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民党内部的政治反对派以外,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特别是对人民权利的无情剥夺,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抵触和反抗。最早公开向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发出抗争的呼喊的,是以胡适为代表的新月派及其人权运动。

新月派又称“人权派”,它是由胡适等一批有共同理想、不满国民党统治现状的大学教授集合起来,以胡适主办的《新月》月刊和新月书店为阵地,发表主张人权的文章而得名的。胡适、徐志摩等人早在1923年就在北京成立过一个新月社,后来发展成为新月俱乐部。1927年春,新月社成员胡适、徐志摩、闻一多、丁西林、叶公超、潘光旦、刘英士等聚集上海后,联合在南京教书的梁实秋等,又在上海创办了新月书店。一年之后的1928年3月,他们创办了《新月》月刊。《新月》一创刊,就针对当时激进的革命思潮和国民党“清党”的残酷现实,委婉地发出不满的声音了。其创刊词写道:“我们正逢着一个荒歉的年头……一个混乱的年头,一切价值的标准,是颠倒了的。”偏激的主义和标语破坏了维系社会纲纪的感情,使仇恨超过了情爱,因此,为了消灭一切侵蚀思想与生活的病菌,我们“不能不醒起,不能不奋争,尤其在人与生的尊严与健康受凌辱与侵袭的时日!”

由于《新月》对国民党的态度最初比较含混,且在开始办刊的一年时间里,很少直接涉及政治话题,因此,其否认文学阶级性的办刊方针和主旨遭到以倡导无产阶级文学自诩的创造社和鲁迅等人的激烈批评。但是,胡适等人的自由主义立场,不仅难以接受共产党人的阶级斗争学说,而且也无法容忍国民党人肆意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眼见国民党接连通过《共产党自首法》《防制共产党办法》《宣传品审查条例》《处理归国留俄学生暂行办法》,并通过所谓《训政纲领》,否认约法,变本加厉地推行党治,限制人民自由,1928年底,胡适等人已经准备另外创办一份周刊或旬刊,来作为他们“站立在时代的低洼里几个多少不合时宜的书生”发表其“偶尔想说的‘平’话的阵地”。定名为《平论》的期刊虽未能问世,但以平社名义组织的聚餐会却把他们更进一步凝聚在了一起。

促使胡适出面批评国民党当局的,是1929年3月26日刊登在上海《民国日报》上的一则报道。报道称,上海特别市教育部长陈德征向当时正在召开的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了一项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的议案,议案主张凡共产党、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的分子,均属反革命分子,应毫不犹豫地予以严厉处置。要求“凡经省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胡适读到这则消息,当即上书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同时送交国闻通信社转送各报,尖锐批评只凭党部一纸证明便可定罪处刑的做法,指出这在世界法制史上闻所未闻。这封信自然被报刊检查人员扣了下来,但陈德征得到了胡适的文章,更在《民国日报》上撰文痛斥胡适,称“在以中国国民党治中国的今日……违反总理遗教,便是违反法律,违反法律,便要处以国法。这是一定的道理,不容胡说博士来胡说”。胡适对此深为愤慨。

4月20日,国民政府意外地发出一道命令,声称:“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范围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将依法严行惩办不贷。”国民党人一面随意以党划线,随意定人罪名,一面却又高谈“依法”,扬言要保护人权和财产,这更让胡适哭笑不得。26日,马君武来见胡适,明确提出:“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明白否认一党专政,取消现有的党的组织,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马君武的观点与胡适一拍即合,胡适终于下决心要通过写文章来和国民党人理论一番了。

5月6日,胡适起草《人权与约法》一文,交《新月》第2卷第2期发表。他在文章中针对国民政府4月20日令,明确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不是一纸模糊的命令所能办到的”。只要坚持以党划线,无论什么人,一贴上“反动分子”、“共产嫌疑”等招牌,便没有人权的保障,在侮辱身体、剥夺自由、没收财产都不算非法行为的情况下,空言个人或团体不得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是毫无意义的。他指出:“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应以约法规定政府的权限,如有侵犯人权的,无论何人,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在内,都要受法律的制裁。

胡适大声疾呼“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马上就引起了各方的反响。平社同仁也相继参加了要求保障人权的论战行列。梁实秋紧跟胡适,在《新月》第2卷第3期上发表了《论思想统一》一文;罗隆基接连在《新月》上发表了《论人权》《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等文章。他们在文章中明确指出:“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争取人权,就是争取生存权、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人权就是做人的必需的条件,包括衣食住的权利、身体安全获得确实保障的权利,个人能够“成就至善之我”的权利,确保人的这些权利是国家和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罗隆基效仿欧美的宪法,参照法国《人权宣言》提出了《人权三十五条》,对人权保障作了具体的说明,即:全民国家,主权在民,国家的功用就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的,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不能用任何宗教或政治信仰的理由,或因社会阶级及男女的区别来加以限制;政府必须要对全体国民负责任,而不能只是对某些个人或某一部分国民的团体负责任;所谓思想统一,只能造成愚民政治或暴民政治,结果适得其反,因为思想不能统一也不必统一,真理不可能被一人一家一族所把持;所谓以党治国、一党独裁,实际上就是军人治党、党员治国,无非是将全体国民分成两类,绝大多数非党员的普通百姓,不能行使政权,只能纳捐、缴税、当兵、供差,而十余万党员则执掌政权,对普通百姓专制独裁。这种办法,不仅是对民主政治的反动,而且也是中国过去吏治走不通的一条死路。事实上,中国近年来政治之混乱腐败,纯粹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操纵在毫无政治知识的武人和官吏手里,攘权夺利、鱼肉百姓造成的。不从法治上解决问题,想要靠党治来训练人民走上民主之路,完全是本末倒置。罗隆基等明确认为,人权产生法律,法律保障人权,两者相辅相成。争法治首先就要争宪法,因为宪法说到底就是人民给政府立下的法律,它规定着政府各机关的权限,使它们不能逾越。他们还指出,民治制度本身就是最好的政治训练,何况今天最需要接受政治训练的,恰恰是政府与党部诸公,他们应当首先学会在宪法或约法之下过有法治的生活。“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

胡适等人公开鼓吹“人权”和“法治”,尽管他们明确声明这只是提出讨论,且是为国民党计,但仍极大地触痛了国民党人的神经。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于8月9-10日公开发表文章批评胡适的《人权与约法》一文,《民国日报》以及《新生命》等报刊也紧随其后,对《新月》杂志的文章逐一进行驳斥;与此同时,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江苏等地国民党党部还纷纷呈文或作出决议,要求查封新月书店,严惩“反革命之胡适”,撤销胡适中国公学校长职务,“迅将胡适逮捕解京”。9月21日,国民党中央训练部致函国民政府,要求对胡适严加警告。根据国民政府的旨意,教育部遂于10月4日奉令警告胡适。至11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还特别出版了《评胡适反党义近著》一书,指斥胡适等人“反对革命的哲学理论”“反对革命的政法理论”,却信奉欧美民治主义的谬说;声称胡适反对一党专政,有使中国社会从此失去重心而陷于万劫不复之地的严重危险。1930年1月,胡适等不畏压力,将《新月》杂志上发表的胡适、梁实秋、罗隆基3人的文章结集,以“人权论集”为书名公开出版。对此,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等更是发出一片鼓噪之声。国民党中宣部密令没收并焚毁刊有胡、罗文章的《新月》杂志。

为了避免殃及中国公学,胡适辞去了校长一职。但是,胡适等人并没有因此表现退缩。1930年4月,胡适在平社聚餐会上提出:在新的一年里,要以“我们怎样解决中国的问题”为题,分别准备论文,提出报告,进行讨论。他首先以《我们走哪条路》作为引论在平社聚会中进行了讨论。这些讨论的文章很清楚地表明了他们的理想,即希望用几十年的时间,通过演进的方式,铲除贫穷、疾病、愚昧、贪污和扰乱,进而建立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和现代的统一国家。所谓治安,就是有良好的法律政治、长期的和平和最低限度的卫生行政;所谓普遍繁荣,就是有安定的生活、发达的工商业、便利安全的交通、公道的经济制度和公共的救济事业;所谓文明,就是有普遍的义务教育、健全的中等教育、高深的大学教育以及文化各方面的提高与普及;所谓现代,就是有一切适应现代环境需要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卫生行政、学术研究、文化设备等。在这些文章中,他们继续批评国民党。郑放翁在《制度与民生》一文中尖锐地指出:制度可以使人为恶,亦可使人为善,可以亡强盛之国,亦可以兴弱国之民。而中国过去的人治制度,恰恰在使一班外交家、狗官僚、鸟部长、猪代表,不受社会与法律的制裁而得以为恶,使一班老百姓避危就安,避穷就得,不问国事,而成为一盘散沙的弱国之民。罗隆基在《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一文中,更是直接抨击国民党“党高于国”、“党权高于国权”的主张,根本否认训政的必要。他甚至公然扬言:“今日中国的政治,只有问制度不问人的一条路。制度上了轨道,谁来,我们都拥护。没有适合时代的制度,谁来,我们总是反对。”

胡适等人争取人权和法治的斗争终于遭到了国民党人的粗暴镇压。1930年11月4日,上海警备司令部根据国民党特别市党部及八区党部的控告,下令公安局逮捕了罗隆基。此后胡适虽然利用他与宋子文的关系将罗隆基保释了出来,但是1931年1月11日,教育部还是下令罗隆基所在的光华大学,解除了罗隆基的教职。胡适百般活动,也未得结果。而胡汉民更是在立法院的纪念周讲演中大骂胡适“甘心做帝国主义的走狗,以国家民族为牺牲”,“居心之险恶,行为之卑劣,真可以‘不与共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胡适等人不得不开始软化自己的立场了。1930年底,胡适决定应北京大学之请,出任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离沪去平。《新月》杂志的编辑主任工作转手交给了罗隆基,胡适再不发表任何论政的文字了,平社的活动也因此而告停顿。真正还在那里为争取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着的,只有一个罗隆基了。

1930年秋冬,随着中原大战结束,蒋介石公开表示要准备制定训政时期约法,这得到了罗隆基等人的欢迎。但是,次年5月5日由国民会议通过的《训政时期约法》,只是在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以及非经法律许可不得侵犯居民的人身及言论自由,同时依旧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其闭幕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行使。罗隆基对此毫不客气地提出了批评。他发表了《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一文,直截了当地揭露约法只有主权在民的虚文,没有人民行使主权的实质,对人民的权利左手与之,右手取之。其所规定的政府组织及其职权只能造成两种结果:或者是一个独夫专制的政府,或者是一个多头专制的政府,绝对走不上民主政治的轨道。之后,罗隆基发表了《什么是法治》一文,说明国民党那一套表面文章与法治毫不沾边。罗隆基的文章自然再度触犯了国民党当局。这两期杂志不仅被没收,新月书店也一度被查抄。

1931年7月23日,在幕后对新月派颇多同情和支持的宋子文在上海北站遭到暗杀未遂,其秘书唐腴庐中枪身亡。这一事件,再加上《新月》杂志和书店所遭受的越来越公开的镇压,使平社越来越多的同仁灰心丧气了。徐志摩、邵洵美等明确主张改组《新月》,提出《新月》今后应不谈政治。于是,胡适等人争取人权与法治的斗争从此偃旗息鼓。

胡适等人发起的人权运动虽然被国民党当局压制下去了,但是争取人权的斗争却并没有因此而消失。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宋庆龄从欧洲回到国内,马上就投入到营救邓演达的斗争中去。邓演达被蒋介石下令杀害之后,宋庆龄痛感国民党一党专政对异己势力之凶残,决心不顾一切出面为政治犯的命运而奔走呼号。几经努力之后,她终于在1932年12月与蔡元培、杨杏佛、鲁迅等联合发起组织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宋庆龄出面组织民权保障同盟,在背后其实还有共产国际的作用在里面。因为几年来太多的共产党人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和杀害,事实证明,靠中共活动于个别捕头或监狱看守以减轻损失,并不能起太大作用,因此很需要宋庆龄这样的人,利用其地位、声望和与国民党上层的关系,来帮助营救被捕的共产党人。

1932年12月17日,同盟筹委会推举宋庆龄为总会主席,蔡元培为副主席,杨杏佛为总干事,并通过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宣言指出:“中国民众以革命的大牺牲所要求之民权,至今尚未实现,实为最可痛心之事……我辈深知对此种状态,欲为有效与充分之改革,惟有努力改造产生此种状态之环境。”故同盟决心:“(一)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本同盟愿首先效力于大多数无名与不为社会注意之狱囚;(二)予国内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之援助,并调查监狱状况,刊布关于国内压迫民权之事实以唤起社会之公意;(三)协助为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民权努力之一切奋斗。”就在筹委会开会的当天,宋庆龄、蔡元培等就以民权保障同盟筹委会的名义致电蒋介石,抗议北平当局逮捕许德珩、侯外庐、马哲民等教授和其他爱国师生。12天后,同盟发起人又在上海南京路华安大厦举行记者招待会,宋庆龄和蔡元培先后发表讲话,公开解释组织同盟的目的。宋庆龄说:“这个同盟不是一个政党。它的目的不是领导中国人民大众去做政治与经济的斗争,因而它的目的不在领导夺取政权的斗争。”成立该同盟仅仅是为了争取民主权利,为了推动实现中国的统一、独立和完整,以及人民自治的权利。而蔡元培则更明白地指出,“我等愿意保障的是人权”,因此,既不拘泥于国家的界限,也不专为一党一派的人效力。凡人权受**者,都在同盟关心和救济的范围之内。

1933年1月17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正式在上海亚尔培路131号的中央研究院开成立大会。蔡元培、杨杏佛、林语堂、鲁迅、周建人、王造时以及外国记者伊罗生、史沫特莱等参加了成立大会。会议发表的宣言具体提出了“要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及不受强力干涉,自由发表意见与对妨害争取幸福之社会势力自由揭露及批评之权”。会议选举宋庆龄、蔡元培、林语堂、伊罗生、邹韬奋、陈彬和、胡愈之、鲁迅等9人为执行委员,选举王造时、吴汉祺、全增瑕3人为宣传委员,选举周树人、林众可、张志韩3人为调查委员,选举张志让、郭蔚然、沈钧儒3人为法律委员。

在上海分会成立两周后,同盟北平分会也宣告成立。会议通过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应即废止》等5项决议案,胡适、成舍我、陈博生、徐旭生、许德珩、任叔永(鸿隽)、蒋梦麟、李济之、马幼渔9人为执行委员。2月1日,同盟北平分会举行第一次执委会,最早发起争取人权运动的胡适被推为主席,李济之为副主席,会议并通过了就江苏镇江《江声报》经理兼主编刘煜生1月21日被杀一事,“请中央撤惩顾祝同,并请监察院彻底弹劾”的通电。

刘煜生是被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以违背《出版法》为名下令拘押,后又依据所谓《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其枪杀的。刘煜生所做的事,无非是在该报副刊《铁犁》刊登了4篇短篇小说,其中出现过这样一些句子:“一队咱们祖国的兵,向左边退下,自然隐隐的右边上来的是敌人”,“地上泛起工潮,添上一片红”,“铁的纪律”,“奴隶们争斗吧,一切旧的马上都被冲倒,时代已敲起丧钟,一切眼前就要葬送”。刘煜生被捕后曾于狱中泣血上书国民党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申诉自己无辜。据他解释,4篇短篇小说发表,该报副刊主编和投稿人发表前都曾声明“文责自负”,与他并无直接关系。于右任接到刘煜生的上书,曾派遣调查员马震赴镇江调查。因顾祝同恰好不在江苏,省府秘书长金体乾、秘书姚鹤雏、保安处秘书冯沛三等都借口案情重大,对人犯须“绝对隔离、案卷亦绝对秘密”,拒绝了马震调卷审阅的要求。而省府人员所谓的案情重大,据刘煜生妻张若男称,不过是因为刘煜生在该报报道过省府鸦片公卖的秘闻,得罪了顾祝同,顾祝同因此才借文字狱罗织罪名,必欲杀之而后快。此事揭露后,舆论哗然。再加上此时又传来《时事新报》驻京记者王慰三被枪杀案,造成新闻界人人自危,各地同仁纷纷发电抗议,从而形成了一股抗议风潮。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于1933年2月1日在上海华安大厦召开执委会,宋庆龄等决定发表中英文宣言以昭示国人与世界。宣言尖锐指出:“顾祝同滥用权力,既非法拘禁刘煜生至五月之久,又悍然抗拒监察院之调查”,“此种**人权、破坏法纪、黑暗暴行,已明白证明顾祝同实质上与北洋军阀毫无二致,也即为我全国人民之公敌。为维护人权,对于顾祝同之军阀暴行,全国人民,应共起而作坚决之抗争”,“政府如无以裁制此种暴行,实为政府之大羞”。宣言要求政府:(1)迅将顾祝同及有关系负责人员免职,并依法惩办;(2)公布顾祝同所认为“宣传共产”之《江声报》副刊所刊载诸文;(3)切实保障民权,务使以后不再有同类之事实发生。民权保障同盟公开谴责蒋介石手下的高官,为一名普通记者鸣不平,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反响。

民权保障同盟在营救共产党人方面更是不遗余力。1933年3月,陈赓、罗登贤、余文化、廖承志等在上海被捕,同盟马上召开临时执委会,并邀请上海著名律师出席,商讨营救工作。当上海第二特区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时,同盟即公开发表宣言为这4人辩护。宣言称:“吾国为农工运动及反帝国主义奋斗而被拘禁私刑杀戮者,已成司空见惯的事实”,“即使被告为共产党员,或曾参加反帝或工人运动,亦非法律所不许,苟无特别活动,应即立刻释放”。宋庆龄自己还亲自发表告中国人民书,她说,“这个事件是中国政府与帝国主义分子狼狈为奸,压迫中国人民的反帝抗日战士的鲜明例证”,这几位共产党人“正如所有与他们遭受同样命运的同志们一样,不是罪犯,而是中国人民最高尚的代表人物”,“如果我们容许这些革命战士们被逮捕,被监禁,甚至被害,那就容许了可恶的反动势力摧残中国民族生命的根苗”。

由于廖承志是何香凝的儿子,再加上宋庆龄等人在国民党上层的活动,廖承志当天就被释放了。但另外3人仍被押往南京警备司令部军事监狱。为营救他们,民权保障同盟于4月3日召开了全国执委会与上海分会的联席会议,组成了营救政治犯委员会,推举宋庆龄等7人为委员。5日,宋庆龄、杨杏佛、沈钧儒、伊罗生4人赶往南京,当晚通过关系探视了陈赓,以确保3人不致突遭杀害或受到刑讯。随后,他们先后会见了司法部部长罗文干和行政院院长汪精卫,要求释放3人,同时强烈呼吁废止刑讯逼供,禁止给政治犯上镣铐,给予政治犯阅报读书的自由等。

陈赓等人案发生不久,接着又发生了左翼作家丁玲和潘梓年被国民党特务密捕案,蔡元培、杨杏佛、胡愈之、邹韬奋等闻讯亦迅速发起营救。他们组织了“丁、潘保障委员会”,发表募捐启事,并发动了文艺界38人联名致电当局要求立即释放丁、潘两人。在此前后,宋庆龄、蔡元培等还特别关注于中共中央前总书记陈独秀被捕案和共产国际在中国的工作人员牛兰夫妇被捕案。对于牛兰案,宋庆龄等尤其奔走呼号,组织营救委员会,并辗转于南京、苏州等地监狱,公开要求善待牛兰夫妇。这一营救活动自然得到了共产国际在国际上的积极配合,因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而他们的种种言论和行动,更是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党。南京及北平国民党党部均再三警告蔡元培等人,并指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为非法,应即废止或予取缔。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之所以能够在当政者对政治上异己者厉行白色恐怖的情况下公开活动并团结了大批社会名流,根本上在于它是承认国民党训政时期的“约法”,并以“约法”为武器来向国民党当局争人权的。但也正因为如此,同盟的组织者及其参加者的目的和对同盟任务的认识也就各有不同。宋庆龄以及鲁迅等人从一开始就认定了同盟应当成为保护共产党人及其革命志士、同反动的国民党政权作斗争的一种工具,而胡适等人则确信同盟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致力于改善现有体制,同一切暴力的、不人道的现象作斗争。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使这一组织内部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巨大的隔阂与矛盾。

同盟成立之初,宋庆龄就收到了北平陆军反省院中政治犯刘尊棋根据狱中党组织的指示,用英文写出的两封信件,历数狱中残酷异常的种种私刑。接信后,宋庆龄极为重视,立即提交同盟执委会讨论,并决定派总干事杨杏佛利用赴北平参加同盟北平分会成立大会的机会,调查北平监狱实况,进行营救活动。就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于1933年1月31日下午宣告成立之后,当晚7时就议决要视察北平监狱。杨杏佛马上在晚上11时去见了张学良。张学良因与宋庆龄有私交,与胡适也有往来,因此同意他们次日视察监狱,并派外事秘书王卓然陪同。第二天,从上午10时至下午2时,杨杏佛、胡适以及《世界日报》社长成舍我3人与王卓然一道,参观了包括北平陆军反省院等几所监狱。反省院共有监犯91名,另女犯1名,全是共产党嫌疑犯。参观过程中,不少人与胡适、杨杏佛等作了详谈,诉说了种种不人道的待遇,主要是脚上带镣,屋小人多,潮湿黑暗,缺乏取暖设备,伙食被克扣,营养不良,可以读书却不许看报。胡适等离开后,反省院中原中共河北省委委员韩麟符进一步写信给胡适,提出改善监狱的几项建议:“一、凡爱国学生及嫌疑犯和判刑已久者,请求当局释放,俾得共赴国难;二、保释重病者;三、读书看报写作,在不犯禁限度内允许自由;四、改良饮食,添加运动,准予随时接见亲友;五、下镣以重人格人命。”总之,胡适等此行,没有发现反省院里有滥施酷刑的情况。

2月4日,胡适收到宋庆龄等寄来的刘尊棋以反省院政治犯名义控诉反省院滥施酷刑的英文信,收到宋庆龄、史沫特莱两人所附请北平分会向当局提出严重抗议,要求废除种种私刑,并“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信件。胡适对宋庆龄转来的信的真实性颇感怀疑。他当天即给蔡元培、林语堂去信,说明:“读此三项文件,真感觉失望。反省院是我们(杏佛、成平、我)三人前几天亲去调查的。有许多犯人和我们很详切的谈话;杏佛当能详告你们诸位。他们诉说院中苦痛,最大者为脚上带锁,与饮食营养不足二事。但(无)一人说及有何种私刑吊打,如孙夫人所得Appeal中所说的。谈话时,有一人名刘质文(即刘尊棋——引者注),是曾做苏联通信社翻译的,他与我英文谈话甚久,倘有此种酷刑,他尽可用英语向我诉说。依我的观察,反省院在已决犯中无用此种私刑拷打之需要。”

此信还未发出,第二天,英文《燕京报》和《大陆报》均已发表了宋庆龄发来的控诉状。胡适当即再函蔡元培、林语堂两先生并公开在《燕京报》上发文加以澄清。其文除进一步说明他们亲眼所见的情况外,还特别提到了当天早晨收到的韩麟符寄来的有真实签名的信件,称:“他在信内提出了改善监狱的五项建议,可是并没有提到那些酷刑的事。”他指出:“送交孙夫人的那封呼吁书十分可能是一封伪造的匿名信,而她又没有采取实地调查的步骤来加以核实。仅只两天之前,有一封同样的文件,据称是‘北平姚家井河北省第一监狱全体政治犯’发出的,寄给本市一家中文日报的编辑要求发表。信封上的地址是我的寓所米粮库四号,信件本身是由一个名叫肇音的署名,他写下这个地址以表示他住在我家里,并且信中说这个文件是胡适博士交给他发表的!显然,孙夫人收到的文件,也是这类东西。”胡适在文末特别说明:“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

胡适的信,引起了民权保障同盟高层的极大重视。林语堂复函称:“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杨杏佛也函告胡适:他已向会中诸人说明,匿名控诉状所云之酷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笼统便加入反省院也”。他并且指出:“弟等奔走此会,吃力不讨好,尤为所谓极左者所不满,然集中有心人争取最低限度之人权,不得不苦斗到底。“2月13日,同盟执委会开会讨论胡适的信,史沫特莱“甚为焦急,详述此项文件发表之经过”。蔡元培等会后对此向胡适详做说明:对于史沫特莱提出会议之英文控诉状,只因与会者早就听说中国各监狱或军法处常滥施此等酷刑,故当时未曾质疑,即委托陈彬和和史沫特莱分别起草中英文稿,送各报登载,中文本因有新闻检查未能登出,英文报则有采载者。“故此文若不宜由本会发表,其过失当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决非一二人之过,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也”,“如将来再收到此种文件,自当审慎考核,不轻发表”。

但是,这场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结束。上海民权保障同盟委托史沫特莱在英文《大陆报》上针对胡适对反省院滥施酷刑一事的澄清,发表了一份声明,认为在同盟准备视察监狱之前几天,监狱当局已经得到消息,因而预先做了布置,把真实情况掩盖了起来。对此,胡适非常不满。他公开指出:“这个声明是完全不符事实的。同盟于一月三十日方才成立,组织一个委员会视察监狱是当天晚上七时才作出决定的。杨铨先生随即于当夜十一时去见了少帅,获得允许于次日视察监狱。因此,这次视察一如这一类视察所希望的那样,是一次出其不意的视察。”他尖锐地批评说:“改良不能以虚构事实为依据。这封信和《大陆报》通信中那些夸张不实的内容,只能给希望把事情办好的人增加困难。”对此,杨杏佛不能不再函胡适详加解释,说明此文纯由史沫特莱起草和删节,因忙未经委员会详阅校正,以致出现一些错误,如将几小时前错写成“几天前”,且其他语气间亦与委员会之初衷有所出入等。然胡适对此不仅颇难谅解,而且对杨杏佛亦开始怀有成见。

而更大的争论却是发生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之第一项上,即关于“本会目的乃在一切政治犯之释放”这一点。还在争论发生之初,胡适就敏感地意识到同盟内部在政治犯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故他在事发之后即公开表示,对于政治犯,“当沪总会成立之时,对此问题并未规定原则。本人意见,对政府逮捕政治犯,并不是无条件的反对,但必须具有四个原则:(一)逮捕前必须得有确实证据;(二)逮捕后须遵守约法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法院;(三)法院侦查有证据者,公开审判,无证据者,即令取保开释;(四)判罪之后,必须予以人道的待遇”。但同盟随后发表的宣言却明显地与胡适的想法相左。他因此开始怀疑同盟会的立场和倾向与自己的想法不合。他除了再度重申他关于对政治犯问题的四项原则外,更公开解释了他的立场。他说:“我是赞成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我承认这是我们中国人从实际生活里感觉到保障权利的需要的起点。从这个幼稚的起点,也许可以渐渐训练我们养成一点爱护自己权利并且尊重别人权利的习惯,渐渐训练我们自己做成一个爱护自己所应有又敢抗争自己所谓是的民族……但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不能不感觉他们似乎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离开了法律来谈民权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远成了个缠夹二先生,永远没有出路。前日报载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他还说:“同盟不应如某些团体所提出的那样,提出释放一切政治犯,不予依法治罪的要求。”对于政治犯,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应当想办法保障他们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若“离开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能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在他看来,同盟不应该把眼睛只盯着政治犯,因为,“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权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着哩。如现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调查,一切障碍民权的法令的废止或修改,一切监狱生活的调查与改良,义务的法律辩护的便利,言论出版学术思想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的提倡……这都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

胡适公开批评同盟总会并反对总会宣言的言论,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总会内部的强烈不满。胡适对《字林西报》记者的谈话发表当天,总会就去电胡适,要求他说明谈话中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项原则的内容,“是否尊意”。杨杏佛也于次日写信给胡适,说明:“二月二十一日《字林西报》载兄谈话,对会中发表监犯书指为伪造及反对会中主张释放政治犯,执委会特开会讨论,极以如此对外公开反对会章,批评会务,必为反对者张目,且开会员不经会议、各自立异之例,均甚焦灼,已由会电询谈话真相,甚望有以解释,勿使此会因内部异议而瓦解也。”

鉴于胡适对总会的电报不做回应,宋庆龄和蔡元培于28日再电胡适,开始措辞强硬地提出:“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唯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盼即复电。”对此,胡适仍拒不作答。于是,3月3日,同盟执委会召开会议,开除了胡适会员的资格。3月17日,同盟举行全体会员大会,对执委会的决议予以追认。随后,同盟执委会还印发了《关于民权保障及释放政治犯的两封公开信》,重申并进一步阐述了同盟关于要求即刻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立场。

胡适遭开除后,以胡适为中心,由40余位教授、校长组成的北平分会迅即解体。为重建北平分会,总干事杨杏佛再度北上,力图有所推动,结果一无所成。不仅如此,上海总会内部也渐渐出现分裂的趋势。蔡元培与林语堂很快也萌生退意。就在同盟举行全体会员大会追认开除胡适决议的当天,蔡元培在给胡适的信中即表示:“弟与语堂亦已觉悟此团体之不足有为;但骤告脱离,亦成笑柄;当逐渐摆脱耳。”不久后,蔡元培即辞去了副主席一职,他和林语堂等从此也开始与同盟若即若离了。而随着6月18日杨杏佛被国民党特务刺杀,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作为一个组织也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