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水平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明代社会经济的内涵相当广泛,其中最引人关切的是明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耕地面积和土地所有制、赋役制度以及社会阶层的演变。

1.商品经济在明中期以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起,学术界就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仅论文选集就相继出版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下两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198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系统地总结了此前史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明清商品经济各方面的研究成果,论点颇有新意。近年来,对江南市镇经济、徽州商人等专题的探讨,标志着对明清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化。

这些论著的作者发掘了大量资料论证明中期以后,在我国一部分地区从社会经济到思想、文化各领域内都出现了许多令人瞩目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商品经济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发展,建立在男耕女织基础上的封建自然经济在地区间商品交换的冲击下已经呈现初步瓦解的趋势,江南和主要航道沿线涌现出一批因手工业、商业勃兴而发展起来的市镇,国内市场业已处于缓慢的形成过程中。②手工业逐步挣脱封建官府的直接控制,发展起一批私人经营的作坊和手工工场,在作坊之间或作坊内部工作程序的分工逐步推广,在丝纺织业、棉布制品业、陶瓷业、冶铁业、造纸印刷业等手工业部门出现了明显的、在绝对数量上也相当可观的近代雇佣关系以及按资本主义方式组织家庭劳动的包买商。③棉花、桑叶、甘蔗、水果等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的商品化趋势加速。④赋役制度的改变,既部分导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加速了农民和手工业者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轮班匠的输纳折班银和一条鞭法的广泛推行,标志着封建劳役制的逐步解体。⑤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商人地位的提高,他们对文化的追求和影响在明代后期日益明显,突出地表现为启蒙思想和市民通俗文学的繁兴。⑥万历年间由于朝廷派出大批矿监税使,各地掀起的“市民运动”,在不同程度上表达了工商业者以及同他们利益相关的官绅为维护自身利益不惜起而反抗(这些论点分见诸多论文)。明代已经发展得颇有势头的商品经济和许多新因素为什么没有得到继续发展而陷于长期停滞呢?傅衣凌认为主要原因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阻碍明清社会前进的主要绊脚石;统治者顽固地推行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起了禁锢人心的作用,而锁国政策又阻滞了中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欧洲或日本因为实行长子继承制,其次男以下便必须从工商业部门寻找出路,而中国则实行遗产均分制,不易引起各家族内部的阶级分化、职业分化与财富积累。[283]韩大成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所推行的抑商、海禁、户籍等政策;二是中国的城市与西欧不同,其突出特点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堡垒和据点”[284]。

尽管在有关资本主义萌芽涉及的每一点上学术界都存在着种种分歧,然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探讨,使我们对明代社会经济状况的研究大大深化了,较之40年前这一领域的近于空白,不能不承认已取得重大进展。近年来研究的特征是:由一般性的举例式讨论转入了具体领域、行业、地区的扎实研究;加强了中国与西欧经济发展水平和影响经济发展的诸因素的比较研究;注意各项数字的收集整理,并尽量采取可行性的数量分析。也许可以这样说,自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已不再局限于问题本身,人们的视野已经扩展到了明清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研究的重点已经转移到明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所经历的曲折过程,要求人们回答中国近五个世纪发展缓慢的内部原因。

2.明代的耕地和人口统计,历来是学术界关心的课题。

明代耕地数。依据《明实录》等书的记载,洪武年间由于朱元璋十分重视清查地亩,编制黄册、鱼鳞图册,借以核实赋役,一般学者认为洪武年间的统计数是最接近实际的。然而,《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天下田土数为387万余顷,洪武二十六年依据朱元璋指示修成的《诸司职掌》记载天下田土数却为849万余顷,两者相差一倍以上。由于洪武年间全国究竟有多少耕地直接牵涉到如何认识明清两代农业经济水平,国内外史学界对《诸司职掌》以及后来沿袭这一数字的《大明会典》《明史·食货志》等记载的可信程度长期存在分歧。多数学者接受日本藤井宏的解释,认为《诸司职掌》所记849万余顷的耕地数不可信,造成虚增的原因是统计错误和包括了实际未耕作的可耕地数在内。[285]吴晗认为洪武年间耕地数由不到400万顷激增至近850万顷是可信的,原因在于垦辟荒地和全面丈量。[286]梁方仲则认为洪武年间数字的差异主要原因是“各地亩法”不同。[287]这一问题仍在讨论之中。

明代土地的另一热门课题是官田与民田。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明代官田的范畴和官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比例,江南重赋以及官田向民田的转化。伍丹戈《明代的官田与民田》(《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1辑)是一篇有代表性的著作,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明代官田的各种形态及其演变过程。作者依据《大明会典》列出“弘治十五年全国各地官民田土表”,计算出官田占全国田土总额的14.15%,其余为民田;但他接着指出这“大概主要的是指各种没入田土”,“并不包括当时所有的各种官田”。这无疑是正确的。可是,在后来的一些论著里却简单地以《大明会典》所引数字为根据,断言明代官田地总数为全部耕地的14.15%,民田则占85.85%(如前引《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第50页)。这就表明,官民田问题还有必要继续做深入研究。

赋役制度方面,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此后的研究逐渐深入,但探讨得比较多的是江南重赋和一条鞭法。关于江南重赋的原因,有的学者赞成传统的说法,认为苏松等地区赋额畸重来源于朱元璋平定该地后,迁怒当地百姓为张士诚“死守”故以重赋困之,或因将大批地主豪绅田地籍没入官,按私租册起科,因而构成江南重赋。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主要原因是江南苏松等地农业比较发达,集约化程度较高,平均亩产量远超过其他地区,加上元末以来种棉业、纺织业的发展,使苏松等地成了著名的财赋之区。自明朝建立之始,江南赋税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换言之,重赋导源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关于江南重赋的影响,一种意见认为江南重赋给当地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使相当一部分农户破产流亡或投靠仕宦之家,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不良后果是农民因种田纳租之余难以糊口,不得不依赖家庭纺织,从而加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延缓了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另一种意见认为,正因为江南重赋同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征收的赋税并没有超过江南经济的承受力,明代江南经济无论是农业还是手工业都有所发展,而不是日趋萎缩;就农民生活而言,江南地区也比其他地区特别是北方的农民要好得多。持这一观点的人还认为江南重赋从绝对数量上看固然加重了当地农民的负担,但从宏观上考察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为维护帝国统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江南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对一条鞭法研究的进展主要表现在:探讨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的多样性,即加强了微观研究;一条鞭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即着重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赋役制度的变革,加强了纵向分析。一般学者都肯定一条鞭法在我国赋役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这一制度的推广,各种徭役折成银两,按粮、丁摊派,与田赋统一征收,官府用征得的银钱雇用差役,不仅简化了赋役制度,而且削弱了农民对封建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赋役的折纳银两,又扩大了货币流通的领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为清代康熙年间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开了先河。[288]有的学者在肯定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时,又指出不应估价过高。他们认为一条鞭法的推行固然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还是封建官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目的在于重新稳定急剧没落的封建统治。就其实行的效果而言也很值得怀疑,各种加派、私派纷至沓来,连“条鞭”本身也出现“鞭外有鞭”的现象,说明它并没有达到筹划者预期的目的。[289]

3.明代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研究。大致来说,在统治集团方面,对宗室、勋贵、宦官、缙绅以及非身份性地主的研究都有显著的进展。对前人注意不够的明代宗室、勋贵、宦官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占地位及其影响发表了多种论著,如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黔国公沐氏庄田考》(均收入《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等。学者们一般认为,在明代前期,宗室、勋贵在统治集团中占主导地位;中期以后,缙绅地主势力迅速膨胀,不仅在地方上把持一切,而且成了左右朝政的庞大势力。[290]庶民地主的研究实际上很难同缙绅地主截然分开,正如李文治论述中国地主经济制特点时所说:“少数贵族虽然可以世袭,广大宦室则变动无常,宦室可沦为庶民,庶民也可通过科举变成宦室。”[291]尽管宦海有沉浮,田地可转移,但作为一个阶层来讲,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缙绅同一般庶民地主毕竟不能等而视之。伍丹戈还曾指出,明代对官户徭役实行优免制度,促进了身份性地主的发展和奴仆阶层的形成。[292]

以农民为对象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这首先是因为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的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王朝的稳定;而且在明代由农民派生出来的“流民”“矿民”以及佃仆制的演变等都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不少学者认为,在一场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以后,原先的土地占有者特别是贵族官宦等世家大族遭到猛烈的扫**,加以兵燹之余,出现大量无主之地,新王朝的统治者为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赋税,必然采取鼓励垦荒、推迟起科等政策,使流离的劳动人手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一个新兴王朝的前期自耕农在户数和占有土地数的比例上较之前代末叶大量增加。自耕农除负担国家赋役外,不受地主的沉重地租剥削,生产积极性较高,这就是王朝前期(初期尚处于恢复阶段)大抵出现所谓“盛世”的主要原因。研究自耕农在农户总数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对于解释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流民”自永乐时期已大批出现,英宗以后脱离原居州县流往他乡的农民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流民问题上研究的主要分歧在于:有的学者认为流民同普通农民已经有了质的差异,甚至把大量流民的出现说成类似英国的“圈地运动”,是“一场来势凶猛的原始积累过程”[293]。多数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明代的流民固然有一小部分进入城市谋生、潜入山区开矿,沿海农民也有违禁出海参与贸易或海盗等活动,但其中的绝大多数不过是因天灾或逃避不堪忍受的压榨而离乡背井的农民。如张海瀛所说:“明代的流民问题是由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引起的。它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走向危机的征兆,而不是资本主义来临的曙光。”[294]因此,他们认为就总体而言流民并不构成一种社会阶层,也不具有与一般农民不同的思想。

探讨明代农民社会地位变化的论著有不少,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明代农民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特别是内部分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学者们大抵同意由于明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晚期,农民社会地位的变化无疑是个事实。然而,历史的演进是曲折的,一方面农民对官府和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有所减弱,这不仅在明初立法上有所体现,而且在中期以后出现的一条鞭法和永佃制的扩展等,也可以得到反映。另一方面明代蓄奴之风在许多地区越来越盛,打破了明初士庶人家不准收养奴婢的法令,终于导致明末清初某些地方规模颇大的“奴变”。韩大成《明代的佃户》《明代的奴婢》(均收入《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刘重日《火田新探》(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都是这方面的力作。杨国桢依据大量明清土地契约的研究对明中期以后土地转移、租佃典当做了深入探讨。他明确指出,“传统说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权和‘一田两主’,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永佃权和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属于租佃制度的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295]。至于“一田两主”制的产生,作者认为它“是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两个方向同时展开的田主层分化为‘一田两主’,是和明代的赋役制度紧密相关的。而佃户层分化为‘一田两主’,则是在永佃权的基础上发展来的”[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