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之一,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又在于解决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国民党当政后,虽然承袭了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也提出过若干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但始终“为一种口号”,从未真正付诸实行。中共则通过实践的总结,重视以解决土地问题发动广大农民,使其成为革命的基本力量,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走出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全面内战爆发前后,中共提出了明确的土地改革政策,并以此为指导,在根据地农村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国民党则不仅在土地问题上没有新政策,而且更没有实施政策的动力与方法。国共两党不同的土地政策,产生于双方思想认识、统治基础、依靠力量与战略战术之差别,并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国共两党力量此消彼长的变化,从而影响到战争的结局。
战后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仍然沿袭了其纸上谈兵的一贯做派。抗战胜利后,1945年10月23日,行政院颁布命令,决定当年在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地区减免田赋并实行二五减租,次年再在西南和西北地区实行。但此举遇到了地主的抵制,结果“田赋虽免,租之减否,无人过问,蒙其利者徒有地主”。据官方对华东、华中和华南9个省的调查,有8个省基本未实行,如湖南“实行减租者殆无一人,即该省关于推行减租办法亦尚未拟订,致全省农民期望政府施行保障佃农减低租额甚为迫切”。只有江苏在4个县份实行此令,其中减租户占农户之比例最高为50%,最低仅为2%。当年减租不能实行,或有命令发布过迟、不少地区收获期已过的因素。次年,行政院对《二五减租办法》又予修正,通令各地切实执行。蒋介石并下令:“如有各省县不切实遵行者,惟该省主席与县长违令论处,一面并函请监察院属各省区监察使切实查报。”但实际情况却是,“一般地主豪绅群谋抵制,迫令佃农更换佃约,实行增加租额或押金及规定其他苛例,如有不从,即借口撤佃,而地方调解租佃纠纷之机构,又多为地主豪绅所把持,农民痛苦无法申诉,故农民对此减租措施多未获实惠,且反先蒙其害”。二五减租是解决土地问题诸多方法中最为温和的一种,其难以实行,说明国民党无心真正下力量解决土地问题。
国民党并非不知道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据当时对22个省的统计,战后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3%,半自耕农占25%,也就是说,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迫切要求解决土地问题。因此,“土地问题是解决国民经济的中心,土地问题合理解决,政治与军事便迎刃而解”。为此,国民党在战后也曾经不止一次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宣言提出:即刻规定耕者有其田之实施步骤及办法,由政府发行土地债券,收购大地主土地,分配给退伍士兵及贫农,并切实扶植自耕农,保护佃农。按照宣言的精神,4月29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土地法》,规定私有土地实行最高限额,逾额土地、无主土地、空地、荒地等等,得由政府照价收买后,分给农民耕种,并以土地银行提供购地资金。1947年4月,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萧铮担任理事长。9月底至10月初,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地政会议,讨论土地政策等问题,并提出了若干解决方案。
国民党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不触动地主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以和平、渐进、改良、赎买的方式解决土地问题。但是,任何方式的土地改革都将或多或少触及地主的利益并引起他们的反对,而地主又是国民党在农村基层依靠的主要力量,如国民党人所坦言:“我们二十年来的政治基础,是建筑在地主身上的”,农村政策“表面上是说为了改善农民生活,辅助农民经济的发展。但举办若干年以来的结果,其加深农民的灾害,比一切力量都强大。因为所有一切的措施,都找错了对象,都以土豪劣绅为农民的代表,而实际上都帮助了土豪劣绅,加强了土豪劣绅鱼肉农民的力量。”各级官僚,尤其是县级官僚与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国民党因此难下决心克服地主的反抗并剥夺官僚的既得利益,不能强力推行哪怕是十分温和的土地改革政策。国民党官员承认:关于耕者有其田政策,拥有土地者多持反对态度;土地改革之推进,政府固须努力,尤赖全国人民之策动、地主阶级之觉悟,以及人民团体之协助。可想而知,期望地主“觉悟”的土改又能够走多远。因此,在各种各样冠冕堂皇的言辞和规定下,国民党总是在实行迁就和照顾地主利益的政策,对解决土地问题总是“正在拟订实施办法”而不见其何时实行,以至国民党人自己也承认:农村凋敝,农民穷苦,对于我们失望。可以说今天中国农村的现象,比本党执政二十年以前还要差得远。
国民党在战后曾经提出对所谓“收复区”或“绥靖区”(即原中共占领区)实施较为特殊的土地政策。由于这些地区在中共治理下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或者减租减息,得到民众的拥护,因此蒋介石提出,收复区农村政策应着重解决土地问题,通过发行土地债券、设立合作社、创办农民银行等方法,实行平均地权。这明显含有与中共争夺民众支持的意思。蒋介石还训诫部下:“特别要注意土地的处理和分配,要比共匪处理土地的情形,还要表现更好的成绩出来,使一般民众皆能了解我们的土地政策是真正为民众解除痛苦,使农民得到利益。“1946年10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绥靖区施政纲领》(1947年2月19日重新修正公布),规定在绥靖区内之农地,所有权属自耕农者,得凭证收回自耕;所有权属非自耕农者,得凭证保持其所有权,但应由现耕农民继续佃耕;佃农纳租额不得超过农产物1/3;收复前欠缴之佃租一概不得追缴;绥靖区内之农地,经非法分配、地主失踪或无从恢复原状者,应由县政府征收,其地价应依法估价,由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给予合法所有人,分年偿付。但此前公布的《收复区土地处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凡奸匪组织非法处分之土地,无论公产或敌伪财产或私人产业,概作无效”,私人产业“一律发还原主”。因此,国民党在绥靖区的土地政策,虽然提出对现耕作者在租佃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但其强调地归原主的原则,对已经通过中共土改而得到土地的广大乡村贫雇农而言,实为一次再剥夺。而且即便如此,这一政策的实施范围仍然非常有限,只在江苏的4个县和安徽、山东、河北、察哈尔、陕西各2个县共14个县进行实验,其中开始实行的不过5个县。内战开始后,流亡在外的地主“难民”,以还乡团名义跟随国民党军回到原籍,向得到土地的农民追回土地和其他财产。据国民党官员实地所见,收复区普遍存在“查封奸匪家属全部财产并驱逐之”和“强迫佃农对半分租外并追算历年未对半分租之旧账”的情况,因为“各地方官绅均为地主官绅,既与地主打成一片,故中央各种收揽民心安定社会秩序之法令相率阳奉阴违”。有识者担心“佃农无钱无势,虽不服亦不敢诉讼。若长此以往,实无异驱民为匪,自塞剿匪胜利之路。”在苏北和山东,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徐州绥署曾规定,还乡团受当地县长及党政军联席会报指挥监督,必要时得派军队掩护,也即意味着地主可以在武力支持下向农民追索失去的一切。蒋介石说:中共“不仅强迫没收地主的土地,而且强迫佃农接受土地。对于一个有志气而自食其力的农人,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无异是一种侮辱。所以现在沦陷区内,不仅地主反对匪军,就是佃农也不满匪军。”广大的无地少地农民听到蒋此番讲话该作何感想,是认为自己被“强迫”“不劳而获”得到土地是“侮辱”呢?还是认为国民党不能通过土改给他们土地是“侮辱”呢?
随着国民党军事上的不断失利,不少国民党官员“愈感有迅速实行土地改革之必要,尤其是农地改革,是防止共党扩张之重要武器”。“中国土地改革协会”于1948年3月20日公开发表《土地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土地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佃耕者以分年清偿地价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地价定为现租额之7倍,分14年交纳;现租额则以不超过农地正产物375‰计算。土改协会理事长萧铮在提出这个方案时坦率地说:“地主如再一定要保障既得利益,不肯走这条和平改革的路,恐终有一日,要保障生命安全亦不可能。现在共党所引导的农民叛乱,不是摆在眼前的事实吗?“7月4日,由萧铮领衔、张道藩等数十人联署,向立法院提出以上述方案为基础的土地改革案,要求在半年内拟订计划,一年内实施完成。立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长达近3个月的讨论,反共的委员认为,“我国土地问题,根本并不严重”,反对“为共产党之尾巴”。在大会讨论时发言反对者更众,“甚至有人主张本案应不予审查”。讨论结果是在10月1日以“并付审查”了结。这是国民党最后一次在中央层面讨论土地改革问题,因为根深蒂固的反共观念和地主官僚既得利益的作祟,国民党终未能在土地问题上迈出实质性的改革步伐。
国民党在大陆统治22年,始终未能解决土地、农民和农村问题,其土地政策无论在理论上多么完善动听,但从未真正付诸实施。蒋介石承认:国民党提出的政治纲领,“并不能取信于民众,更不能号召民众,不仅不能号召民众,并且还要使民众失望”,“一般民众对于本党的宣言条文,他们认为宣言条文都是没有价值,没有信用的。我们自己检讨,这实在是最大的耻辱。”与中共以土地改革为中心而动员广大农民的政策相比较,国民党以地主利益为基础的农村政策显得十分保守,难以得到占中国人口最多数的农民支持,从而也使其无法获得真正稳固的统治基础。
中共制定了与国民党完全不同的土地政策并特别重视付诸实践,又经过实践检验而不断调整,从而发动了千百万农民成为支持自己的基本力量。抗战时期,中共为了联合国民党和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激进政策改为实行减租减息的温和政策,经过在根据地广泛而持续地减租减息,使农民得到了实利,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抗战胜利之初,因为国共谈判、争取和平民主发展道路的需要,中共的土地政策“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并要求“在一切新解放区,发动大规模的、群众性的、但是有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
1946年初政协会议闭幕后,政治民主化进程因国民党的动摇而停顿以至倒退,内战阴影正在积聚。为了动员广大农民的支持,中共改变土地政策有了现实的迫切性,因为“目前国民党有大城市,有帝国主义帮助,占有四分之三人口的地区,我们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与之斗争,才能改变这种他大我小的形势,如果在一万万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因此,中共适时地将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农民所欢迎的“耕者有其田”政策。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提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指示规定了土改的具体政策,即分配地主土地,绝不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动富农土地;对于地主中的抗日军人干部家属、开明士绅和中小地主应予适当照顾。指示要求各地迅速发动群众,务必在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解决土地问题。考虑到当时国共战争尚未全面开始,中间阶层对激烈土改有较多的疑虑,“五四指示”对农民获得土地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提出采取没收、购买、让与等方式,由地主与农民书写土地契约,“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五四指示”对于土改的规定,既在实际上满足了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有利于中共在即将到来的战争中争取农民的支持;又对分配地主土地作了某些缓和的规定,以利于争取中间势力,稳固反对国民党的统一战线,体现了中共土地政策的原则性和具体运用的灵活性,具有自减租减息向彻底分田方向转变的过渡意义。“五四指示”发布后,中共各根据地都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动员广大农民,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在东北,因为土地集中,大地主多与日伪有关系,因此以没收地主土地为主;在多数根据地,通过清算地主超额剥削的方式,迫使地主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在陕甘宁边区,因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政治影响较大,采用了发行公债征购的方法,将地主土地转让农民,同时给予地主以部分地价的补偿。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各根据地都有大约2/3的地区进行了土改,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与他们的人口比例趋向平衡,初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更有利于动员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直接参军参战,支援战争。
全面内战爆发后,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争取广大农民支持,已成为中共实行全面动员、赢得这场战争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毛泽东指出:“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中共各根据地的土改政策开始向彻底分田的方向变化,对地主不再给予照顾,并开始触动富农的土地,但各地土改的政策与方法未尽一致,迫切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指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有各根据地代表参加的全国土地会议,讨论土改的政策方法等问题,以指导全国的土改工作。此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土改政策,得到了陕北中共中央的同意。毛泽东强调:“坚持土地改革不至于吓跑民族资本家,但不坚持土地改革势必会丧失农民,从而丧失革命战争,也丧失民族资本家。土地改革应该采取平分土地的方针,地主不要多分,但不能不分。"9月13日,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土改政策方面,因为“多数意见赞成彻底平分”,故大纲以彻底平分土地为原则,提出没收地主土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同时分配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废除土改前的一切债务。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成为中共在解放战争时期发布的纲领性文件之一。《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公布及其实行,满足了千百万无地少地农民对于土地的渴求,不仅直接支持了中共领导的战争,而且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代化转型,具有革命性意义。但是,因为要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大纲提出了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虽然“办法简单,群众拥护”,但在实践中势必侵犯中农利益。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提出这样的政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却没有一条,甚至一句话指明要团结中农,不要侵犯中农利益,则是过于迁就农民的平均主义。这在制定政策中是一大缺点。”
《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中共在各根据地领导了一场全面彻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不长的时间里基本解决了根据地农村的土地问题。在进行土改较早、较彻底的山东,据渤海地区对人均占有土地情况的调查,土改前贫雇农1.5亩,富农9亩,地主24亩,土改后贫雇农3.88亩,富农3.9亩,地主2.8亩;得地户占原户数的1/4左右,得果实户超过了一半;土地和财产占有均趋向平均,大多数人成为自耕农。通过分地,鼓励了农民为保卫自己的土地而参军的积极性,这是中共在战争中可以得到源源不断的兵员补充和可靠的后勤补给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内战期间山东根据地共有96万人参军,此外还有民兵71万人,自卫队210万人,前后动员民工担任运输等任务者超过1000万人。农民还因为得到自己的土地而大力投入生产,提高了农地产出,在物质资源上支持了战争,也提高了自己的生活水平。内战前,山东根据地人均负担公粮100斤左右,而到1948年则下降为63斤。
毋庸讳言,在中共土改的过程中,也曾经发生过较为严重的“左”倾偏向。还在战后初期的反奸清算期间,各地就发生了斗争地主的过激行为,部分地主因此而逃亡到大城市,自称“难民”,要求“还乡”,被国民党用以宣传为中共的“残酷斗争”,也引起了中间势力的疑虑。及至“五四指示”发布后,各地在土改和土改复查中均有过激行为的发生。要进行彻底的土改,就要广泛发动群众,由于农民的特性,在发动前一般表示犹豫,而发动后又不易控制;尤其是乡间的流氓无产者,较易动员但好走极端,在他们的示范效应作用下,易使农民的行动趋向激烈。小农经济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和对国民党军及还乡团进攻的报复意识均可刺激过激行为的发生。在土改过程中,适度的掌握与组织控制尤为重要,但中共在各地的基层组织,或缺乏经验,或认为群众运动天然合理,或等待上级指示,对土改过激行为的控制不够有力。另一方面,为了在土改初期迅速发动群众,中共领导人更多地强调了激发和保护群众的斗争热情。毛泽东认为:“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刘少奇认为,“群众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只要是百分之九十的人主张这么办,那就这样办”,否则“就要阻碍群众运动,阻碍土地改革”。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讲话时,虽然提出要注意团结中农,不能侵犯中农的利益,对地主的政策也应有所区别,但又强调土改在“大部分地区不彻底”,原因是政策不彻底、党内不纯和官僚主义指导;其中党内不纯又是土改不彻底的基本原因,因为“地主富农混进来,党内阶级路线、阶级观点模糊”,需要“思想打通,组织整顿,纪律制裁”,在党内清洗地主、富农、阶级异己分子和蜕化分子。这不仅不利于纠正土改中的“左”倾偏向,而且还使“左”倾偏向又发展到基层整党,错整了不少党员。刘少奇过后承认“土地改革中,各地犯了些错误,中央对此是有责任的,其中大多数与我个人有关。土地会议上主要是反右,也批评了、反对了‘左’,但做得不够,积极想办法防止‘左’做得不够。”
全国土地会议之后,随着土改的全面铺开,由于对土改和群众路线的片面理解以及政策执行的偏差,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宁“左”勿右的偏向,诸如提出“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对地主、富农“扫地出门”,不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将开明士绅作为斗争对象,如长期与中共合作的晋绥边区开明士绅的代表人物刘少白被斗争;撇开组织领导,对基层干部“搬石头”,清洗出身于地富家庭者,并听任一些流氓无产者乱来;出现乱打乱杀的情况,东北“一度打风盛行,死人过多”,华中“打死人事情,全华中可能已有上万的数目”。结果是“家家点火,户户冒烟”,造成农村社会的恐慌和动**,事实上也脱离了大多数群众,在当时因恐惧斗争而外逃的人员中,不仅有较多的地主、富农,也有一些中农甚至贫农。土改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侵犯中农利益的情况,表现为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将不少中农错划为地主或富农,扩大了打击面。因为以彻底平分土地为原则,难免侵犯到土地较多的中农利益,据估计被侵犯的比例在1/5至1/4左右,结果是“大大扩大了打击面,把中农当作富农,把富农算作地主,剥夺了他们所有的财产”,严重偏离了中共一贯行之有效的争取中间阶层的策略方针。
在发动群众参加土改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的情况下,“左”倾偏向和过激行为的发生,将有损于土改的既定目标,影响中共的战争动员能力,从而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并迅速着手加以纠正。1947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陕北米脂召开的中共中央会议上作报告,提出土改总方针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强调“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哪怕只发生一户中农被错当作地主来整,我们也必须十分注意纠正”。其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又在1948年春连续发出指示,要求必须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容许中农保有较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区别新富农和旧富农,对老区新富农按富裕中农待遇;对开明士绅应予照顾,对大中小地主应有所区别;坚持少杀人,严禁乱杀人;明确土改的地区差别,即老区只进行适当调整,半老区按土地法大纲进行土改,新区第一步土改不触动富农;明确地主、富农和中农的划分标准(将划为地主、富农的标准提高,使他们占人口总数的比例降到10%以下);保护已分配土地的私有产权;要求纠正关于土改的“左”倾宣传等等。据此,各根据地在1948年内普遍进行了纠正土改“左”倾偏向的工作,主要是纠正侵犯中农利益的做法,使土改恢复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在此基础上,中共又区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土改的实施战术作出了重要调整。
在中共各根据地中,有抗战时期建立的老区,有抗战胜利后至1947年反攻前建立的半老区,也有1947年反攻后建立的新区。新区因为没有宣传、组织和动员的基础,为了急迫地打开土改局面,常犯“左”倾急性病,如乱杀人、打土豪、分浮财等,打击面过宽,往往造成经济凋敝,工商停业,军需供应发生困难。如刘邓大军挺进中原之初,“各个区都无例外地违反政策”,结果“脱离了群众,孤立了自己,在对敌斗争与确立根据地的事业上,造成了许多困难”。事实证明,当军事上没有面的控制,大多数农民没有分地要求和组织起来,干部尚未熟悉情况和联系群众时,马上土改“不仅是主观主义的,而且是冒险主义的”,不仅损害了中农利益,甚至还损害到贫农利益,结果反而使部队的生存环境和群众基础大受影响。毛泽东认为,“我们的部队打到外线去以后,与其马上没收地主的土地,不如先按阶级路线摊派征税”;而且“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办法所得不多,名誉又坏”,不可再用。经过对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总结抗战时期的成功经验,194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在所有新区只进行减租减息,停止分田;只有具备了环境已经安定,大多数基本群众有要求,干部能掌握当地工作的条件后,才可以分配土地;在刚刚解放的地区,即便减租减息亦可暂不进行,而着重清匪反霸,使农民得以合理负担,创造发动群众,进行减租减息的条件。此决定作出后,包括中原根据地在内的各新区,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在土改中停止分田,进行减租减息,从而稳定了新区的形势,也为下一步分田土改准备了条件。
到1949年6月,中共治理下的地区已有229万平方公里、2701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1509万人、耕地5908万公顷,已有12464万人和3919万公顷土地完成土改,分别占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总数的60%和66%;另有800万人和196万公顷土地实行了减租;还有8245万人和1792万公顷耕地未进行土改。中农在土改后已占到农户总数的70%左右,其中由贫雇农上升为中农者有相当数量。土地改革不仅表现在对战争的支持和生产的提高这些直接效果方面,实际上,土改也是一次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动员与组织,对中共建政具有长久的重要意义。中共在土改中派出工作队,深入乡村,发动农民,进行宣传教育,使千百年来处于自由散漫、自给自足状态的农民,有了明确的阶级意识,他们被动员和组织起来,成为中共革命的基本依靠力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中共的组织体系自上而下层层深入渗透到乡村基层末梢,瓦解了乡村原有的士绅统治架构,建立起基于共产党的领导的新型统治方式,从而大大有利于革命成功后在中国广袤的地域内确立完整、统一而有效的统治体系。与土改同时进行的妇女、儿童、扫盲、水利、救灾等工作,也具有推动农村现代化转型的积极意义。
国共两党在土地问题上的不同政策及其不同结果,实际反映了双方依靠力量和基础的不同,也表现了双方社会动员和施政理念的模式与方法的不同。国民党在农村依靠的主要是地主士绅,但听任其自治自理,缺乏对他们的组织动员,从而无法在农村实现有效的统治;中共在农村依靠的主要是贫农,通过对他们强有力的组织动员,给他们以实际利益,成功地支持了涉及广大地域与人口的革命运动。因为依靠的是地主,国民党不能不采取温和的渐进改良的农村政策,但仍因地主不愿轻易放弃既得利益而失败;因为依靠的是贫农,中共采取了激进的革命的农村政策,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调整,在不违背原则性的情况下,在实施上有充分的灵活性,从而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较为缓慢,且现代工业多数集中在沿海城市,中国基本上仍为以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前近代或半近代国家,这样的社会形态,对于以农村为根据地的中共领导的革命是有利的。作为执政党,国民党以城市为执政重心,更多地关注自城市获取执政资源,但城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则因中国经济的不发达而受到相当的制约。有如外国舆论所评论:“国军在内战中显出的最大弱点,是高估了城市在中国那样农业国家中的价值。”而作为非执政党,中共则对国情有深刻的认识,成功地开创了以农村为中心,建立农村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并最终由此走上了执政道路。如毛泽东所总结:要肯定土改伟大的成绩,解放战争就是靠土改发动人民打胜的,“有了土地改革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