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地的民主建设

抗日战争推动了中共政权的民主建设。根据所面临的民族战争的新形势,中共适时调整了自己的政策,努力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将敌后政权建设成抗日民主政权。敌后根据地的民主建设包含了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普遍的选举制,议行合一的参议会制和权力机关的三三制。

在抗战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共在其领导下的地区实行的是苏维埃制度。这一制度是激烈的武装斗争时期的产物,它带有浓厚的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的革命性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的全部权力“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据此,苏维埃选举法便剥夺了一切剥削者、反革命分子及其家属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维埃政权成了纯粹的革命政权,革命阶级以外的其他人群不仅被排除于参与政权的管理之外,而且被剥夺了公民权。

抗日战争的新环境对共产党统治区的政权建设提出了要求,要求它适应民族战争而不是阶级战争的新形势。新的政权形式要能聚集一切力量用于对日战争,而不是选择革命阶级来对抗反革命阶级,它必须比苏维埃政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审时度势,中共决定放弃带有强烈阶级性的苏维埃模式,实现普遍的公民权。1939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列入无阶级区别的条款,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亦明确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

边区民主的扩大,是建立广泛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需要。要建立统一战线,就必须修正限于阶级对象的民主,扩大民主的范围。正如陕甘宁边区政府一份文件所说:“统一战线模范政府的各种政策,应当根据各阶级的共同利害出发,凡是只对一阶级有利,对另一阶级有害的便不能作为政策决定的根据。……又如工人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地主资本家则完全剥夺其民主权利,现在则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都是平等的有权利。这就是表示各方面都是合作的、统一战线的。”

对于政权形式乃至政权的阶级实质的变化,中共内部也有个逐步统一思想的过程。如在1940年,对敌后政权的阶级实质,中共内部曾有所讨论。一些人主张将其定性为工农小资产阶级的政权,但中共中央最后的决定性意见是:敌后抗日民主政权在其阶级成分上,工农小资产阶级是主要的,但应当吸收进步的中产阶级分子及进步士绅加入。拒绝他们参加政权,对中共、对抗日都是不利的。“抗日民主政权应当在政策上和阶级实质上,都是抗日统一战线政权,即一切拥护抗日统一战线、不投降、不反共、不倒退的人都应当吸收其代表加入政权。”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再次发出指示,指出敌后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有区别。对于这种政权性质的明确了解和认真执行,将大有助于全国民主化的推动。过左和过右,均将给予全国人民以极坏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之投票选举制”,因而比苏维埃选举制更具民主性。苏维埃选举是间接的,民众选举市乡代表,市乡代表选举区代表,区代表选举县代表,再如此一步步选举省代表、全国苏维埃代表,层层叠叠。选民的直接权力只限于选举市乡的代表。而边区的选举是直接的,民众可以直接选出从市乡到边区的各级参议会议员。各级参议会再选出同级政府。有关选举配额的规定也更为平等。如苏维埃选举时规定:农民居民30人选1代表,工人居民13人选1代表;边区则不分阶级阶层,一律公平对待。

纸上的东西要成为现实,还有相当的距离。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选举一事并不总是能得到各地方政府的重视。于是,边区政府便规定:凡未经选举的地区,各级政府都是临时的;只有经过老百姓选举的政府,才能叫正式政府。边区政府并强调:“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试图以此种强调来纠正一些人不重视民主选举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试图将边区的民主建设当做一种示范,以推动它一直所呼吁的全国范围的民主进程。中共中央在一份有关陕甘宁特区大会选举的指示中指出:边区普选的民主政府,可以作为“全国民主政治之先导”。因此,中央很重视特区大会的选举,认为“特区的大会开幕将更进一步推动全国的民主力量,围绕在特权政府的周围,在活的榜样之下,为实现全国的民主制度而努力,为救亡图存而抗战到底。”特区政府在选举运动的宣传大纲中也指出:“我们这里是全国最民主、最自由的区域,所以我们要从这次特区政府选举运动中,使特区成为全国抗战与民主的模范区域,去影响与推动南京政府及旧式军队的改造,去争取抗战的胜利。”

中共一直要求在国民党统治区取得正式合法的地位。它首先在自己的统治区作出表率,宣布在陕甘宁边区,国民党及一切抗日党派均有合法地位,允许其有竞选与公开活动的自由。边区政府在其工作报告中曾举如下一例,引以为民主之证:“国民党肤施县党部在延安公开出版三四种壁报,张贴通衢,警察予以保护。共产党的印刷厂,替国民党印刷传单,已是尽人皆知的。”当然,国民党在边区的组织和活动并不因其合法化而获得多大发展,此举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但是这种给予一切党派合法地位的宣示,体现了中共对民主基本要素的尊重,并对国民党形成明显的压力。

敌后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各级民意机关——参议会。边区参议会完全不同于国统区的国民参政会和各级参议会,它是一个拥有立法、议政、监督权的民意机关。以边区参议会为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它具有如下职权:选举边区政府主席、边区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监督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的政务人员,批准关于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的各项计划,通过边区政府所提出的预算案,决定废除或征收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的单行法规,监督及检查边区各级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案之事项,决定边区应兴、应革的重要事项等11个方面的职权。

由此可见,各级参议会实际上是各该级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为各该级最高行政机关。条例规定:边区参议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县参议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乡参议会每一个月开会一次。县以上参议会设立常驻机构,由议长、副议长、常驻议员组成参议会的常驻会。各级参议会的决议案送同级政府执行。如政府认为该决议案不当,应详具理由,送回原参议会复议。条例并规定了议员言论的豁免权:“各级参议会议员在议会中之言论及决议,对外不负责任”。这些权力,都是国民党统治区的参政会所不具有的。

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此外,政府也可聘请勤劳国事,在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有名望者为议员,但聘请议员的名额不得超过议员总数的1/10.

1937年底,陕甘宁边区选举产生了边区议会,但因战争等原因,边区议会未能及时召开。1938年11月,根据首届国民参政会制定的省、市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将边区议会改为边区参议会,所选出的边区议员改为边区参议员。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与会讲演。

会议听取了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听取了高等法院及政府各厅、处的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等有关边区政权建设及施政方针的重要法令。会议选举产生了边区参议会常驻参议员和边区政府委员,选举高岗为边区参议会议长,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

1939年2月,新产生的边区政府委员宣誓就职,第一届民选政府正式成立。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召开和民选政府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边区的抗日民主政治建设由此而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为其他敌后根据地以及全国的民主政治树立了榜样。朱德指出:“在中国,由议会选举政府,决定施政方针,边区是第一个。”此后,其他抗日根据地也陆续成立了参议会。晋西北和山东为临时参议会。

由此,边区的政权结构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各级参议会。它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政府机构。分边区、县、乡三级,主要领导人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在边区与县之间的专员公署,县与乡之间的区公署,分别为边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三是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分院,县设县法院。边区和县的法院院长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

如果说普遍的选举制和参议会制度在西方民主制度中能找到其发端的话,那么三三制的实施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创造。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强调敌后政权在性质上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指示规定,在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指示指出: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作用,是要靠党员的质量来保证的,而不必有更多的人数,不是要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而是要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使别人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使党外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是为了争取小资产阶级群众;给中间派三分之一的位置,是为了争取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中共中央要求,在各级民意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必须尽力吸收进步分子与中间分子参加,“要教育干部党员与群众学会议会斗争的方式与民主作风,善于在民主斗争的形式、政府仲裁的形式下来保护基本群众的利益与实现党的政策,而不让别人感觉仍同国民党一样的‘一党专政’”。这样,中国共产党便在自己创造的一党领导、多方参与的形式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之间划出了一条分界线。

各敌后大区都比较认真地贯彻了三三制原则。在中共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1941年春根据三三制的原则进行了改选。同年11月,边区召开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了9名常驻参议员,其中共产党员3人。会议选出了18人的边区政府委员会,其中共产党员7人,超出了1/3的规定,共产党员徐特立当即声明主动退出,获会议同意后,由党外人士增补。林伯渠当选为边区政府主席,著名党外人士李鼎铭当选为边区政府副主席。据统计,在1941年边区18个县的乡市选举中,共产党员平均只占19.8%,国民党员占4.9%,无党派人士占75.3%。党外人士担任乡以上干部者有3592人,确实占有了2/3的数额。

其他各根据地也都根据三三制原则进行了普选,建立起团结、民主的抗日政权。在晋绥根据地,国民党爱国将领续范亭当选为行政公署主任。在当选的临时参议会常驻委员和行政委员会委员中,共产党员原有49人,但后来退出2人,确实保证不超过1/3.山东根据地在1940年7月选举产生了省临时参议会,原全国救国会执行委员范铭枢当选为议长。1940年11月召开苏北临时参议会,选举了著名的爱国绅士韩国钧为名誉议长。晋冀鲁豫边区在1941年7月召开边区临时参议会,申伯纯当选为议长。

对于党与政权系统的关系,中共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共产党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能直接下达命令。《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规定:“党对参议会及政府工作的领导,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党委及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及政府机关……在党团意见万一没有说服参议会及政府的大多数因而党团意见未被参议会及政府通过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此可见,各地方党组织未被赋予凌驾于政府之上的权利,党对政府的领导只能通过在政权中工作的具体人员来实现。

三三制的全面推行,使统一战线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和制度保证,根据地内的开明绅士由此得以进入政权机构,这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抗日根据地作出了重要贡献。如著名的“精兵简政”的建议便是由党外人士李鼎铭先生提出来的。1941年,陕甘宁边区及各敌后抗日根据地进入困难时期,为减轻人民负担、爱护和节省战争资源,李鼎铭等11人在1941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政府应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避免入不敷出的经济紊乱之现象案》,提出在目前人民困苦、资源薄弱的情况下,“欲求不因经济枯竭而限制军政发展,亦不因军政发展而伤害经济命脉”,“对于军事应实行精兵主义加强战斗力,……对于政府应实行简政主义,充实政府机构,以人少事精、胜任职责为原则”。会议接受了这一提案,作出了精兵简政的决议。

中共中央对这一倡议非常重视。12月17日,中共中央向各根据地发出指示,指出:为进行长期斗争,准备将来反攻,必须普遍地实行“精兵简政”;敌后抗战能否长期坚持的最重要条件,就是这些根据地居民是否能养活我们,能否维持居民的抗日积极性。因此精兵简政、节省民力是目前迫切的重要的任务,要求各地整顿各级党政机关及民众团体,紧缩机构人员编制,使党、政机关和民众团体的全部脱产人数不超过居民总数的3%。

根据这一指示,各根据地都进行了精兵简政。如在华北最大的根据地晋冀鲁豫根据地,其太行区中集中了大量的领导机关,不仅有边区党、政、军的最高领导机关,如中共中央北方局太行分局、边区政府和边区参议会、第129师师部及直属部队,还有领导整个华北抗战的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前方指挥部及直属部队。人民负担比较沉重。边区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简政,调整合并行政机构。边区决定:专署兼理所在地的县政府,县政府兼理所在区的区政;一些邻县进行了合并,如邢东、邢西合并为邢台,平南、平北合并为平顺,武南、磁县合并为武磁;各区也进行了合并,以减少原有区数的40%为目标;各村则采取了联合村的形式,以减少工作人员。八路军主力部队也进行了精简。第129师直属机构由29个单位减为12个单位,人员由2627人减少到1163人。太行区内的八路军,包括第129师师直、各旅、各军分区机构,共裁减151个单位,减少6650人。

1943年,边区进一步进行精兵简政。经过三次大规模的精简之后,太行全区军政人员减少6万。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如以1940年人数为100,到1943年时已减少了51%。兼太行行署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减幅尤巨,由548人减少到100人,八路军前方总部机关则和第129师师部合并办公。最终,该区党政军脱产人员被压缩到边区人口的3%以下。

各根据地都积极推行精兵简政的政策,使党政机构过于庞大而超出根据地经济承受力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扭转,人民的负担得以减轻。以太行区为例,1943年后太行区由于精简而节约的经费占全部预算的46%,全太行区每月可节约公粮7000石,节约经费60万元。农民的负担由此大为减轻。该区1943年征收的公粮比1941年减少近1/3.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根据地由此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

二 减租减息与大生产运动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推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抗战爆发后,为团结更多的人参加抗日,中共调整了土地政策,停止实行没收和重新分配土地的政策。1937年8月制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将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村问题的基本政策。

晋察冀边区较早开展了减租减息斗争。1937年10月,八路军便在晋东北地区提出了“二五减租”(即把原租额减25%)、“一分利息”(即年利率不超过10%)的口号。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将此作为边区政府施政的一个主要内容。但其他根据地并未全面展开,除晋察冀边区外,其他根据地也未能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和办法。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根据地立即实行减租减息,已经实行的地区,必须检查实行情况。此后,各根据地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具体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在各根据地全面展开。

晋察冀边区修正并公布了减租减息条例。1940年8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下辖15个专区、115个县,边区建设从分散走向集中。联合办事处公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再次对“二五减租”和“一分利息”作了统一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后,1941年9月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切实实行减租减息,减租一般以二五为原则,减息减至一分半为标准”,“减租减息后,佃户应如数交租,债户应如数交息,一般不得再行拖延或减免。"11月正式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区的政策。山东抗日根据地从1942年12月起施行《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五分之一,年利率不超过15%。

但各地减租减息工作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开展得不充分,群众未能充分发动起来,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另一些地区则出现了“左”的偏向,农民完全不交租,不交息,甚至发展成没收地主土地和废除债务。为了纠正各种“左”的和右的偏向,调动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对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中央政治局于1942年1月28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决定》指出:凡在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那里的群众参加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就比较高,根据地就比较巩固;反之,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发扬,抗日根据地就经不起敌人的扫**,成为软弱无力的地区。《决定》确定了以下三大原则:(一)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要在适当地改善雇工生活条件之下,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由于富农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富农的租息须照减。减租减息之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决定》将这三条基本原则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

在该《决定》的附件中,中共中央对地租、债务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以供各地采用,并提出:各地倘认为该办法符合当地情况,须坚决执行;倘认为情况不合须变通办理时,则须将变通之点报告中央,取得批准。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文件要求: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以此为原则。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以能发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及团结各阶层抗战为目标。该办法注意保护农民利益,规定地租一律在产物收获后交纳,不得预收地租,不得索取额外报酬;如因天灾人祸,收成全部或大部被毁时,得停付或减付地租;多年的欠租,应予免交;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不应强迫规定,但可鼓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契约,使农民得以安心发展生产。该办法还规定:评租委员会须有农民、地主、政府三方代表参加,但政府有最后决定权。关于债务问题,则规定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该办法同时规定: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诉追债务之权。

此后,各根据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制定或修正了相关条令,在各地普遍掀起了减租减息运动。晋察冀边区于1942年3月制定了《农民土地斗争纲领》,重申贯彻“四一减租”(即二五减租),过去减租不彻底者,一律重减;争取订立5年以上的新租约,以保护佃农的佃权等。1943年2月,边区政府公布根据中央决定再作修正的《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减租减息之后必须交租交息。晋察冀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进一步深入发展。10月,晋冀鲁豫边区修正并公布《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对不同形式的租地规定了不同的租率,并对土地所有权、佃权及一些特殊土地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在陕甘宁边区,中央西北局于1942年10月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要求“在一切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减租应当成为今年秋季的中心工作”。12月,边区政府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各种不同的租佃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减租率。由于此前边区各地已经实行了较高的减租率(如陇东地区的“三七五减租”,关中地区的“对半减租”),《条例草案》规定各地仍可维持已颁布的减租率,并规定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

1942年5月,山东根据地颁布《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据不完全统计,1942年山东根据地实行减租的有18294户、393483亩,减粮6207283斤。

中共华中局于1942年5月发出《关于减租问题的指示》,华中各地区的减租减息运动也全面展开,并根据中心区、边缘区和游击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减租减息的办法。在盐阜区的中心区,到1943年已有85%的农户减了租,边缘区和游击区的减租农户也达到了40%-50%不等。盐阜地区佃农共有5.6万户,减粮2200多万斤,平均每户减租达360多斤。

各地减租减息运动的进行,大大削弱和限制了农村的封建剥削,使农民的负担得以减轻,生活得到了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参加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各地在减租减息后出现了开荒生产、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广大农民踊跃参军参战,根据地的军队和民兵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此外,减租减息运动的稳妥进行,照顾到了各阶层的利益,团结了各阶层共同抗日,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王稼祥在谈到晋察冀边区的减租减息时指出:“这种政策可说是边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动力。凡是减了租的地方,广大人民的抗战热情与生产积极性,都大大增加了。”

在进行减租减息运动的同时,敌后根据地的另一项中心任务便是开展大生产运动,实现生产自给。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由于日本军队的军事进攻和经济封锁,根据地财政经济日益困难。为坚持持久抗战,陕甘宁边区留守部队开始倡导生产自救,从事种菜、养猪、烧炭等生产活动,以减轻人民负担。在取得成功后,中共中央将这一经验推广到所有部队、机关、学校中去。1939年2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生产动员大会,毛泽东提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克服困难”的口号,号召各根据地开展生产活动。1940年2月,中共中央向各根据地发出指示,要求在领导当地群众加强生产的同时,组织一切在职人员参加生产活动。1941年后,在日军的进攻和国民党顽固势力的封锁下,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发生了极大的困难。为了坚持抗战,中共中央发动各根据地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生产运动,以克服这一严重困难。

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组织起来》等报告和指示中,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制定了大生产运动的基本方针。主要有:(一)由于抗日根据地处于农村环境,抗战所需的物力财力大部分来自农民,因此必须实行以发展农业为主,同时发展其他生产事业的方针。(二)做到“公私兼顾”和“军民兼顾”。根据地有公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地主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除对地主经济加以削弱和限制外,要兼顾发展其他各种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三)由于根据地人力、物力分散,交通不便,对大生产运动采取“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四)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上,实行努力生产、厉行节约的方针。(五)组织起来,实行集体互助,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合作组织。

大生产运动首先在陕甘宁边区展开。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边区承担着庞大的经费支出。1941年,边区部队展开了屯田大生产运动。八路军第120师第359旅开进荒无人烟的南泥湾,经过全体官兵的艰苦劳动,将南泥湾改造成“陕北的好江南”。到1943年时,全旅不仅实现吃用全部自给,还外输公粮近万石。此外饲养猪4200多口、牛820头、羊7800多只。边区的其他留守部队也展开了大生产运动。1942年,边区部队的生产自给率已达到82%。

中共党政军领导人带头参加生产劳动。毛泽东亲手开荒种地。周恩来、任弼时学习纺线,并在中央直属机关的纺线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被评为“纺线能手”。在各级领导的带领下,大生产运动蓬勃开展。边区的机关和学校等单位,自己动手发展生产,解决了所需经费的大部分。到1943年时,边区农民所交的公粮只占其总收获量的10.16%。

大生产运动中,劳动合作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中共中央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1942年12月,毛泽东在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强调要通过互助合作运动来发展农业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经济。会后,根据中央方针,《解放日报》发表了《把劳动力组织起来》的社论,发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此后,陕甘宁边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有较大发展。1943年边区有完全劳动力338760个,组织到各种形式的劳动合作组织内的已有81128个,占到了24%。在过去农民很少有变工或劳动互助习惯的地方也组织起了许多的劳动互助组织。与1943年以前相比,边区的各种劳动合作组织至少有了四五倍的增长。

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在向各解放区发出《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强调组织劳动力是“发展生产的中心环节”,要求“每一根据地,组织几万党政军的劳动力和几十万人民的劳动力(取按家计划、变工队、运输队、互助社、合作社等形式,在自愿原则下,把一切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组织起来)以从事生产”。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上作了《组织起来》的报告,高度评价组织起来的方针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此后,各根据地的互助合作运动进一步发展起来。1944年,陕甘宁边区参加劳动互助组织的劳动力占到农业总劳动力的45%。其他根据地也纷纷组织起了名目不一的变工队、拨工队、搭工队、换工队等劳动互助组织,大约有20%的劳动力参加了互助组织,其中晋绥根据地高达37.4%。

各根据地还采取了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发展农业生产,如鼓励开荒,扩大耕地面积。陕甘宁边区规定:开垦公地,3年免收公粮;开垦私荒,3年免纳地租。晋绥根据地则规定:开垦生荒,3年内免征公粮,5年内免交地租;开熟荒,免征公粮1年,免交地租3年。各地政府还鼓励和动员农民兴修水利,扩大农田灌溉面积。在陕甘宁边区,水地的粮食收获量通常相当于旱地的10倍,边区政府鼓励民众兴修水利,规定旱地变水地后的增产部分,3年免征公粮。此外,还通过发放大量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调剂农村金融,推广农业技术以提高粮食产量。

根据地的农业生产获得较大的发展。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抗战前该区耕地面积为843万余亩,到1945年时增加到1521万亩,增长了80%以上。边区的粮食产量有较大增长,1943年达184万余担,除当年消耗外,可余20万担,1944年又增至200万担。晋绥根据地在1940至1945年间,军民共开荒1956685亩。对解决军民穿衣问题至关重要的棉花产量也有很大增长。1939年边区的植棉面积为3767亩,到1945年时已扩大到35万亩,棉花消费已自给有余。在军民的共同努力下,各抗日根据地克服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并积蓄了一定经济实力,为坚持抗战和夺取最后胜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三 整风运动与一元化领导的加强

在抗战相持阶段的中后期,中国共产党展开了一次全党范围内的整风运动,以期进一步统一全党的思想,增强党的战斗力。

整风运动是从党的高级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开始的。1941年5月,毛泽东在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尖锐地批评了理论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倾向,指出它是过去错误路线的思想根源,号召全党树立理论和实践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作风。这一报告实际上是整风运动的思想动员。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高级学习组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都成立高级学习组,参加成员为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区党委或省委的委员、八路军和新四军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机关的一些干部等。高级干部的整风学习持续到1942年2月,对中国革命历史上的许多重大问题取得了一致认识,并为全党范围的整风作好了准备。

1942年2月,毛泽东先后发表《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演说,全党范围的整风运动由此开始。整风就是要克服党内错误的思想作风,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作出《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对整风运动的目的、步骤等作了明确规定。此时整风运动进入整顿学风的学习阶段,着重端正思想方法。8月,各地整风运动陆续进入党风学习阶段,着重解决组织路线。12月,中共中央总学习委员会发出《关于文风学习的通知》,整风运动转入文风学习阶段。1943年3月,中共中央总学委发出《关于整风学习总结计划》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对整风学习作出总结,个人对自己的思想和历史进行全面的反省和总结。

此后,整风运动进入全党性的审查干部、清理队伍阶段。1943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议》,提出用一年的时间,在纠正干部中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同时,肃清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审干工作逐渐出现了偏差,后来发展到“抢救失足者运动”,造成一批冤假错案。中央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停止了“抢救运动”,并陆续进行复查和平反工作。

1943年10月,中央决定党的高级干部重新学习和讨论党的历史和党的路线问题,整风运动由此转入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的阶段。1944年5月21日,中共召开六届七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这一会议前后进行了11个月。1945年4月20日,会议通过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中共历史上若干重大历史问题作出了正式结论。

整风运动是一次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运动,在全党确立了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统一了全党的思想,毛泽东思想开始在全党占据指导地位。党在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上形成了高度的共识,这为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为夺取抗战的胜利及后来取得人民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由于敌后游击战争的特性,各地区在地域上被隔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地区之间及上下级之间沟通不易;此外,在同一地区的党政军民各系统之间也出现了一些协调不够的情况。为了保证将战争有效地进行下去,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决定》强化了党委的领导权威,指出党委“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决定》规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取消过去各地党政军委员会”。根据这一决定,各级党委的性质和成分都发生了变化,“各级党委不应当仅仅是领导地方工作的党委,而应当是该地区的党政军民的统一的领导机关”,它的成员必须包括党务、政府、军队的主要负责干部,其关系不应仅仅局限于地方。《决定》强调:“中央代表机关及区党委地委的决议、决定或指示,下级党委及同级政府党团、军队军政委员会、军队政治部及民众团体党团及党员,均须无条件的执行。”

《决定》对此还作了一些制度性的规定,要求党委书记必须选择能掌握党政军民各方面工作的人担任。中央分局、区党委、地委书记兼任军区、分区(师或旅)政委,另设副书记,管理党务工作。如军区、分区政委被选为分局、区党委、地委书记,则可设副政委,专管军队工作。如有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兼任时,须报上级党委或中央批准。《决定》强调:一切服从战争是统一领导的最高原则,全党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12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中央关于加强统一领导与精兵简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军区和军分区建立领导一切的领导核心,在军区建立领导一切的区党委或中央分局,在分区建立领导一切的地委,并要求“其中一定要有一个强的领导人为书记”。该指示指出:“每一军区,每一分区,必须承认一个比较优秀一点的同志为领导中心,不应谁也不服谁,闹到群龙无首。各中央局、中央分局,要着重地注意培养所属各军区、各分区领导核心的建立。”

中共山东分局也根据中央关于一元化领导的原则,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党政军机构进行了调整,要求军队领导干部参加各地党委,各地党委和军队组织机构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合并后的党委领导人从军队或地方党选择合适人选担任。1943年3月,八路军第115师与山东军区合并,成立新的山东军区,罗荣桓任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第115师政治委员兼代师长。稍后,山东分局与山东军区决定:各区党委、地委统一党政领导,统一军事指挥。

1943年3月,中共中央领导机构进行了调整和精简,加强了最高领导人的权威。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毛泽东担任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中央书记处,根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并规定,在中央书记处讨论问题时,主席有最后决定权。毛泽东在全党的绝对领导地位由此而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