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吗?

至此,自由的行使问题可能已经解决了。行为不再被理解为消极欲望的结果,不再被视为自由意志论自由的威胁。行为的发生是完全可以不需要有任何前因的。行为可以是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而且并不因此而减少其真实性和有意性。但是,随机性问题仍然存在。即便我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根本不受任何前因的影响,我们的行为也可能是偶然发生的。我们所形成的意图仍然可能是随机的,而不是在我们真正控制下形成的。我们需要指出,自由意志论者能够区分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自由与纯偶然性的行为,不过在指出自由可以不受先前事件影响时,并没有把自由等同于随机性。

我们要记住,根据怀疑论者的观点,自由意志论自由只是随机性事件,因为实际上只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不过,自由意志论坚持认为,这样一来,人类将没有自由可言;要么行为的发生不是预先决定的,它一定就是纯粹偶然发生的。怀疑论者现在坚持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也将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只有这两种情况,没有第三种情况。

我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人们为什么会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呢?我认为也许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存在,即事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纯粹偶然或随机发生的,而是通过我们行使自由而发生的。事件虽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它的发生也并不完全是偶然的,因为我们能够控制事件是否发生。我们要区分两种都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事件。有些事件,它们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此外,别无更多性质;而有些事件,是真正的随机性事件,它们的发生纯粹是偶然的。显然,在这两种事件中,自由都没有扮演任何角色。还有一些事件,它们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其加以控制。这类事件不仅涉及偶然性或随机性,还牵涉更多因素,特别是自由的行使问题。这第三类事件的发生与否是行为人能够加以控制的。

事实上,有些人之所以要排除第三种也就是最后一种可能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第三种可能性的事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却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如果我们做出一个关键性的假设——自由,如果它真的存在,一定是一种因果力量——那么最后的这一种可能性就被排除了。我认为,正是这一假设产生了随机性问题。所以,我要对这一假设做进一步的阐述,探讨它涉及哪些内容,以及为什么有人会做出这样的假设。

显然,自由是一种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由我做主。正如人们可能会提出的那样,自由意味着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是一种决定行为和事件的能力,一种我们必须决定如何行动的能力。

因此,自由是一种决定事件的能力。自由就是确定特定事件是否发生的能力。自由是一种特殊的能力,似乎只有像我们人类这样具有理性的动物才能拥有,而且这种能力只能通过行为来行使。自由是一种决定我们采取何种行动的能力。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在本质上,这一能力是如何与其他能力相关联的?

在更广泛的自然界中还存在着另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被人类这样具有理性的主体所拥有,甚至也被木棍或石头这样的无生命物体所拥有,这种能力就是因果力量,能够产生结果的力量。毫无疑问,这一能力与自由息息相关。因为自由是一种可以通过因果作用扩展开来的能力。在已有的自由或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再加上因果力量,我们就能拥有更多的控制能力。假设我已经控制了是否执行某一特定的行为,比如是否按一下开关,然后我的控制能力就可以通过这个行为的因果力量以及它可能产生的结果来进一步增强。也许,按一下开关,可以开灯或者关灯。在此情形下,由于我的行为具有影响灯光的能力,我对是否执行这一行为的控制,也使得我能够控制灯亮或灯灭。一个由我控制的行为所产生的因果力量,给了我更多的控制能力——对执行该行为所能影响的一切事物的控制能力。

人们很容易联想到,自由与因果作用之间的关系可能要更加紧密。也许,自由不仅是通过因果作用而得到扩展,自由也许也是一种因果作用。在此情况下,自由的行使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有因必有果”。我们所控制的任何事件,都一定是我们行为的结果。这意味着,世界上真正决定事件的力量只有一个,而不是两个。这个力量就是因果力量,而人类的自由只不过是它的一个显著例子。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结论是多么令人满意。在我们对世界进行理论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化繁为简,而这个结论与这一做法恰相呼应。所谓化繁为简,就是用尽可能少的东西来解释尽可能多的东西。我们想把世界上种类明显过于丰富的事物和现象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简化为基本的元素,在这个由元素构成的简单而高效的世界里,丰富而复杂的整体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展示出来。所以,为什么不把看起来是两种不同的力量——自由与因果关系,改为只有一种更基本的力量——因果关系?而自由将被证明只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具体例子。

当我们考虑到自由概念本身所引起的全部困难和怀疑时,这种替代就显得更有吸引力了。要解决这些疑问和困难,除了指明自由只是一种我们所熟悉的力量,就像石头打破窗户的力量或者火烧开水的力量一样,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进行了这一替代,有人就会认为,既然行为不是事先由因果律决定的,那么行为的发生就只是偶然性事件。纯粹的偶然或随机性事件完全不可能被因果律事先决定。因此,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不是被因果律事先决定的,那么就会认为行为只是偶然发生的。如果控制只是一种因果作用或者因果力量,那么事件若非由任何因果力量所决定的,则事件的发生也是不受人们控制的。由此,纯粹偶然性或者随机性事件的发生,就既不是由因果律事先决定的,也不是人们所能够控制的。

另外,自由是否真的是一种因果力量也不是明显的。虽然棍棒和石头并不拥有自由,但棍棒和石头或者与其相关的事件显然也会发生作用。事实上,大多数具有因果力量、能够发生作用的事物,都缺乏对如何行使因果力量的控制力。扔向窗户的石头并不能控制它自身是否会打破窗户,我们只有用力把石头砸到玻璃窗户上,才有可能产生玻璃被击碎的结果。自由则完全不同,自由或控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的力量,它们可以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发生。人类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除人类之外的“因”则无法控制它们将产生怎样的结果。

不管从什么观点来看,所谓行使自由,就是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发生。自由是一种决定的力量。不过,许多哲学家还走得更远。他们认为,不管是一般的决定,还是因果律决定,都应当产生相同的结果。在此情形下,在他们看来,不由因果律决定的事情,肯定也是我们无法决定的事情,因此是不受我们控制的事情。但是,他们忽略了自由也许是一种非因果力量的可能性。在行使自由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以一种非因果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与石头决定窗户是否会被它打破的方式完全不同。

自然界的简单性,或者说把自然界化繁为简,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不能走过头。事物之间必须有基本的区别,否则,一切事物都将很明显地表现出完全相同的特征,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公正地对待事物的差异与找出事物的相似之处,同样重要。仅仅通过教条式地坚持明显不同的事物实际上是同一事物,我们是无法有效地解释任何事情的。自由的力量和因果力量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这两种力量看起来确实非常不同。也许,这是因为它们真的是非常不同的。

强调这一点很重要,英美哲学传统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在过去的50年里,涉及心智与心理的领域,特别容易被人们忽视。心智,尤其是高度发达的人类的心智,显然是一个显著而独特的东西。我们在自己心智中所发现的事物和现象,似乎与更广泛的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截然不同。在我们的心智里有意识、有理解、有理性,有对理性做出反应的能力,有自由,有控制意志的能力,以及依赖意志决定的自愿行为,至少我们是这么认为的。但是,许多哲学家并没有接受、领略这种独特性,而是对此感到非常不安。他们所走的是最先由托马斯·霍布斯开辟的自然主义的道路。自然主义试图否认人类与更广泛的自然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这一事实。

自然主义者的直接否认就是其中一种。他们认为,诸如意识、理解、理性和自由之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不过,自然主义者还有另一个更微妙的做法,就是间接否认。他们承认,意识、理解、理性和自由这些东西都确实存在,但同时又指出,这些都不过是在更广泛的自然中发现的一些普遍特性的特殊情形。我们试图用向其他门类借来的术语来描述所有这些事物,描述这些现象的宏观面,而不是琐碎之处。自然主义者的主张是这样的:自由实际上不过是一种因果力量罢了。

兼容并蓄的自然主义和作为因果力量的自由

还原主义(Reductivist)认为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这是有其渊源的。这一看法源于霍布斯的传统。带有自然主义色彩的相容主义者特别热衷于用其他术语来解释自由,并把自由仅仅视为一种因果作用。这派相容论者声称,自由亦即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是我们欲望的一种因果力量。他们已经接受了霍布斯的行为理论。他们假定,做一件事就是自愿做某件事,因为之前就有了做这件事的欲望,这个欲望是决定我们如何行为的前因,也是一个完全被动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把自由(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视为欲望的因果力量,就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做法。我们就像木偶一样,乖乖地听从欲望的摆布。为什么自由不能是这种因果力量呢?毕竟根据霍布斯的行为理论,这种因果力量的运用,就是行为的全部内涵。所谓的行为,就是做我们想做的事情。除非我们的欲望确实对我们所做的事产生这样的影响,否则行为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自由也就无法被行使。任何妨碍我们满足欲望的障碍,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妨碍我们行使自由的障碍。那么,为什么不把自由的行使纯粹而简单地定义为“毫无阻碍地满足欲望”呢?自由就是欲望让我们按照它的意志行事的力量。

这种相容主义的简化做法是我们难以接受的,它与关于行为的常识概念相冲突。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常识概念并没有把一般的行为定义为欲望的结果。目标导向的行为,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无须由欲望或任何其他先前动机引起的形式,也可以是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把自由定义为欲望的力量——欲望让自己得到满足的力量。因为阻碍这些欲望获得满足的因素,对我们自己的行为来说,不再构成对自由的威胁。阻止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因素,可能不是别的,正是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决定,比如,我们决定不去做那些低级欲望引诱我们去做的低俗行为。阻碍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因素,可能就是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行为,我们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挫败我们的欲望。但是,如果使我们欲望受挫的不是某种外部的障碍,而是我们自己有意的行为,那么我们的行为中还有哪些内在的因素会对自由构成威胁呢?

我们现在看到,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我们欲望的结果。相反,行为是非常不同的东西。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能力,它决定我们的哪些欲望(如果有的话)应当得到满足。因此,我们的自由,我们对如何行使这一行动能力的控制,相应地,也就是对我们的欲望是否要得到满足的控制,以及对哪些欲望应当得到满足的控制。通常,我们使用这种力量来挫败自己的欲望,这样做并不意味着我们失去自由,而是行使自由的一种方式。

自由,这一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不应当被视为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先前欲望或者其他被动动机的因果力量。这是因为我们可以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我们借以行使自由的行为——来挫败我们的欲望。如果说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那它也一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因果力量。

自由意志论和作为因果力量的自由

当然,自由意志论者永远不应该把自由定义为欲望的因果力量,或其他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被动动机。其原因是很明显的。这样一种因果力量在足够强大的时候,可以完美地消除自由意志论自由,它与自由意志论自由一定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自由意志论者来说,任何影响我们如何行动的已发生之事的因果力量,都对我们的自由构成潜在威胁。所以,自由永远不能被视为一种因果力量。

然而,许多自由意志论者担心,如果自由不是某种因果力量,那么自由就什么也不是了。不被因果律事先决定的行为,也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决定或控制,而只会是一种随机性的行为。因此,这些自由意志论者也试图把自由意志论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一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力量。

我们的自由,只可能是另一种因果力量。它既不是任何先前事件的因果力量,也不是我们头脑中发生的先前事件的因果力量,比如欲望或情感。相反,自由是这样一种因果力量:它完全依附于我们自己,由我们自己直接行使。自由一定是一种因果力量,不过,它不是行为人生命当中某件影响其行为的事件的因果力量,而是行为人自己的因果力量。而且,由于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双向的力量,一种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力量,这种因果力量的行使方式,肯定就不止一种。构成我们自由的因果力量必须既是一种产生既定结果的力量,又是一种防止该结果发生的力量。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一个很流行、很有影响力的关于自由意志论的理论。这一理论也就是哲学家所说的“行为人因果作用”。自由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针对行为的双向因果力量,拥有并行使这一因果力量的不是任何不自由的事件,而是自由的行为人自己。自由被视为一种“以行为人为因”的力量。

为什么自由意志论者想把自由描述为一种“以行为人为因”的力量?记住,这一“以行为人为因”的理论产生了两个影响。首先,它把自由简化为另一种力量,揭示出自由只是因果力量这一现象的特殊情形。在自然界中,因果力量处处存在,即便是像自由意志论自由那样(被视为)不自然的、特殊的东西,我们也可以圆满地将其视为自然的一部分。其次,这一理论也解决了随机性问题。在行使自由时,如果我们作为行为人随意地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那么,我们自由意志的自由行为就不可能是随机的,因为它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是由某些威胁自由的先前事件决定的,而是自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有一件事是清楚的,是每个人都同意的:任何由因果律决定的事情,都不可能是随机性的。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就绝不可能是随机性的行为。

当行为人为了行使其自由而采取了A行动时,行为人自己就是一个在起作用的原因,行为人自己就是决定他是否采取A行动的因素,而不是任何其他单纯的事件,也不是任何欲望或动机。A行动的发生不是随机的,它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过它是行为人自己所控制的,它不是由一个不受控制的原因所决定的,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所决定的。

当然,对这个理论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必须能自由地行使他的因果力量。行为人必须能够控制他的因果力量,必须能控制是否让A行动发生。否则,尽管A行动是由行为人凭因果力量决定的,但其决定因素将不再受行为人控制,而且行为人也不能再以其自由意志来控制A行动是否发生。无论如何,这一论断是成立的:行为人能够控制他的因果力量。因为这种因果力量被视为行为人的自由,而自由除了被行为人自由地加以行使,还能被如何行使呢?

我们就应该把自由意志论的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一种行为人的因果力量吗?这个问题很复杂,赞成和反对的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下。不过,反对的一方有一个很得力的论据表明:自由意志论自由不可能是一种因果力量。

记住,这种“以行为人为因”的理论应当完成两个任务。首先,它应当在自然界中给自由分配一个令人满意的位置和身份。其次,它应当让我们确信,自由只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因果作用的一个具体表现。而且,它应当解决随机性问题,指出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为什么不是随机性行为。在我看来,以上这两个任务,“以行为人为因”的理论一个都没有完成。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用另一个名称来指称自由意志论自由(而这个名称所指的另外一个现象与自由意志论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就无法知道自由意志论自由会变成什么东西,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自由意志论自由不可能是随机性的。我认为,如果我们把自由意志论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就会造成这一困难局面,因为自由与因果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正如我在整本书中一直强调的那样,自由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可以以多种方式来行使的能力,而且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在我们的控制之下。自由的本质就是:我们的行为由我们自己做主。但是,普通的因果力量,以及构成事物之因的力量,并不完全由我们自己做主的。

诚然,通常的因果力量有时也可以用不止一种方式来行使,普通的原因可能在根本上就是一个概率。事实上,普通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很可能就是不确定因素,即它是否会产生一个结果是不确定的,而且,它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是不确定的。按下那个开关,也许会使灯变成绿色,或者可能会使同一盏灯变成红色。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一个普通的原因一定会导致某个特定的结果。

还要做进一步阐述。这样一个概率或者不确定的原因,当然无法决定它将产生哪个结果。也就是说,这种普通原因所产生的结果,是无法不带有偶然性的。对于一个普通的原因,只有一种情形能确保它只产生这一个结果,而不是另一个结果。什么情形呢?就是在所有相关的情况和原因都只可能发生一种结果,而不可能发生其他任何结果的情形下。如果会产生不止一个结果,那么原因产生的效果将是随机的、不确定的——是一个纯粹的概率问题。

但是,当一个行为人通过行使自由来决定将会发生什么事情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假如行为人必须选择是否采取A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作为一个自由行为人,选择A行动和不选择A行动的可能性都是一样大的。这样,行为人会采取什么行动,就不一定是随机的、未确定的。自由的力量——行为人掌控自己行为的力量——仍然会把决定权交给行为人,由他来决定采取A行动而不是其他行动。因此,他最终的行动就不是纯粹的偶然性事件。这意味着自由肯定是一种与因果作用完全不同的力量。一个普通的原因,只有当它的存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时候,它才是决定性的、排除了随机性的原因。但是,一个自由的行为人,却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决定他的行为及排除随机性的。那么,为什么假设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因果作用呢?

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诚然,自由与普通的因果作用决定结果和排除随机的方式是非常独特的,而且,普通的因果律往往是排除随机性的,但这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行使自由一定不是随机性行为。如果你愿意,你也可以给自由这一力量贴上“因果作用”的标签,但这一举动并不能解决随机性问题。标签仅仅是标签而已,它并没有增加“只要行使了自由,最终结果就不可能是纯属偶然的事件”这一说法的说服力。

称自由为“因果力量”并不能解释自由是如何排除随机性的,也不能令人信服地相信自由作为一种力量,与我们所熟悉的棍棒和石头的力量是相似的。事实上,用一个共同的名称来指称自由与普通的因果力量,只是提醒我们:这两种力量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区别。那么,为什么还要坚持认为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呢?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应当设想自由不是另一种因果力量,应当承认它的本来面目:自由是一种全新的、与因果力量不同的力量。

自由意志论自由的本来面目

我们应该得出结论,自由不是一种因果力量。我对自己行为的最初控制,例如对我所做的一个决定的控制,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是我先前动机的结果,也不意味着该行为是作为行为人的我这个“因”的结果。

如果自由不是一种因果力量,一个自由行为人和他的自由行为(他所控制的行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很清楚的。当我自由地执行意志行动时——当我决定出去而不是待在家里时——我的决定不是“我”这个“因”的“果”。也就是说,这一决定并不是我所拥有的任何力量所产生的结果。对我的控制力或自由来说,我的决定不是它们的结果,而是它们的媒介或载体,我并不是通过行使自由来产生一个决定的。相反,我是在执行这一决定的过程中来行使自由的,这个决定就是我行使自己控制力的直接表现。

可以通过一个类比来说明。比如我是你的债权人,我有权解除你的债务。当我做出声明“要解除你的债务”时,我并不是通过行使我的解除债务权来产生这一声明的。因为这个声明并不是我解除你所欠债务而产生的结果,而是我行使解除债务权的直接表现。具体言之,这一声明是我行使解除债务权的媒介和载体。行为和行使自由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行为是行使自由的工具或媒介,而不是行使自由的结果。

这就得出一个结论:自由意志论者所定义的自由行为,实际上不是由因果律决定的。自由行为,可能完全不需要任何前因。但是这样一来,不是又要遇到随机性问题了吗?如果自由意志论者所声称的自由行为是不需要任何决定性原因的,那么,这难道不会让自由行为成为随机性事件吗?它们的发生难道不是完全偶然的吗?不会的。任何自由意志论只有在不明智地主张自由的行使只不过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时,才会有可能把自由变成随机性事件。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样,所谓的随机性只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事件的属性罢了。

自由意志论者所定义的自由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一定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自由行为确实也包含偶然性。在行为人做出选择之前,自由行为一定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就此而言,行为人将如何行使其自由,确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这与行为人已经在行使的自由并不矛盾。真正的对自由的行使,只有在一切都受偶然性支配的情况下才会被排除。在此情况下,一个事件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人也根本没有使用任何力量来决定该事件是否发生。

但是,认为自由意志论者没有理由声称自由的行使只是偶然的,只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这一看法显然是错误的。自由意志论者能够得出的全部结论只有一个:要行使自由,前提是人们的行为必须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这种把自由的前提解读为自由的全部条件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这么做相当于对自由意志论做出了一个完全没有理由的、断章取义的阐释。这样解读自由意志论,就好比是霍布斯的兼容主义者了。他们采用简化的方式,用其他术语来阐述自由的全部含义。自由意志论者没有道理去做此类事情。

在任何情形下,自由意志论者以这种简化的方式来阐述自由都是愚蠢的。这类表述与常识中赋予自由以道德责任的道德意义不相符。常识认为,自由除了包含道德意义,还包含着道德责任。我们已经看到,常识通过自由这个概念(在此,自由指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来解释为什么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对被动的认知和欲望负责。常识的这一解释,既言之有物,也容易理解,可谓有理有据。根据这一解释,人们要直接负责的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认知和欲望。因为,我们所能控制的是自己的行为。

任何与人们普遍理解相一致的关于自由的阐释,都一定会认可常识的这一解释,承认它有理有据。无论我们认为这一阐释成立还是不成立,它作为一种理论,总是有人会主张的。为什么我们要对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负责,却不必对同样不受因果律决定的欲望负责呢?最明显也是最直接的解释是:我们可以直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是我们却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欲望,包括那些不受因果律决定的欲望。但是,这一解释如果想要更有说服力,最好能进一步阐述自由的内涵,而不是只指出人们的行为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否则,解释了半天,其实只说了这么一句话:我们要对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负责,而不必对不受因果律决定的欲望负责,理由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也是行为。如果把自由的内涵简化为人们的行为可以不受因果律的决定,那么原先对行为的道德责任的明确解释将成为一种等于什么也没说的解释。

同样的论据,也可以用来反对另一种对自由的简化,这就是我们熟悉的相容论的简化。这种简化并不是自然主义相容论所支持的,而是理性主义相容论所支持的。这种简化把自由等同于实践理性。理性主义者试图把自由简化为一种理性行动的能力。把自由简化为其他概念会产生什么问题应该很清楚。我们不仅可以在实际行为中运用理性,还可以通过非实际行为来运用理性,比如,在行为发生之前就形成的消极认知和欲望。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作为理性的人类要直接对行为负责,而不必对这些消极的认识和欲望负责?常识再次从自由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能够直接控制的是那些促成我们行为发生的理性能力的运用,而不是那些促成我们认知和欲望形成的理性能力的运用。这一解释要想具有说服力,最好能进一步阐述自由的含义,而不是只指出我们是通过行为来运用理性能力的。否则,解释了半天只相当于告诉我们:我们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它们是行为。这根本就是什么也没解释。

当然,自由不只是实践理性,我们都知道自由是什么。自由意味着我们的行为由我们做主、由我们控制。自由以及人类心灵的许多其他的东西,比如意识、知性、理性等,都是由我们做主、由我们控制的,所有这些都不能用别的概念来指称。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不由因果律预先决定行动的能力,也不仅仅是一种理性行动的能力,其内涵远远超出了因果力量的范围。事实上,自由根本不是一种因果力量。自由作为一种力量,自由就是自由,而不是另一种东西。

为自由意志论自由辩护

现在,那种对自由意志论自由的一致性和可能性的怀疑态度,已经远没有最初看起来那么可怕了。事实上,这派怀疑人士现在似乎是在拼命地回避问题的实质。在我们发现了这种怀疑的根源所在之后,其原因就变得很清楚了。一部分原因出自霍布斯对人类行为的不当看法。霍布斯把人类行为简单化地理解为我们的欲望强加给我们的结果。根据霍布斯的这一看法,人类的自主权是不包含做决定这个过程的;而实际上,我们主要就是通过做决定来行使自主权的。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从一开始,自由就被教条地排除掉了。这一教条认为,人世间并无自由,我们所体验的和理解的人世间并无自由可言。

怀疑论者对自由的否定,只是一种教条式的论断。怀疑论者认为,人世间并不存在构成人类生活鲜明特征的自由,世上只有一种力量,那就是因果力量。他们还认为,凡是不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事件,都是随机性事件。如果我们认同怀疑论者的这种观点,那么很显然,自由意志论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我们要问,我们有什么权利从一开始就排除这一自由呢?

怀疑论者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证明自由意志论自由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所有支持这一结论的论证,都是用未经证实的假定来论辩。怀疑论者是否拿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证明:即使自由意志论自由是可能存在的,人们也难以真正占有和享受这一自由呢?不能。就如迄今为止尚没有人真正证明因果决定论是成立的。任何对我们行为的因果作用,如果追溯到我们的欲望,甚至进一步追溯到环境或遗传因素,似乎都只是影响而已。总体而言,没有人能证明人类的决定和行为是完全由这些原因(或者影响)决定的。如果这些原因只是影响我们,而不是真正决定我们如何行动,那么,我们就还是有自由的。这些影响有时会减少或限制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但是,这些影响不会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无法控制。

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我们实际上拥有自由意志论自由吗?怀疑论者会断言我们没有证据。怀疑论者会宣称,我们直接体验到的唯一力量是普通的因果力量,当这一力量缺位时,我们是可以感受到的。这很有可能,无论是对普通因果力量的体验,还是单纯地体验到普通因果力量的缺位,都不是对自由意志论者所理解的自由的体验。当然,如果怀疑论者是正确的,我们可能最多只能做出康德式的选择。我们的自由根本就不是体验的对象,而是某种我们假设的东西,而且这一假设的前提比怀疑论者更加不可靠。

不过,凭什么认为我们无法直接体验或觉察自己的自由呢?事实上,这是一种奇怪的讽刺。就像对自由持怀疑态度的人试图证明,我们的经验中不存在自由的任何表征一样,其他人也试图对因果力量做同样的事情。当然,一些相容论者和动因论者很早就用因果作用来解释什么是自由了。一些哲学家希望利用因果作用这一概念使自由自然化。他们希望,如果自由可以被视为一种因果作用,那么自由就能成为自然界中一个我们完全熟悉的因素。但是有一位哲学家——大卫·休谟,他也试图从我们的经验中排除因果作用,就像我们的怀疑论者想排除自由一样。

休谟认为,因果力量就像怀疑论者所假设的自由意志论自由一样,对我们而言是一种隐藏的力量。他认为,我们从未真正地体验过因果作用。休谟认为,我们所直接体验到或意识到的事物,在自然界中都是有规律的,比如把火点燃,则火上面烧的水一定会沸腾。我们从来没有直接意识到还有另一种东西,即因果力量——把因和果联结起来的力量——也是自然界的一个特征。

这种试图从经验中把自由和因果作用等因素的表征排除掉的做法,是出了名的有问题的。这条路我们还想走多远?如果继续走下去,我们很快就会把视觉体验到的东西简化为一系列不同颜色的表面。当然,显而易见,我们直接看到的是一块块颜色——对方会这么论证,其余的部分,即一个由实物构成的世界,则是我们的视觉经验无法直接呈现的东西——这些是我们必须加以推断的。相信对物质世界的认知远远超出了经验本身所能揭示的东西。

这不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经验观,但如何能抵抗这一经验观呢?我怀疑唯一的方法就是诉诸经验为信念所提供的实际指导。如果我们关于某种给定事物能否发现以及何时能发现的认知,能够有规律地得到经验的指导,那么经验一定会向我们呈现那种事物及其条件。除了观察经验对我们有关世界的观念发挥了哪些正常影响之外,我们没有其他办法来判断我们的经验反映了世界的哪些面貌。

经验通常会让我们相信,世界是由实物构成的,这些实物会产生各种因果力量,同时又受到各种因果力量的影响。经验让我们相信,世界上有像棍子和石头这样的物体,这些物体有着击打、破坏和摧毁其他物体的力量。这就是经验所反映的世界——不只是一个由与因果作用无关的规律所支配的世界,更不只是一个由形状和颜色构成的世界。

同样,我们关于自由的认知,也经常受到经验的引导。经验让我们相信,我们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有时可以控制,有时控制得比较弱,有时又会失去控制。经验引导我们形成一系列认知:有关于事物因果力量的认知,还有关于非因果力量,亦即我们对自由的认知。所以,自由和因果作用一样,都是经验所反映的东西。如果经验在反映自由时不是一个可靠的因素,那么经验在反映因果力量时也是不可靠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经验没有反映自由,也不意味着经验没有反映因果作用。如果我们可以根据经验不大可靠的反映来获得对因果力量的认知,那么我们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获得对非因果的自由的认知。

人们对自由有一种广泛的共识:自由就是一种对我们所做之事的控制。以自由意志论的术语设想,我们很自然地就会得出这一自由观。这一自由观构成了我们体验自己、体验世界的一个方式,而且就其程度和生动性而言,这一自由观与那种把自由视为因果力量的观点是并驾齐驱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把一种力量指称为另一种力量呢?为什么要有选择性地怀疑一种力量,而不是另一种力量呢?

与因果作用相比,自由似乎仅限于人类,或者最多只限于人类和高等动物。自由与心灵之外的任何事物都不相同。但是,同样的话也适用于心灵的许多其他特征,比如我们的意识、理性,以及我们的理解能力。然而,所有这些意识、理性和理解能力,都是我们能够直接意识到的自身特征,就像我们能够直接意识到其他东西一样。人类自由当然是一种令人困惑的独特现象,就像我们心灵的任何其他特征一样。但它似乎并不比其他任何现象更值得我们相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相信人类居然没有自由。就像我们不能放弃对自己理性或理解能力的信念一样,我们也不能放弃我们通常情况下都拥有的信念:我们的很多行为都是我们自己能够做主的。目前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信念或与之相伴的其他信念是不可能的或者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