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纳粹党卫军军官、迫害犹太人实际负责人阿道夫·艾希曼。
时间与法庭
1961年,以色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
案件当事人
阿道夫·艾希曼(AdolfEichmann)
审判焦点
能否向已经成为阶下囚的艾希曼追究反人类罪?
审判结果
有罪,死刑
历史质问
大屠杀这场悲剧到底出于什么样的体制和心态?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提出的问题
进入20世纪,自由和人权开始深入人心,民主主义体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20世纪到底是不是和平时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因人而异。然而,对无辜的平民进行大屠杀也正是在20世纪。其中,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和纳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只因他们是犹太人而对无辜的600万犹太人(这是当时居住在欧洲的犹太人总数三分之二的人口)进行了集体大屠杀(Holocaust),这是人类的种族排他性和暴力性以及集团狂虐的极端表现。从这一点上看,这场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耻辱性的事件之一。
那么,纳粹为什么要屠杀犹太人呢?对此,很多人会回答他们对犹太人由来已久的仇恨和反犹太主义就是其根源。然而,1963年德裔犹太人出身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却在她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之恶的报告》一书中否认了这一传统观点。她认为“犹太人问题”的责任人阿道夫·艾希曼并不是深陷反犹太主义的、具有恶魔本性的凶残之人,而是丧失分辨善恶能力的“毫无思想(没有任何思维的人,sheer thoughtlessness)”的平庸的官僚,而帮助纳粹实施大屠杀的恰恰是犹太人自己的组织。阿伦特的这一主张一时引发了轩然大波。阿伦特是以《美国周刊》杂志特派员身份旁听1961年审判艾希曼的人,《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正是她亲眼看到艾希曼被审判之后写的。阿伦特在书里把艾希曼评价为不会从别人的立场上去思考、只会服从上级的命令、“对自己干的事全然不懂”的人,把艾希曼所犯下的罪恶说成是“平庸之恶(banality of evil)”。
阿伦特提出的问题是“平庸之恶”和“毫无思想”,“既是被害者又是加害共谋者的犹太人”以及“反人类犯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在这里,不谈“既是被害者又是加害共谋者的犹太人”问题,相关法律问题也留到最后再谈。我们先看看争议最大的“平庸之恶”的对立观点。“深陷反犹太主义,以恶魔的心态进行了大屠杀”的传统观念认为,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分子从一开始就推行反犹太主义,意欲杀光犹太人,执行这一政策的人也清楚地知道所发生的事情和自己所干的事情。以阿伦特为代表的新的观点认为,在纳粹那样的极权主义体制下,屠杀犹太人的决定是在国家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出台的,因此普通的德国民众并不是以反犹太主义信念或意识形态参与大屠杀,而是出于集团意识和对权威的盲从意识才卷入进来的。
尽管包括艾希曼在内的纳粹官僚和军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以什么样的心态参与那场大屠杀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然而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阿伦特的观点,即除了反犹太主义这一特性以外,只要是极权主义存在的地方随时都可能发生恶性犯罪活动的事实。
大屠杀,20世纪最大的悲剧
1933年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崩溃之后,执政的纳粹立即开始公然镇压犹太人。希特勒利用当时已经弥漫在国民中的反犹太情绪,将犹太人指定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和社会混乱的替罪羊。他主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如果让那些已经堕落的犹太人上战场去呼吸毒气,几百万的生命就不会白白牺牲”。当时众多纳粹党人同希特勒一样十分厌恶犹太人,带头镇压和迫害犹太人。
纳粹政权怂恿德国民众捣毁犹太人商店,向犹太人发动恐怖袭击,革除犹太人所担任的所有公职,甚至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通过这个活动,纳粹取得了两个政治利益,即能够把民众动员起来的凝聚力和高度集中的统治权力。他们还剥夺犹太人的国籍,没收犹太人的财产,强迫犹太人佩戴象征犹太人的六角星徽章。除了这些政治手段以外,纳粹政权还妄图把犹太人从德国全部消灭掉。1939年9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战争伊始纳粹军队很快控制了欧洲大部分地区,于是纳粹军队在欧洲各地设立大量犹太人专门居住区,迫使犹太人集中居住。从1942年开始在居住区接受非人待遇的犹太人又开始被转送到集中营。
纳粹并没有满足于将犹太人送进居住区或集中营。在战争这个视生命如草芥的极端环境下,纳粹通过宣传、煽动使每个国民心里产生对犹太人的憎恨就是对国家的忠诚的意识。犹太人在设施极其恶劣的犹太人居住区成批地死亡,在移送到集中营的过程中也成批地被纳粹屠杀。1941年12月,纳粹最高统帅部为“最终解决(Endi sung der Judenfrage)”犹太人问题,决定杀掉所有的犹太人。1942年1月,负责犹太人问题的纳粹官僚们聚集在柏林附近的万湖(Wannsee),通过了将欧洲的所有犹太人强制收容后进行“大规模处置”的“最终解决方案”。
图38 大屠杀的悲剧:无数平凡、善良的犹太人被“最终解决方案”屠杀了。艾希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犯,也是犹太人大屠杀行动的实际负责人。
起初,纳粹将犹太人排成一列用一颗子弹枪毙多人,或者投掷手榴弹一次性炸死多人,后来使用毒气进行集体杀戮。他们在集中营建立了配有毒气室和焚烧炉的“杀人工厂”。规模最大的集中营是波兰奥斯维辛(Auschwitz)的集中营,在那里每天最多有9000人被杀。集中营里到底用什么方法进行集体杀戮呢?我们看看宋忠基教授写的《纳粹为什么要杀害犹太人?》一书的部分内容:
纳粹对犹太人采用了“流水线”式一条龙杀戮方式。满载犹太人的列车到达集中营,纳粹首先通过用皮鞭抽打他们的方式造成恐怖气氛,然后又欺骗他们按性别分成两列分别进入“淋浴室”洗澡。他们让犹太人脱光衣服,交出身上携带的所有物品。女性一律剃光头发。从走下列车到进入“淋浴室”只需半个小时。等到犹太人全部进入“淋浴室”,犹太人领班则立刻锁上房门。然而“淋浴室”里喷出来的不是热水,而是毒气。约过二三十分钟,室内的人全部窒息死亡,室内密密麻麻地躺着浑身是血迹和污物的尸体。最后剩下的事情是处理这些尸体。搬运尸体、焚烧尸体的活儿还是犹太人领班的事儿。他们用手推车将同胞的尸体一具一具拉出来去焚烧、埋葬。在处理尸体过程中,这些犹太人领班时而看到自己的家人或同乡的尸体。
在屠杀过程中,纳粹还提议在犹太人尸体中尽量抽取有用的东西。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从尸体中取出金牙送到中立国瑞士提取黄金以补充国家财政支出。也有传说纳粹甚至利用尸体的毛发和皮肤制造别的某种东西。据统计,仅在集中营毒气室死亡的犹太人多达三百万。[7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追究有关纳粹党参与大屠杀责任的司法程序启动了。从形式上看,镇压和屠杀犹太人是根据纳粹的国内法实施的,因此,战后让已经战败的德国行使司法权是极其不合理的。以美国为首的同盟国适用“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罪名逮捕纳粹领导人,并在德国南部小城纽伦堡(Nürnberg)举行了国际战犯审判,包括纳粹第二号人物戈林在内的22名战犯受到审判,其中12人被判死刑。在美、英、法占领的德国西部地区约有6000名战犯被判刑,其中约700名战犯被处以绞刑。在苏联占领的德国东部地区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可据后人推测有更多的战犯被判战争罪。然而,参与大屠杀的犯人并没有全部被惩罚,有不少人或者隐姓埋名,或者逃往国外而逍遥法外。艾希曼就是其中的一人。然而,他逃亡15年之后还是被捕归案,在犹太人国度以色列接受了审判。
犹太人移送行动的权威人物艾希曼与“最终解决方案”
1906年艾希曼出生于德国西部索林根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5个兄弟姐妹中他是长子。1914年他们全家移居奥地利林茨。艾希曼高中毕业后考入专科学校接受了职业教育,可他中途辍学跟着父亲在冶炼厂做工,后又在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和减压炼油公司当过推销员,1933年在减员风潮中被解雇,再次移居德国。
1932年艾希曼加入奥地利纳粹党,第二年纳粹在奥地利的活动遭到禁止,他回到德国经过一段时间军训后成了一名军人。1934年10月艾希曼进入纳粹党卫军帝国指挥官所属的保安部队,后任分队长,1937年晋升为少尉。艾希曼既规矩又勤奋,被纳粹分子分配到专门研究纳粹重大课题“犹太人问题”的部门,从此艾希曼开始研究包括希伯来语在内的犹太文化。1938年晋升为中尉的艾希曼接受将居住在奥地利的犹太人移送到国外的任务,最后他仅用8个月的时间就将5万名犹太人从奥地利驱逐出境了。为此,纳粹上级评价艾希曼是“谈判能力、语言能力、组织能力出众,精力旺盛、行动敏捷,管理能力卓越”的军官,并称之为“犹太人移居问题权威”。
1942年1月,海德里希受希特勒特命在万湖召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秘密会议,研究讨论了如何处理犹太人的计划。当时艾希曼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工作。他在不到半个小时的会议上按照海德里希的建议做出了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决定。据会议记录,以“最终解决”为目的的犹太人处理行动原则上从西欧开始,根据情况可随时改变前后顺序,先将犹太人集中在临时居住区,然后再移送到东部的集中营。艾希曼的任务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欧洲各地的犹太人集中在5个地方,再用列车把他们送往奥斯维辛等设在东部的集中营。3月份开始对犹太人进行收容转移,艾希曼在混乱不堪的形势下与德国交通部协商调动大量列车,取得了仅在两年时间内利用铁路运输将500万犹太人移送到集中营的成果。
严格地说,艾希曼并不是做出利用毒气室屠杀犹太人决定的人,他也没有参与过集中营或毒气室的建设,更没有直接下达过将犹太人关进毒气室里投放毒气粉末的命令。可他清楚地知道自己亲手配送的列车到达目的地后会发生什么事情,而且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最终解决”任务想尽一切方法保证了运送任务的顺利执行。他虽然没有晋升为高层级别,但是在处理犹太人问题上,纳粹高层没有亲自动手而是交给最信任的艾希曼去处理却是不争的事实。通过纽伦堡审判,艾希曼在执行“最终解决”行动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事实已经大白于天下,然而,当时艾希曼已经人间蒸发,谁也不知道他的下落。
十五年逃亡生涯的终结
1945年在纳粹德国战败之前,艾希曼还在匈牙利指挥犹太人移送工作,可几天后被美军俘虏,被送往纳粹党卫军战俘收容所。在那里有很多战俘认出了艾希曼,可他为了隐瞒自己的身份,没有给家人写过一封信。知道在纽伦堡审判中自己的名字经常被提起,而且众多证人接连不断地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艾希曼从收容所里逃了出来,改名换姓,潜伏深山当了几年伐木工。几年后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艾希曼深感不安,于是在一个党卫军退役军人的帮助下逃到了意大利。1950年艾希曼在意大利一个基督教神父的帮助下拿到了化名里卡多·克莱门特的伪造护照,又逃到了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艾希曼又获得了单身、无国籍、三十七岁、姓名里卡多·克莱门特的身份证和就业许可证。一开始他在报酬很低的德国独资企业梅赛德斯奔驰工厂就业,总算过上了安定的生活。1952年他把妻子和子女也从德国接过来了。他对自己的子女谎称自己是艾希曼的弟弟,第四个孩子出生以后与妻子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
图39 艾希曼的新名字: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就被逮捕的艾希曼逃出收容所,用伪造护照逃往阿根廷并隐藏起来。后来他把德国的妻儿也接到阿根廷,过了10年的安定生活。
自从犹太人国家以色列于1949年成立本国的情报机构摩萨德(The Institute for Intelligence and Special Operations,MOSSAD,以色列情报和特殊使命局),开展专门追捕和起诉纳粹战犯活动以后,20世纪50年代,无数犹太人和大屠杀受害者纷纷站出来主动为他们提供了线索。在追捕艾希曼的行动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犹太人洛塔尔·赫尔曼。曾经在集中营见过艾希曼的洛塔尔·赫尔曼也在20世纪50年代移居布宜诺斯艾利斯,而其女儿在偶然的机会与艾希曼一家(当时艾希曼的妻儿们仍旧使用了艾希曼姓氏)结缘,并与艾希曼的儿子谈起了恋爱。女儿从恋人那里得知其父亲曾经是纳粹且是与大屠杀直接相关的人物之后,立刻告诉了父亲赫尔曼。女儿受父亲赫尔曼之托到艾希曼家亲眼确认了那个纳粹分子。赫尔曼将艾希曼的住址提供给了1975年以追捕纳粹分子而出名的联邦德国检察官弗里茨·鲍尔(Fritz Bauer),鲍尔当即将这一情报转送到了摩萨德。
摩萨德对艾希曼及其家人进行了两年的追踪,1960年3月21日,他们发现了为纪念结婚日手捧送给妻子的一束鲜花走来的克莱门特,他们当即认定那个克莱门特就是当年的艾希曼。以色列当局制订将艾希曼带到以色列来审判的方案以后,派摩萨德特工前往布宜诺斯艾利斯执行抓捕行动。1960年5月11日晚,艾希曼在从布宜诺斯艾利斯奔驰工厂下班回家的路上终于被摩萨德特工抓到了。他们将艾希曼带到郊区的一间僻静的房屋内。艾希曼被绑在椅子上,嘴也被嚼子堵上了。在那里,艾希曼受了一周的讯问。他们向艾希曼提出了是就地被处决还是被押送到以色列受审两个选择,艾希曼亲笔书写愿意到以色列受审的陈述书以后在其下面签了名字。
艾希曼再也没有企图逃跑。他承认曾有过自我了结的念头,然而他不敢确信自我了结能证明什么。摩萨德特工对艾希曼实施全身麻醉,将他伪装成重症患者送上飞机于5月21日抵达了以色列。5月23日以色列国会召开会议,会上,总理戴维·本·古里安(David Ben Gurion)发表了有关将艾希曼押回国内进行审判的计划。刚刚建国的以色列以审判大屠杀的罪魁祸首追究造成犹太人惨状的纳粹罪恶,向全世界表明伸张正义的坚定意志。然而,阿根廷政府却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以色列政府特工绑架艾希曼的行为,要求恢复艾希曼的名誉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罚。1960年6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发表声明,称以色列此举是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因此以色列应该向阿根廷赔礼道歉。8月3日,两国政府发表“两国因以色列公民侵害阿根廷公民的人权行为而引发的事件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共同宣言,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了这个问题。
以色列法庭对纳粹分子的审判
对艾希曼的审判于1961年4月11日在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正义之家(Beth Hamishpath)”开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端坐在宽敞的大厅讲台上,讲台下边有一个用防弹玻璃特制的透明小玻璃屋。法庭让艾希曼单独坐在那里,以防止遇难者家属的袭击。法庭由莫谢·兰道、本雅明·哈利比和伊萨克·拉韦罗3个法官组成,检察官席上坐着总检察长吉德昂·豪斯纳及其4个助理检察官,律师席上坐着由艾希曼选聘的罗伯特·谢尔巴蒂乌斯。以色列检察院对艾希曼适用的法律是以色列制定的《惩治纳粹及其帮凶法》。这个法律以纽伦堡审判为先例制定,规定对纳粹帮凶的罪行排除诉讼时效,对在外国已经受到惩处的罪犯可以重复审判。对艾希曼的指控共有十五项,包括对犹太人的犯罪、反人类罪、加入非法组织罪等。
这场审判在国际上引起巨大的争议,成为当时的热门话题。以色列政府允许全世界的媒体直播审判过程,来自世界各地的数百名记者向自己的国家报道了审判进展情况。在审判的4个月里,法庭共整理并出示了1500多份文件,仅证人就有120多人出席。在检方证人讯问中,大屠杀幸存者出庭为纳粹的暴行做了生动的证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表示对大屠杀中发生的事实无意继续争论下去,但也没有反对检方的讯问。在纽伦堡审判中曾经审问过纳粹战犯的侦查官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揭露了在审问中曾听说过艾希曼对“最终解决方案”的实施确实拥有决定权的事实。辩方向法庭申请16名纳粹高官出庭作证,可由于那些战犯不肯前往以色列,于是法官亲自去德国做了讯问。他们没有一个人为艾希曼只是听从上级命令而已的主张作证,甚至有一个证人说:“艾希曼是个天生的二号人物,是不考虑后果、肆无忌惮地耍弄手中大权的人,是个只要是统帅的意志就肆无忌惮地超越权限的人。”
谢尔巴蒂乌斯律师辩称艾希曼并没有从政治上制定政策,也没有直接创设政策的目的,只是按照上级的命令将犹太人移送到集中营而已,因此应该判为无罪。他还讥讽说:“如果按检方的论调,除了艾希曼有罪以外,包括希特勒在内的德国第三帝国的所有掌权者都应该无罪。”艾希曼在被告席上一再强调自己只是服从命令而已。艾希曼的态度与纽伦堡审判席上的纳粹战犯如出一辙。他认为自己不过是没有任何权限的“追随者”,主张“我从来没做过什么决定,不管大事还是小事,只是不折不扣、忠诚老实地履行希特勒或别的上司的指示罢了”。然而,艾希曼不仅没有否认自己所做的事,反倒提议“作为对地球上所有反犹太主义者的警告,我甘愿上绞刑架”。他的这句话并不是出自某种反悔的憾言。他说:“只有小孩子才会后悔。”
豪斯纳检察官回想起了艾希曼曾经给副官说过的一句话:“我会高高兴兴地跳进我的坟墓里的。因为五百万人的死亡在良心上过不去的事实给我极大的满足感。”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无数证词和文件已经充分证明了艾希曼在大屠杀中担负确认人员和移送任务的事实。对法庭来说,现在剩下的是关于大屠杀该向艾希曼追究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辩护律师称抓捕艾希曼属于非法绑架,而且是以色列政府对阿根廷主权的公然侵犯。他还说大屠杀事件是在以色列境外,在以色列成立之前由非以色列国民造成的犯罪行为,因此以色列司法部对大屠杀事件没有审判权限。
在从1961年12月11日开始的为期两天的公审中,3名法官轮番宣读了对15项公诉事实的244项定罪理由。法庭表明艾希曼下令屠杀数百万犹太人,让犹太人生活在精神上几近崩溃的恶劣环境,给犹太人造成身心两方面的极大的痛苦,这些都是艾希曼带着灭绝犹太民族的意图犯下的罪行。现在我们看一看判决书指认艾希曼虽然没有直接屠杀犹太人但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部分:
由于这些犯罪无论是在受害者一方还是在参与者一方,从人数上看都是集团性的,因此,针对其中的某一个罪犯追究他是直接参与者还是间接参与者是毫无意义的。一般来说,在集团性杀人参与者当中,离杀人现场越远的人,其罪责程度越大。[80]
12月13日,检方请求法庭将被告人判处死刑,而辩方则引用《圣经》里的一句话——“复仇由上帝决定”要求宽大处理。在12月15日进行的最后一次公审上,法庭强调被告人用列车将犹太人移送到集中营意味着直接参与杀人计划,被告人以出自内心的意愿忠实执行了上级下达给自己的命令。法庭判定一个集团对另一个民族的整体犯下的反人类罪行比若干个个别犯罪总和严重得多,据此,法庭最终对被告人判了死刑:
退一万步说,就算被告人在大屠杀集团中甘愿充当一个杀人工具是他不幸的遭遇,然而,被告人忠实执行大屠杀政策且积极支持这个政策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在这里我们感悟到这么一个道理,被告人支持和执行不愿与包括犹太人在内的许许多多别的民族共享这个地球的政策(似乎被告人及其上司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可以居住在这个世界,什么样的人不可以居住在这个世界),事实上,任何一个人,即人类成员中的任何一个人同样不愿意与被告人共享这个地球。这就是被告人必须接受绞刑的理由,而且是唯一一条理由。[81]
1962年5月29日,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可被驳回。艾希曼的妻子和子女们提出了请愿书,时任以色列总统的伊扎克·本·兹维亲笔写下《圣经·旧约》里的一句话送给了他们:“你的刀使众多母亲失去子女,因此你的母亲也会成为失去子女的女人。”赦免请愿被拒绝后,1962年5月11日夜,艾希曼在监狱里被绞死了。艾希曼是否真的像他生前说的那样高高兴兴地走上绞刑架,我们不得而知,据说临死前他确实说过这样一句话:“过不了多久我们会重新见面的,这是所有人的命运。德国万岁!阿根廷万岁!奥地利万岁!我不会忘记他们的。”第二天艾希曼的尸体被火化,其骨灰被撒入地中海,以防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纪念仪式。
纽伦堡战犯审判和东京战犯审判
对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致使无数军人和平民死亡的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者的审判分别在纽伦堡和东京进行。同盟国领导人决定把德国战争责任人交给法庭处以死刑,于1945年8月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随着“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的成立,首次建立了处决战犯的国际法律机制。对于日本,同盟国同意由占领国美国主导组成法庭并进行审判。1946年同盟国最高司令麦克阿瑟宣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给日本战争责任人定罪,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IMTFE)”。
在举行过大规模纳粹全党大会的纽伦堡,同盟国4个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成立法庭。在1945年11月举行的纽伦堡战犯审判中,除了已经自杀身亡的希特勒和希姆勒以及戈培尔之外,以纳粹政权二号人物戈林为首的22名战犯受到了审判。这些被告人除了以几个世纪以来在国际法上认为的犯了违反战争规则和惯例的战争罪以外,还以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以强制奴役为目的的强制移民、宗教迫害及其他迫害)被起诉了。在审判过程中,在是否可以惩罚政府或者上级的命令下的行为,是否可以追溯适用新规定的违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等问题上出现了争议。1946年10月法庭判定,当法律沦落为罪恶的工具时应该根据良心行事,尊重人类生命、认同不同文化是自然法的最低要求,因此可以追溯适用。据此,22名战犯中的19名战犯被判死刑,3名战犯被无罪释放。
1946年5月,由战争受害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东京战犯审判法庭上除了裕仁天皇以外的东条英机等28名A级战犯被起诉了。审判与以纽伦堡审判相似的方式进行,法庭于1948年11月26日对26名战犯宣告有罪判决,其中7名被判绞刑。
纽伦堡战犯审判和东京战犯审判都是战胜国或是受害国单方面的审判,有些人指出东京审判在战犯甄别或惩罚问题上因政治原因进行得不够彻底。只有纽伦堡战犯审判在历史上首次通过审判揭示战争真相,并对战犯个人(不是战败国)给予应有的惩罚,显示了反人类罪在任何时候都要严加惩处的决心。
在历史的法庭上
由大屠杀的受害者犹太人自己进行的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是以色列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判。那么,历史对以色列的这次审判会做出什么样的评价呢?纳粹主要战犯和主要负责人在纽伦堡审判和其后在德国进行的审判中被处决,然而,因战胜国在战争结束不久的战败国德国进行审判等理由,战争犯罪的严重性并没有受到充分的关注。而艾希曼审判是在战争结束15年后依据客观视角和证据进行的,因此纳粹极权主义和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真相这时候才真正大白于天下。德国国民在真正的意义上反思“过去”,正式对大屠杀等纳粹犯罪行为兴师问罪是从艾希曼审判之后才开始的。随着对战争犯罪并没有直接关系的战后一代的出现和民主主义传统的确立,德国国民对过去的战争痛定思痛,开始起诉和惩罚屠杀犹太人的罪犯。成功地塑造边战斗边建设的犹太人英雄形象的以色列,在建国初期虽然因政治原因暂时不再提起种族灭绝这一痛苦的记忆,但是艾希曼审判以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承认大屠杀悲剧是民族认同的核心。然而,从以色列持续对占领地巴勒斯坦居民施加歧视和暴力的角度上看,我们又不能不怀疑他们对历史反思的深刻程度。
图40、图41 艾希曼和阿伦特在耶路撒冷: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审判中,有112名证人出庭以生动的证词揭示了大屠杀的全过程。艾希曼坐在用防弹玻璃特制的被告席上否认所有指控,竭力主张自己的无罪。亲眼看见这一情形的阿伦特提出了“平庸之恶”“毫无思想”等概念,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艾希曼果真像阿伦特的评价那样是一个既平庸又规矩的人吗?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阿伦特在检方对被告人讯问结束的时候就已经出国了,因此她并没有看到在辩护律师反讯问中艾希曼为自己狡辩的情形。从审判途中递给辩护律师的纸条、自传、未公开的小说来看,艾希曼对审判早已做好了周密的准备。据后来公开的资料显示,艾希曼在晋升路上以指挥员兼组织者的身份采取具体方法决定或执行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行动,在战争末期无视海因里希已经改变为温和态度的命令,还是强制执行了犹太人移送计划。甚至在战争结束后艾希曼还与纳粹残余势力聚会,妄图重建纳粹。可见,艾希曼本人是比阿伦特在法庭上看到的更为顽固的反犹太主义者,在犹太人屠杀行动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艾希曼认为自己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德国人。也许他是一个平凡的人,可从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做的事情、能够采取具有攻击性的行为这一点上看,他又是一个非凡的罪犯。只是,不管如何看待艾希曼这个人,在极权主义国家,哪怕是再普通不过的人也可以参与像大屠杀那样可怕的犯罪活动,可以说这是所有人共同的认识。
阿伦特认为艾希曼是一个平庸之人,是缺乏换位思考能力的人,因而对上级命令百依百顺,但也不能否认他又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这里我们看一看她写的书中的部分内容:
在个人的发展问题上,他除了特别勤奋以外没有任何动机。勤奋本身不是犯罪。他不是愚蠢的人。他之所以成为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犯罪者之一,正是因为他“毫无思想”。这种远离现实的现象和“毫无思想”的现象会带来比世上存在的“所有邪恶之和”还要大的毁灭。这就是人们在耶路撒冷所应该吸取的教训。[82]
仔细听听他说的每一句话,就能感觉到他的“不会说话(inability to speak)”与他的“不会思考(inability to think)”,即“缺乏换位思考能力”有着很大的联系。与他沟通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他在说谎话,只是因为他已经被“语言(the words)”和“身边的他人(the presence of others)”隔离起来,从而被牢牢围住“现实本身(reality as such)”的一堵墙包围着。[83]
接到希特勒的命令,凡是有思想的人都会联想到关押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犹太人焦躁的情感和走向毒气室的恐怖气氛,并由此想象到最高统帅的命令所带来的结果。然而,艾希曼在根本上丧失了从被害者立场上思考的能力,只是一味地服从上司的命令,毫无犯罪意识地参与了“最终解决”行动。艾希曼之所以不能慎重思考,与他平时习惯于官僚化、公式化的官方语言思考和发言有关。纳粹为了保密使用了很多专用语言,即以“最终解决方案”来代替“屠杀”,以“转移”代替“强制移送”,以“特殊处理”来代替“毒气室杀害”等。在使用这些用语中,他丧失了深思熟虑和与人沟通的能力,直至他被处死的那一刻还在用别人的葬礼上使用的语言来结束自己的一生。
一个法官平时的工作主要是用定型化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分析来评价普通人因欲望而犯下的罪行或有关钱财的纠纷。对这样的法官来说,艾希曼审判无疑是个很好的反面教材。要是我们的审判只限于分析是否符合法律需要的犯罪“构成条件”和权利“条件事实”,不如使用人工智能(AI)法官更有效、更准确。凡是诉讼当事者,只要法官倾听自己的陈述、理解自己的心情,被告人就会觉得法官的判决是最公正的。
以色列法庭判艾希曼死刑,这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呢?由于我们是从阿伦特的视角上看待艾希曼的审判,因此如果认为对德国纳粹充满仇恨的犹太人也对这个“平庸之恶”的判罚觉得过重,那就大错特错了。阿伦特也对艾希曼的有罪判决没有异议,对其被判死刑也表示认同。对这一点笔者也是同意的。从刑法角度上看,本案的基本点是被告人故意行为和同谋共犯的问题。故意行为是在明知某一件事情会成为犯罪成立要素的情况下去满足自己欲望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艾希曼在移送犹太人到集中营的过程中明知他们会全部死亡的结果。“平庸之恶”“毫无思想”是伦理学或政治哲学领域里讨论的议题,并非判断“故意行为”的理论依据。在艾希曼是希特勒等纳粹高层的同谋共犯还是仅仅帮助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从犯的问题上,法庭的判定是同谋共犯。笔者的观点也与他们相同。在大屠杀这个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艾希曼参加了万湖会议与纳粹高官共谋“最终解决”方案,在集中并移送受害者到死亡场所的行动中充当实际负责人的角色,从而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了重大的作用。《惩治纳粹及其帮凶法》承认对他们的死刑判决,只要不是绝对的死刑反对论者,谁都会同意对杀害数百万人的艾希曼处以极刑。
下面再来看看艾希曼审判中的特殊法律问题。艾希曼犯下的反人类罪行是违反人类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符合不分时间、场所应该立即处决的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因此与公诉时效无关,只要国际刑事法庭不存在,那么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进行审判,而以色列作为受害当事国更有权进行审判。因此,他们规定的《惩治纳粹及其帮凶法》与国际法完全符合。基于种族原因,种族灭绝罪行不受“追溯效力禁止原则”的限制,这一点已经通过纽伦堡审判和随后其他国家的法律得以确认。因此,笔者认为对以色列建国之前发生的大屠杀以建国后制定的法律予以惩罚也是合理的。纽伦堡审判结果是,即使是上司或国家下的命令,只要是反人类罪行,对该命令的执行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在纳粹统治下也有不少不服从命令而保住官职的官僚,与此相比,积极主动执行命令的艾希曼更不能逃脱罪责。只是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非法逮捕艾希曼,并未经正常出入境程序将其押回以色列之后在以色列法院进行审判,在这一点上未免存在着一些问题。要履行合法程序,以色列政府理应向阿根廷政府请求刑事司法配合,由阿根廷调查机构根据阿根廷法官签发的逮捕令逮捕艾希曼并将其遣送回以色列。由于在逮捕和遣送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行为,因此部分证据无法得到认证,由此围绕以色列法院无视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判决是否合理的问题成了人们议论的话题。以色列法院声称阿根廷已经撤回针对非法绑架而提出的抗议,并表示已经交付审判的人不能以逮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审判。据此,以色列还是对艾希曼作出了有罪判决。
最后我们再思考一下,大屠杀是在什么样的体制下以什么样的心态发生的问题。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国民认为最高统帅的决定就是自己的决定,在狂热和欢呼声中忘记了自己也是犯罪行为责任主体之一的事实。纳粹主义者的基本信念是“将万人对万人的斗争看作人生的终极真理,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就是万物秩序的特征”,这种信念相当于“社会进化论”的极端形式。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法律体系仅仅是维持和发展由拥有共同理想的人组成的社会的工具而已,而他们声称的给国民以思考自由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前提也不过是一个幌子而已。
在权力结构变得复杂,市场经济已经普遍化的现代社会里再也不会发生像大屠杀那样的罪恶。然而,随着生活的所有领域里竞争变得普遍化,效率和成果变得重要的价值,人们便不知不觉地加入到了以各谋其生的观念在官僚等级秩序中只做属于自己分内事情的忠实的“毫无思想”之行列。正因为有了这些人,很容易发生谁都不愿意思考、谁都不愿意负责的“微小之恶”。只有所有人都承认个人的特性和差异并与别人沟通时,人类才能成为有尊严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