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书在教士职位这个问题上的要求是,恢复带薪圣职选举制度,就算不这样做,最低限度也要让国王设立委员会,一旦遇到带薪圣职分配的问题,国王便可向委员会征求意见。

最后,情愿书中还说,今后在年金的发放问题上一定要更加谨慎,不能让部分家庭占有大部分年金,不能让一个公民享有超出一份年金,在领取官员俸禄时,一个人不能一下子领取两份或更多;指定官位继承者的权利也一定要废止。

教会和教士。这类问题只跟教会的特权与组织有关,跟贵族的特权与组织并无关联,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贵族便能目不转睛地瞧着那些弊病,不再像先前那般小心权衡。

贵族提出,教士不能享有免除税务的特权,教士不能将债务转移到民众身上,自己的债一定要自己还,要在修道会内部展开深层次的改革。这些修道会跟教会的精神并不相符,这是大部分请愿书的意见。

大部分大法官管辖区域内的请愿书都提出,不能让什一税继续这样破坏农业;不少请愿书直接提出将什一税废止。有一封请愿书这样写道:“那帮本堂神甫征收了什一税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本该利用这部分税来为民众争取精神庇护,但结果这部分税在这方面的利用率却是最低的。”由此能够看出,第二等级对第一等级的言辞已变得有些刻薄,昔日对教会的那份礼貌也已不复存在。不少大法官管辖区域已正式承认,三级会议享有取缔一些宗教等级的特权,至于教会的财产,也能被用作其他用途。三级会议享有订立教规的权力,这是17个大法官管辖区域共同的决定。很多大法官管辖区域都说,一定要大批量地废止宗教庆典和宗教节日,或将其延期到礼拜日进行,原先的庆典和节日太多了,会培养一批懒虫,对农业发展不利。

政治权利。每个法国公民都享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的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在请愿书中得到了承认。不过,等级制度是不能废止的,每个公民不管提名还是被提名,都仅限于等级内部。在确立了这项原则之后,再设立代议制度时,务必要保证国内各等级都能投入到对国家公务的领导工作中来。

在三级会议的议会内部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表决,出现了很大的意见分歧:大部分人的意见是各个等级分别进行投票;部分人的意见是征税方面的表决要区别对待;最终,另有一批人提议将该种表决的方式固定下来。对此,他们说:“只有一种方式是合理的,能消除团体利己主义这个罪恶的源头,那就是在算选票时不参考等级,只参考人数;这样做才能让大家同心协力,战胜困难,才能建立一个爱国、伟大、有文化的议会,这正是民众期待议会所能到达的高度,而怀有这种期待是民众的权利。”但因为在眼下这种精神环境中,这项改革一旦激进,就有可能出现危险,很多人因此持有这样的观点:改革期间一定要小心翼翼,把按照人数表决一事延期至随后的几届三级会议是不是更好些,要由议会来决定。不管是哪个等级的人,贵族都能要求他们葆有法国人该有的尊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贵族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例外;正因为这样,旧制度时期,第三等级诸如下跪之类的被迫屈辱性礼节,一定要废止。有一封请愿书中这样写道:“人生来平等,让一个人跪另外一个人,会对前者的自尊造成伤害,会突显出一种卑微感,这跟基本的人权相违背。”

在政府形式方面应当采用的制度以及宪法基本原则。贵族在政府形式方面提出保留君主制政体,让国王原有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得以继续维持,不过,为了保障公民的执行权等方方面面的权利,务必要制定根本法。

所以所有情愿书中都宣称,召开三级会议是民众的权利,为了保证议会独立,对参与三级会议的人数要做出相应的限制。请愿书中要求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召开一次三级会议,新君登基时,不必通知民众即可直接召开三级会议。不少大法官管辖区域有将其变成常设议会的打算。若三级会议未能定期召开,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民众便可拒绝缴税,这是他们的权利。一小部分请愿书还提议,一定要设立一个中间委员会,以便在两届三级会议的间隙监管中央政府。不过,大部分请愿书都说这样做违背了宪法,明确表示反对。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个非常古怪的原因:这个小型议会跟政府同时存在,他们很担心前者会被后者控制。

贵族提议解除大臣有权解散议会的权力,任何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议会程序的大臣,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政府官员不能兼职议员,所有跟政府相关的人都不能做议员;请愿书中这样写道,议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不能因为议员发表的政治主张将其告上法庭;最后一点是,为了逐渐让民众加入议会讨论,议会会议要对外公开,讨论结果要印刷出来,对外传播扩散。

所有对国家政府有制约作用的原则,都要应用到国内各地的治理工作中,这是全体贵族的共同要求;所以各个省份、区和教区都要设立议会,议会成员自由选举产生,任期固定。

不少请愿书都提议撤销总督和总征税员这两个职位;各请愿书都指出,日后分配税额、监管省内特殊利益的工作,应由省议会全权负责。请愿书还指出,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区议会和教区议会,从今往后,这二者只对省三级会议负责。

权利划分。立法权。如何划分国王和集合起来商讨国事的民众之间的权力,贵族的意见是,一项法律要想生效,必须得到三级会议和国王的认可,同时在相应的执行法院注册;有权提出一项新税,并确立具体税额的,只有三级会议;津贴发放只能是在两届三级会议召开的间隙;任何征税只要没有得到三级会议的许可,就是违法的,下达征税命令的大臣与具体负责征税的人都将被送上法庭,理由就是他们犯了贪污罪;

所有贷款都要事先得到三级会议的许可;一笔贷款要想对外开放,必要前提是得到三级会议的批准,当遇到战争或严重的灾害时,政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召开三级会议,否则便无权动用贷款;

三级会议有权监督所有国库;政府各个部门的开支都由三级会议决定,为了保证不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务必要采取最万无一失的保障措施。

国王领地税务局旗下有很多让人憎恶的税务名目,如注册税、百分之一德尼艾税[3]、许可税等,绝大多数请愿书都提出取缔这些税。有一封请愿书中这样写道:“税务局宣称,国王才是民众部分实际财产的所有者,这一说法让民众很受伤。”由省三级会议负责管理一切未曾经过财产转移的领地。除非三个等级一致同意,否则所有财政方面的法令或命令都不能颁行。

很明显,贷款与征税的相关制度,以及具体征税,所有这些财政管理权,贵族都希望借助三级会议和省议会转移到民众手上。

司法权。贵族在司法组织方面也有相同的倾向,就是让集合起来商讨国事的民众的权力超过法官的权力,最低限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这样的内容在很多请愿书中都出现过。

“法官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务必要对集合议事的民众负责任”;要将某位法官撤职,必须先征得三级会议的许可;法庭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任何人不得用任何借口加以阻挠,除非先征得三级会议的许可;若最高法庭或最高法院玩忽职守,相应的审判工作一定要交由三级会议负责。大部分请愿书都要求,国王在委任法官时,必须将民众的举荐作为唯一的依据。

行政权。所有行政权都归于国王;不过,为了避免专制,一定的限制举措是必不可少的。

举个例子,请愿书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是,各部门的账单务必要印刷、公示,大臣要对集合议事的民众负责任;国王若要对外派遣防御军队,也要事先让三级会议明确自己的真正目的。利用军队应对国内民众,这样的权力只有三级会议才有。务必要限制军队人数,没有特殊情况的日子,只留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就可以了。政府从外国雇佣的军队一定要派驻到边疆地区,绝不能留在国家腹地。

贵族对当时那个年代的影响之深,是人们在阅读他们的请愿书时最感惊讶的一点,不管是哪一份摘要,要想让这样的事实重现都是不可能的:那些贵族拥有那个时代才会有的精神,他们采用的语言也是那个时代的专属,他们用得非常得心应手。不能被剥夺的人权、社会公约的固定原则,都是他们的讨论对象。他们在谈到个人时,最关注的往往是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在谈到社会时,最关注的往往是社会承担的义务。在他们眼中,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都是无条件存在的,双方存在的共同基础就是理智。在谈及农奴制度的残留势力应该被废除时,他们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这是现在仅存的能证实人类堕落的印迹,消灭这些印迹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有时候,他们会以民众的国王作为对路易十六的称呼,危害民众这项罪名,他们谈论了不止一次两次,其后很多人都误以为是他们首创了这项罪名。别的人都觉得,国家是公共教育的领头羊,在发展公共教育时要竭尽全力,他们的看法也是一样。有一封请愿书中说,借助改革儿童教育促进特定国民性格的成型,三级会议对此相当关注。他们一直很期待统一立法,在这方面他们跟其他同年代人没什么区别,但一遇到等级存续与否的问题,他们的观点马上就不一样了。第三等级希望统一行政,统一度量衡等,他们也怀有同样的希望;他们说起各种各样的改革,期盼能进行彻底的改革。他们认为,一切征税都要被废止,不被废止的也要进行改革;除领主制度以外的一切法律制度都要改革,而领主制度只需改善即可。他们将法国当成了一块用来做政治实验的农田,在他们的规范政治农场中,他们特权小世界之外的所有东西都应被反过来,进行各种各样的新尝试,这就跟他们对法国民众做的没什么两样;实际上,他们在采取行动时,并没有对自己的特权小世界特殊对待,我明示这一点,是为了对他们更公正一些。简而言之,人们在阅读贵族的请愿书时,可以确定这些贵族是有能力掀起此次大革命的,但前提条件是将他们的身份变成平民。

第117页,第4行

譬如18世纪中期,一个宗教政府下的基督教省份。

1、大主教

2、七位常任牧师

3、两个被称作“官方机构”的基督教法庭

一个称作“宗主机构”,负责管制审议副主教的判决;另一个称作“教区主教机构”,负责管辖处理符合圣礼的联姻教士之间的个人诉讼。“教区主教机构”由三个管辖机构构成,有大量的公证、律师等人员在里面工作。

4、两个财政法院

一个财政法院称做“教区办事处”,这个机构对教区所有牧师有关税收的案件具有最初的管辖权(神职人员自行设置他们的税)。这个法院由主教直接主持,共由六位牧师组成。另一个财政法院,则负责处理由上诉法院提供的基督教省份教区教士的财政诉讼。这两个法院均承认并接受律师的供词以及来自第三方的认罪证据。

第117页,第21行

省级地产和省议会中神职人员的精神

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关于朗格多克的情况,同样适用于1779年和1787年的各省议会,特别是上基耶纳省议会。该省议会中的神职人员在参政时表现得最开明、最积极也最豁达。罗德兹主教还建议将议会召开的全过程向公众公开。

第120页,第1行

请注意一点,在民间的社会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却未能将自己的社会关系建立起来。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依旧存在。除此之外,那种曾使贵族和平民保持紧密关联的东西也没有消失。尽管这种状况存在于民间,但政府也能间接感知其造成的后果。虽然被这种关系连在一起的民众已经组成了不规则且无组织的群体,但政府依旧很难控制他们。当大革命将这些社会关系毁坏,却没有在原有社会关系的遗址上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时,就为奴役和平等创造了相同的条件。

第120页,第23行

在面对某些专制独裁之举时,法院表达自己的方式示例

从1781年巴黎区区长提交给总审计长的一份报告中可以看出,每个教区有两个理事已成了一种惯例,其中一个由当地居民在副代表主持的会议上选举出来,另一个则由区长任命,负责监督前面那个理事。吕埃教区内的两名理事曾发生争执:被居民选举出来的理事拒绝服从被区长任命的理事。区长说服布里德耶公爵将由居民选举出的理事监禁在拉福斯15天,这名理事在被正式逮捕之后遭到撤职,由别人取代了他的位置。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一收到被监禁理事的请愿书,马上提起了诉讼。诉讼书中说,上诉人遭到监禁,其由民众选举获得的职位也被撤销,这样的做法只能被视作“专制独裁之举”。但是关于这份诉讼书,我一直未能找到更准确的记录。在那段日子里,正义的言论在某些情况下惨遭钳制。

第123页,第8行

在旧制度时期,知识分子和富有阶层并不在被压迫和被征服之列。实际上,他们之中的所有人,包括资产阶级在内,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做自己喜欢的事,因为王国政府根本不敢将这些阶层驱逐到自己外面去,也不敢伤害他们。王国政府几乎一直持有这样一种观点:有必要让这些人屈从于自己的恩典之下,以使他们对自己保持宽容态度,或是消除他们的反对意见。公平地说,在相同的情况下,相较于英国人,18世纪法国这些阶层的成员往往能更容易反抗政府,并强迫政府服从他们的利益。很多情况下,在面对相同类别的问题时,相较于英国政府,法国政府会感觉自己在前行过程中有必要表现得更加小心谨慎。将独立和自由混为一谈是一个错误,没有什么比一个自由公民更独立的了。

第123页,第15行

作为众多村民之中的一个例子,我发现了租赁给那些在马耶讷区的农户的租赁原则。这些农户被看做是卑微的佃农。他们没有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还要付出他们的所有,甚至连生活必需的工具都要被迫上交。很显然,这些农户没有义务对限制他们自由的封建地主阶级这么宽大仁慈。这些玩弄封建主义的地主阶级的手段比中世纪时期更加严酷、苛刻。

第123页,第18行

另外一个例子。

在蒙巴宗的居民都包含在国王德罗汉拥有的直辖领地的管理者们名单里。尽管这些管理者只是贵族的代表,但是这个国王(当然是非常富有的国王)不仅终止了这样的权利滥用,而且获得了5344个里弗尔15苏的赔偿。曾经这些赔偿只给国王一个人,但是现在转给了当地居民。

第127页,第5行

这个例子是牧师用租金的手段使那些本应聚集在一起的内心孤立的人们分开。

诺塞亚教区的牧师声称本教区的人们应当修整他的谷仓和印刷厂,并要求用地方税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管理者回答说当地居民只是被要求修牧师所管辖的区域。谷仓和印刷厂仍归牧师掌管。比起他的牛群、羊群,牧师更关心他的租金。

第132页,第16行

筑路所需要的资源主要有两种: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一种是无偿的劳动力,他们负责主要的工作,需要付出的就是自己的力气;另外一种相对比较次要的就是普通的赋税,它可以让桥梁公路工程局保证这项工程的工作有效进行下去。享有特权的领主们比任何其他人都要对这些工程更感兴趣,他们不用服徭役,更有甚者,当把桥梁和道路税跟人头税一起征收的时候,他们可以再次得到豁免。

第132页,第22行

蒂尔戈所描绘的那些损失和负担让那些受到奴役的劳动力被迫去运送军用设备,从我所翻阅的资料来看,他的记述好像并没有夸张。另外他说,这种措施的第一个缺点就是,这副重担的分派非常不公平。一小部分教区因为它们的位置而容易被选中,差不多沦为了它的全部依赖。被波及到的教区之间的距离通常是5~6里,有的甚至是10~15里,转一圈下来的话需要三天的时间。而摊派到那些领主身上的份额只占所有花费的五分之一。在夏季基本上总是需要那些义务劳动力的,即使是在农忙的时候。那些牛几乎总是因为劳动而疲惫不堪,并且总是生病,因此很多领主都宁愿选择缴纳15或者20里弗尔,也不愿把自己的一辆车和四头牛贡献出去。到最后,欺凌行为就不可避免地流行起来:农民们总是暴露在士兵的武力之下,官员们的要求总是多于他们所应得的。经常看到士兵们吆喝着把马匹套在马车上,而他们则坚持坐在已经满载的马车上。也经常看到他们因为牛的速度缓慢而急不可耐,然后用他们的剑去刺牛,而农民们看着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这些事,谁也不敢说半个不字。

第143页,第10行

有些人认为,18世纪哲学的特征,就是热衷于人类的理性,对理性的能量有着无穷的信任,然后以此为凭就能去任意地改变规则、法令条文以及习俗。我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下精确的解释: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哲学家当中的某些人对整个人类的理性并不热衷,而是热衷于他们自身的理性。他们对集体理性的不信任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人。我能够列举出很多例子,他们轻视人民就像轻视悲悯的上帝一样。对于上帝,他们像对待敌人那样傲慢;对于人民,他们则像突然高人一头那样自大。对于他们来说,谦恭地顺从多数人的选择,就像顺从上帝的选择一样,是无法忍受的。这跟英国人和美国人的表现有天壤之别,那里的人们对多数人的意见是相当遵从的。在那些国度,理性自己虽然很自信和骄傲,但是从来没有表现出野蛮,所有理性为民众带来了自由;反观这里的理性,只是创造了一些崭新的压迫制度而已。

第154页,第11行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回忆录里面是这样写的:“班得瑞尔、伏尔泰、霍布斯、科林斯、萨弗茨勃利、博林布鲁克等等,这些伟大的人物让宗教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他们自省那些向来被他们盲目热衷的事物,理性击败了神性,人们开始摒弃那些自己一直以来都毫不怀疑的神话,自然神论[4]吸引了一大批信仰者。如果说伊壁鸠鲁主义[5]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异教徒对模范的信仰的话,那现在自然神论也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我们的先人对犹太教思想的信仰。观念自由在英国流行开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哲学的发展。”

从以上的这段文字里可以发现,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写这些话的时候,也就是在18世纪中期,还在认为英国是无神论主义的发祥地。从里面我们还能有一个让人更加惊讶的发现:一个对社会科学和治国之法最为通晓的君王,看上去好像并没有质疑宗教在政治当中的作用,他的导师们在思想上的偏差,使得他思想上的本质得到了改变。

第171页,第26行

18世纪的最后阶段,法国展现出的这种先进思想,在同样的时间里也可以在整个德意志看到,并且各个地方都顺带出现了变革政治体制的意愿。我们可以看一下某个德国历史学家所描绘的那个时候在德国发生的一些事情。

他说:“18世纪后半期的时候,新时期的思想渗透到了教会领地当中。在那些地方,人们开始进行变革。技术和包容流传开来并深入人心,那些在大国里已经占据优势的开放的专制制度,在德国也开始崭露头角。或者可以这样说,在18世纪的所有时间段里,在那些教会的领地中,都没有出现过可以跟法国革命之前几十年里的君主那样优秀并让人景仰的人物。”

一定要看到,人们所描述的这个场景像极了法国在那个时候所出现的画面:改革和前进活动在同样的时间里发展起来,最应该实施统治的人出现在了大革命即将毁灭所有的时候。还有一点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德国在这一方面的所有特征都被纳入到了法国的文化和政治活动当中。

第172页,第27行

从英国人的司法立法当中可以得到佐证,虽然政治体制有着很多附加的弊端,但是并不会对人们达成建设体制的时候所定下的主要目的构成影响。

虽然有的国家政治制度的附加部分还不是很完美,但是只要那些制度所遵守的法则,也就是思想非常有活力的话,那么这些国家也就都有了蓬勃发展的力量。这样的情况在考察上个世纪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时候体现得最为明显。在这方面布莱克斯通为我们提供了证明。

先来看这些,在英国,人们找到了两个让人瞩目的不统一的地方:

1.各种各样的法律;

2.各种各样的施行法规的法庭。

一、各种各样的法律。

1.英格兰本地、苏格兰、爱尔兰、大不列颠的每个欧洲附属的领地,比如马恩岛、诺曼底群岛等,还有各地方的殖民地,它们的法律都各不相同。

2.在英格兰本地,有四种不同的法律:习俗法、条文法、罗马法和衡平法。习俗法又分为在整个国家通用的普遍习俗法,和在部分领地或者城市施行的,或者只是适用于某个阶级的特别习俗法,比如说商人习俗法。有的时候这些习俗法相互之间相差很多,比如跟英国多数法律的思想相对的习俗法,其中规定每一个子女都可以平等地获得遗产,更加怪异的是,把长子的继承权授给了年纪最小的子女。

二、各种各样的法庭。布莱克斯通说,法律所设立的各种法庭,花样多得让人吃惊。下面就粗略地剖析一下。

1.在英格兰之外设立的法庭,比如苏格兰法庭和爱尔兰法庭,我觉得它们虽然最后都要通过英国的贵族法庭,但是它们并不是一直都附属于英国最高法院的。

2.在英格兰本地,要是我还没忘的话,那布莱克斯通划分的类别里面总共有:

(1)11种由通用的法律设立的法庭,里面有四种好像实际上已经弃置不用了;

(2)三种部分适用的法庭,它们负责审理的范围遍及整个国家,不过只应用于某些方面的案件;

(3)十种有些特别的法庭。里面有一种是由地方上的法庭构成的,地方法庭根据最高法院的各种规定而设立,或者是因为传统而设立,要么是在伦敦,要么是在各个郡的城镇上。这样的法庭非常多,它的构造和规定各种各样,作者也没有办法详加描述。

所以如果按照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在18世纪后期,也就是他写作的那个年代,光在英格兰本地就有24种法庭,而且当中有很多还可以分成数目庞大的有各自特点的法庭。要是抛开那些从那个时候开始就差不多不存在的法庭,那么还剩下18种或者20种法庭。

要是现在对这种司法体制进行一下研究的话,就可以轻易发现它在很多方面都不完善。

虽然法庭的种类很多,但是总是缺乏那种跟诉讼者距离比较近、花的钱比较少并且可以现场审理琐碎案件的初审小规模法庭,这样就使得司法的秩序受到阻碍,而且浪费了很多财物。同一个案子可以由很多法庭来审理,所以在初审的时候就让人迷糊。差不多每一个上诉法庭在一些状况下都可以执行初审,有的时候由通用法法庭进行初审,有的时候又由衡平法法庭进行初审。上诉法庭的种类太多,它们唯一的核心就是英国贵族上议院。行政诉讼案和普通的诉讼案是在一起审理的,在多半法国法学家眼中,这是一种很不好的结构。每一种法庭进行审判的依据,都要到四部互不相同的法律里面去寻找。这四部当中有一部是通过成例来确定的,还有一部衡平法的订立依据并不明确,因为它的目标通常都是与习俗法或者条文法冲突的,要由法官来强制修改习俗法或者条文法当中的那些已经过时或者太过严厉的法则。

英国司法不完善的地方的确有很多,如果把英国司法这个巨大陈旧的机器跟法国司法体制这个先进的制造厂相比较,拿英国司法里面很突出的繁琐、矛盾和不统一跟法国司法体制的单纯、统一、连续相比较的话,那么英国司法的不完善肯定会更加明显。不过从布莱克斯通那个时期之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没有像英国一样真正实现了司法的宏伟目标。意思就是,无论一个人在英国有着何种地位,也无论他控告的是一个普通的人还是国王,他都有更大的信心去让人们了解他的控告,并且在每一个英国法庭里面都能看到能够为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提供最佳保障的体制。

这并非说英国司法体制的缺点可以帮我们达成刚才说的司法的宏伟目标,只不过是说明在所有的司法体系中,都存在着并不主要的缺点,它们对司法的目标只会产生很小的伤害。在所有的司法体系中,还存在着某些主要的缺点,它们不光会危及司法的目标,甚至会把它毁灭掉,不管它们在次要方面有多完善。前面的那种缺点通常最容易被发现,最早惊醒民众思想的就是这样的一些缺点。就像人们说的那样,一眼就可以看到它们。另外的那种缺点通常隐藏得更深,并非一直都是法学家或者其他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找到或者明示出它们。

另外还需要注意,同一种精神可以是主要的,也可以是附属的,这要根据时代和社会上的政治团体来确定。在贵族制度的那个时期,在那个不平等的时期,那些打算在法庭上削弱一些人的特权,给法庭管理下的弱势群体以帮助,从而对抗法庭管理下的强势群体,打算让国家的意志占据统治权的意图,在只关系到两个子民的诉讼上,当然是大家都认同的,而且是一种主要的精神。不过当社会状态和政治制度转变成为民主制度的时候,它就变得没有那么重要了。

要是依据这样的规则来观察英国的司法体制,那么就可以看到,虽然有那些缺点,让我们的邻国司法变得延迟、奢侈、不确定、不通畅和不方便,但人们制订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让强势群体没办法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办法来获得利益,让国家不能以牺牲个人为代价来获得利益。只要人们能仔细观察这种立法的细微之处,就可以发现,英国的司法体制给每一个个人都提供了可以保护自己的利器,里面的每一种设置的目的都是给个体以最佳的保护,从而对抗不平等,对抗法官的买卖职位,在民主的那个时期,这种买卖官职的事情变得更加普遍,这是一种很大的隐患,它来自于法院对国家权力的服从。

根据以上的这些思想,英国的司法体制虽然目前还有很多次要的缺陷,但是我认为它比法国的司法体制要强。法国的司法体制虽然没有英国司法体制那种缺点,但是也没有办法像英国司法体制那样保证同等的主要精神。它绝佳地维护了民众个人之间的争斗,但是没有力量去维护个人对抗国家,而在法国这种民主体制的社会里面,这又是需要无止境完善的一点。

第174页,第10行

旧政权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建立过一些范围很广的权力,这些权力通常是针对金融上的需求,而不是政府本身的需求。它们有时会产生交叉,如果使用这些权力的时候能够相对保守一些,或者根本不使用,那么就可以避免那些混乱和冲突。不管什么时候,那些需求变得强烈起来之后,各种权力都会变得相互冲突,每一个都和另外一个纠缠不清。对行政机构的庞杂和职责的混乱的抱怨,让他们在大革命之前的几年中比以往的三四十年表现得更加敏感。其实行政机构并没有变得更加糟糕,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是政治上的震动还是比以前活跃了很多。

第185页,第15行

1781年,一位总工程师给一位总督写信,请求追加补偿款,他说:“申请者好像并没有意识到我们所给予的补偿是对图尔地区的一种特殊关照,人们应该为他们的损失得到了一部分补偿而感到高兴才对。如果补偿款发放的方式由那些申请者来确定的话,那么四百万里弗尔都不够。”

第189页,第20行

这种蓬勃发展并不是大革命爆发的原因。不过那种必定会引发大革命的品质,那种灵敏、活泼、进取、变化和渴望的品质,那种新的时代里的民主思想品质,正让所有的事物都朝前发展着,还没有突然把这个社会颠倒的时候,它就已经能够震撼和推动这个社会。

第190页,第28行

1787年各种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

比如这样的事例:巴黎省议会的临时委员会宣称由它来负责救济所。而总督则想由他自己来承担这个责任,他写道:“因为救济所不是由省基金来维持的。”在争论的期间,这个临时委员会给其他省的临时委员会写信征求意见。在那些请求的答复当中,我们发现有一封是来自香槟临时委员会的,它告诉巴黎的委员会,它那里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并且它也有所抗拒。

[1]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皇帝,527~565年在位。在他统治期间,帝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取得了很大成就。他曾经制定了一部法典,对近代的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译者注

[2]过去法国的土地计量单位,1犁相当于1800~6000公亩。——译者注

[3]旧制度时期,法国人在进行财产转移时需要缴纳百分之一的税。——译者注

[4]17世纪出现的一种哲学观点,认为上帝在创造了世界和自然法则之后,就不再引导世界的发展。其目的是对抗牛顿力学对神学的冲击。——译者注

[5]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创立的学说,认为快乐是生命的意义,人的终极目的就是追求身体上的没有痛苦和精神上的平静。——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