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由意志问题?
有些事情是你根本无法控制的,比如那些在你出生之前就已经发生过的事情;你生活在什么样的世界里——这些绝不是你能左右的。同时,你的许多特征也不受自己的控制:你是人,人终有一死;你眼睛的颜色;引导你融入你周围环境的经历;甚至许多你现在拥有的欲望和情感。
但是,你也有可以控制的事情,那就是你自己现在和将来的行为。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你是在家里读书还是出去看电影;你今年去哪里度假;你是否在下次选举中投票、如何投票;你是继续在办公室工作,还是离职试着把写作作为一种职业——这些都是你可以控制的。你能控制这些,是因为这些行为经过了你的深思熟虑,而行为的执行与否又取决于你自己。作为一个正常的、心理健康的成年人,你的行为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别人强加给你的。就你自己的行为而言,你是可以自己做主的。
我们都有这样的想法,认为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说,我们的行为由自己做主。这是我们思维当中一种恒常而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我们每个人都能体会到。而且,这种想法是不可抗拒的。无论我们在进行哲学思考时多么举棋不定,一旦回到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继续思考应该如何行事,因为这也取决于我们自己。
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指导和创造自己的人生。这是我们认为人生有价值的一个原因。只要我们能指导、控制自己的行为,不管我们的人生是成功还是失败,那都是我们自己真正的人生。人生不是拿来享受或者忍受的,我们的人生可以由自己做主。
至少我们要有这样的人生观。但是,我们真的能掌控自己的行为吗?比如过去的事情、宇宙的本质,甚至我们自己的许多信仰和感受,这些真的取决于我们自己吗?我们能否控制以及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哲学家所说的自由意志问题。
这确实是个问题。我们认为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可是,无论这一想法看起来多么熟悉,它其实一点儿也不简单。我们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重要,为什么重要——这些问题,都是哲学中最古老且最困难的问题。
自由意志问题由来已久,这从它的名字也能看出来。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谈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时,“自由”(Free)和“意志”(Will)这两个词是很少用到的。然而,在过去的两千多年里,西方哲学家一直在使用“自由”和“意志”这两个词来讨论我们是否真的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使用“自由”和“意志”这两个词的事实让我们知道:为什么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很重要的,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我要把这两个词都说一说。先从“自由”开始。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讨论了行为以及我们对行为的控制,这是哲学家关于道德的最古老、最重要的讨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他说我们的行为是“eph hemin”,即“由我们决定”。他并没有使用表示自由的希腊语“eleutheria”一词来描述这种对自己行为的控制。“eleutheria”那时只是一个用于政治讨论的术语,用来指称政治自由。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才开始使用“eleutheria”一词,并赋予它一种全新的、完全非政治的意义,用来表示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从那时起,哲学家就开始仿效后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希腊人,用“自由”这个词来讨论我们对行为的控制。“自由”这个词既用来表示政治自由,也用来表示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如果你所做的事情真的在你的控制范围之内,那么就可以说,你可以自由地采取行动,而不是如实际那样身不由己。这时,正如哲学家所说,你是一个自由的个体。
因此,“自由”这个词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指政治自由;另一种是指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自由的两种用法有很大不同,享受政治自由是一回事,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另一回事。政治自由和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有关,也与个体及其所属的更广泛的人群有关。特别是政治自由主要指国家在多大程度上避免通过法律和法律强制来限制公民的活动,而行为控制与国家的任何此类举动都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人可以是一个自由的人,他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他们独自生活在一个荒岛上,不属于任何政治团体,他们就不存在享受政治自由或缺乏政治自由的问题。尽管享受政治自由和控制行为是两回事,但是在对行为控制进行理论构建的历史中,却充满了与政治自由的类比。事实上这并非偶然,人们用“自由”一词来同时表示行为控制和政治自由被视为很自然的事情。
毕竟,行为控制和政治自由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我们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人生,这使得我们在自然中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木棍和石头所没有的,甚至连低等动物也是没有的。我们可以不受自然规律支配和驱使地立于宇宙之间,就像自由政府或国家中的公民一样——这个国家允许其公民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特别是在这个国家里,部分公民能够参政议政。就像自由国家一样,大自然至少把部分人生交由我们自己做主,它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程度的自由。
但是这个类比并不是故事的结局,虽然这可能对古希腊哲学家来说尤为重要。他们中的许多人,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称自己为“雅典的柱廊”,最初就是聚集在柱廊那里进行讨论和教学的),他们确实把自然视为一种宇宙形态,一个由理性统治的国家。我认为,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自由的主体,就具备了明确的政治意义——政治自由的意义。因为在我们的行为控制能力和享受政治自由之间存在着合理的联系:我们如果不能够,或者不认为我们能控制自己的人生、掌控自己的命运,那么我们就不会把政治自由视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这里,政治自由指国家允许我们在政治领域掌控自己的人生和命运。因此,人们很自然地用同一个词来表示行为控制和政治自由。
“意志”指的是什么?在哲学家那里,对这个词有各种用法。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用法,是指一种重要的心理能力,即所有正常成年人都拥有的、能够做出决定的能力。我们不仅都有做出决定的能力,不管是决定出去看电影,还是决定待在家里,抑或决定做其他事情,而且我们还有决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能力。这种做出决定或选择的能力,似乎是我们控制自己行为这一能力的核心。事实上,当我们说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通常都是指这些行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做什么由我自己决定!”“这是我的决定!”人们这样坚称。
行为的自由甚至可能取决于决定的自由,而决定的自由又是基于意志的自由。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也许只是因为我们有能力决定该如何行动,而且采取何种决定也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一点,或多或少就是我将要讨论的,也是许多哲学家曾经相信的。但是,自17世纪以来,秉承英语语言传统的哲学家(多指在英美进行研究的哲学家)就经常发表言论,否认行动自由与意志自由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他们声称,无论我们通常是怎么想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做出决定的自由,或者说我们的行动自由和做出决定的自由没有任何关系。在关于意志及其与自由的关系的争论背后,是关于人类行为本质的深刻争论。
我们必须记住,我们的自由是行动的自由——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自由。相比之下,自由至少不是不作为的特征。以欲望和情感为例,显然,欲望和情感都不是行为。就其本身而言,欲望和情感不过是我们所处的状态。欲望和情感是被动的,它们是外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而不是我们自己有意要让它们出现的。欲望和情感不是行为,它们是被动发生的,所以欲望和情感不是我们能够直接控制的。我们想要什么或感受到什么并不直接取决于我们自己,而是取决于我们采取了什么行动。
当然,有时我们想要的或感受到的东西是我们能够控制的。这是因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之前的行为来影响我们的欲望和情感,这才是成立的。例如,我可以通过跑步来增加对食物的欲望;为了减轻疼痛,我可以在伤口上涂药膏,或者把注意力集中于回忆去年的假期,或者采用其他办法。我可以通过对自己行为的直接控制,使我的行为影响到被动之事,比如欲望和情感,从而间接地控制欲望和情感。也就是说,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还能进一步延伸,即还能进一步控制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归根结底,我们的自由还是行动的自由。自由总是通过行动——我们有意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且只能是通过行动来实现。
自由和行动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意味着,为了理解自由的外延和内涵,我们必须理解人类行为的本质,通过行动这个媒介,似乎可以行使我们的自由。
这里我们要讨论做决定以及做决定这一行为在自由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古典时代晚期和中世纪,哲学家常常从意志的角度来解释行动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意志问题被用来描述行动自由的问题。这就提醒我们,这种认为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具有同一性的看法是多么普遍。自由被视为做决定或选择的本质特征——所有的自由都是意志的自由。我们首先控制自己的决定,然后通过自己的决定来控制其他一切。之所以把自由与行为联系起来,是因为做决定或做选择是人类行为的核心组成部分,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形式。自由适用于行为,行为就是行使自由意志。
哲学家相信这种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具有同一性,他们这一看法正确吗?我们将要看到,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有一些重要的反对意见。当然,最近的英美哲学倾向于认为:这种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和自由理论是错误的。事实上,英美的现代哲学经常走向相反的极端。现代哲学声称,我们的行为以及我们对行为的控制,实际上与意志或自由意志毫无关系。但是我要指出,现代哲学的这一看法同样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试图把行为和对行为的控制完全从意志和自由中分离出来,那么我们非但不能更好地理解自由,反而会变得完全不相信我们有自由;把意志从自由意志问题中剔除,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我们有自由。
没有意志,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行动自由的意义。最终,我们会像许多现代哲学家一样,认为我们的行为根本不是自由的,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而这正是许多现代哲学家所持的看法,不仅是因为我们事实上确实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仿佛事情本来可以不是这样),而且还由于他们认为这种行动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是没有人能够拥有的,行动自由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混乱的、矛盾的。现代哲学家越来越认为,对行动自由的信仰是一种错觉,就像对圆形方块的信仰一样不合逻辑。
自由和道德
但在我们更详细地讨论行动自由与意志是否存在关联之前,需要进一步审视自由的意义,进一步审视为什么人是否有自由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们需要审视自由在道德中的地位。在此,我们将审视的目光再次投向了行为。
人们很自然地认为,行为——我们所做之事或不做之事——具有特殊的道德意义。普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的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即人们应该对自己如何度过一生负责。在生活中,我们要马上对其负起责任的就是自己的行为。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至少,我们通常是这样假定的。如果你没有什么理由却有意以一种你明知道会伤害别人的方式行事(比如你故意对一个朋友说了伤人的话),你就应该对你造成的伤害负责。别人也肯定会责备你,让你负责。当你开始思考你所做之事,你可能也会责怪自己,你可能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内疚。
道德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强制性的标准,我们有责任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标准,就会受到正确而公平的指责。这些标准适用于我们的行为。而如果是情感或欲望,我们则不必承担同样的责任,至少,如果这些情感或欲望与我们的行为没有关系的话。比如,当一种敌意降临到我身上,我可能会对你怀有敌意,这一敌意不是我所做过的任何事情的结果,我不能做任何事情来阻止它降临到我身上,我又怎能为此而受到指责呢?
我们要对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但对那些与我们的行为无关的事情,我们不必为之负责。这种责任观是非常自然,也是非常熟悉的。但是,是什么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负有道德责任,而不是对其他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呢?
要为此提供合理的解释,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指明道德责任与自我决定(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自我决定)之间的关系。指责的本质是让某人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且指责的对象是犯错误的行为人本身。我们断言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与行为人有关的某个事件或过程。因此,我们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事情,必须能被正确和公平地识别出来,并确认是他所做之事。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事情,必须是他自己决定要做的事情,必须是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为什么我们要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负责?对此的解释是:我们的行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而我们的情感和欲望并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
常识似乎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但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却不必负道德责任。这一常识指向自由,指向了我们所控制的东西或由我们所决定的东西。我们的行为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而我们的情感和欲望,却不由我们自己决定。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无法直接控制与我们所作所为无关的情感和欲望。因此,我们在道德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负责。
这种要求自由来解释道德责任的诉求是必然的。控制行为或行使自由是自我决定最直接、最直观的形式,自然地,我们把行为人与他行使的自由联系起来。说到底,是行为人在控制他自己的行为。
因此,当我们思考道德时,我们思想的核心似乎就是这样一种认知:人是自由行动者,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当你的所作所为都在你的控制之下,你的行为才应当受到责备,你才应当为之感到愧疚。那句伤人的话,必须得是你自己决定要说的,你才应为之负责。如果那句伤人的话不是你自己决定要说的,你就不应当为之受到责备。
如果说,因为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会有责备与愧疚这样的情感,那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在惩罚人们并依法追究他们的所作所为时,也应当假定人类是自由的。只有当惩罚被强加于应该受到惩罚的不法行为上时,惩罚才是真正的惩罚,而不是单纯的约束或暴力。惩罚背后的逻辑是:那个被惩罚的人做了错事,确实应该受到惩罚;他们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但是,只有当被惩罚者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惩罚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被惩罚者自己当初能够决定是否把这一罪过付诸行动。
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我们自己能够控制的。也许有些人真的有盗窃癖,他们被一种强迫性的偷窃欲望所攫住——这一偷窃欲望剥夺了他们不去偷盗的自由,而强迫他们去偷东西。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偷窃行为仍然是他们的真实行为,即他们是有意行窃。但是,由于他们没有使自己不偷盗的自由,所以他们的偷盗行为就不应该由他们自己负责。如果道德责任的核心概念是自由,那么,我们的行为只有在真正自由的情况下,才应由我们负责。也就是说,做或不做某事完全由我们自己决定。
这种认为道德责任取决于人是自由的观点可能是合乎规律的。不过,这一观点也很有争议。许多哲学家会否定我,说我所提出的常识并不是常识。在现代哲学中,对于自由是不是道德的核心概念,以及行为是否具有什么特殊的道德意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产生这一分歧的一个重要却也简单的原因在于行动自由是一个如此令人费解的概念,以至于如今人们常常认为这一概念是不连贯的、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哲学家们在研究道德哲学时越来越倾向于忽视或放弃这个概念,他们试图在不讨论自由的情况下来研究道德。
有些哲学家仍然认为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但是他们并不认为这种道德责任取决于我们的行动是否自由。行为还有其他特征,一些与我们行为控制无关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者说,在他们眼中,我们为自己行为负起特殊责任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
其他哲学家则持更为激进的观点。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认为,道德根本不意味着我们要对所做的事情负责。他认为,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种特殊的道德责任。如果我们所做之事不是自己能控制的,则我们不必为之负道德责任。行为对道德来说并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行为充其量只是真正重要之事的效果、迹象或者症状。道德更多的是关乎欲望与情感——动机、情形和性格的被动状态,这一被动状态先于我们的行为,并且是我们行为的动因,而不是关乎行为本身。道德的大义,是让人成为一个可敬而有德之人。采取正确的行动,或者做正确的事都是次要的。一个人品德修好了,行事自然会正确。
所以我们能绕开自由这个概念来理解道德和道德责任吗?我的回答是“不能”。行为在道德上确实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我们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不过,我们不必对自己做出的、无法被自己所控制之事负责。而且,我们对自己行为的这种特殊责任,确实需要加以解释。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能够解释我们的行为之特殊意义的,只能是自由这个概念。当我们理解了人类行为的真正意义,特别是一旦我们理解了意志在人类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就会发现,对于我们行为的道德责任,除了自由,其他任何解释都讲不通。把意志重新引入自由意志问题,意味着把自由以及如何行使自由重新引入道德的核心。
图1 《大卫·休谟》(路易斯·卡罗格斯作品)
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不相信自由呢?现在,让我们转到威胁我们行动自由的问题上来。确切地说就是——为什么自由意志问题是一个问题。
为什么我们会不自由?
大多数人在一开始都会对自由做一个重要的假定。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我们的行动自由与行动是不相容的——如果行动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先前原因所决定的话。例如,在你出生的时候,这个世界的各种因素已经存在了,不管是你出生的环境,还是你与生俱来的基因——这些因素决定了你一生当中会做什么。因此,在你人生的任何阶段,你的行为都不可能由你自己决定。如果从你出生那一刻就决定了你一生中会怎么做,你怎么可能有不这么做的自由呢?
因果决定论(Causal Determinism)认为,所有发生的事情,包括我们自己的行为,都已经被因果律决定了。所有发生的事情都是以前的原因造成的,这些前因决定这些后果必定发生,或不让这些后果有机会发生。如果因果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么在任何时候,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都已经完全被过去之事所决定。我们很自然地认为,如果因果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么人是没有自由可言的。我们很自然地假定,如果要控制自己的行为,前提必须是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预先决定的,这些因素包括我们的出生环境、与生俱来的基因,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欲望和情感。我们做出的这个假定,叫作不相容论(Incompatibilism)。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无法控制的因素预先决定了我们的行为,则我们并无自由可言。我们都是天生的不相容论者。
但这并不是我们的全部。我们也是天生的自由意志论者(Libertarian)。关于行动自由的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把不相容论和我们确实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这一信念结合了起来。自由意志论者是相信人真的拥有自由的不相容论者。虽然我们很自然地把做出的假定认定为,如果行为是预先决定的,则我们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地倾向于认为,我们能够掌控自己的行为。亦即是我们自己决定如何行动,过去的原因不能决定我们的行为。自由意志论以及不相容论,是我们关于自由的自然理论。
人们普遍凭直觉相信不相容论是正确的——要有行动自由,前提必须是我们的行为不是预先决定的。对大多数刚接触哲学的人来说,其他主义都是难以理解的。如果他们出生的时候,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是预先决定好的,这样一种可能性在他们看来,是对自由的一个非常明显的威胁。第一次接触哲学的人,都会觉得不相容论说得很在理。但是,不相容论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事实上,许多现代哲学家认为的不相容论使自由变成了不可能。
决定论(Determinism)的威胁
第一个困难是显而易见的。不相容论对行动自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条件——不存在由我们无法控制的条件所决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怎能知道这个条件是否被满足了呢?通常,我们不会认为我们的行为已经被过去的原因预先决定。然而,我们怎么能确定呢?也许,说到底,因果决定论真的是正确的。也许宇宙中发生的每件事都是由先前的原因决定的。在此情况下,当我们出生之后,我们的所有行为都已经预先被因果律决定了。
因果决定论认为世界是一个由因果律决定的系统,它在古代的捍卫者是斯多葛学派。17世纪以后,因果决定论在西方哲学家中再次流行起来。这是因为当时发展起来的新科学,特别是牛顿的物理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定律,这些定律似乎可以解释和支配宇宙中所有物体的物理运动。因为不相容论,我们的行为控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生出的道德责任,与18至19世纪科学界提出的一种非常合理的世界图景(决定论物理系统的世界图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那时起,因果决定论的可信度就降低了。20世纪的物理学,使因果决定论的说服力大大减弱了。因为,根据现代量子物理学的某些理论,世界在微观层面上是不确定的。至少,亚原子粒子的运动就找不到明确的原因。由于其运动的不确定性,这些粒子的运动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偶然的或随机的。
当然,我们的行为发生于可见的宏观层面,而不是看不见的微观层面。可是,决定论不会给我们留下一些阴影吗?也许我们并不确定,非决定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样的宏观事件。即使存在一些微观层面上的不确定性,在微观层面上所发生的许多变化,也可能对宏观层面的变化没有什么影响。在此情况下,微观上的不确定性并不一定会对我们有意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影响。各种微小颗粒位置的细微变化,对我们是否有意举起手来可能并没有影响。宏观层面上的事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预先决定的。我们的许多或所有行为仍可能是被无法控制的原因预先决定的。在此情况下,我们的行为仍然很有可能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因此,如果不相容论是正确的,那将对我们的自由构成真正的威胁。
我们的行为真的有很大的可能性是被因果律预先决定的吗?实际上,还没有人能够证明决定论在人类行为的层面上是成立的。我们的行为往往是可以预测的,然而这些预测通常缺乏确定性。我们发现,人类的许多行为都遵循着类似的模式。但这些模式似乎只是趋势,而不是铁律,个体的行为仍然可能打破这些模式。认为人类行为基本上是预先决定的观点不过是一种推测,一种至今还不太可能的推测,且没有得到证实。
偶然性和不易理解的威胁
对自由还有更深层次的担忧。不相容论认为,如果决定论成立,我们就没有自由;但是,正如我们现在将要看到的,如果决定论是错误的,我们似乎也没有自由——这应该都是正确的,无论我们是不是不相容论者。在此情况下,如果不相容论是正确的,我们根本就没有自由。
假如我们的行动不是预先决定的,就像不相容论自由意志论所假定的那样,那么这似乎就意味着,我们最终会如何行动只是一个偶然事件。因为只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因果律决定的,或者就行为发生之原因的不明程度而言,所有行为的发生都是偶然的。但是,偶然性本身并不构成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偶然性就是随机性。有一件事似乎是很清楚的:随机性事件,因为它纯粹的偶然性,显然是不可控制的。例如,如果我们在控制一个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就不是随机进行的。如果一个过程是随机进行的,那么它一定是在我们控制之外发生的。至少,随机性对自由的威胁,并不亚于决定论。这里的自由,指的是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如果我们的行为只不过是偶然发生的,那么,它们怎么可能是自己所控制的呢?
还有更深层次的担忧。这并不是说,不确定的行为不如随机性的行为好。如果我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确定的,那它们就不可能是真正的行为,而只是盲目的行为。
以我举手为例。如果我举手的动作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真实的动作,是我有意为之,那么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对我来说,只要是我有意举手,那举手的背后一定是有目的的。也许我举手只是为了举起手,没有别的目的;也许,我举手还有别的目的,比如是为了向你示意。
要让某一行为成为真正的行为,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它是我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结果而有意为之。这种目的可被理解。这一行为必须总是指向一个目的,无论该行为是纯粹为了行为自身,还是出于其他目的。那么,如何知道我们的行为是针对一个既定的目的呢?举个例子,如何知道我举手是为了向你发出信号?当然,我是出于某种特定的欲望或动机(针对某个目的的欲望或动机)而采取行动的。如果我举手是为了向你发出信号,一定是我想向你发出信号的欲望促使我举手的。我们身体的动作如果不是由我们的欲望引起的,即不管我们想不想,它们都发生了,那么,这些动作就是无目的的、盲目的,就像抽搐或反射性动作。
我们的行为存在多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它们就会在相应程度上不受我们先前欲望的影响;我们将如何行事,也会较少地决定于我们之前的欲望。这意味着,这些所谓的行为,看起来不太像真正的行为,而更像是盲目的动作或反射性动作。盲目的动作和反射性动作怎么可能是自由的呢?怎么可能是真正的由自我控制的行为呢?
看来,如果不相容论是正确的,我们就没有自由。因为,我们的行为如果是被因果律预先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不相容论认为,我们的行为是由过往强加给我们的,自己没有行事的自由;我们的行为如果不是预先决定的,那么在此情况下,从任何角度去看,我们的行为只不过是盲目的、随机的,只有行为之名而无其实,我们同样没有行事的自由。
相容论(Compatibilism)和怀疑论
对大多数人来说,自由意志论是关于自由的自然理论。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自由意志论是正确的。我们现在看到,自由意志论面临着不止一个问题。自由意志论者必须相信因果决定论是错误的,即我们的行为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据我们所知,这一看法很可能会被证明是正确的。自由意志论还面临着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假如因果决定论确实是错误的,自由意志论者必须能够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的自由行为(不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行为)是真正的自由行为。他们必须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随机发生的自由行为和那些诸如反射性动作、抽搐之类盲目随机的行为之间究竟有何区别。但是,自由意志论还没有提供这个至关重要的解释,即关于不相容论的自由如何体现在行为中的解释——虽然这些行为和任何偶然行为一样不确定,但却是真正的自由行为。自由意志论者需要解释,一个行为为什么不是过去事件的后果,而只是随机的或者盲目的。许多哲学家都怀疑自由意志论者能否对此做出解释。
因此,虽然我们天生就有自由意志论者的直觉,但是,许多现代哲学家,也许是大多数现代哲学家,反而更倾向于相容论或怀疑论。
相容论认为,我们对自我行为的控制——我们有采取其他行动的自由——与我们的行为一直是由无法控制的原因预先决定这一立论是相容的。自由和因果决定论是完全并行不悖的。事实上,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相容论哲学家甚至坚称,自由必然意味着我们的行为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为了避免我们的行为成为随机的、不可理解的,我们的行为必须由自己先前的欲望来指导和决定。
在过去的两百年里,相容论在英美哲学家中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相容论都是在关于人类自由讨论问题中明显占主导地位的哲学理论。20世纪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很多讨论都试图证明,不管我们的直觉怎么不认同,行动自由确实与因果决定论是并行不悖的。但事实仍然是,我们的直觉天生倾向于不相容论。
如果我们的行为是真正自由的,它们怎么可能被预先决定呢?所以,其他一些哲学家继续抵制相容论,坚称自由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但是,这些哲学家并不是自由意志论者,因为他们说,自由与非决定论也是相悖的。基于上述原因,这些哲学家认为,非预先决定的行为,实际上只不过是盲目的、随机的行为。换句话说,许多现代哲学家把不相容论和怀疑论结合在了一起。他们认为,自由既不符合决定论,也不符合非决定论,所以自由是不可能的。
自由意志问题及其历史
我们很自然地认为人是自由的,即我们的行为真的取决于我们自己。人们也很自然地在这种自由之上强加了一个不相容的条件——如果人是自由的,则我们的行为不可能是由我们出生前很久的事情预先决定的。因此,许多人都是天生的自由意志论者。问题在于,似乎没有一个一致的模式可以说明人们怎样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自由。自由意志论似乎没有合理地解释人类行为包括哪些内容,也未说明人类何以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解释,那我们就只有一种选择——要么选择相容论,要么选择怀疑论。
这就是现在存在的自由意志问题。这似乎是一个哲学陷阱——一个没有明显出路的陷阱。这个问题看起来没有一个有利于自由的解决办法。但是,自由并不总是围绕着这类无法解决的问题。目前存在的自由意志问题,是一个特殊的现代问题,有其历史渊源。由于现代哲学家对自由、行为及道德的思考方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才产生了目前的自由意志问题。正是这些变化,使得理解人类自由变得尤为困难——尤其是自由意志论,看起来像是一种站不住脚的教条。这些变化产生于中世纪以来的四百年间。中世纪的哲学家不像现代哲学家那样把人类的自由视为一个问题。
诚然,中世纪关于人类自由的理论,与现代哲学创立的任何理论都有很大不同。我会在后面的章节中继续探讨这些中世纪的理论,因为中世纪有很多东西可以让我们受益。当然,我们不能回到过去,不能像中世纪的哲学家那样思考问题。自中世纪以后发生的许多思想上的变化,都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并非所有思想上的变化都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的,有些变化可以且应该被逆转。如果我们要理解现代的自由意志问题,并摆脱它强加给我们的思想陷阱,我们就特别需要理解中世纪的哲学传统,以及现代哲学是如何将之扬弃的。
在本书的其余部分,我将详细地解释现代自由意志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为什么这一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得到解决,并将详细地讨论自由意志论、相容论及怀疑论的立场。我还将努力阐明“自由”这一概念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么糟糕的缘由。
这都是好事。我还将指出,自由终究是有道德意义的。我们对道德思考的核心是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某些行为,这些行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如果自由的概念是不连贯的,那么组成我们道德的一个重要部分也将会是不连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