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滇案的发生
云南边疆危机是19世纪中叶以来英法两国展开从中印半岛打通中国西南大门而竞争的结果。
早在1824年,英国发动了第一次侵缅战争,强迫缅甸割让缅甸南部沿海的一些地区并同意订立商约。1852年,英国再次发动侵缅战争,占领了下缅甸,并于1862年将其所控制地区合并为英属缅甸。1858年,曾参与第一次侵缅战争的英国退伍军人理查·斯普莱上尉上书英国政府,建议修筑一条从缅甸仰光通往中国云南边境思茅的铁路,全程约500英里,即所谓的“斯普莱路线”,并要求英国政府在正在签订的《天津条约》中明确写上由英国修筑这条铁路的条文,认为通过这条铁路可以使英国的商业在中国的内地“胜利地作一切将来的竞争”,使英国在云南保持优越地位,以“补偿俄国在北方所得和法国在南方的图谋”。经英国政府印度部催促印度政府勘查后,发现这条线路距离遥远,沿途皆荒山野地,人烟稀少,在工程技术上难以进行,才不得不作罢。
1868年,英属印度政府派遣英国驻缅都的政务官斯莱登率领一支50人的探路队,经缅甸的八莫,沿着中缅传统的商路,跨过中缅边界,到达云南的腾越(今腾冲)。这支探路队沿途测绘地形,记录气象,调查人口,考察风情,证明八莫商路可以通行,并提出了修筑一条从八莫到腾越、长达130英里的公路或铁路的计划,以使英国不仅“能有效地开发云南的资源”,而且可以“与中国西南的财富和资源能发生直接联系”。
在英国探路的同时,法国也派遣探路队探寻从越南通往云南的道路。还在1862年,法国强迫越南订立了《西贡条约》,吞并了西贡等越南南方地区。1866年,法国的一支探测队在特拉格来与安邺率领下从西贡出发,探测经湄公河(澜沧江下游)进入中国的路线,因发现澜沧江上游不能通航,又转而注意利用红河进入云南的路线。1871年,法国冒险家堵布益借口为云南当局代购军火,查勘并证实这是一条可以从云南经红河进入南海的航道。后在法国当局的支持下,企图以武力包揽红河上的运货通商利益,与越南当局发生冲突,法国驻西贡总督派安邺以解决冲突为名,率兵侵占河内。越南政府邀请刘永福率领的黑旗军前往救援,击毙安邺,使法国企图经北越侵入云南的计划暂时受挫。
英国面对法国图谋中国的行动,更加重视开通缅甸通往云南的路线,以便保持自己在华的优势地位。曾一度笼络当时的云南回民起事首领,以便乘机进入云南,但随着1873年云南回民起事最后失败,英国殖民当局的阴谋暂时未能得逞。
1874年初,英国在印度和缅甸的殖民当局决定派遣柏郎上校,在黄河新道的探勘人伊利亚斯和外科医生兼博物学家安德逊博士的协助下,率领一支拥有武装的193人的“第二次远征部队”,计划从缅都曼德勒北上经八莫,越过中缅边界进入云南。英国驻印度总督指示“探路队队员负责尽量搜集旅途经过各地的情况、资源、历史、地理和商务的情报,以及他们有机会和办法可以观察到的一般事物或科学兴趣的资料”,并特别要求柏郎注意调查鸦片在中国的消耗情况及其吸食影响对中国人口的影响。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以英国三四名官员由缅入滇游历为名,向清政府总理衙门领取了护照。7月,派遣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翻译员马嘉理前往中缅边境接应。
8月,马嘉理从上海出发,沿长江西上,经汉口、湖南,取道贵州,进入云南。除在黔东镇远登岸时被当地民众所阻、所乘船只被烧毁外,沿途都受到当地官员的护送,到达昆明后,署云贵总督岑毓英还特令地方官员给予接待和护送,马嘉理也满意地记录道:“此番旅行,感觉舒服,很像王侯巡幸一样。感谢总督的款待和他对于所接待的英员那种崇高的特有的责任感。"1875年1月17日,马嘉理到达八莫,与两天前抵达此地的柏郎会合。
2月16日,柏郎的“远征队”在马嘉理的带领下出发,经两天的行程,到达中缅边境。柏郎派马嘉理前往侦察,马嘉理即率随从十余人进入中国境内30余公里的腾越厅南甸土司属地蛮允街(今盈江县芒允镇)。蛮允是中缅商路上的一个马站,街上的数百家商民多是从腾越、永昌等地迁来的汉人,坝区农村居住的是掸族(今称“傣族”)民众,西面山区居住的是克钦族(今称“景颇族”)民众。因经历长期战乱,当地民众对外来的武装队伍一直怀有疑惧,马嘉理进入蛮允的行动自然也引起了当地民众的警惕。2月21日,当民众得知马嘉理将南下迎接柏郎的远征队来蛮允时,立即进行阻拦。马嘉理不听劝阻,反而开枪威胁。愤怒的民众当场将马嘉理和5名随行的中国人打死。这事件被称为“马嘉理事件”。
在马嘉理被杀的当天,柏郎所率远征队已进至距蛮允以南约15公里的班西山下。22日,闻讯前来的当地各族民众2000余人将柏郎的远征军三面包围,柏郎率部先是凭借洋枪拼命抵抗,继则焚烧森林以隔断前来的民众,最后被迫退回缅甸八莫。马嘉理被杀和柏郎受阻一般也称为“滇案”。
二 中英外交谈判
柏郎率远征军非法进入云南境内,本是侵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行径,当地民众打死马嘉理也属于正当的自卫还击。英国却故意将马嘉理事件扩大,对中国进行外交和军事威胁,以达到其多年来企图打开中国西南大门的目的。
1875年3月3日,英国政府接到印度总督关于滇案的来电后次日,外交大臣德比即命令威妥玛向清政府进行交涉,并提醒他“应立即记住印度政府派遣柏郎上校所带队伍到云南的目的”,也就是要注意实现英国入侵云南的计划。19日,威妥玛正式向总理衙门提出六条书面要求:(1)中国政府派员前往腾越对事件进行调查,英国使馆和印度当局得派员参与此项调查;(2)印度政府可以再派一支探测队进入云南以完成探测任务;(3)赔款15万两;(4)中英应立即商定如何实施1858年《天津条约》第四款关于“优待”外国公使的规定;(5)中英商定办法,按条约的规定免除英商关税及子口税以外的税厘;(6)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并限48小时内答复。这六条中,与滇案有关的前三条表明,在事件还未调查之前,就提出派员赴云南“观审”、继续探测路线、赔款等要求已属无理,而后面的三条关于优待驻京公使及通商税务等问题,更与滇案本身无关。威妥玛之所以故意将两者扯在一起,显然是企图利用滇案扩大事端,达到攫取更大的侵略权益的目的。
总理衙门鉴于处理伊犁和台湾问题的教训,对滇案的处理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当即向威妥玛表示将从速通知云南地方官员进行调查。3月21日,清廷谕令云贵总督岑毓英“迅将此案确查究办”。22日,总理衙门拒绝了威妥玛提出的要求。威妥玛于是联合列强驻华公使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当时,因古巴虐待华工一事,由英、美等国公使出面调停,清政府正与西班牙进行谈判(当时古巴为西班牙属地)。威妥玛即以拒绝调停相要挟,美、俄、法、德等国也宣布退出调停,表示支持威妥玛提出的关于赔款和有关处理马嘉理案的要求,但没有支持其有关优待公使及通商税务的要求,因这些问题也涉及各国在华利益,故不愿英国单独处理。威妥玛不得不改变谈判策略,向总理衙门只提出前三条,即要求发给护照,以便英国人前往云南“观审”、准许英国重新从印度派探路队由缅甸进入云南,赔款15万两送交英使,并由英国政府分配处理。总理衙门表示同意英国另派探路队来滇,赔款则应根据被抢行李的实际损失酌量偿还,但拒绝了英国派员往云南“观审”。3月28日,威妥玛以断绝外交关系相威胁,要求总理衙门在3月29日子刻前必须发给护照,交付赔款,并出具无英员观审不得审讯或惩处凶犯的书面保证。总理衙门除了要求限期展延一天外,表示妥协,于30日晚将护照4件(赴滇观审英员2件和另派探路员2件)送交威妥玛,这使英国获得对内地有关英人案件的调查和审讯的干预权。总理衙门提出给马嘉理家属恤金3万两银,威妥玛则表示不能接受这一赔款数额,声言要由英国政府来裁夺施行。
4月3日,威妥玛离京赴沪,以便于及时与英国政府联系(当时只有上海可与伦敦通电报),同时等待柏郎前来,以便进一步编造滇案的材料,伺机扩大事态。6月9日,威妥玛会见了柏郎,根据提供的材料,编造了关于滇案的详细报告,但找不到证据将滇案与清朝官方联系起来。同一天,京报刊出令湖广总督李瀚章前往云南查办的上谕,威妥玛立即派使馆参赞格维讷去武昌见李瀚章。据格维讷的报告,李瀚章自称此行只负责查办马嘉理案,而不负责调查柏郎被阻一事。威妥玛即以此为借口,指责清政府没有彻底解决滇案的诚意。7月底,他一面派中文秘书梅辉立赴京向总理衙门质问李瀚章赴滇的使命,一面亲赴天津找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交涉。8月3日,威妥玛见到李鸿章,指责清政府办理拖延,竟然扬言:“中国改变一切,要紧尤在用人,非先换总署几个人不可。”随后向李鸿章提出了七项要求:(1)优待驻京公使。(2)朝廷谕令通商口岸及内地各处一律遵守条约。(3)总理衙门应保证派员护送格维讷安全到达云南蛮允(芒允);如其赴仰光,则须护送到八莫交界处。(4)将来印度另派员前往云南时,亦照样护送。(5)立即奏请朝廷,降旨责问岑毓英为何案发半年之久尚无详情奏报;奏折和上谕应由京报刊出,如述及“英国”二字必须抬写。(6)清廷派钦差大臣赴英致歉,此使臣赴英途中经过印度,当与印度当局商议滇缅通商办法。(7)派使臣赴英的上谕必须在京报刊出。在与李鸿章的谈判中,威妥玛一再以绝交和武力相威胁,坚持要全部满足其提出的条件。李鸿章认为既然“立意不愿开衅”,便建议总理衙门“酌允给一二事,俾威使得有转场,再劝其进京随事妥议”。于是清政府再一次妥协,同意护送维格讷等去云南,派兵部侍郎郭嵩焘为赴英使臣,允许责问岑毓英,但不公开发布谕旨,谕令李瀚章赴云南将柏郎被阻之事一并查实奏报;其余优待公使及通商等事宜,则留待威妥玛回京后再行商议。8月30日,威妥玛前往烟台与英国驻华海军司令赖德商议,决定:如清政府拒绝英国所有要求,即断绝外交关系并采取军事行动。9月7日,准备返回北京的威妥玛又向李鸿章威胁说:“我进京后,设有别国使臣出为调停,我不能准,惟照我的主意行事。”威妥玛表示了一意孤行的态度。同一天,清廷加派总理衙门大臣薛焕赴云南帮同查办滇案。
威妥玛回到北京后,继续与总理衙门进行谈判。9月22日,他就优待公使、各口通商和云南边境贸易这三个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关于优待公使问题,包括驻京公使随时觐见皇帝、近族王公与外使往来、禁地准许外使游历以及各部院大臣与外使往来等四条要求,企图用西方的准则来指导清政府与外使的关系,以便英国更容易对清政府施加影响。总理衙门拒绝了前三条,仅同意了第四条。(2)关于各口通商问题,包括税单对于中外商人应一律有效;整顿厘税,租界内先禁抽厘;沿海、沿江、沿湖各地添设口岸;鸦片税收,各口划一章程,统由海关征收等四条。(3)关于云南边界贸易问题,则要求清政府饬令云南当局与印度或英使所派官员商订贸易章程。在这些问题的谈判过程中,威妥玛又节外生枝,要求清廷明降谕旨,令各省保护持护照游历的外国人。10月上旬,清政府对威妥玛作了妥协,重申了保护外人的命令,并同意责成总税务司赫德提出改进中英贸易的报告后再行商议,中英双方派员会勘云南边界贸易情形。英国政府以威妥玛威迫清政府退让有功,特于11月授予其爵士勋位。
中英间的谈判实际上包括滇案本身、优待公使及商务税厘三个方面内容。滇案本身,清政府必须等待李瀚章、薛焕查办结论奏报朝廷后才能决定处理方案;公使往来一事,虽然部院大臣会同总理衙门大臣于是年旧历新年之际与外国公使互致祝贺,但关系没有进一步发展;商务税厘问题,赫德于1876年1月23日提出报告,因内容涉及通商、司法、行政诸多关系,清政府必须通盘考虑才能作出最后决定。而威妥玛则认为必须进一步施加压力,才能迫使清政府尽快满足英国的要求。1875年底及次年初,他一再要求本国政府向中国增派军事力量。2月初,英国政府派海军上将蓝伯率领军舰4艘由印度开往中国,以作为威妥玛谈判的武力后盾。
清政府感到这八项要求对中国损失太大,不能全部答应,只原则上同意有关滇案各条;有关通商的要求,最初只同意增开宜昌一口,不同意在大理、重庆派驻领事及“口界”免厘。每当清政府对英国的要求提出异议时,威妥玛便故伎重演,以将岑毓英等官员提京重审滇案及他本人将离京去沪相要挟。清政府不愿谈判破裂,便请赫德出面调停。在赫德的游说下,清政府又允许增开北海、温州为口岸,威妥玛方答应留京继续谈判,同意总理衙门邀请各国公使一起讨论厘金问题。同时,他又要求慈禧太后召见,亲自就滇案向他表示歉意,或由部院大臣赴英使馆宣布致歉的上谕,实际上是重提优待公使的问题。这一要求被总理衙门拒绝。
威妥玛对清政府仅一步步退让而不全部满足其要求的态度十分不耐,便于6月15日离京赴沪,以示决绝,致使双方谈判中止,同时又通过赫德向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7月17日,赫德致书李鸿章,一面以英国将出兵干涉谈判相威胁,一面提出由李鸿章“奉全权便宜行事之谕旨”,在烟台与威妥玛重开谈判,并称“此系尽头一著,若不照此议,实无别项和睦办法”。清政府惧怕谈判绝裂而导致英国付诸武力,于7月28日明令李鸿章赴烟台与威妥玛重开谈判。
三 烟台条约订立
1876年8月21日,中英烟台谈判正式开始。在此之前,英国飞游舰队已驻扎在与烟台邻近的大连。26日,英国海军司令赖德和蓝伯又乘兵舰来到烟台,显示其以炮舰配合谈判的一贯策略。这次谈判也引起列强各国的关注,俄、美、法、德、奥匈及西班牙等国公使也以避暑为名,云集烟台。对于英国来说,必须迫使清政府在承认威妥玛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尽早了结。一方面当时因巴尔干危机,英国在近东地区的权益正面临俄国的挑战,英国政府已训令威妥玛从速解决滇案;另一方面威妥玛也感到谈判若久拖不决,可能导致列强各国的干预而产生不利于英国的后果。
谈判一开始,威妥玛仍将议题归结为滇案本身、优待公使和通商税务三个方面,并从坚持要求将岑毓英等人提京重审入手,以迫使李鸿章让步就范。李鸿章事先已接到朝廷严令,不得接受将岑提京的条件,因而予以拒绝。威妥玛明知清政府不可能同意这一要求,之所以还要反复提出,因为在他看来,“这项要求具有这样的便利,即当众承认按中国法律要求,查究一个大吏对属员犯罪所负责任,并揭发其谎报欺君的行为,是绝对公正的,我们就可以使中国政府付出高价来换取这项要求的撤回”。8月29日第二次谈判时威妥玛不仅仍然坚持提岑重审,并继续将滇案的根源归结于清政府的排外心理,扬言:“若要改变,除非照咸丰十年办法,英兵打到京城,那时或可改心。此案若问真正罪人,不是野番,不是李珍国,不是岑抚台,只是中国军机处。”当李鸿章问威妥玛究竟如何了结滇案时,他则表示若李的提议与他的意思完全相合,则可代表本国政府宣告结案;若与他的意思不合,便只有报告本国政府听候决定。言下之意,是要李鸿章主动答应其全部要求,否则便将中止谈判。
8月31日,双方继续会谈,李鸿章问威妥玛何时提出具体条款时说:“中国办事光景,你也略知,论理八条,已觉过分,你今要添,我亦不能禁止,但必须中国所能答应及我力量所能办到之事,始可商酌。”威妥玛则称过几天即可提出具体条款,又威胁地声称:“但此番所要各条,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均当包括在内,中堂必须全然答应,此案即可算为完结,不必再说提京一层。若中堂说不能商办,或看得有可商办的有不可商办的,不妨逐条说明,毋庸再议。我即由电线奏报本国请旨定夺,中堂亦可奏明回津。”再次表现出不全部满足其要求便无商议余地的蛮横态度。
9月4日,威妥玛向李鸿章口述了他的全面要求,次日又将汉文书面条款送交李鸿章,条款中除原有的三方面内容外,又强行增加进入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有关滇案和优待公使的问题,双方稍经讨论便达成协议。而在“口界”免厘及增开口岸方面,则分歧太大。威妥玛原提出在各口岸“离口百里内外”之处划定免除洋货厘金的界限,李鸿章认为“查各省厘税多在通商口岸百货鳞集之处,若准定子口界,所失过多,断不可行”。而威妥玛所要求增开的口岸数量之多,“长江一带,竟欲一网打尽,用意极为贪狡”。李鸿章与之“反复争论”,“逐日会议”,至9月11日,始达成协议。13日,《烟台条约》正式签字。内容大体分为四个方面。
一、关于解决滇案。条约基本保留了威妥玛所提八条中第一、二、四、五、七、八各项内容。条约规定:有关滇案奏折交威妥玛阅看会商;奏明奉旨后须将奏折及谕旨内容告示各省;英国得以由印度派员前往云南,并从1877年起5年之内派员在云南的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一区驻寓,“察看通商情形”,或“斟酌订期,开办通商”;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个案件的赔款总数为20万两;俟此案结时,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的国书,应即由钦派出使大臣克期起程,前往英国。
二、关于优待公使。条约有关规定实际涉及中外官方交往和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两个方面。在官方交往方面,条约规定:由总理衙门照会并会同各国驻京大臣商订礼节条款,以使中国官员看待驻居中国各地外国官员之意,与西方各国的交际情形无异,且与各国看待在外之中国官员相同。在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方面,条约规定:总理衙门照会并会同各国驻京大臣,就各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议定划一章程;凡内地各省地方及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可派员前往该处观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由被告所属国的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原告所属国的官员可前往观审。
三、关于通商事务。此项各款是以威妥玛所提八条中第六条为基础,内容则更加具体化并有所扩充。主要有:(1)租界免厘。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未划定租界的各口应当划定;进口鸦片的关税与厘金则在海关一并缴纳。(2)增开口岸。条约规定中国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六处为停泊码头,即准许轮船停泊,上下客商货物;重庆“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但轮船未能上驶之前,不得作为通商口岸。(3)领半税单。洋货运入内地,不论华商洋商,都可请领半税单照。
四、关于另议专条。条约规定:英国明年派探路队从北京起行,前往遍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由内地四川等处入藏,以抵印度,总理衙门将“察酌情形”发给护照并知会各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倘若另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总理衙门仍将发给护照并行文驻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员妥为照料。
《烟台条约》的订立曾被西方人称为“中国对外关系史中的第三阶段,重要程度仅次于1842年和1858年的条约”。对于英国来说,获得了入侵我国西南边疆的所谓条约权力,也部分地实现了多年来扩大在华通商特权的意图。对于中国来说,它既是中国西南边疆危机加深并逐步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显著标志,也是中国西南地区被迫面对西方、走向近代的一个重要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