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大法官罗杰·托尼。

他的判决进一步巩固了种族主义。

为自由而斗争的德雷德·斯科特。

他终于获得了自由。

时间与法庭

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当事人

德雷德·斯科特(DredScott)诉约翰·桑福德(JohnSandford)

审判焦点

·根据州法律摆脱奴隶身份的黑人能否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

·制止奴隶制扩散的法律是否因违反宪法而无效?

审判结果

·黑人与州法律无关,不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

·不准许公民拥有奴隶这一私人财产是违宪行为

历史质问

对少数种族群体的歧视是如何被合法化的?

朝鲜王朝时期奴婢打官司的故事

2010年韩国播出电视剧《推奴》,笔者津津有味地看了一遍,明白了追捕逃亡奴婢的人叫作“推奴”。《推奴》讲述了一个“推奴人”的经历及其爱情故事,不同于宫廷秘史和党派争斗的电视剧,也不是战争剧,生动地描写奴婢悲惨的处境是这部电视剧最大的亮点。

据学者们推论,朝鲜王朝初期奴婢,即贱民身份的人口比率大约占30%,尽管不同学者的统计口径有所不同。壬辰倭乱和丙子胡乱[1]以后,区分良民和贱民的身份制度开始动摇,奴婢以缴纳谷物或服役等形式开始摆脱贱民身份,也有不少贱民逃亡远方冒充良民。朝鲜王朝后期随着奴婢人数锐减,主人为了找回逃亡的奴婢,奴婢为了获得良民身份,纷纷敲起了官府的大门。这就是所谓的“奴婢官司”。

从林尚赫教授的《小人是奴婢》一书中,我们可以详细了解1586年罗州牧师金诚一负责审判的奴婢诉讼案。李止道[2]状告年届八旬的老太婆多勿沙里,称其女儿仁伊是自己家的奴婢,所以必须归还。这个案件的焦点是被告多勿沙里是良民还是贱民的问题,法庭上多勿沙里意外地主张自己是奴婢。在审判过程中经过戏剧性的反转而真相大白,最终李止道胜诉。多勿沙里原本是良民,可因与一个私奴联姻,她的子孙们都成了奴婢身份。她谎称自己的父亲是成均馆[3]所属的公奴,因此自己和自己的女儿仁伊都不是李止道家的私奴。她之所以这样辩解是因为,同样是奴婢,可公奴的待遇比私奴要好一些。

奴婢终生向主人献上劳动力和财物,因此奴婢制度从主人的角度上看是再好不过的制度,可对奴婢来说是做梦都想摆脱的羁绊。在韩国,到了1801年纯祖时期[4]公奴开始得以解放,1894年高宗时期以甲午改革为契机,身份制彻底被废止,如今恐怕没有一个人说自己的祖先是奴婢。

这里我们看一看纯祖解放公奴时发布的《告百姓书》:

在朕的眼里,天下百姓乃无贵贱之分、无内外之分,都是朕的子民,若称奴称婢,岂能将子民视为朕手下的同胞兄弟。现朕命令让内奴婢[5]36 947人和寺奴婢[6]29 093人都改为良民。朕还命令承政院[7]将全部奴婢案[8]拿到敦化门[9]外烧毁。命令即日起取消身贡[10],此部分经费由壮勇营[11]代替支付。朕怎能因此说向子民施善心?朕此举仅仅是实现了先王未能实现的事业而已。愿朕的子民在自己的田地里守护祖坟、男婚女嫁、生儿育女、耕地种田、欢声笑语、安生万年。[58]

英国殖民地时期和联邦宪法中的黑人奴隶制度

自从1619年英国奴隶商贩将20名黑人奴隶带到弗吉尼亚州詹姆斯敦,英属美洲大陆便开启了黑人奴隶时代。黑人最初只是做4~6年活儿的“契约仆人”,可从17世纪中叶开始,他们就变成了奴隶,甚至沿袭到其子女身上。随着来自英国的白人失业者减少和奴隶贸易的活跃,奴隶的价格下降了。南方种植园的农场主奴役来自非洲的黑人奴隶,让其从事谷物、烟草、棉花的种植活动。在北方,黑人奴隶则从事技能工、家庭用人等工作或简单的农场种植活动。

18世纪初,大部分殖民地议会制定了限制黑人自由的“黑人法令(Black Codes)”。由此,黑人便不能行使参与商业活动和政治活动、自由旅行、法定婚姻、亲权等权利。黑人作为人类的权利几乎全部被剥夺,他们只能作为白人手中活动的财产,只有为白人社会作出牺牲的义务。然而,黑人奴隶并没有顺从于这种强压性的政策。不少奴隶难以忍受残酷的奴役,不是逃跑就是偷东西,甚至杀死自己的主人。这些黑人奴隶一旦被抓住就会被白人阉割、严刑拷打,若被发现有反叛苗头,即刻被处以绞刑。

黑人奴隶在1700年约为2.5万人,1760年约为25万人,到了独立战争时期已经达到了50万人。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北方各州工商业和金融业较发达,对奴隶的需求量不大,因此对奴隶制度大体上持否定的态度。而在南方各州,他们需要用奴隶来种植烟草和棉花,从而维持贵族上流的社会生活,因此极力支持奴隶制度。美国独立后,包括纽约州在内的北方各州废止了奴隶制度,而包括弗吉尼亚州在内的南方各州却极力维持奴隶制度,南北矛盾越来越深了。

图26 新奥尔良的奴隶竞拍:1842年美国最大规模的贩奴市场在新奥尔良开张。1790年美国南方棉花年产量为1000吨,到了1860年增加到100万吨,这些棉花当然是用黑人奴隶的血泪和汗水换来的。

1787年制定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本精神的美国联邦宪法,可围绕奴隶制度而形成的对立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北方妥协,接受了南方要想建立联邦就要容纳奴隶制度的要求,在计算征税和选举人票数时将一名奴隶算为一名白人的五分之三(黑人实际上是农场主的私有财产,也是会说话的工具)。此外,为尊重南方奴隶制度的既得权益,有法案规定有人要是抓住逃亡奴隶,有义务还给原主人,并从1808年开始禁止奴隶输入。这条规定连宪法也无法更改。

围绕美国的这种宪法是亲奴宪法还是反奴宪法的问题,人们曾经发生过争论。由于默认奴隶制度并规定逃亡奴隶送还义务,宪法从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上拥护奴隶制度已经成了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作出很多的让步,但宪法制定者们努力防止并逐步缩小奴隶制度蔓延的努力还是依稀可见。1787年联合议会制定了俄亥俄河以北和五大湖以南新开发的领土上禁止实施奴隶制度的“西北地域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这个法令在宪法制定以后的1789年8月在联邦议会上再次得到了确认。1793年联邦议会制定了奴隶即便逃往北方的自由州也必须追缉的《逃亡奴隶法》(Fugitive Slave Act)。随着领土向西部扩张和棉花产业的发展,南方地区的人们需要更多的土地和奴隶,结果出现了在南方地区承认奴隶制度而在整个美国范围内限制奴隶制度的现象。

密苏里州的妥协与奴隶制度废除运动

美国根据宪法要求从1808年起禁止输入奴隶,然而,从1810年至1860年,美国奴隶人口却从120万人增加到390万人。奴隶人口如此剧增,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上规定奴隶身份沿袭,另一方面是因为自1830年以后奴隶解放几乎不可能,奴隶买卖变得合法化。欧洲进入19世纪后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逐渐趋于废止,可在美国奴隶制度反而得到加强,亲奴反奴争论愈演愈烈。北方人指责南方是依靠奴隶制度支撑贵族主义的封闭、停滞的社会,南方人批判北方是资本和劳动相对立的不稳定的社会,强调南方人反倒仁慈地对待黑人奴隶。

就在北方和南方围绕着奴隶制度针锋相对的时候,1819年奴隶制度相对稳定的密苏里州申请加入联邦,奴隶问题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上。当时美国有11个州反对奴隶制度,有11个州承认奴隶制度,因此密苏里州加入联邦打破了双方势均力敌的局面。在此之前,马萨诸塞州北部的缅因州申请加入联邦,成了两个阵营失衡的突破口。1820年议会同意密苏里州(奴隶州)和缅因州(自由州)加入联邦,制定了北纬36°30′以上的所有地区禁止奴隶制度的法律。《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 Compromise)在奴隶问题上不过是权宜之计,奴隶问题像一颗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

1831年春,议会出台“奴隶问题讨论终结法案(Gag Rule)”,如果奴隶问题提到议会上就让其自动保留审议,可进入19世纪30年代,主张奴隶解放的舆论和政治活动已经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威廉·加里森(William Garrison)批判渐进的奴隶解放政策不过是临时补救措施,他组织“美国反奴隶制协会(American Anti-Slavery Society)”,视奴隶制度为道德层面上的罪恶,要求立即废除奴隶制度。黑人逃亡奴隶身份的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通过自传《美国奴隶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的人生故事》(Narrative of the Life of Frederick Douglass, an American Slave,1845)生动地描绘了奴隶制度的破坏性危害,继而反对奴隶制度,主张黑人奴隶的自由和社会、经济上的完全的平等。温德乐·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认为美国人对奴隶制度的漠不关心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主张如果南方各州不放弃奴隶制度,北方就应该退出联邦,或者支持奴隶解放的人们应该拒绝投票,也拒绝担任公职。1852年销量超过100万册的斯托夫人(Harriet Beecher Stowe)的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描写的是因奴隶买卖而妻离子散的汤姆叔叔一家凄惨的故事。由于这部小说极力主张奴隶制度废弃论者(Abolitionist)的道德和自由精神,在当时的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下面我们再观察一下以北方为主的奴隶制度废弃论者和以南方为主的奴隶制度保留论者的主张。奴隶制度废弃论者认为,美国民主主义的核心是所有公民拥有财产,自我调节劳动,保障自我发展的机会,因此认为南方社会是否认个人主义和进步价值观的封闭、停滞的社会,南方还否定自由劳动、扩散奴隶制度,从而破坏资本主义开放性。对此,奴隶制度保留论者却主张先天不足的黑人与白人和平共处的方法就是得到白人的照顾,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南方人认为,北方社会以资本主义的贪婪性对那些处境上比奴隶还要悲惨的劳动者,不顾他们的健康和福祉,进行残酷的剥削并随时解雇,是个不讲正义的社会,而南方则是过着健康成熟的文化生活,为奴隶们的生老病死全程提供衣食住行的理想社会。如此尖锐的对立究其原因就是双方都将这个奴隶问题看成是决定个人价值观和国家根本方向的核心问题。

图27 道格拉斯的一生:1838年逃离奴隶制度的道格拉斯走遍全国,游说有关废除奴隶制度、妇女参政权、公民权益等方面的思想。他写的书不管是自传还是虚构的小说都以逃亡奴隶的故事为主题,因而在奴隶制度废弃论者当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随着美国赢得墨西哥战争(1846—1848)并通过加利福尼亚“淘金热”获得广袤的西部领土,人们围绕着“准州(联邦宪法制定后正式编入联邦政府的州)”地区的奴隶制度产生了激烈争论。1850年议会将加利福尼亚州编入到没有奴隶制的自由州行列,决定从墨西哥获取的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各州不限制奴隶制,由西部各州自行决定。然而,这种阻止奴隶制扩散的政策却随着《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制定而被打破。所谓《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是北纬36°30′以北地区的两个“准州”违背1845年《密苏里妥协案》中不允许这一地区奴隶制存在的规定,自作主张以公民意志决定奴隶制存在与否的法案。到了1857年,随着最高法院通过对德雷德·斯科特的判决将有关禁止奴隶制扩散的联邦法无效化,对废除奴隶制运动的反抗达到了**。

德雷德·斯科特的解放奴隶诉讼

黑人德雷德·斯科特出生于1795年的弗吉尼亚州,是一名黑人奴隶的儿子。小时候斯科特在允许实施奴隶制度的密苏里州陆军军医约翰·爱默森(John Emerson)家里当奴隶。1833年爱默森调入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军事基地时,他随同迁移,在那里得到主人的允许与一个女奴结婚并生下了两个女儿。1836年又随主人移居根据《密苏里妥协案》宣布没有奴隶制的威斯康星准州,在那里生活了4年。1838年退役后不久,爱默森重新回到密苏里州定居,斯科特也跟着他回到了密苏里州。1843年爱默森去世以后,斯科特又伺候其妻艾琳(Irene),后来向艾琳提议用钱换回自由,可被她拒绝了。1846年4月,斯科特向圣路易斯巡回法庭提出“解放诉讼(freedom suit)”,要求解除其奴隶身份,当时密苏里州的法律中有一项哪怕是暂住奴隶也可以成为自由公民的条款。

审判因各种法律问题一拖再拖,直到1850年1月法院根据密苏里州法律和其间的案例给斯科特作出了自由人的判决。对此艾琳向密苏里州高级法院上诉,而高级法院过了好几年才开庭审理。当时的州高级法院深刻地意识到了19世纪30年代出台的奴隶制废除论者的主张和南方人对这一主张的强烈回应措施,在这种形势下,州高级法院于1852年3月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斯科特的奴隶身份。对此法院的解释是:“现在与以前不同,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不能遵循以前的做法。不仅是个人,各州在奴隶问题上都被凶恶和破坏性的精神驱使,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政府的颠覆和破坏。”

1852年艾琳再婚,她在纽约州的弟弟桑福德成了爱默森的遗产继承人。斯科特于1853年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称自己是密苏里州的一名已被解放的公民,目前被居住在另一个州的桑福德非法扣留,要求将自己从奴隶状态中释放出来。法院虽然承认斯科特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由于斯科特居住在密苏里州,因此按照密苏里州现行法律还是将他重新认定为奴隶身份。

斯科特没有就此罢休,1856年他将此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斯科特主张,从爱默森将自己一家领到奴隶制度已被废止的伊利诺伊州时开始,自己已经在事实上摆脱了奴隶地位。对此桑福德主张那是主人在不可避免的条件下将他带到奴隶制被废止的地区,议会干涉爱默森的个人事情就等于侵犯他个人财产的行为。桑福德还强词夺理地强调斯科特是奴隶,并非美国公民,因此他没有权利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其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奴隶问题的案件非常敏感,一直回避正面审理。按理说,联邦最高法院这次也完全可以按照密苏里州高级法院的决定坚持斯科特的奴隶身份,或者推托斯科特既然重新回到密苏里州就按照密苏里州法律来处理,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然而,由罗杰·坦尼(Roger Taney)首席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一改过去消极的态度,作出了承认奴隶制度的判决。

黑人是否为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

在政府权威几近崩溃、立法机构因地区纷争而争吵不休,而人们还在等待司法部判决的形势下,联邦最高法院于1857年3月6日以9名大法官(多数为南方出身)中7名同意的多数意见站在了奴隶制度保留论者的立场上。多数意见的核心是,根据联邦宪法规定,斯科特既不能成为密苏里州的公民,也不能成为美国联邦的公民,从而没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没有审判权的原审联邦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坦尼首席大法官亲自起草的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根据各州法律,黑人也许是奴隶,也许是自由人,但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黑人并不是拥有市民权利的公民(黑人公民权问题)。斯科特既然回到奴隶州,那么根据地域主义原则应由密苏里州法律来决定其身份,而由于斯科特的身份就是相当于私人财产的奴隶,因此不可能提出诉讼。由于黑人既不是联邦公民(federal citizen)也不是州公民(state citizen),因此斯科特没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任何一个黑人在联邦宪法出台时都没有成为美国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因此其子孙也不可能拥有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权。

其次,联邦议会依据《密苏里妥协案》将威斯康星州定为自由州从而制定了禁止公民以财产形式拥有奴隶的法律,但由于这一项法律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条(法定程序条款,Due Process of Law),因此是无效的,斯科特也就没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联邦议会关于奴隶制扩散的权限问题)。其间,对于“联邦议会是否有权直接制定否定准州自治权和准州奴隶制度的法律”的问题,北方持肯定的态度,南方则持否定的态度,而最高法院最终站在了南方的立场上。法定程序不仅在程序上要求正当,在法律内容上也要求正当,禁止公民拥有奴隶的法律等于无偿剥夺公民财产权,因此属于违宪法律。

由于第二个问题作为法律问题较为复杂,这里暂且不谈。第一个问题中的斯科特到底是不是密苏里州公民也属于微妙的法律问题,焦点在于黑人斯科特是不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这个问题涉及美国是否承认奴隶制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多数意见如下: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从祖辈开始被贩卖到这个国家的黑人阶级能否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共同运营这个政府。然而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黑人在宪法中并没有包含在被称为公民的阶级之中,而且美国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把他们放在公民阶级队伍里,因此他们也就根本没有权利主张获得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所拥有的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和特权。

我们的《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造物主给我们赋予了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独立宣言》似乎是属于全人类的宣言。然而,策划、起草《独立宣言》的人根本没有考虑过把已经成为奴隶的非洲人包含在其中,这是严酷的事实,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即使《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当中有一个人考虑到在宣言中包含黑人,但从当时的常识上看,黑人离宣言中所说的人类在资质上相差太远,弄不好我们的独立运动不仅不能得到欧洲各国的同情和支持,反而成为他们的笑料,会遭到斥责和排挤。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其适用对象是什么种族,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才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并拥有国民资格。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共识在当代过于明确,没有必要为此添加说明或者定义。

赋予黑人权利或“特惠”,对宪法制定者来说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不相信那些拥有大量奴隶的州会在“公民”一词里包括奴隶。如果那些州的宪法是强调奴隶变成公民的宪法,那么他们当初就不会制定那种宪法的。[59]

而约翰·麦克林(John Mclean)和本杰明·柯蒂斯(Benjamin Curtis)大法官却反对多数意见。下面是麦克林法官的意见:

有些人认为把奴隶当成自家的牲畜或财产,只要主人走到哪里他就跟到哪里。可奴隶并不是简单的财产,奴隶也是经造物主创造的人类,是顺应上帝的律法和人类法律的不灭的灵魂。

多数大法官宣告议会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案》是无效的,更有不少大法官主张有色人种不是美国社会认同的成员,因而他们在宪法上没有具备当作公民的资格。这与其说是基于法律文句,不如说是认同种族歧视的大法官的个人取向问题。本法庭坚称即使某一州承认有色人种为该州的公民,可因为不是联邦法院角度上的联邦公民,因此不具备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可宪法却明确规定联邦审判权可以在不同州出身的公民之间行使。因此如果宪法内容已经十分明确,那么就应该停止没有必要的争论。

美国的独立是在自由的历史中创造新纪元的,合众国政府虽然不是专门为有色人种而组成的政府,可在政府建立时,新英格兰地区公民中已经包含着众多的黑人,他们甚至行使过投票权。因此当时只要是知识分子谁都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黑人的条件和待遇会得到改善。回顾世界历史上的黑暗时期,黑人并不是唯一的奴隶。就在今天本法庭主张的同样的理论和原则下,白人也曾当过奴隶。所有奴隶制度都与肤色无关,是基于权力的,因此是违背人类自然权利的制度。[60]

南北战争与奴隶解放

这次判决虽然没有剥夺禁止奴隶制度的北方自由主义者的权限,但随着联邦政府最终表态各个准州没有权限决定奴隶制问题,长期以来对奴隶制问题的争论画上了句号。坦尼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的总统候选人布坎南的暗中压力下,希望司法部代替与无能的行政部进行派系斗争的立法部,用强硬而果断的手段拒绝奴隶制废除论者的主张,以司法部的权威来统一国民公论,使美国社会趋向和平稳定。然而,后来的历史发展方向却与最高法院的意愿背道而驰。

以奴隶制废除论者为主的北方人认为斯科特判决是将奴隶州渗透到自由州的行为,并谴责司法部与南方奴隶州同流合污,参与了妄图将自由州改变成奴隶州的南方各州的卑鄙阴谋。北方各州制定反对扩散奴隶制度、扩张个人自由权益的《个人自由法》(Personal Liberty Laws),对斯科特判决进行了正面对抗。例如,纽约州决定,不管任何形式、任何方法、任何机构,只要是在州境内就绝不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可对南方奴隶制保留论者来说斯科特判决是他们长期以来的夙愿。这场判决,使奴隶制在法律上获得合法地位,道德上也成为他们信仰的支撑,于是南方领导者更顽固地主张了奴隶制度。他们还声称北方人正在挑战宪法,试图破坏南方独特的制度和文化,要求联邦政府必须按照判决的旨意对北方推行强硬的政策。

斯科特审判大约一年后,政治新星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在竞选伊利诺伊州上议院议员时表示,“奴隶和自由人各占半数的状态再也不能持续下去”,强调国家已经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提到反对斯科特判决的理由时,他说:“这个判决不仅大张旗鼓地宣扬了邪恶的判断,而且成为将这种邪恶的判断传播到各州的根据。”林肯虽然在上议院选举中落选,可他正义的主张却广为人知。结果,在南北方围绕着是否保留奴隶以及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限问题而针锋相对的1860年总统选举中,北方4名候选人以北方公民99%的赞成票当选为上议院议员,已经沦落为少数派的南方奴隶主们主张可以以批准联邦宪法时的同样方法退出联邦。到了1861年,8个州退出联邦组建了南方联盟。对此,林肯总统谴责道:“南方为保留奴隶制而退出联邦,这是不当的行为。由于各州是通过联邦才得以独立和自由的,因此他们没有权利随意退出联邦。”

1861年南方军攻打萨姆特堡,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悲剧——“南北战争(America Civil War)”由此拉开了序幕。这场战争历时5年,双方人员损失达60万人,南方作为主战场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变成了废墟。战争爆发第二年,即1862年9月,林肯总统签发“奴隶解放令(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宣布叛乱州的奴隶们即将成为永远的自由人。1865年2月,议会通过了全面禁止奴隶制度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于林肯遇刺以后的12月18日开始生效。这项修正案的实施宣告奴隶制度的彻底废除。在南北战争前后,不计其数的奴隶从奴隶主的奴役中摆脱出来,越过南北方边界寻找避难所,其中有不少奴隶加入北方军参加了攻打南方军的战斗。尽管修改宪法并实施后续补充法律,尽管黑人奴隶迎来了解放,可他们的生活并没有立即得到改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时有390万黑人成了自由人。

在历史的法庭上

为了摆脱奴隶身份,奔波在诉讼路上10多年最终还是被冷落的斯科特后来怎么样了呢?当斯科特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诉讼的时候,艾琳与卡尔文·谢菲再婚,而谢菲作为奴隶制废除论者说服妻子要解放斯科特。法院判决书下达两个月后,向爱默森贩卖斯科特的原主人后代布洛不仅向斯科特垫付诉讼费用,还从志同道合的人们那里募集资金提供给斯科特,终于使61岁的斯科特成了自由人。遗憾的是,获得解放的第二年,斯科特在圣路易斯死于结核病。梦寐以求的自由虽然短暂,可斯科特在人生的最后却过上了自由自在的生活,而且给妻子和子女们卸下了奴隶的枷锁。

德雷德·斯科特判决在美国历史上是如何被评价的呢?就像少数意见指出的那样,那是一场没有依据法规、法理的判决,也是一场对**裸地暴露以黑人生来低劣的偏见进行种族歧视的法官个人价值观的判决。黑人奴隶问题因道德、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可是坦尼首席大法官却以匹夫之勇试图依赖司法部的权威一次性解决这一问题。议会通过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好不容易弥合了地区之间的对立,可最高法院却无视议会的这一努力作出完全有利于南方的决定,从而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混乱。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有关联邦和各州的权限以及黑人问题成了重要而敏感的宪政问题,因此最高法院尽量采取了克制的态度。然而,坦尼首席大法官却无视这一传统,在马伯里判决50年后以对联邦法律启动“司法审查权”的手段无理介入宪政问题,从而自贬司法部的权威和信任。在这一点上,斯科特判决被人们评价为“美国历史上最糟糕的判决”。南北双方围绕着斯科特审判极端对立,而正是这一场充满对黑人的偏见和歪曲的判决成了引发南北战争的导火索。这场判决在当时是极其错误的判决,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错误的判决加快了奴隶解放的步伐,从这一点上说,斯科特审判为奴隶解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图28 渴望自由的人:无视对奴隶制的政治协商,引发国内战火的德雷德·斯科特审判案,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最可耻的判决被记录下来。以短暂且自由的生活结束一生的斯科特的坟墓如今成了很多人光顾的地方。

长期以来人们还孜孜不倦地讨论了奴隶制度废除运动对南北战争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废除奴隶制度和维持美国联邦的问题上林肯总统更重视哪一方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如果没有南北战争,奴隶制度的废除也许会晚一些,可没有奴隶制废除运动也就不会有南北战争。纵观美国历史,奴隶制度是早晚会被废除的,然而有了奴隶制废除运动和斯科特判决才有了南北双方的对立,有了南北对立才有了南北战争,而北方军的胜利又加速了奴隶制度的废除过程。林肯为维持美国联邦倾注了一生心血,可从内心深处厌恶和憎恨奴隶制度也是事实。如果将奴隶制度的废除问题放在拯救联邦的问题之上,那么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从这一点上看,林肯在政治上很明智地处理了两者的关系。

南北战争结束后的1865年,美国制定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反对或废除奴隶制运动的精神动力来自信奉理性和个人自由以及人权的启蒙主义。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美法殖民地海地爆发革命,以黑人为交易对象的奴隶贸易成为海地革命的首要目标。经过无数次的争议和讨论,英国(1807)、美国(1808)、法国(1814)、荷兰(1817)、西班牙(1845)等国先后宣布奴隶贸易为非法行为。奴隶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也花了一定的时间,南美部分地区的奴隶制是随着西班牙统治地位的瓦解而被废除的。1833年英国宣布在大英帝国全域废除奴隶制度,1848年法国也紧随其后废除了奴隶制度。

美国社会对少数种族群体黑人的歧视是如何被正当化的呢?这是一个需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深入探讨的问题,其原因从法律上看是司法部在亲奴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放任或放弃纠正作用的结果。正如坦尼首席大法官在判决书上所写的那样,黑人是从最愚昧蛮荒的地方输入而来的,在人种序列中属于劣等种族的人种,在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中只能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正是有了坦尼的这种观点,斯科特判决才会在南北分裂的危急形势下引发了白人对黑人的恐惧、愤怒以及反抗,也演绎出了摆脱奴隶地位的黑人仍然不能获得与白人同样的公民权且被歧视和排挤的逻辑。

与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部和行政部门不同,司法部不需要考虑选民(有选举权的人,即公民)票数的多少,因此有义务将多数群体的错误偏见和陋习纠正为自由和人权的理念。司法部的这一权限是法律赋予的。坦尼首席大法官不仅没有履行司法部的这一纠正作用,反而起到阻止、妨碍的作用。往往有很多事情当时很迷茫,可时间一过就变得十分清晰,站在台风中心的法官同样是无法避免迷失方向或犯下逆行错误的存在。德雷德·斯科特判决大约100年后,首席大法官沃伦判定公立学校将黑人和白人分开招生是不公正的行为。大约150年后,一位黑人父亲的儿子贝拉克·奥巴马当上了美国总统。

[1] 1637年清朝攻打朝鲜王朝的战争。

[2] 朝鲜王朝时期的官员。

[3] 朝鲜王朝时期的高等教育机构。

[4] 纯祖(1800—1834),朝鲜王朝第二十三代君主。

[5] 宫廷奴婢。

[6] 官厅奴婢。

[7] 朝鲜王朝时期传达国王命令和上奏各大臣报告的官厅。

[8] 朝鲜王朝时期的奴婢户籍薄。

[9] 朝鲜王朝太宗时期国王问政的场所——昌德宫的正门。

[10] 朝鲜王朝时期国家向壮丁征收的贡物。

[11] 朝鲜王朝时期为加强王权而设立的禁卫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