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
17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人类行为理论方面发起了一场知识革命。他的这一新理论不仅改变了以往人类行为的理论观点,也改变了自由意志问题的全部内涵。霍布斯的著作改变了我们对自由甚至对道德的看法。
这场知识革命是围绕着行为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展开的,通过这场革命,霍布斯改变了人们对这一关系的理解。正如我前面指出的那样,传统观点认为,人的意志——做出决定的能力——的确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能力,这是一种其他低等动物完全缺乏的理性能力,人的行为是由意志这一能力决定的。当时的人认为,我们先有做决定的能力,然后才有我们的行为。
霍布斯提出了一种关于人类行为的全新理论。他的理论降低了意志的地位和作用。在他的理论里,意志不再是一种区分具有理性的人与非理性动物的特殊能力,而是一种一般的能力。意志只是一种基本的欲望,一种人类和动物可以共有的欲望或能力。霍布斯把所有的行为,不管是人类的行为还是动物的行为,都完全置于当时人们所理解的意志之外。人类行为不再由意志本身的行为所决定,只是在时间顺序上后于意志行为发生。在他之后,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受到了这一理论的影响。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世界是一堆运动着的物体的集合,在这个世界里发生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由之前的某一行为因果决定的。因此,霍布斯的宇宙是一个物质的、确定的系统。在这个系统里,人类只是更物质的物体,当然也是高度复杂的物体。不过,霍布斯仍然认为,人类是拥有自由的。唯物主义和决定论并不否定自由,自由完全可以用唯物主义和决定论的术语来加以阐释。
霍布斯理论的核心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是比动物更复杂、更高级的版本。人类与动物在智力和能力方面,只有程度上的差别,就其实质而言则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霍布斯否认人类拥有与动物完全不同的智力和能力。
图4 《托马斯·霍布斯》(约1669—1670年,J. M. 赖特作品)
霍布斯的理论与中世纪哲学以意志为基础的行为论完全不同。当然,人类特有的特殊能力,正是传统的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所主张的。根据这一基于意志的理论,人类行为应该是与动物行为截然不同的。人类的行为应该包含一种特殊的、自由做决定的能力,一种只有人类才拥有的能力。
再审视一下传统观点。根据传统观点,人类是所有动物中唯一能够运用理性的。所以,人类可以独自考虑及决定做什么,可以决定做这件事而不是那件事,如举起手而不是把手放下,这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我们的其他行为只是我们做决定这一行为的间接结果,亦即把我们的决定付诸实行的自愿行为(比如,举手或者放下手)是先前做决定或形成意愿这一行为的结果。如果把举手视为自由行为,那是因为我自由地做出了举手的决定。既然所有的行为都是意志的表现,我们的行动自由同样也必须采取意志自由的形式。我们的自由总是以能够自由地做决定为前提。
传统观点认为,动物与人类是很不一样的。动物缺乏理性的能力,自己不能自由地做出决定,而是被动地受欲望所驱使。因此,动物的行为只相当于人类的次级行为,亦即意志行为的结果或者表现,也就是前面说的人类的自愿行为。动物的行为只限于举起一只爪子这样的动作上,它之所以举起爪子只是因为受到了欲望的驱使。而人之所以举手,可能是因为自由地决定要举手。因此传统观点认为,不具有理性的动物,是缺乏行动自由的。动物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动物完全受制于本能。
霍布斯的理论在本质上保留了传统的关于动物行为的理论,不过,他进一步扩展了人类行为的外延。对霍布斯来说,人类行为只不过是动物行为的一种更为复杂的形式。所有的行为,无论是人类行为还是动物行为,都是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出现的,都是自愿行为,都是被动地受欲望或动机支配的结果。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唯一不同的是——因为人类更聪明,因此支配人类行为的欲望在内容上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霍布斯的第一个关注点——也是他最基本的关注点——就是缩小人类行为与低等动物行为之间的差距。霍布斯想要证明,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之间并没有鸿沟。人类的行为与鲨鱼的行为在种类上并没有区别。在他看来,鲨鱼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自愿行为,就是鲨鱼被其欲望驱使而采取行动。鲨鱼追逐猎物只是由于受到了猎食和进食欲望的驱使。如果人类行为也与鲨鱼行为一样,那么,人类行为也不过是人类受其欲望驱使的结果。
在一定程度上,霍布斯也认同关于意志、做决定以及意图形成的概念。不过事实却是,我们并不知道霍布斯在多大程度上认同这些概念;我们也不知道,霍布斯对这些概念的理解是否和我们一样。对霍布斯来说,决定和意图只不过是欲望的表现形式。决定或形成做某件事的意图,只不过是被一种非常强烈的欲望所支配——这一欲望如此强烈,以至于我们做其他事情的欲望完全被压制,只有非做这件事情不可。做出举手的决定,只是被一种非常强烈的想要举起手的欲望——一种强烈到非让你举起手来不可的欲望所支配。这意味着,意志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意志不过是满足普通欲望的一种能力。既然鲨鱼有欲望,它也和人类一样有意愿。在霍布斯看来,没有什么是自由的,也没有自由地做决定这回事,我们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的欲望。就像情感或者欲望一样,做决定不再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行为,也不再是我们可以自由地直接控制的事情。
霍布斯把行为限制为自愿行为,比如举起一只手或者过马路,这些行为都是在我们决定要做或者想做的基础上的。事实上,霍布斯明确地把行为定义为“自愿去做的事情”。在霍布斯看来,有意去做某事,如举手这个动作,只是因为之前做出了举手的决定,或者之前有过做此事的欲望或想法。
这种把行为等同于人们自愿所做之事,或者认为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先前有了意愿或决定的看法,对行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基于这样一种看法,霍布斯认为,我们深思熟虑、有意为之的行为绝不是决定本身。
霍布斯认为,决定和我们自愿为之的事情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我现在做出举手的决定,并不是因为我更早之前做出了“决定举手”的决定。用霍布斯的话来说(用17世纪的“愿意”一词来描述当代的“决定”):
我承认人有这样的自由:只要一个人愿意,他就可以去行动。但是,如果一个人说只要他愿意,他就能产生相应的意愿,我认为这是很荒谬的言论。
霍布斯至少有一点是正确的。采取行动的决定不是自愿的,意志并不能直接控制关于行动的决定。也就是说,不是先有了做决定的决定,然后才真的做出决定的。比如,我不能先决定自己要在五分钟后做出举手的决定,然后期待自己在五分钟后那个预期的时间点,真的且是自愿地做出举手的决定。
这也与决定的另一个特征有关——这个特征把决定与我们真正自愿做的事情区别开来,即把决定和我们事先决定或想做的事情区别开来。正如决定不直接归意志管一样,决定也不直接归命令管。我不能命令你做出一个特定的决定,比如举手的决定,然后期待你完全遵从我的命令而做出举手的决定。比方说,如果我这样命令你:“在五分钟后做出明天举手的决定,然后在第六分钟放弃这个决定,也就是决定明天不举手。然后,再过一分钟,放弃第六分钟的决定,决定明天举手。”
你对我的这一命令肯定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完全不知道该如何执行我的命令。我们不能因为被别人命令做决定而做出决定。别人不能命令我们做决定这一事实,显然与我们不能自愿做决定这一事实有关系。因为,如果决定可以在事先决定的基础上自愿做出,那么,你完全可以根据我的命令做出决定。这样,你只需按照我的命令做出决定,然后,你就能很好地执行我的命令了。一旦我命令你做出一个特定的决定,比如举手的决定,你就会在决定的基础上,自愿地做出这一决定,以此来执行我的命令。
因此很明显,我们不可能按照别人的命令来做出决定。如果我想让你决定举手,我绝不能命令你:“你决定举手吧!”为了让你决定举手,我必须说服你:如果你决定举手,就会因此而获得好处。我必须给你一些理由让你决定举手。我必须向你表明或者让你明白举手对你有好处。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有一个方法就是让你看到举手确实对你有好处。比如,如果你举手,我会给你一个奖励。这可能会让你决定举手。或者,如果我有权要你举手,我可以简单地发出一个命令。不是一个让你决定举手的命令,而是附上一个让你决定举手的理由的命令。我也可以先是命令你举手,发出这个命令后再告诉你举手的好处,也就是让你举手的理由,这样你就会服从我的命令。我通过给你举手的理由,可以让你决定举手。
促使我们做出某一决定或者采取某一行动的,并不是外在的要求我们做决定的命令,也不是我们“做决定的决定”,而是做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或者采取这一行动的好处。让一个人做出举手决定的,并不是要求他做出举手决定的命令,也不是他自己决定要做出举手的决定,而是另有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如果他做了决定要做的事情,会给他带来某些好处。正是因为举手会带来好处,我们才决定举手。
所以霍布斯关于决定的非自愿性论断是正确的。我们不会仅仅因为已经决定采取某一行动就随意地做出一项与此相关的特别的决定。我们不应该因为可以自愿去做与决定有关的事情而忽略了这一点。这并不是做出一个特别的、采取某一行动的决定,而是下这样的决心还是下那样的决心。虽然两者很容易混淆,但是区别它们是很重要的。
比如,我完全可以决定,不管怎样,五分钟后我会下决心是否举手。然后在五分钟后,我在这一决定的基础上再下决心。虽然下决心是一件可以自愿去做的事情,是可以在之前决定的基础上自愿为之的事情,但这并不是说做出特定决定也可以是自愿的。说到底,下决心是一个过程。下决心的时候,一开始要慎重考虑,要认真考虑各种选择,为做出任何特定的决定做好准备。这一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但我接下来做出的特定决定却不是自愿的。当我下决心要举起手而不是放下手,并不是出于我之前做出的决定。我可以提前决定我会下决心去做,但我无法提前决定我会下怎样的决心。正如霍布斯所提出的那样,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完全不是自愿的行为。我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是对我当时看到的各种选择的反应,是对它们存在潜在的、真实的或明显的好处的反应,并不是因为我之前决定要“做出采取某一行动的决定”。
根据霍布斯对有意行为的新定义,即我们在决定要做或想做的基础上自愿为之的事,决定的非自愿性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结果:我决定做这件事而不做那件事,我决定举手而不是放下手,不再是我自己有意为之的事情。因为这不是自愿的,我决定做这件事而不是做那件事就是外在地发生在我身上的,而不是我有意为之的事。决定是非自愿的,所以它不是深思熟虑的行为。以意志为基础的行为理论认为是主要的有意行为——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被霍布斯完全否认了。如果决定不是一个行为,不是有意为之的事情,那么我们也无法自由决定是做这件事而不是那件事。因此也不可能有任何意志自由,决定采取哪些行动也不再取决于我们自己。
事实上,霍布斯认为,传统的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是完全不合逻辑的。传统的理论解释了为什么举手是有意的行为:因为举手是决定举手的结果。但可惜的是,传统理论似乎并没有非常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先前那个关于举手的决定是有意的行为。在霍布斯看来,传统理论唯一的解释或者说法,和刚才讲的举手的例子是同一性质的。这是一个关于自愿的解释,一个关于决定之结果的说法。但是,在霍布斯看来,我们不能用这一说法来解释做决定本身是如何成为一种行为的。而这恰恰是因为做决定不是自愿的,“我决定要做出一个举手的决定”,这是办不到的。
现在可以看到,霍布斯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与基于意志的人类行为理论是如何不同了,后者正是霍布斯想推倒的。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按照决定去做某事,即决定的自然结果,并不是次级行为,亦即不是决定的附属行为,而是唯一的行为。当我自愿举手时,我所做的唯一行为,就是那个自愿的动作——举起我的手。我之前举手的决定根本不是一个行为。这个决定只不过是一种强烈的、我无法控制的欲望。在此欲望的驱使下,我做出了举手的动作。
所以,基于意志的人类行为理论——认为行为主要是对意志自由的行使——被霍布斯的观点取代了。人类的行为,只是人类被自己的欲望所驱使的结果。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深刻地改变了我们对人类自由的看法。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自由不再是意志的自由或目标选择的自由,人类自由也不再取决于理性。霍布斯所说的自由就是没有任何障碍能阻止我们满足自己的一切欲望。虽然我们的行为可能是被欲望预先决定的,而欲望又是支配我们的外来力量,但我们的自由并不会因此而减弱。对自由而言,重要的是,一旦有了欲望,就不应该有任何东西妨碍它的满足。自由不过是一种不受阻碍的意志,毫无阻碍的意志被霍布斯理解为一种不受阻碍的欲望:
他是一个自由人……有志者事竟成……从这些有关“自由意志”一词的使用中,我们不能从意志、欲望或倾向中推导出自由,只能推导出人的自由;其意义在于,人在做他意愿为之、意欲为之的事情时,总是欲罢不能的。
如果这样去理解自由,自由显然是与因果决定论并行不悖的。霍布斯的自由理论显然是相容论,他假定我们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命运强加给我们的欲望事先决定的。在霍布斯看来,我们仍然可以有自由,只要没有什么能阻止我们去做想做的事。如果命运引导我们去做某事,我们仍然可以是自由的。因果决定论并不会阻碍我们行使霍布斯提出的自由,让我们不能自由行事的是这些因素:锁上的牢门、绳索或锁链之类。
此外,自由也不再仅限于人类。在霍布斯看来,自由不仅人类有,低等动物也有,如鲨鱼。鲨鱼可能也可以不受阻碍地去做它想做之事,或得到它想要的东西。总之,所谓自由,就是有能力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想做之事。霍布斯不仅是一位相容论者,而且他的相容论也使自由成为一种完全自然的现象,变成人类和低等动物都拥有的东西。
霍布斯的自由理论非常引人注目。现在,人类的自由似乎比从前要少得多。的确,有人会说,人类似乎已经没有自由了,好像只有木偶有自由:木偶的四肢因各种欲望而抖动,这些欲望实际上就是外在地施加于木偶身上的作用力,是木偶无法控制的作用力。霍布斯之后,英美哲学中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历史,主要是对人类自由的这一悲观看法的一系列反映。
事实上,霍布斯可以被看作是现代自由意志问题的创造者。在霍布斯之前的中世纪,自由意志问题的核心是探究人类自由与人类理性的关系,以及人类自由与无所不知的上帝的知识和行为的关系。核心问题是:理性这一能力是如何让人类获得自由的?人类拥有自由与上帝对宇宙的控制,以及上帝对人类将如何行动的预知,如何能够并行不悖?自由意志这一存有争议的话题,在霍布斯之后,逐渐变成了一个全新的问题——一个关于如何把人类自由融入自然主义世界图景的问题。如果人类只是一个由因果关系构成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那么人类怎么可能拥有自由呢?
霍布斯与常识
许多哲学家都接受了霍布斯的理论。他们认为,人类自由就是一种不受阻碍地自愿行事的能力,一种按照我们想要的方式行动的能力,人类只能拥有这一自由。认为自由有更多内涵的任何观念,都只是一种臆想。主张自由意味着拥有一种特殊的理性能力,或者认为自由意味着我们的行为不会被事先决定,所有这些都是臆想。
一旦你接受了霍布斯的行为理论,他关于自由的观点就显得很有道理了。霍布斯认为行为是自愿的,是做我们想做的事情,当我们采取行动时,我们是被自己的欲望所驱使的。因此,自由亦即人类行为中所包含的自我决定,它只能是自愿,而不可能是其他东西。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行为就是在想要做某事的基础上做某事,通过行为,我们感知自己的能动性。一个小孩想捡起地板上的球,然后发现自己如愿以偿地捡起了球。我们可以说,在成功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过程中,这个孩子已经有了第一次成功地做出自我决定的经验。只有通过反思我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经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并懂得什么是自我决定。至少霍布斯是这么认为的。这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结论。如果霍布斯关于行为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在行为中唯一体验到的自我决定,就是一种自愿——做我们想做的事。这就意味着,所有认为自由还有更多内涵的观点,都是不被我们的实际经验所支持的。
不过我们要清楚这一点:一般人总是认为自由还有更多的内涵,因此他们坚决地反对霍布斯。在一般人看来,自由的内涵当然不仅仅是我们有做自己想做之事的能力。
须知,霍布斯所说的自由,只不过是不受阻碍的欲望。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唯一能剥夺我们自由的,是不让我们的欲望获得满足的障碍,而我们的欲望是永远不会剥夺我们的自由的。但是,常识对自由的看法却截然不同。常识认为,自由完全可以从我们身上被夺走,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我们的欲望受到阻碍无法满足,还因为我们的欲望本身。以吸毒成瘾者为例:一个吸毒者就是一个被囚禁的人——他之所以失去自由,不是因为他受到阻碍无法满足自己吸毒的欲望,比如受到锁住的牢门或锁链的阻碍,而是因为他被自己吸毒的欲望所囚禁。瘾君子被剥夺的自由是停止吸食让他上瘾的毒品的自由。他缺乏不吸毒的自由,是因为他自己想要吸毒的欲望——而不是任何外部的因素——迫使他采取继续吸毒的行为。瘾君子确实是按照他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是,虽然没有任何东西阻止他满足自己吸毒的欲望,但他仍然没有行动自由可言。也就是说,他没有不吸毒的自由。正是他自己吸毒的欲望,夺走了他不吸毒的自由。
对吸毒成瘾者的分析表明,人很自然地认为,自由——真正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与做自己想做之事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人们可以很开心地认定,鲨鱼并不能像人类一样控制自己的行为,虽然鲨鱼也有欲望,而且经常能够满足自己的欲望。
在一般人看来,自由就是意志自由。很明显,大多数人都相信意志和意志自由。这正是传统的以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行为理论所主张的。如何行动取决于我们自己。做自己决定的事,正是我们的自由。此外,我们的行动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做决定的自由。正是因为我们可以决定如何行动,而且我们有如何做决定的自由,我们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普通人凭直觉就明确地认为,我们的行动自由依赖于意志自由。而瘾君子所缺乏的正是这种意志自由。
我们通常认为,瘾君子缺乏自由是因为他们的自愿行为不是他们的自由决定(自由意志)的结果。瘾君子的自愿行为,以及此前的任何决定,都是由他们的欲望和无法直接控制的动机所决定的。普通人凭直觉认为,欲望和决定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与决定不同,欲望是被动的,是外在地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东西,不是我们的直接行为。这样看来,欲望就对自由本身,而不是对自由的来源构成了威胁。
霍布斯和他之后的思想传统给我们留下了一种清晰且简单的关于世界的观点,该观点就其整体而言,似乎与常识格格不入,但是许多哲学家却接受了它。该观点认为:世界只是一堆物体。世界的历史是一系列事件,这些事件只不过是这些物体的变化或运动。这些事件要么是由因果关系决定的,要么在某种程度上是随机发生的。行为也是这一系列事件中的一种。一个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受到了欲望的驱使,而欲望是不受我们控制的。如果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欲望所驱使,也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话,那么它们就只能是随机发生的。当然,这样一种观点,是容不下自由意志论关于自由的观点的。在这一观点看来,自由不可能是由意志的非因果关系决定的,也不是我们自己的欲望所能剥夺的。
在18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接受了部分霍布斯的世界观,并用这样的观点来描绘我们所看到、所经历的世界:我们所经历的世界确实是一个由因果关系决定的世界。我们所经历的行为实际上只不过是由欲望所驱使的自愿行为。我们没有其他的经验,只有理论知识,只有对霍布斯观点的理解。
不过,康德与霍布斯在自由问题上却有不同的看法。在康德看来,我们所体验的世界并不足以提供任何可视为自由的东西。康德仍然相信自由是一种意志自由,他基本上是从自由意志论的角度来理解自由的。对康德来说,这种自由意志的自由仍然是可能的。这是因为由因果关系决定的霍布斯的世界——我们所体验的世界——并不是全部的真相。我们所体验的世界,并不是世界本身的样子。我们所体验的世界,可能不会向我们揭示自由。但是,我们的自由仍然是真实的,它存在于表象之外,作为世界的一个特征而存在——这个世界是它本来的样子,而不是我们所体验的世界。因此,自由仍然是我们必须相信的东西,而且是我们应该相信的东西。但是,自由仍然是我们无法直接体验到的东西,我们也无法通过体验来理解它。
康德是否放弃得太多了?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自己拥有自由意志的自由,也许,这一信念最终可能真的是基于我们的经验。也许,与康德的理论完全相反,是我们自己的经验让我们看见,我们可以做出自由决定——我们自己做出的、可以直接控制的决定。在此情况下,霍布斯的世界可能只是一个教条的幻想、一个虚构的创造,它无情地排斥了我们对世界的直接经验。这就是我最终的结论。
非自愿的自由
我们看到,霍布斯认为决定并非自愿产生。我们不能事前就做出决定,我们要当下做出采取某种行动的决定。因为决定不是自愿的,霍布斯认为决定也是不自由的。既然我们无法事先决定我们将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那么我们也无法控制自己的决定。在霍布斯看来,自由只能归结为自愿。如果我们不能自愿地、基于事先的决定或意愿去做一件事,那么这件事一定是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做或不做这件事,都不取决于我们自己。
人们通常认为,决定确实不是自愿的。常识认为,我们不能随意做出特定的决定,也不能事先决定要做出特定的决定。然而,常识深信,做决定仍然是自由的。做出哪些决定取决于我们自己,因此,我们可以自由地做出不同的决定。我们所做的决定,都在我们的控制范围之内。
这表明,虽然霍布斯可能把自由与自愿等同起来,我们却很明确地把它们区分开来。常识所理解的自由,与霍布斯传统所理解的自由毫无关系。按照常识的理解,意愿、决定或想要做某事而随意或自愿地做某事的能力,与自由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事情,如自己的决定,可以由我们自己决定,也可以由我们自己控制,但是,我们无法随心所欲地去做这些事情。自由与自愿之间这种基本的常识性的区别,具有很多含义,这些含义我将在下一章进行分析。同时我还会分析哲学家在不用自由这个概念时所做的探讨,特别是他们不使用自由这一概念来把握道德意义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