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到来使得战争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变,战争从其在原始社会中所充当的平衡或社会保护的工具变成了一种征服、俘虏和扩张的手段。通过摒弃复仇法则,通过废除与亡者交换这一主要功能,战争走向了旨在实现主宰的新空间。欠亡者的债是整个社会的最高原则,而战争仅是一种神圣的地域性的命令。确切地说,要通过使用暴力以恢复原状,这便是祖先所传承下来的东西。随着政治分化的出现,权力机构不再奉亡者为尊,而是将互利互惠的逻辑奉为至上,同时,国家自身的不对称性也给交换领域带来了一个二律背反的原则。国家的确立,必须要避免将复仇等同于战争,而且自己必须要从复仇法则中、从对亡者的债务中解脱出来,最起码也要部分地解脱。征服的暴力一出现,国家便将战争权据为己有,并开始征收土地和奴隶、构筑堡垒、组建军队、颁布军事纪律和纲领;战争不再是反对国家,它是神圣的职责使命,是国家特有的权力。一个崇拜权力的新纪元开始了,而未开化则是指前现代国家社会里的暴力体制。
无疑,国家的最初形式并不能完全摆脱债务观的影响,独裁者也只能将自身地位和合法性归结为其他的堂皇理由或者宗教论断,以便自己成为化身或者代理人,但作为奴役者和食利者的国家,只能以一些神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不能以亡者的魂灵为借口,只有这样,它才可以成为合法的国家,因为为了亡者魂灵势必会损及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损及那必不可少的与国家所主宰的社会之间的差距感。
摆脱了复仇法则之后,战争与采用征兵或雇佣制的军队建设一起步入了专业化的轨道,同时步入专业化轨道的还有通过军事行动而建立起来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以便让军事征服充满**与荣耀。但包括偏远地区人口在内的大多数人则被排除在军队之外,他们被剥夺了从事这种高尚活动的机会,也即是参与战争的机会,他们注定要成为职业军队的供养者。然而,对平民来说,这样大范围的非武装化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暴力、荣誉和复仇。事实上,整体主义以国家的形式延续了下来,它与斗争价值观以及永恒的战争三者共同构成暴力习俗的源头。在中世纪,人际暴力发生的频率和血腥程度都和名誉问题相关,这不仅涉及战斗者的荣誉,也事关整个民族的声誉。[153]因此,为了荣誉,隐修院内部以及修道院之间也会出现流血和暴力,[154]城市中的资产阶级为清算他们的恩怨也会毫不犹豫地拔刀相残。[155]中世纪后期的裁决记录表明,在城市里,暴力、斗殴、伤害、谋杀事件一直层出不穷。[156]人们被划为不同的序列,他们被分为战争者和生产者,随着等级制度的到来,在平民名誉和贵族名誉之间自然也就出现了极大差异,它们各有各的法则,这同样也引发了复仇,成了以命相搏的导火索。
虽然国家已不再为了亡者的债而发动战争,但这绝不意味社会就此放弃了复仇行为。诚然,国家为了树立权威,必然要大力限制私下的复仇行为,必然要用一种公共司法裁决原则来替代复仇,而且会适当颁布一些法律来规范复仇过度的问题,如同态复仇法(以牙还牙的报复)、连带责任(Abandon Noxal)、法定和解赔付金等。由此,人们认为,原则上而言,复仇就是同国家作对,至少是和国家的繁荣作对,这解释了为何复仇与代表着最高权力的司、刑法律制度同时出现的现象,而这些制度目的在于抑制内心复仇的情绪并成全至上的律法。尽管有权力和法律的规约,但大范围的家族复仇依然存在着:一是由于公共强力部门的不足;二是由于复仇意识在整体主义社会中仍根深蒂固。在中世纪,特别是在封建社会,“有仇必报”(La faide)历来都是充斥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要求,这对高贵的骑士子弟、对田野村夫都一样。“有仇必报”促使家族群体去惩罚谋杀自家成员的凶手,让其偿还血债或者对其加以凌辱。一些微不足道的争执经常可以引发无休止的族群间的仇杀,这种仇杀可以持续数十年,并最终搭上几十条人命。复仇离不开整体主义的社会秩序,而刑法本身也就是对这种复仇形式的一种沿袭。因此,古希腊法律或者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虽废除了族群间的仇杀原则以及自行决断的权利,但作为补偿,仍赋予最直接的当事人对谋杀者采取行动的权利;13世纪,在某些地区也恢复了类似的法律手段,如依据同态复仇法,对于故意杀人犯,他的身体应交由受害者的父母亲来处理。无论有无国家形式,社会都会按照强调族群团结的整体主义规则来运行,因此,复仇或多或少仍是一种责任;直到进入个人主义社会,复仇的合理性仍未消失,如现代国家,它明确表现在独占合法的暴力上,表现在对社会例行的保护和控制上。
在国家体制下,荣誉和复仇依然存在,这和残暴习俗的存在是一样的。但国家及等级制度的出现无疑会彻底改变人们对盛行在原始社会的残暴的态度。残暴从一种神圣的仪式演变成为一种野蛮的行径,一种**裸的力量的宣示,一种公众的狂欢,它让我们想起了罗马人对斗士与动物搏杀的血腥场面的嗜好,让我们想起了骑士们狂热的斗志,想起了对俘虏和受伤者的大屠杀,想起了对战败者理直气壮的掠夺和伤害。如何解释这绵延数千年来的顽固不化呢? 从远古到中世纪再到如今,这些残忍的习俗仍未消失,这种存在会让公众感到羞愧吗?应当注意的是,残忍习俗与整体主义社会是相辅相成的,但与个人主义社会却是矛盾的。群体利益至上实际上妨碍了人们赋予私生活和痛苦其应有的价值。在个人服从集体规约的社会里,野蛮残暴起因并不是克制力缺乏或者社会镇压,它是个人自主存在不被认可的直接后果。
残暴、整体主义以及尚武的社会是如影随形,残暴只在尚武的价值观盛行之际才能成为主流的社会习惯,人们行使武力和进行征服是天经地义的,要勇敢、坚韧、不畏死亡,要对敌人残酷无情,这些价值观旨在鼓励人们要大胆、全力以赴地去显示自己的力量,旨在贬低自己及他人的懦弱,旨在用浴血的荣耀、与社会所推崇的视死如归来衬托私生活的渺小。残暴是一种历史的机制,它离不开将战争奉为至尊的社会意识,野蛮残暴,它是战争之子,是英勇善战的典型符号,是证实身份的血腥工具,是灌输整体主义逻辑、军事逻辑的极端手段。
作为一种高尚行为的战争,它和社会传统模式是相互依存的。在个人主义之前,一切社会只有赋予战争以至上的地位才能存续下去。由此,我们应当反思对现代经济的认识,那些封建的、残酷的、帝国的战争,虽然也可获得财富、奴隶或者土地,但它们却鲜有专门的经济目的。战争以及战争价值观极大地阻碍了市场以及严格经济意义上的价值观的发展。通过贬低以赢利为目标的商业活动,通过合理化以暴力掠夺和侵占来的财富,战争阻碍了交换价值观的普及,促进了一个与经济现象无关的领域的形成。以战争为至高无上的职责并不能阻碍商业的发展,但却可以限制商人的活动范围以及资金流动,使得通过交换途径实现赢利处于二流的位置。战争限制了经济独立化,最终也阻碍了个人成为自由的人,而这自由的人却是独立的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因素。对整体主义而言,战争看来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