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后,国民政府着手处理了中日战争的一些善后事宜。
一 遣返日俘、日侨
中国战区接受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立即开始进行遣送日俘、日侨回国的工作。
日本投降时,中国战区共有日俘120多万人、日侨约80多万人,总共200多万人。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对日俘、日侨采取宽大政策,未按通常对待俘虏的办法处理,仅予分别集中,以便管理和遣送。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安排日俘、日侨集结地点为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含汉口)、广州、雷州、海口、汕头、厦门、海南、基隆、高雄,共12处。东北地区则经由葫芦岛遣送。向港口输送,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向日本输送,水运由美国第7舰队担任。
中国政府出于道义,准许日军官兵和日本侨民回国时携带一定的款额和行李。由于日俘、日侨人数很多,输送能力有限,日俘、日侨短期内滞留中国期间所需食粮和生活供应由中国负担。1945年11月,中国政府为此专门拨付100亿元,备采购供日俘、日侨所需食粮。
当时以美国登陆舰85艘、自由轮1艘和一部分日船运送遣返人员。1946年6月底运送工作大部完成。至年底,中国遣送日俘、日侨工作告一段落。据统计,战后华北、华东、华南、东北及台湾总计遣送日俘、日侨320余万人。经由葫芦岛一处遣返的就有105万余人。
二 审判战争罪犯
对日战争结束后,盟军最高司令部于1945年9月11日下令逮捕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争罪犯。11-12月间又3次下令逮捕日本战犯,共逮捕前日本首相小矶国昭等战犯70余名。1946年1月19日,盟国最高司令部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5月3日起,在东京开始审判日本战争罪犯。1948年11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出判决:对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判以绞刑,11月12日处刑。东京审判未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
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后,中国也开始了审判日本侵华战争罪犯的工作。除盟国特设机构审判之战犯外,凡由国际引渡及在中国战区内逮捕的最重要的日本战犯依法审判,予以惩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分设于南京、上海、汉口、广州、沈阳、北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国防部于上海设战犯管理处。至1948年6月底前,全部战犯处理工作大致完成。
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纵兵屠城,被判死刑。日本占领香港时,任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连续放逐非军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南京大屠杀中疯狂杀人的日军军官、在会攻南京时连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达300余名的田中军吉,和以杀人比赛为乐的向井敏明、野田毅3人被处死刑。平顶山大屠杀案主犯久保孚被判处死刑。积极从事侵华战争,在香港、广东纵兵屠杀俘虏伤兵及非战斗人员的原华北驻屯军参谋长、第23军司令官酒井隆亦被判处死刑。
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于1949年1月26日由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以下述理由判其无罪:(一)日本侵华战争中南京、徐州、长沙和港粤等地区的日军重大屠杀暴行与他无关;(二)1945年1月26日受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至日本投降的8个月中,散处各地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三)日本政府投降后他立即停战,策划就范,率百万日军听命纳降。
苏联军队在歼击关东军的过程中俘虏了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细菌战部队)的军官,了解到日本特种细菌部队为进行细菌战、毒气战,用人体作活体试验的罪行。有关细菌战、毒气战方面的罪行,东京审判未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1949年12月,苏联滨海军区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细菌战战犯,对山田乙三等12名细菌战罪犯判刑。1950年2月1日,苏联政府致美国、英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照会,提议将裕仁天皇、石井四郎等5名最大的细菌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同意。但当时处于“冷战”年代,美国、英国并未支持苏联的提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审判,最后作出判决。
三 审判惩处汉奸卖国贼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投靠日本侵略者,组织伪政权、伪军,叛国投敌的卖国贼进行了审判惩处。
1945年9月26日,军事委员会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下令拘捕汉奸,查封逆产。10月1日,蒋介石令由军事委员会军事调查统计局负责拘捕汉奸。
各地从9月起开始拘捕汉奸要犯。曾任北平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首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的王克敏于10月6日在北平被捕,12月25日在狱中服毒自杀。
从1945年11月起至1947年10月,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法院先后审理了2.5万多件汉奸案件。1946年4月12日,曾任汪伪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的缪斌被判处死刑。汪伪政府的主要人物陈公博、褚民谊(伪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外交部长)、梁鸿志、梅思平、林柏生、丁默村等被判处死刑。汪精卫叛国投敌的同谋、其妻陈璧君被判处无期徒刑。汪伪政权最高国防会议秘书长、中央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财政部长、警政部长周佛海先于1946年11月1日被判为死刑,因日本宣告投降后国民政府曾指令周佛海、丁默村、任援道等在上海、浙江一带维持地方治安,稳定金融,以等待接收,1947年3月26日,以国民政府主席令将周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1935年即投靠日本、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的殷汝耕于1946年10月31日被判处死刑。
1950年7月31日,溥仪等伪满洲国战犯由苏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9年9月14日,溥仪获特赦释放。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分批释放了原“满洲国”战争罪犯。
四 对日索赔
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使中国遭受了极为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中国政府有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1945年11月,中国政府研拟《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确定基本原则:日本对我赔偿应以实物为主,凡在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列岛)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分。日侨此项私产损失,由日本政府负担之。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分。日本应归还劫物:日本应将自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夺去之一切公私财物,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日本侵略对中国造成的损失巨大无比,中国政府在中国本部所接收之日本政府及私人资产依最高额估计,亦仅抵全部战争损失之沧海一粟。
由于抗日战争结束后发生了国共内战,中国抗日战争中军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调查统计始终未能全面进行,有关数据各种记载不一。据中国军事科学院记述,这次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达3500万人以上,中国直接财产损失600余亿美元,战争消耗4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
对日索赔问题,因盟国对各自应得份额的要求不易协调,后美国提出:在整个赔偿问题未解决前,就远东委员会通过的临时拆迁方案,将受管制的日本可供赔偿物资的30%先行分配给中、英、菲、荷4国。先期拆迁移充赔偿的日本工厂的设备,经再三交涉,中国仅可得30%,美方允以美方应得的6%给中国,故中国可得36%。
由此,中国陆续获得日本临时先行赔偿的部分实物,包括一些兵工机器设备和残破舰艇,将其运回国内,但数量很少,且运回的设备有许多并无保留价值。至1949年,美国决定推迟先期临时拆迁日本工业设备的实施,盟军总部下令停止拆迁,故中国从日本所获得的物资赔偿寥寥无几。
至于日本劫夺中国物资的归还方面,中国所能收回的极少,损失殊大。
1951年9月,由美国为主导,联合英国等国在旧金山召开盟国对日媾和会议。在对日作战时间最长、蒙受战争祸害最重的中国未有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对日交战国签订了对日和约,除规定日本应对受害国提供技术性劳务性服务、帮助修复损害,日本及其人民在盟国境内的财产权益由该盟国处置外,签约盟国放弃对日赔偿要求。1952年4月,早已失去大陆、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权在台北与日本签订了对日和约。根据旧金山和约的原则,国民党政权在日本利用中国未统一的形势要挟下,放弃了对日索赔的要求。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声明,对上述两个和约均不予承认。至197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建交,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也表示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联合声明未涉及民间赔偿问题,后来,海内外中国人对日索赔活动绵延不断,成为中日战争的遗留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