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民族的“土生土长”性、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自给自足的“自然性”,使中国人从来就注重维系本民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也就是维护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39],炎黄之血却进而成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的象征。与此相反,希腊文明社会的发端却是以炸毁原始氏族制度、否定血缘关系的神圣性作为前提的。希腊神话中充斥着反映这一巨大变革的故事。例如,世界的最初统治者、天神乌拉诺斯被他的儿子克洛诺斯所推翻,并被打成残废,失去了生殖能力;克洛诺斯为免遭其父同样的厄运,将其子女逐个吞食,唯宙斯幸免,后来克洛诺斯即被宙斯推翻,打入地狱;宙斯的统治也注定受到其子女的威胁,后由于普罗米修斯向宙斯吐露了这一秘密,他采取了措施才得以幸免。俄狄浦斯在解开司芬克斯的“人之谜”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父娶母”。奥列斯特杀母被雅典娜判决无罪的传说,则被恩格斯当作氏族裁判权被国家裁判权所取代的最好例证[40]。在这里,且让我们先来追随着恩格斯的思路,看看希腊文明的曙光是如何驱散氏族制度的阴霾而照亮着西方世界的蓝天的。

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人的国家是希腊文明的象征。这种国家被恩格斯称为“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41],它是在相当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古代氏族组织在荷马史诗中描写的“英雄时代”就已经开始瓦解。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化在中国使部落首领成为世袭的君主,导致了“天下为家”,而在希腊却“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42],这种力量最终冲破了旧的氏族血缘关系的束缚,建立起以个体家庭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其中的奥秘在于,希腊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跨氏族、跨地域的频繁交换,导致了外来居民的混杂、血缘关系的淡化,商业活动与氏族制度的日常活动直接相干扰、相冲突,因而“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43]。真正的商品交换从本质上说只能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换。炸毁旧的氏族血缘纽带的,正是古希腊的商品交换所促成的**裸的财产私有制。“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酋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44]随着商品交换的发达,动产的私有化,土地也被分割成了私有财产,这种个人土地所有制一开始就将向个人交纳的地租和向国家交纳的赋税严格区分开来,因而保证了个人对于国家的独立性。正是在这种私有制充分发展的情况下,“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45],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46],规定每个雅典公民不分部落、氏族都在国家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受那些部落法规的侵犯。可见,希腊阶级社会的形成一开始就是在商品经济冲破了原始氏族公社血缘关系束缚的基础上,以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本原则而进行的,这种适应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建立的分散的城邦奴隶制国家,其政治形式必然会日益走向商业奴隶主民主制。

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古代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中,与古希腊有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并没有发生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47]的情况;恰好相反,家长制家庭充当了专制国家的组织模式,其中,氏族血缘关系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大力加强,以便用来控制人民并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恩格斯主要是通过游牧民族的牲畜交换来说明私有制的产生,马克思也指出:“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48]但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所带来的必然是动产的贫乏,交换的不发达,在这里,家庭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既是私有的(相对于别的家庭而言),又是公有的(相对于大家庭即国家而言),而在对国家(或君王)的“纳贡”中,赋税同时也就是地租。“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9]。由于最高地主(皇帝)再没有其他地主能与他并列,他拥有一切,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的“私有”也就是“公有”(国有):人都是国家的,一切人的所有也都属于国家。但在局部的范围内,在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层次上,私有制的原则却可以暂时离开“公有”的原则而起作用,甚至使“公有”成为名义上的,私有则成为实际遵循的准则。因此我们也可以把中国古代阶级社会产生的基础视为一种隐秘形式的私有制,它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和从中演化出来的宗法制国家体制的重重包裹之下,已看不出自身的锋芒了。同样,中国古代的家庭也从来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总是与整个氏族处在牢不可破的关系网中。氏族社会也并不因这种家庭的产生而遭受到“威胁”以至被彻底“炸毁”,反而以这种家庭为模板,而在一种隐秘的形式下过渡到阶级社会和国家。这是因为在中国的农业经济中,氏族组织自古以来就承担着举办公共工程,主要是水利灌溉工程的重任,它决定着中国经济生活的命脉。夏代第一位国家统治者夏禹就是由于治水有功而被推举为王的,他的儿子启废“禅让制”立“世袭制”,就轻而易举地将氏族公有转化成了国家所有。

因此,中国的奴隶制社会与西方不同,它不是依靠战俘组成的奴隶劳动力大军和两极分化中产生的债务奴隶来充当社会生产的主力。这样形成的奴隶在中国主要是家奴和官奴,是服务性人员而非生产性人员,常被统治者当作一种浪费而加以限制[50]。反之,夏代以来奴隶主的统治和剥削主要采取某种“隶农制”的方式,即征服一个国家、一个氏族、一片地区,不是将这地区的人民赶尽杀绝(如古希腊特洛伊战争),也不是将他们掳掠一空(如亚述人征服以色列),而是使之臣服于己,在原有的土地上从事原有的农业生产[51],或缴纳一定的贡赋,或在公田上服一定的劳役[52]。的确,在两个同是农业民族而又处于相近生产水平上的大部落之间,不能想象有别的战后处理比这种方式更符合战胜者的利益了。这种“让旧居民替自己耕种土地”的征服方式,后来也延续到封建社会,成为典型的“农奴制”形态[53],它使农业民族的征服有别于游牧民族的征服,“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54]。在中国,成功的征服总是“先融合,后征服”[55],如西周那样“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56],然后才伺机取而代之。即使游牧民族如蒙古人和满族人入主中原,倘不补上“融合”这一课,其统治也绝不会长久。维护农民与土地的自然关系以及立足于其上的氏族血缘关系既然是征伐成功的前提,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当然也就是征服后的必然结果了。一方面,征服者通常按自己家族的亲疏长幼来瓜分被征服的土地和人民;另一方面,被征服者多半也是连带着他们的土地、家庭甚至整个氏族原封不动地被封赐。这些被束缚于土地之上而失去人身自由的隶农或农奴,虽然也受到监工(田畯)的严厉监督,但只要不放弃农事逃亡,则可以保持原来的姓氏、家庭、宗庙,按原来的方式娶妻生子、传宗接代。统治者不但不怕他们利用宗族关系群起反抗(只要处理得当,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反而以此作为管理和束缚他们的最方便的手段。所以,“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57]。唯一的改变是统治者换了人。这些统治者利用原始时代遗留下来的一套氏族家庭公社的传统体制和观念,将被征服者作为自己的“子民”纳入一个更大、更普遍的家长制宗法体系之中,将残酷的阶级压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家庭血缘关系的面纱[58]。在这里,君如父,臣如子,子孝、妇从、父慈对应着民顺、臣忠、君仁,各级官僚都是百姓的“父母官”。阶级关系采取了血缘关系的模式,国家组织与宗法组织同构[59]。这一体制从纵的方面看,就体现为中国人强烈的历史意识,即“祖先崇拜”。中国古代祖先崇拜之盛,堪称世界之首,它是统治者用来同化被征服民族、控制被压迫阶级的手段。统治者和征服者总是将被统治者被征服者的祖先隶属于自己的祖先神之下,进而将各方族神总归于一个共同的祖先神,排出极为详尽确凿的世系[60],以保证自身权力的一贯的神圣地位。从横的方面看,中国宗法政治体制是“家”的观念的无穷放大。中国是由“家天下”进入阶级社会的,从此,政治关系的宗法化和宗法关系的政治化就伴随始终。“国家”是以帝王为家长的大家庭,国家大事无非是皇帝的家务事;反之,每个小家庭也是国家的延续部分,政府有权干预任何家庭琐事和个人私事。这些立足于自然经济之上的小家庭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一袋“马铃薯”,“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61]。

这种牢固的宗法政治体制从奴隶制时代即已开始形成,并为中国进入封建社会而准备了现成的社会组织形式。

就这样,东西方两大民族在跨入文明社会之际,就以不同的姿态站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入口,准备朝不同的方向进发。当人类的一群脉管里沸腾着炎黄之血,同心同德地向大自然作顽强的斗争时,人类的另一群则按照杀父的英雄们所制定的法律,获得了个人对社会的独立。后来的整个历史发展,则好像处处要将这两大文明民族作一个有趣的对比。世界历史仿佛跟人类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它使中华民族在希腊人的祖先还盲无目标地游**于欧洲大陆时,就在黄河流域创立了“焕乎其文章”的原始社会灿烂的文化;但它又让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文明之光在西方天空上映射出绚丽的云霞,却给中国人留下一个充满着精神压力,以几乎看不出的步子缓慢前行的、半原始半奴隶制、半奴隶制半封建的沉重包袱。似乎为了补偿这一点,它慷慨地赐给华夏后裔们两千年“礼仪之邦”的举世无双的封建文化,却听凭西方中世纪社会在迷信、愚昧和黑暗之中挣扎了一千年。最后,当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以史无前例的加速度飞升到人类文化的高峰时,它却让中国人背负着自己的历史包袱老在起跑线上踟蹰不前,使我们至今还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去“赎”自己的“原罪”。中西历史进程的这种“交相胜”,其秘密何在呢?

如果可以把整个历史运动归结为人与物(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西方进入阶级社会时,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实现人与人的关系,中国则相反,是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实现人与物的关系。前者是商品经济的特点,它在西方奴隶制社会中发展起来,经过中世纪的自身回转,而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勃兴提供了更广阔的基础;后者是自然经济的特点,它继承着农业民族在原始公社末期的经济模式,在奴隶社会中几经商品经济的冲击,到封建社会终于形成了一套限制商品经济、维持自身稳定的机制,而当这一体制走完了它的上升道路时,却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向更高的阶段迈进。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多次将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与古代奴隶社会的商品生产相比拟,同时又将中世纪和亚洲古老帝国存在的基础归结为同一个自然经济。中西方各自按照自己的特点所走过的这两条“否定之否定”曲线,是否有可能在当代中西文化大融合的趋势中共同为下一个否定奠定新的“正题”呢?

中西两种文化的经济、政治环境的差异之大,一至如此。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在这两种文化土壤上生长出来的社会心理和意识形态,各具有怎样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