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口笔下男女平等的“创新企业”,主要是外资或创业的中小企业。在那里,只要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才都希望自己成为独当一面的战斗力,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与同事进行着激烈竞争。他们如此鼓动女性:“有能力、有动力,就有回报”——快快加入竞争,加入和男性对等的竞争!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咬紧牙关不要辞职!
但我总觉得哪里不对。
我突然想起当年《均等法》颁布的时候了。就在那时,资方引入了职务类别人事管理制度。难道从此往后,我们应该鼓励年轻女性争取综合职就业机会吗?难道所谓女权主义,就是支持女性争取综合职就业机会吗?怎么可能这么荒唐。
《均等法》是新自由主义就业改革的一环,这一点在前文已经论述过了。“努力争取综合职”,给女性这样的建议,本质上就是要求女性“适应新自由主义世界,在其中生存下来”。那时我只是在直觉上感到“哪里不对”。但经过这20年我终于明白,当年的那些人给女性提供的建议无非是想让女性适应新自由主义改革,成为改革的赢家,也就是所谓的“胜间路线”罢了。
“向着综合职努力”,就等于说无论男人的工作方式如何,女性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工作。即使如此,也并非每个人都能得到一份综合职工作。经过严格选拔,走过独木桥的人是赢家,惨遭淘汰的就是败者。新自由主义的优胜劣汰、自我决定、自我负责原则无情地发挥着作用。在另一方面,正如我前文的论述,大多数选择一般职而非综合职的女性,不论在职场中遇到怎样的歧视性对待,都再也不能以“歧视女性”为由举报这种行为了。
说起来,与其他领域相比,学术研究者的世界更加流行能力主义原则。在这个领域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位在某前沿领域进行着激烈国际竞争的男性理科学者曾说:“我们实验室不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如果我们歧视女性,我们就会在竞争中失败。”听罢我问他:“那么,您的实验室中有女性研究者吗?”他愣愣地说:“没有。”真是怪事。
也曾有人说过这样的话:
“我一直考虑是不是要录用一些女性人员,但一直找不到好人选。女性要结婚、要生孩子,做不出什么竞争业绩啊!不管怎么讲,从论文的分数来看,男性还是比女性要强得多。”
原博子[7]教授的研究小组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如果比较大学中地位相同的男女研究者的成果数量就会发现,女性研究者的业绩约为男性的两倍。换言之,这一数据印证了所谓“女人不做出两倍的成果就不配与男人平起平坐”的“常识”。顺便一提,有本书叫《像男人一样思考,像女人一样行动,像狗一样工作》(德雷克·A.牛顿著、石原一子译,1980年)。虽然是本30年前的老书,但是标题至今还是至理名言,着实厉害。不过,肯定会有很多女性哀鸣:“我做不到啊!”
我生活在一个能力主义的世界中。我的工作就是鼓励甚至训斥学生,让他们拿出业绩。如果干得漂亮,自然会得到第三方的好评——在当今这个世道之下,我们还是可以相信,学术研究领域依然是个相对公平的竞争世界。学术界就是武林。在其中,我只能一边抱定必胜的信念,一边也怀着至今未解的疑惑:难道只有学术界才能给女性一条活下去的道路吗?
如上所述,新自由主义改革固然给了女性机会。女性确实可以参与竞争——但只能在“为男性量身打造”的规则下进行竞争,这就是所谓的机会均等。不得不承认,确实有很多女性拥有过人的能力并进行了卓绝的努力。这些人可以逆流而上,斩将夺魁,但毫无疑问,绝大多数女性必将成为失败者。只有让输家愿赌服输,才能支撑新自由主义竞争的原理。
但是,比赛规则本身会不会就是错误的?为什么不能这样设想一下呢:在这场竞争中,女性是不是被强加了不利条件,是不是被强加了必败的命运?这会不会本来就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最终的成败却被完全归为自我责任?
在日式雇佣制度之下,离职肯定对于劳动者不利。工龄越长,女性比例越低;职位越高,女性比例越低——倘若这真是“女性自发离职”的结果,这一结果也只能说明,这套竞争规则对于女性集体有着结构性的排挤效果。如果某个制度或者结构使得男性或者女性集体处于有利地位或者不利地位,那么这种制度或者结构就是与“直接歧视”不同的“间接歧视”。即便当事人没有歧视的意图或主观意识,各种数据也可以在流行病学的意义上证明歧视的存在。现今的男性、女性采取的工作方式绝不是“性别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