西萍乡、高坑等煤矿,湖北扬子、大冶、汉阳三铁厂,以及湖南的铅锌厂的全部或一部分机械迁往内地。10月后,军政部又先后将其所属的上海炼钢厂、金陵兵工厂、巩县兵工厂、株洲枪支处、广东兵工厂等内迁。这些国营厂矿的迁移条件优于民营厂矿,故拆迁工作比较顺利。
内迁工厂的集结地为武汉,一部分工厂经此继续迁往四川,一部分工厂则很快在武汉建厂复工。据统计,迁汉复工的工厂计有64家,它们一直坚持生产到6月武汉危急时。这些工厂共制造了手榴弹10万余枚、迫击炮弹2万余发,以及大批地雷、水雷、铁铲等军需器材,为前方抗战作出了贡献。
大批工厂群集武汉后,征地建厂便发生了问题,且武汉又不时遭日机空袭,日后仍有可能面临日军的进攻。因此,1938年春国民政府又作出了第二次大迁徙的决定,将在汉工厂进一步迁往西南各省。至4月初,已有68家工厂迁出。
6月底,日军逼近马当。国民政府下令大冶各厂矿内迁,不久又令武汉各工厂内迁。国民政府此次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拆迁政策,规定各工厂无论大小,凡对后方军工、民生有用的一律内迁。工矿调整处8月5日颁布的拆迁标准规定:纺织染业,凡国人经营之纱厂应全部拆迁;机器五金厂,资产在5000元以上者应由其单独迁移,设备简陋但对军需制造有用者共同迁移;所有动力设备应全部内迁;凡工厂太小不拟内迁的,其优秀的技术工人应由政府协助迁往后方;所有原料,如生铁、钢材、钢块等,包括废料在内,尽量迁往后方备用。其他各项工厂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应一律内迁;工厂虽小但设备较先进的,应一律内迁;凡工厂设备、工具与其他工业有关系的,应一律内迁;凡该工厂的技术工人为后方所缺乏的,应一律内迁;凡在运输、复工方面缺少资金的工厂,一律予以低息贷款。此外,国民政府还规定,凡来不及拆迁者一律炸毁。
由于战局的发展,工矿内迁工作到1940年底基本完成。据行政院报告,经国民政府协助而内迁的厂矿共达448家,技术员工有12080人,机器材料70900吨。其中属于国防工业范围的厂家达60%以上。在地域分布上,以四川和湖南两省接受内迁厂家数量最多,四川接受厂家占内迁厂家总数的54.67%,湖南则占有29.21%。但上述行政院报告的数字并不是内迁工厂的全部,因为这一统计中并未包括自行迁移的工厂数。实际内迁的民营工厂总数当有600家左右。
沿海工厂的内迁有力地促进了内地工业的发展。内迁工厂中有不少是技术水平比较高的大厂,它们内迁时带走了比较精良的设备,既有内地比较缺少的各类工作母机,又有各种动力设备和原材料。尤其是大批熟练的技术工人的随同迁入,对内地更是一笔难得的宝贵财富。据统计,1939年8月,重庆83家机器制造厂的4000多名员工中,熟练工人占70%。这些熟练工大部分是内迁工厂的工人。西部地区机器制造业的落后状况有所改善。例如,战前重庆只有10余家,到1940年时已经发展为133家。机器制造业的发展,又有力地推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
二 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确立
1937年7月下旬,在一次有军政各方参与的总动员会议上确立了实施战时经济统制的原则,并明确了分工及负责单位。会议决定:粮食统制,由实业部、财政部、内政部、军政部四部计划实施,由实业部负责;资源统制,由资源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实业部、军政部、财政部、交通部、铁道部各部会同主办,由资源委员会负责召集;交通统制,由交通部、铁道部、军政部、资源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会同主办,由交通部召集;各地卫生人员及材料之调查统制,由军政部、卫生署、内政部会同主办,由军政部召集;财政金融之筹划,由财政部、军政部、实业部三部研究,由财政部召集。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该纲领的经济部分分为八条。第一条便规定:“经济建设应以军事为中心……实行计划经济”,其他各条也有相关规定,如要“统制银行业务,从而调整工商业之活动”,“巩固法币,统制外汇,管理进出口货,以安定金融”,“严禁奸商垄断居奇,投机操纵,实施物品平价制度”。从《抗战建国纲领》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在以军事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战时经济确定了计划经济的原则。但是,由于战争、行政及经济体制、经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所谓计划经济并未能实现,国民政府所实行的实际上是统制经济,以求全面控制国民经济的运转。临全大会还通过了《非常时期经济方案》,强调“经济政策应适应时代之需要,是以在非常时期一切经济设施应以助长抗战力量,求取最后胜利为目标”,应集中财力、物力,以供给前方作战物资为第一任务。该方案从战时经济的各方面对《抗战建国纲领》的有关内容加以具体化。国民党临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战时经济方针的初步确立。
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实行统制经济,调节物质之生产消费”,推行统制经济的步伐逐渐加快。1940年7月,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通过了《加强经济统制力量以应非常时局案》和《集中财力物力以利抗战建国案》,经济统制的方针得以进一步强化。1941年3-4月间,国民党召开五届八中全会,会议通过了《积极动员人力物力财力确立战争经济体系案》,指出“国家在战时,其经济力之能否持久,为最后胜利之关键”,因此,要积极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务使一切经济之力量,得到全盘控制之运用”。全会制定了《战时经济体系基本纲领》,提出要“确认当前对敌经济斗争为胜利之主要关键,放弃一切陈腐不合时代之经济观念,而代以军事第一与经济国防化之基本信念”;“对于人民经济活动,从生产过程以迄最后消费,应作有体系之计划统制,并逐渐加强,使能全盘控制,以配合军事之应用”。该全会对战时经济体系的确立,具有积极意义。
战争之初,国民政府首先在金融方面采取了强制性的限制措施,以稳定金融形势。战争爆发后,金融市场产生极大震动。存户纷纷向银行提存挤兑,造成资金大量外流,形成金融恐慌,许多银行和钱庄面临倒闭风险。针对这一情况,8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非常时期金融安定办法》,限制提取存款,以防资金外逃。该办法规定:各活期存户只能按照其存款余额每星期提取5%,但每星期至多以提取法币150元为限;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提取,到期者如不欲转定期者则必须转为活期存款,并以存在原银行、钱庄为限。但各工厂、公司、商店及机关为支付工资及与军事有关的用款,则另行规定。这一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战时金融政策的开始,以自愿为原则的平时金融政策为带有强制性的战时金融政策所取代。
战争初期,国民政府在外汇市场上为维持法币的汇率,对外汇买卖未加限制,外汇储备量大减。1938年2月,华北伪临时政府成立联合准备银行,宣布停止使用法币,而强制推行“联银券”,并将由此收集来的大量法币运到上海等地的外汇市场上套购外汇。鉴于此,3月12日,财政部公布《购买外汇请核办法》及有关规则,指出:日伪正调换法币,意在“调取法币,增强其侵略之暴力,吸取我人民之脂血,而谋破坏我法币之信用”。财政部宣布停止无限制买卖外汇,此后外汇买卖只能由中央银行审核和办理。该办法终止了其他各家银行出售外汇的权力,由此开始进行外汇管制。
在金融方面,为强化战时金融统制体制,1937年8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大银行在上海组成四行联合办事处。同年11月,该处迁往武汉,改名为“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并先后在各地设立50多个分处。1939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根据这一纲要,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由原先的银行联合机构改组为中央金融集权机构。蒋介石兼任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理事会主席,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交通银行董事长钱永铭为常务理事。此后,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也归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管理。这样,四行联合办事总处不只是统一管理四大银行的金融业务,整个战时中国的金融政策也纳入它的工作范围之内,实际上成为大后方财政金融的决策机构。
为了最大限度地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用于战争,国民政府对战时经济采取了全面控制的方针,对生产和贸易都采取了统制政策。1937年9月,军事委员会内设立了贸易调整委员会,总管一切对外贸易。1937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战时农矿工商管理条例》,1938年10月又将其修订为《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对如下四类物品进行统制:(一)棉、丝、麻、羊毛及其制品;(二)金、银、钢、铁、铜、锡、铝、镍、铅、锌、钨、锑、锰、汞及其制品;(三)食粮、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盐、煤、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纸、漆、酒精、水泥、石灰、酸碱、火柴、交通器材、电工器材、电气机器工具、教育用品、药品、人造肥料、陶器、砖瓦、玻璃;(四)其他经经济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在这一范围极为宽泛的清单中,绝大多数农业产品、矿产品、日用必需品、工业产品等都被纳入统制对象。可以说,国民政府的统制政策已深入到工农业生产及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后方的经济处于严密的经济统制之中。
对于可用于出口进行易货贸易的矿产品和农产品,国民政府对其收购运销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分别由经济部资源委员会和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进行统制。资源委员会对钨、锑、锡、汞、铋、钼等特种矿产实行统购统销。1939年12月,经济部颁布的《矿产品运输出口管理规则》规定:由资源委员会对上述特种矿产品的收购和运销进行管理。矿产品应按定价直接售予资源委员会或其委托机关。这些矿产品在内地运输时,应有资源委员会的运输护照;出口时,须凭资源委员会填发的准运单报关。其他尚未指定的矿产品出口时,也须向资源委员会或其委托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资源委员会在有关各省分别设立了业务管理处及产品运销处,并设立了国外贸易事务所及纽约分所、西北分所,分别办理对美、苏的交货业务。
桐油、猪鬃、茶叶、羊毛、蚕丝的收购出口则由贸易委员会统制。贸易委员会下设的复兴公司、富华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负责统购统销。复兴公司经营桐油,富华公司经营猪鬃、皮革、羊毛等,中国茶叶公司经营红、绿茶。财政部颁布的《全国桐油统购统销办法》便规定:全国各地桐油的收购运销事宜,指定由复兴公司统一经营;各地桐油的价格,由复兴公司根据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及国际市况拟订,贸易委员会核准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商号或个人均不得收购或贩卖桐油。
资源委员会和贸易委员会对重要农、矿产品的统制,保证了国民政府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出口物资,从而使为易货贸易及商借外债得以进行,使抗战所急需的国外的军事物资得以购入。抗战前期,资源委员会计向苏联运交钨砂31177吨、锑10892吨、锡13162吨、汞560吨、锌600吨、铋18吨,向美国运交钨砂16814吨、锑2083吨、锡10708吨。贸易委员会则向苏、美运交了大量桐油、猪鬃、生丝、茶叶、兽皮等物品。通过这些物资的出口,中方从苏联获得了25000万美元的借款,从美国获得了9500万美元的借款。此外,抗战最初阶段中德之间的易货贸易也使中国获得了不少来自德国的军事物资。
由于战时物资的总体匮乏以及大后方人口的骤然猛增,物价上涨始终是国民政府要面对的一个难题。因此,平抑物价、取缔投机也是国民政府一直努力实现的政策。1939年2月,经济部颁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意图遏制此时正急剧上涨的物价。10月至12月,又先后颁布《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和《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决定在各地设立平价委员会、平价购销处,主持办理日用必需品的平价购销事宜,对物价实施管制。平价购销的原则是:采购日常必需品,应维持其最低价格,以维护生产者之利益;批售日用必需品,应规定其最高价格,以维护消费者之利益。随着战争的持续,抗战进入更为艰苦的阶段,物资短缺与囤积居奇现象日益严重。1941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将米、面粉、棉花、棉布、煤炭、食盐、菜油等商品划定为日用重要物品,对“囤积居奇”也作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此外,在行政组织方面,国民政府也大大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控制。1938年1月13日,国民政府一天内颁布了《工业同业工会法》《修正商业法》《商业同业工会法》等法规,要求各地限期成立各业同业公会,将每一工厂、商号、银行、钱庄都纳入到同业工会内,又将每一同业工会纳入当地商会内。这就使各民营企业置于一个纵横联系的监管网络之中。
三 大后方经济的初步发展
(一)战时财政
为支付日益增加的战争开支,广辟财源、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支出便成为当务之急。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总动员计划大纲》,提出了战时财政的一些具体措施,其中包括:改进旧税,变更稽征办法,维持固有收入;举办新税,另辟战时特别财源;发行救国公债,奖励国内人民及海外华侨尽力购买,指充战费;核减党政各费及停止不急需之一切事业费支出;修改关税税则,使消费品输入减少,战时必需品输入增加;由政府办理各国所需大宗物品的输出,以交换战时必需品的输入;整理地方财政,使有余力补助中央战费等。
在战前财政收入中,关税、盐税及统税这三大税项为国家税收主体,三者总和约占总税收的90%,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0%。战争爆发后,由于沿海地区的重要商埠及产盐区先后沦陷,国民政府的税收受到极大影响。1937年的关税预算为3.69亿元,实际仅收入2.39亿元;1938年更降为1.28亿元。1937年盐税预算为2.29亿元,实收1.41亿元;1938年降为0.48亿元。1937年统税预算为1.76亿元,实收0.3亿元;1938年降为0.16亿元。国民政府收入急剧减少。
面对“自全面抗战发动以来,税收锐减,支出激增”的局面,国民党临全大会通过的《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提出:“弥补之法,不外加税举债两途”。国民政府采取了扩大征税品种、改定征税标准和提高税率等措施。1938年1月,财政部宣布对从上海和其他战区运入后方的征收统税的货物实行移地补征统税,并在原来的卷烟、棉纱等9类品种外,又将饮料品、糖类、皮毛、竹木、纸箔等物品增列为征收统税物品。原在征收统税地区之外的云南、新疆、青海及西康等地也都纳入统税的征收地区之内。一些品种的税率也大幅度提高。财政部在1937年10月先后颁布条例,增加印花税和烟酒税,将大部分印花税提高100%,土烟税加征50%。这样,在1938年度,各类统税和烟酒、印花税收入达到7400余万元,很是不易。
在增税的同时,国民政府还展开了大规模的募债活动。在抗战爆发后的两年中,先后发行了救国公债、金融公债、金公债、国防公债及赈济公债,5次公债的发行额达17.77亿元。1939年又发行军需公债和建设公债各6亿元。公债发行初期,民众为支持抗战而踊跃购买。如救国公债5亿元,认购约达半数。但1938年后发行的几笔公债,成绩却不理想,如1940年发行的公债,民众仅认购800万元。因此,靠举借内债已远远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
增加货币发行量便成为弥补财政赤字的一个重要手段。抗战时期,货币发行量逐年大幅上升。1936年的法币发行额为12亿元,1937年为16.4亿元,1938年为23.1亿元,1939年为42.9亿元,1940年为78.7亿元,1941年则为151.4亿元。5年中,货币发行量增加了11.6倍。1939年度的支出情况:国库的支出为30多亿元,而其中以税款收入开支约4.8亿元,不过占16%,绝大部分通过增加货币发行来弥补。这一年通过增加货币发行而实现的银行垫款超过23亿元,占全部支出的76%左右。增发纸币的措施,在短期内弥补了财政赤字,有助于战时财政的继续运行,但过分依赖于此,便埋下了日后通货膨胀的隐患。
(二)工矿业
1937年12月,军事委员会颁布《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工业总动员的计划。1938年初《西南西北工业建设计划》出台,确定新的工业基地“其地区以四川、云南、贵州、湘西为主”,即以西南为中心。6月,国民政府经济部提出“以军需工业为中心”的战时工业发展方针,并先后颁布《工业奖励法》《特种工业保息及补助条例》《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暂行条例》《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审查标准》等条例,鼓励工业的发展。对于公营的机器制造、金属材料、运输器材的企业,为国防所需而统筹或统制的企业,为民生急需、提供动力和原材料的电厂、煤矿、水泥等企业,及一些可供出口、减少外贸逆差的轻纺企业,采取保息、低息贷款、现金补贴、减免捐税及免除5年以上地租等办法予以优惠奖励。
对于民营工业,主要是民营工矿业,国民政府也采取了扶持政策,以鼓励其发展。从抗战爆发到1940年底,大后方得到国民政府直接资助的民营关键性企业工厂有448家,一般性企业工厂191家。1937年,政府对民营工商业的贷款为14.71亿元,1939年增至25.78亿元。政府还在进口物资方面对民营工矿业给予帮助。1939年春,政府曾从国外购得五金、化学、电气等器材,以低价供应给民营厂矿。
工业合作社运动是战时工业发展中的一个新事物。这是一个组织闲散技术人员进行工业生产的群众性经济救亡运动。它不但有助于解决战时的难民问题、失业问题,同时还积极利用了中国庞大的人力资源来为抗战服务。这一运动的最初发起人为新西兰友人路易·艾黎、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及其夫人尼姆·韦尔斯。工业合作的倡议得到了国共两党及有关方面的支持,国民政府并为工业合作基金拨款。1938年8月,中国工业合作社协会在武汉成立,行政院院长孔祥熙出任理事长,艾黎被聘为技术总顾问。8月24日,第一个合作社——宝鸡打铁社成立,此后各地合作社陆续成立。到1939年9月时,各地便建立了1358个合作社。与个体经济及雇佣经济不同,工业合作社体现出了合作和民主的因素。合作社规章规定:每个合作社至少应有7名社员;每个社员至少需拥有自己的一股,而最多者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社长由社员选举产生,所有社员参与讨论、决策;任何情况下,每个社员只能有一票投票权。工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纺织、服装、制革、化工、机器、电器、五金、土木、卷烟、制糖、交通工具、印刷、文化用品等。到1942年,工业合作运动已经发展到后方及前线地区的18个省,工业合作协会分设西北、西南、东南、川康、云贵、南部前方、北部前方等7个地区办事处。1942年6月,工业合作社总数达1590个,每月生产总值达24022944元法币。这些合作社生产出的军需与民用物资对于弥补战时经济的不足,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大后方的工业有了显著的发展。表3-1所列各年度新设工厂数及其资本数,便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
表3-1 1936-1941年大后方新增工厂及资本统计
资本单位:万元
出于战争的需要,国民政府大力扶持重工业,重工业发展迅速。1937年时,重工业资本在整个工业资本中仅占9.2%;到1942年时,国统区的重工业在全区工业资本中已高占78.86%,工人占48.69%,动力设备占81.85%。重工业中,又以能源、机器制造业等发展最快。1937年时,全国的机器制造业资本总额为368万元,占全国工业资本的1%;到1942年时,大后方的级企业资本总额已达33760万元,占全区工业资本总额的17.4%。作为工业血液的石油,战前中国基本依赖进口。沿海地区相继沦陷后,外来能源供应被切断,国民政府便努力寻找新的油源。1938年,甘肃玉门油矿投入开发,1939年开始出油,此后产量逐年大增。1939年出产原油12.9万加仑、汽油0.4万加仑;1942年时,原油已达1426.2万加仑,汽油达189.6万加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后方的能源紧张状况。
(三)交通运输业
战时的交通运输不仅对于经济运转,且对于军队调动、军需物资的输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的交通事业本不发达,抗战初期又受到了严重损失。到武汉失守时,全国铁路的80%被日军占领或遭日军破坏,而国民政府退守的西南、西北地区交通非常落后。为坚持抗战,国民政府花大力气展开了大后方的交通建设,并将其重点放在国际交通线的建设上。国民政府先后展开湘黔铁路、湘桂铁路、柳(州)贵(阳)铁路、叙(宜宾)昆(明)铁路的修建,并修筑陇海铁路,但由于战局不利及铁路器材的缺乏,铁路修建进展不大,各线只完成了部分路程;有些线路因为战事逼近、失地在即而自行拆除。
取得较大进展的是公路的修筑,尤其是国际线路的贯通。连接滇缅之间的交通,以获得英美经由缅甸运往大后方的物资,这是国民政府在战争爆发后的一个重要决策。1937年底国民政府动用20万民工,用了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路区极为艰险的滇缅公路的修筑。该路由昆明至云南边境的畹町,全长959公里,其中昆明至下关段为改建。滇缅公路后来在中国获取国际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西南修筑的另一条国际线路是岳(墟)车(河)公路。此前,在广西边境的同登已有一公路与滇越铁路相连接,但该路有被日军切断的危险。新修的岳车公路全长490公里,在同登与滇越铁路相连接。此外,西南各省之间及省内也展开了大规模的公路建设,如川滇公路、滇桂公路、黔桂公路、川湘公路及西(昌)祥(云)公路、乐(山)西(昌)公路、河(池)田(阳)公路等的修筑,大大改善了西南各省的交通。
在西北方面,兰(州)新(疆)公路的修通,形成了一条长达3400公里的国际运输线,苏联对中国的物资援助便经这一公路源源不断地输入。此外,西北各省、西北与西南、西北与华中之间也新建或改建了若干公路。
(四)农业
作为一农业国家,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最基本的部门。国民政府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在《抗战建国纲领》中,农业被置于工业、交通等国民经济诸业之首。国民党临全大会还通过了《战时土地政策草案》,提出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要求及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如要改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土地利用的精度;中央及地方政府应设立垦务机关,制定开垦计划,以增加生产面积;扶持和组织农业合作社。在土地问题上规定:没收汉奸土地,征收利用不良土地,依法分配给伤兵、难民;公私荒地的承垦,首为受伤阵亡将士的家属,次为战区难民,再次为各地无土地的贫民;地租额不得超过地价的7%,并严禁任意撤佃抗租。这一土地政策对于扶助贫弱群体、调整租佃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积极作用。
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国民政府采取了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1.鼓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非常时期垦殖大纲》《非常时期难民移垦条例》《中央补助各省难民移垦经费办法》等法令,以推动垦荒。对于公有荒地,组织国营垦区,动员内迁农民或其他闲散人员进入垦区垦荒。垦民可按户耕种,但国民政府鼓励尽可能地采用集体耕作的方式,故有一些垦区仿照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经营。除由中央或地方的垦殖机关筹办国营垦区、省营垦区外,政府还鼓励金融界、实业界和社会团体出资募民垦殖。到1942年年底时,西南各省已成立了110个垦殖单位,垦地333万亩。对私有荒地则规定限期垦种,逾期不垦,则强制其租给或卖给垦户,或由垦区管理机关征收。
2.增发农业贷款,充实农业资金。战前,农村的金融枯竭是妨碍农民扩大生产或维持再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注意加强对农村金融的建设。1937年9月,实业部颁发《各省市办理合作贷款要点》,要求各银行照现行放款办法继续扩大办理信用贷款。1938年初,军事委员会发布《战时合作农贷调整办法》,严令农贷不得停顿,且不得少于历年发放数额。如所办放款因兵灾而蒙受损失,应由财政部和省政府商定分别担保办法。1938年6月,财政部和经济部又公布《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加强对农贷的投放,促使资金向农村流动。同时,国民政府还建立了由国家行局的分支行处、合作金库、农村信用合作社三个层次组成的农村金融网,并加以完善,从而使战时农贷得到了确实的保证。据统计,从1937到1941年,国民政府共发放农贷9亿多元,历年来发放的农贷为:1937年3452.9万元,1938年7355.1万元,1939年11256.3万元,1940年21140.8万元,1941年46530.6万元。
3.兴修水利。根据战时情况,国民政府确定了大型水利工程以修旧为主、新建水利工程则以小型为主的水利建设方针。在川陕两省,先后整修了都江堰、泾惠渠等大型水利工程,扩大灌溉面积700万亩。在滇、黔、桂、川、陕、赣及西康七省新修水利工程后,灌溉面积扩大115万亩。
4.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广农业生产技术。为保证战时供给,国民政府规定减种烟草等非必需品,改种粮食作物,劝导农民利用荒隙地,利用冬、夏闲田,推广冬耕、双季稻、再生稻、间作连作制等,以期提高土地利用率。国民政府还以半强制性的措施来推广农业改良技术,尤其是推广优良农作物品种,使大后方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比战前有较大提高。
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大后方的农业生产在战争之中仍有一定的发展。以国民政府控制下的15省为例,籼、粳稻谷产量,1937年为68911.2万担,1938年为74758.9万担,1939年为75333.1万担;小麦产量,这3年分别为13115.6万担、20291.1万担、19818.8万担;大麦产量分别为7211.9万担、9033.8万担、9152.4万担;棉花产量也有相当增长,1937年为444.9万担,1938年为468.8万担,1939年达583.2万担。此外,油菜籽、黄豆、花生等经济作物产量也有较大增长。桐油、猪鬃、蚕丝、茶叶等产品的大量出产,则为中国出口换汇、争取外国物资援助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