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明末农民战争是以天启七年(1627)澄城农民反抗官府的暴动揭开序幕的。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对立面出现于政治舞台的农民起义军,从一开始就是朱明王朝赋税政策的反对者。起义军的主要来源是那些在封建统治下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农民。他们的逃亡和参加起义,本身就是对明王朝赋税政策的一种消极或积极的反抗。随着觉悟的提高,起义军逐渐由抗暴图存发展到以救天下为己任。在李自成起义军发布的文告中,声讨明王朝横征暴敛始终是重要内容之一。崇祯十六年正月,李自成起义军向湖广黄州进军时发布的《为剿兵安民事》檄文义正词严地说:“明朝昏主不仁,宠宦官,重科第,贪税敛,重刑罚,不能救民水火,日罄师旅,掳掠民财,奸人妻女,吸髓剥肤。本营十世务农良善,急兴仁义之师,拯民涂炭。”[25]甲申二月,明大学士蒋德璟上言:“闻贼中鼓惑愚民,皆指加派。”[26]同年,起义军在山西发布的《永昌元年诏书》,全面地揭露了明朝罪恶,其中一条就是“征敛重重,民有偕亡之恨”。下文说:“朕起布衣,目击憔悴之形,身切痌瘝之痛。念兹普天率土,咸罹困穷;讵忍易水燕山,未苏汤火。躬于恒冀,绥靖黔黎。”[27]顾炎武转述起义军传布的“伪示”里也有“反毁我先帝加派”[28]等语。直到进入北京后,李自成在召见明降臣时还说:“我只为几个百姓,故起义兵。”[29]由于统治阶级对农民革命文献的毁弃,给我们做全面地研究造成很大的困难。比如从一些当事人的记载里知道李自成撤出北京前夕举行即位典礼的时候曾经由吏、户、礼、兵、刑、工六政府分别发布敕书,明朝官僚杨士聪就亲眼看过户政府的敕书,说其中“皆钱粮事,与各曹无涉也”[30]。可惜,直到目前还没有发现这份珍贵的文献。李自成起义军对明王朝赋税政策的批判主要不是文字,而是行动。在起义前期,他们敌不过占优势的官军,在地方上站不住脚,也就谈不上建立自己的政权和实行自己的政策。那时无所谓赋税政策,解决军队供应的办法不过是吃大户、打粮。费密《荒书》记自成初起时“率本地少年挖人藏粟,散粮于众,遂为小贼首”。崇祯八年十二月至九年正月,李自成和满天星、六队、争功王四部起义军围攻陕西韩城县时,“掘窦窖以觅食,而藏粮于地中者尽为贼得矣”[31]。直到崇祯十五年李自成、罗汝才联军进攻开封时,打粮仍然是筹集军食的主要办法。

就地打粮不能算是一种赋税政策。它凭借革命的暴力从地主阶级手中夺得粮食,除了解决起义军战士的口粮以外,剩余部分用于救济当地贫民。这是一种平均主义的措施。它当然已经包括了“不纳粮”的因素,一方面起义军战士和随军家属早就不承担任何封建赋税和差役;另一方面他们到达的地方,封建官府或是被摧毁,或是作鸟兽散,在一段时间里也谈不上征收赋税。但是,起义军那时还处于流动作战阶段,他们起营开拔以后,封建官府随即恢复,继续推行包括追比钱粮在内的压榨政策。

到崇祯十五年后期,起义军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战役,歼灭了明王朝的大批官军,在河南站住了脚,李自成就开始派遣官吏,建立各级地方政权。三年免征的政策就是在这时提出来的。我们现在并没有看到李自成发布三年免征的文告,史籍中有记三年免征的,有记五年免征的,也有记“给复一年”[32]的。鉴于三年免征见之于当时明朝官僚的奏疏,并有地方志为证,应当说比较可靠。从实际情况来看,从崇祯十五年下半年到十七年(即大顺永昌元年,清顺治元年)六月大顺军撤回西安为止两年中,李自成起义军和它建立的政权是不征收赋税的。这在许多文献里有明确的反映。例如张岱记崇祯十五年李自成称“奉天征讨文武大将军”[33]后,“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吾父,**一女者如**吾母。得良有司礼而用之,贪污吏及豪强富室,籍其家以赏军。人心大悦,风声所至,民无固志。故一岁间略定河南、南阳、汝宁四十余州县,兵不留行,海内震焉。时丧乱之余,白骨蔽野,荒榛弥望。自成抚流亡,通商贾,募民垦田,收其籽粒以饷军。贼令严明,将吏无敢侵略。明季以来,师无纪律,所过镇集,纵兵抢掠,号曰打粮,井里为墟。而有司供给军需,督逋赋甚急,敲扑煎熬,民不堪命。至是陷贼,反得安舒。为之歌曰:‘杀牛羊,备酒浆,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由是远近欣附,不复目以为贼”[34]。

崇祯十六年七月初三日,山西泽州沁水县贡生张道澄奏:“近读邸报,知闯贼已屯荆襄,献贼盘踞蕲黄,蠲租取士,设立伪官,逆谋叵测,势甚咆哮。”[35]

次年,起义军进入山西,“晋民倡乱者皆传贼不杀不**,所过不征税,于是引领四望”[36]。

“(山西)小民惑于不征粮,不杀人,不**掳之伪示,日盼贼来。”[37]

甲申五月,明兵部职方司主事凌在檄文中说:“迹今逆贼所恃,无过假义虚声。假义则预免民租,虚声则盛称贼势,以致浮言胥动,举国若狂,愚懦无知,开门揖寇。”[38]

这类史料还有不少,充分证明大顺政权宣布的三年免征政策传遍了整个黄河流域。大顺政权的极盛时期是甲申三月至四月,这时它管辖的地区包括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几乎八个全省和湖北、江苏等省的部分地区。根据对这些地区府、州、县志普查的情况也完全可以断定,大顺政权在甲申六月以前是不征收赋税的(个别例外,将在下面加以说明)。

在肯定地指出李自成起义军及其政权宣布和实行了“三年免征”政策的时候,需要弄清其在免征期间依靠什么办法来解决自身供应的问题。从现有材料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当地居民支援。崇祯十六年二月,明总兵左良玉、陈可立、方国安在揭帖中说,“中州民竞送马骡粮草,贼遂以日盛日强”[39]。《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十五也记载,崇祯十五年底“谷城、光化、邓州、淅川一带,闯贼尽置伪官,寨民供其刍粮”。这类记载表明,各地农民把起义军看作自己利益的保护者,主动地提供骡马粮草。史料中还可以看到起义军拿出钱财向居民换取军用物资的记载,如张鼎延在崇祯十三年底李自成起义军攻克永宁时就亲自遇见本县人“持贼渠令箭为买马”[40]。我们知道,农民军在转战过程中缴获的银钱相当多,而李自成长期实行一条禁令是不准起义军战士私藏金银。由此可以推知,起义军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向地方居民购买粮食等物资,应当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二)没收明宗室和贪官污吏的家产。这是起义军粮饷的一个重要来源。前引张岱所记“贪污吏及豪强富室,籍其家以赏军”,就是一个例子。此外,起义军攻克州县时也可以从明政府仓廪库藏中缴获为数不等的粮食财物。

(三)屯田。崇祯十六年正月,明给事中李永茂在《襄阳再陷疏》中说到起义军“占襄阳地土耕种,禁杀人,偿命,且约杀牛一只,赔马十匹。……又刘、贺二贼将南阳以南并西北楼寨庄田俱已占完”[41]。同年,明巡视陕西茶马御史徐一抡在题本内也说,起义军在“襄阳盖房扎营,委官种田,明有久据之志”[42]。九月,李自成还“留后营屯种于襄城、郏县”[43]。这些是组织起义军战士进行军屯的例子。另一种方式是民屯,即如前引张岱所记“募民屯田,收其籽粒以饷军”。崇祯十六年二月,明湖广郧阳府监纪推官朱翊辩奏本中说,“贼又给牛种,赈贫困,畜孽牲,务农桑,为久远之计”。结果是“民皆附贼而不附兵,贼有食而兵无食”[44]。这是起义军在给予大土地所有者以严重打击之后组织流亡农民恢复生产的例子。关于屯田的具体情况,目前限于材料说不大清楚。看来是在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通过屯田既解决屯种者的口粮,剩余部分又可供军用。这点从下面一件史料里可以略窥消息:崇祯十六年“有献策于凤都曰闯贼之可灭者七:……一曰地荒乏食也,邓、襄以南荒芜十七八,南阳以北一片蒿莱耳。既设伪官,不便攘夺,贼营尤自窘迫。百姓观坐,不欲耕出守业。闻贼欲取江南、河北牛只屯田皖(宛)、叶。如能扰之不得耕,立枵腹矣”[45]。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都带有一种应急性质,同普遍地征收赋税存在明显的区别。

(四)其他变通办法。在大规模的战争正在进行的时候,起义军及其政权有时会因为粮饷缺乏或对敌斗争的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崇祯十六年正月,李自成起义军占领湖北云梦县,改县名为固州,任命了州牧和掌旅,“苛征粮饷,违限者戮”[46]。同年,起义军在荆州府,“初言三年不征粮,愚民信之。方秋乃亩输三斗,过此则哨官游骑下乡打粮,随其多寡半分之,络绎不绝”[47]。这类材料如果孤立地看,容易形成起义军及其政权早在崇祯十六年初就已经建立了赋税制度的印象。但是,把它们放在当时和稍后更广阔的范围内来观察,可以断定这不是以起义军领导集团制定的“赋税政策”为依据的行动,而是当地驻军和政府的权宜之计。上引史料应当怎样解释也还值得研究。如在云梦县“苛征粮饷,违限者戮”,究竟是根据赋役册子一律征收呢,还是责令官僚地主缴纳呢?就没有交代清楚。荆州府的例子先是说按照起义军的统一政策宣布“三年不征粮”,不久却“亩输三斗”,后来竟干脆“下乡打粮”,不问多寡一律拿走一半。这正说明它不是一种正规的赋税制度。“亩输三斗”不见于其他各地,大约是当地驻军或政府在粮饷上遇到困难临时想出的办法。至于在军事行动之际,抢收敌我双方争夺地带的粮食作物就更不是什么赋税政策了。例如三攻开封时,起义军和官军都争先抢割城外的熟麦;甲申四月大顺军路应标、冯养珠围攻郧阳,“麦熟,贼尽割之”[48]。这都是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既补充了自己的粮食供应,又增加了对方的困难。

崇祯十六年十月,李自成起义军占领西安以后,形势发展很快,军队数量迅速增加,政权机构普遍建立,原先那种凑合着过日子的办法不适用了。在财政困境面前,李自成不愿意失信于民,于是制定了对明朝官绅“追赃助饷”的政策。这一政策同吃大户、“贪污吏籍其家以当军”在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只是更加明确和具体化了。同历代封建统治者奉行的赋税政策截然相反,大顺政权把几乎全部国家经费压到了官绅地主身上。这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都是石破天惊的壮举。“追赃助饷”作为一项政策加以贯彻,从崇祯十六年底到次年五六月间,前后约有半年。就局部地区而言,实行的时间更短。如北京搞追赃助饷是从三月二十七日开始,四月初八日李自成看到反应非常强烈,亲自下令停止追赃,在押官员予以释放,前后不过十二天。畿辅、山东等地,由于大顺政权建立不久即被颠覆,实行追赃助饷的时间也比较短,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来得及实行,大顺政权就失败了。

大顺政权通过追赃助饷来解决军队和政权的日常开支,可以从下面两件档案中看得比较清楚。大顺政权河南浚县令马世聪抵任后,“先令各乡宦出饷二万两,(止纳)银一万四千五百两,收在库内,后因具文将伪将军刘汝魁贼兵请到县内,复向监生、生员等各富家索要纳银二万,止纳银四千五百两。马世聪于内扣下二千三百七十一两九钱五分,名为各役工食、抵作谷价,侵克入己。余银二千一百二十八两五分并库内先收各宦纳过银一万四千五百两,俱交与刘汝魁收了”[49]。又如大顺政权陕西中部(今黄陵县)县令陈尚新在任期间,同部总刘尔德、曹养体、武国祯等先后向在籍明朝官吏、生员追索财物,除了所得最多的一笔五百两银子准备解充军饷外,其余“各收入己”。清初审理这个案子时虽然定为贪污勒索,其实它反映了大顺政权的地方官(包括文职如州牧、县令,武职如掌旅、部总等)应得薪俸工食和其他开支都是从追得的赃银中取给。[50]在明清两代,地方官于征收赋税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起运若干、留存若干,留存部分就包括了官吏薪俸、役卒工食等开支。大顺政权实行的是免征和追赃政策,因此各地政府也是从追得赃银中起解若干,留存若干。以上就是大顺政权极盛时期财政方面的情况。

到目前为止,各种论著对大顺政权的三年免征和追赃助饷做了许多描述和分析,但还没有见到指出李自成从北京返回西安以后在财政政策上做出的改变。我以为是存在这种变化的,现将个人管见陈述如下。

1644年四月,大顺军在山海关战役中遭到惨败,接着被迫放弃北京。在形势明显逆转的情况下,黄河流域的官绅地主由于被酷拷追赃对大顺政权积怨甚深,纷纷发动叛乱。他们或是拜倒在满洲贵族建立的清廷之下,或是同南明弘光小朝廷相勾结,汇合成了一股汹涌的反对农民革命的恶流浊浪。短短一两个月时间里,畿辅、山东等地的大顺政权被颠覆,仍然处于大顺政权控制下的其他地区也出现许多不稳定迹象。李自成等大顺军领导人在撤回西安的过程中,一方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平定叛乱、加强防范的措施;另一方面从挫折当中也认识到财政收入单纯依靠没收和追赃助饷不可能持久,而且由于打击了整个官僚地主阶层业已造成树敌过多的后果。大约就在这年六月李自成等返回西安以后,大顺政权在财政政策上做了一项重大的改变,就是通令全面停止追赃助饷。前引顺治四年清陕西巡抚黄尔性题本中明确提到大顺政权中部县令陈尚新任职期间奉行对明朝官绅追赃助饷的政策,后来,“李贼通行免追比”,陈尚新竟把最后追到的一笔赃银“侵扣入己”[51]。由于大顺政权的档案被毁掉,这件清方报告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它证明李自成返回西安以后下达了“通行免追比”的命令。

就整个大顺政权来说,停止追赃助饷不致影响财政支出的需要。因为从北京等地运回的明内帑和追赃所得的部分金银数量还相当庞大。1645年正月清豫亲王多铎占领西安时,就虏获了大顺军主动放弃该城时没有带走的黄金八万四千多两、白银一百五十三万七千五百多两。[52]库存粮食也还不少,直到顺治二年六月陕西的清军仍然在吃着“流贼所遗各府州县米豆”[53]。可见,大顺中央政权手中掌握着大量财富,在管辖区缩小的情况下至少可以满足两三年以上的需要。但是,从一些迹象来看,这些财富并不一定能够发放到需要的地方去。各地既然奉命停止追赃,突然失去了财源,势必要用其他方式来代替。下面一些材料反映了各地在1644年六月以后财政来源上的变化。

顺治元年七月,清国子监司业薛所蕴启本中说河南辉县一带,“始而驱遣百姓运粮,担负之苦既已难堪。又每地一亩派银五分,追比急如星火。又按亩征解阔布,花缺布贵,敲扑就毙,人相枕籍。又科派雕以充箭翎,臣乡此鸟最少,乃至死鸱一只费银十两有余。又派打造盔甲。种种诛求,总欲置民死地”。“又来人云,山西一省地方,尽派打造盔甲。”[54]

康熙《垣曲县志》记载:“十七年正月,闯逆既据长安,称王立号,亲帅大兵自蒲州渡河,分兵北上。晋省州县各安伪官。本县伪知县麻绍遵奉贼檄拘见在乡官故宦子孙械解蒲州伪皇亲处严刑追饷。痛苦哀号,人人鼻酸,有血溅肉裂而毙者。至二月,又令阖县百姓运解米豆草束往蒲州、猗氏、临晋、闻喜四处交纳,米豆每石帮银四两,草每束帮银一钱。有担运本色而不收者。至七月,又派征钢、布、翎毛等物,每钢一两价银一钱,无处易卖,士民苦累至此极矣。”[55]

同书所收刘珍异《兵荒文》说,当地大顺政权建立之后,“士民陷于水火,缙绅囚于犴陛。解运米豆千石,可怜血竭力疲,抵蒲长途万(?)里,谁惜担负苦极。甚之取翎毛,索布匹,征钢铁,抽军役,无艺追呼,更仆难悉”[56]。

雍正《临汾县志》记载:“十七年正月二十三日,李自成自蒲州至平阳,知府张邻迎降,留五日而北。毒刑宗室、缙绅、故宦子弟、富衿百姓,迫输助饷,冤号之声不忍见闻。至二月,又令百姓运解米豆草束往蒲州、猗氏、临晋、闻喜四处交纳,米豆每石帮银四两,草每束帮银一钱。至七月,又派征钢、布、翎毛等物,每钢一两价银一钱,酷刑拷掠,无所不至。”[57]

曾任崇祯末年兵部尚书后来降顺又降清的张缙彦也说:“雕翎、鱼胶,尽派穷民;钢铁、牛角,亦入地亩……初诱百姓以三年免征,后辄百端催科。”[58]

对于这些记载,我的理解是:直至大顺军领导集团撤回西安以前,各地实行的是追赃助饷,并不征收赋税。所谓二月间“令百姓运解米豆草束……米豆每石帮银四两,草每束帮银一钱”,含义是说大顺军为了解决络绎东行的后续部队的供应,由当地政府组织百姓运送粮草到行军沿线的指定地点。米豆每石帮银四两,草每束帮银一钱,是指责令当地官绅承担群众所运粮草的价格和运费,即农民军通过追赃助饷用银钱换取农民粮草的一种方法。《垣曲县志》中“有担运本包而不收者”,很可能说的是个别官绅嫌“帮银”过高,情愿自己派人挑运粮草前往交纳而遭到拒绝。是年六七月以后,许多地方已转为派征,从征收对象和方法来看都意味着恢复了赋税制度,“三年免征”的政策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未能按照原定期限实行下去。过去,我把七月间“每钢一两价银一钱”解作大顺政权按每两钢付银一钱[59],现在看来是弄错了,应当说是派征钢的结果造成钢价上涨至银一钱。

此外,史料记载陕西麟游县大顺政权曾经“踏勘荒熟”,征收税粮,“计当时共坐阖县熟地一千五百一十六顷四十五亩,按地该粮一千八百八十三石”[60],大概也是指甲申六月以后的情况。至于《绥寇纪略》卷九所记陕西韩城的大顺政权“米豆刍茭责之民者万端”,原文明确地说了是李自成返回西安以后的情况。

依据上面描述的轮廓,谨提出三点初步看法:

(一)大顺政权的赋税政策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被明政府加派赋税逼得走投无路的农民要求解除这种如牛负重的压榨不仅是正义的,也是恢复社会生产的必要前提。

(二)“三年免征”和与此相连的追赃助饷政策体现了农民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动员广大贫苦群众参加推翻明王朝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这一政策的实行引起了地主阶级(首先是官僚地主)的疯狂敌视,导致了后来满汉地主阶级互相勾结,共同扑灭农民革命的恶果。在形势逆转的情况下,大顺政权被迫提前改变赋税政策。但是,局势已经无法挽回,李自成等人建立的政权没有能够沿着自身演变的道路成为一个新兴封建王朝,而是被淹没在地主阶级制造的血泊当中。

通过对明末以来赋税政策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当时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动向,对一些历史现象做出科学的解释。只是由于所见材料太少,许多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草写本文聊充引玉之砖,故名“初探”。

(原载于《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4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版,第563—588页)

[1] 署名为文平(顾诚先生笔名)。——编者注

[2] 康熙《三水县志》卷四《艺文》。

[3] 雍正《陕西通志》第八十六卷《艺文》二;又见嘉庆《延安府志》卷七二。

[4] 孙承泽:《山书》卷一。

[5] 《崇祯长编》卷四二。

[6] 《国榷》卷九一。按,是书记崇祯发“帑金十万赈陕西饥”,据《崇祯实录》这十万两白银出自户部和工部。但杨鹤奏疏中写作“帑金”。

[7] 《绥寇纪略》卷一。

[8] 《绥寇纪略》卷一。

[9] 《平寇志》卷之一。

[10] 吴甡:《忆记》。

[11] 《崇祯长编》卷四一。

[12] 《崇祯长编》卷四一。

[13] 《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四。

[14] 王臣直:《存恤良民以辑流寇议》,引自康熙九年《绛州志》卷四《艺文》。

[15] 王臣直:《存恤良民以辑流寇议》,引自康熙九年《绛州志》卷四《艺文》。

[16] 吕维祺:《明德先生文集》卷五《中原生灵疏》。

[17] 《绥寇纪略》卷二。

[18] 《国榷》卷九三。

[19] 《明大司马卢公奏议》卷三《辞总理五省军务疏》。

[20] 《明大司马卢公奏议》卷四《剿寇第一要策疏》。

[21] 嘉庆《三水县志》卷一三《编年》。

[22] 《明大司马卢公奏议》卷四《剿**三大机宜疏》。

[23] 《杨文弱先生集》卷之四十三。

[24] 《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十。

[25] 《平寇志》卷之六。

[26] 李清:《三垣笔记》附识,卷中。

[27] 《国榷》卷一百。

[28] 顾炎武:《明季实录》。

[29] 《平寇志》卷之五。

[30] 杨士聪:《甲申核真略》。

[31] 左懋第:《申贼掠韩城防御文》,引自《萝石山房文钞》卷二。

[32] 张怡:《闻续笔》卷一。

[33] 按:当为奉天倡义营文武大将军,至十六年改大将军为大元帅。

[34] 《石匮书后集》卷第六十三。

[35] 《明清史料》辛编,第十本,第959页。

[36] 戴廷栻:《半可集》卷一《蔡忠襄公传略》。

[37] 路之谦:《中顺大夫分守山西督粮道布政使司参议蔺公坦生殉难记略》,引自道光二十五年《陵县志》卷一六《艺文志》。

[38] 《石匮书后集》卷第三十三。

[39] 《明清史料》乙编,第十本,第980页。

[40] 张鼎延:《异井记》,见乾隆《永宁县志》卷八《杂志》。

[41] 李永茂:《枢垣初刻》。

[42] 《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第33页。

[43] 《平寇志》卷之七。

[44] 《明清史料》乙编,第十本,第963页。

[45] 《平寇志》卷之六。

[46] 康熙六年《云梦县志》卷九。

[47] 康熙二十四年《荆州府志》卷四十《备遗》。

[48] 《郧阳志》丛纪,卷八《粹录》。

[49] 《右副都御史董天机揭》,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50] 《陕西巡抚黄尔性为贪婪伪官藏匿伪印事题本》,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51] 见上引黄尔性题本。

[52] 《清世祖实录》卷一六。

[53] 孟乔芳:《孟忠毅公奏议》卷一《顺治二年六月十六日题为清报官军数目酌定经制事》。

[54] 《顺治元年七月十八日国子监司业薛所蕴启本》,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55] 康熙十一年《垣曲县志》卷一二《兵乱》。

[56] 康熙十一年《垣曲县志》卷一二《兵乱》。

[57] 雍正己酉《临汾县志》卷五《兵氛》。

[58] 张缙彦:《菉居堂文集》卷二;又见《依水园文集》前集卷二。

[59] 见拙著《论大顺农民革命政权》,刊于《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1辑。

[60] 王继文:《为乞恩查减荒粮以实国赋以存残黎事揭帖》,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