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语言的规则更精确,并且每一个人都能遵守它们,我们就会减少很多误解。花了一个小时争论“女权主义”,你结果发现你们只是在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这个词,其实你们根本上的观点是一致的。你以一种开玩笑的方式戏弄朋友,但对方却很认真地对待并且觉得被冒犯了。
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人们对同一消息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奥格登和理查兹(Ogden & Richards)在他们著名的“语义三角”理论中说明了这一点。这个模型表明,在一个词和它所代表的事物或观点之间,仅存在一种间接关系(用虚线表示,见图5-1)。
图5-1 奥格登和理查兹的“语义三角”理论
奥格登和理查兹的模型过于简单化,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词都指向物理事物或“所指物”。例如,一些所指物是抽象的概念(如“爱”),而另一些(如“生气”或“兴奋”)甚至都不是名词。尽管存在这些缺点,“语义三角”还是很有用的,因为它清楚地揭示了一个重要原则:意义存在于人,而不是文字。因此,沟通者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他们用来交换信息的文字达成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沟通——至少是有效的沟通——需要我们对语言的含义进行协商。这又把我们带回到一个熟悉的主题:意义存在于个体之内,也存在于个体之间。语言既包含个体赋予每个字词独特意义的功能,也包含文化共同创造和分享意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