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决定和自由意志论自由
自我决定,即我们决定如何行动的能力,似乎只能采取自由的形式。而这种自由,即我们自己决定采取什么行动的自由,它和自愿是两个概念。因为有些行动虽然我们可以控制,却不是我们决定要做或想要去做然后可以自愿为之的。这些行动是我们自己意志的决定。
这样一来,自由还是可能的吗?在理解自由这一概念时,我们都倾向于接受不相容论,其实也就是自由意志论。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取决于某些因素,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先前事件预先决定的。在此意义上,我们的自由观是不相容论的自由观。我们认为,根据这些条件而形成的自由是我们能够拥有也确实拥有的自由。因此,我们的自由观是自由意志论的自由观。
相容论历来对自由及其所构成的自主能力坚持以下观点:当我们自由行动时,我们确实可以认为是自己决定了如何行动,但其实我们只是间接地决定了如何行动。实际上决定我们行动的并不是我们自己,而是其他因素——我们碰巧产生的各种欲望或者动机。这些欲望先于我们的行动发生,作为行动的起因——那些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之内的欲望,它们本身并不是我们的行动。
不过,自由意志论却不这样认为。自由意志论认为,当我们作为自由行为人决定要如何行动时,做出这一决定的就是我们自己。我们对自己行动的控制,必须取决于我们自己,而不是取决于与我们自身不同的其他前因。既然我们是自由行为人,那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最终因素肯定就是我们自己,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问题是,我们是否真的拥有这种独立地做出自我决定的能力。要独立做出自我决定,需要哪些条件呢?
我在一开始就说过,许多哲学家对人类是否拥有自由意志论自由是持怀疑态度的。他们认为,自由意志论者所设想的自由——独立地做出自我决定的能力——人类基本上是不可能拥有的。他们的理由之前已经大致讲过了。现在,我要更详细地分析一下,这些针对自由意志论自由的批评意见。
随机性问题
自由意志论者面临一个与随机性的威胁有关的问题。这里的随机性指的就是偶然性。大多数人认为,这样定义的随机性与自由是截然相反的。如果一个事件或者过程是随机地或纯属偶然地发生,那么我们就无法控制它。批评人士也认为,自由意志论所构想的自由,很可能只是一种偶然性事件。因为实际上只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因果律事先决定的,在此情况下,自由意志论会认为,我们的行为并无真正的自由可言;要么我们的行为不是由因果律事先决定的,那我们的行为只是一种偶然性事件。自由意志论先是假定人类行为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这就为它所定义的真正自由铺平了道路。但如果人类的行为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那么就只是随机事件,而这根本不是真正的自由。我把自由意志论所面对的这一问题,称为随机性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是建立在一个关键的假设之上的。这一假设认为,关于行为的发生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行为的发生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要么行为的发生只是偶然事件。如果我们相信自由意志论自由,那就意味着我们相信有第三种可能存在:有些事件既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偶然性事件,而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下发生的,是我们行使自由的一种方式。很明显,自由意志论的批评者并不认为有第三种可能性。但是,这些批评者并没有阐明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的原因。
说到底,还有比这一假设更可信的其他假设吗?有些事情是被更早发生的事情的因果律预先决定了的,因此它们是不受我们控制的,即它们是注定要发生的。还有一些事情则只是偶然性事件,由于是纯粹偶然发生的,所以,它们的发生也是不受我们控制的,是真正的随机性事件。但是,还有一些事情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下发生的,它们既不是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随机性的,而是在我们的控制下发生的。不是随机性发生的事情,我们就能控制是否让它发生以及如何发生。这样看来,还有什么比把这三种完全不同,但都很真实的可能性区分开来更加自然的呢?
为了解决随机性问题,我们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为什么随机性在一开始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这么多哲学家几乎理所当然地认为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只有由因果律预先决定和纯粹只是偶然性事件这两种可能性?
自由的行使问题
自由意志论还面临着另一个问题。我们能够以行使自由的唯一方式,通过我们有意为之的事情,以真诚而明确的行为来行使自由意志论自由吗?令人担忧的是,答案可能是否定的。自由意志论自由与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行为都是不一致的。根据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解释,我们的行为只是盲目的无方向性的动作罢了,就像抽搐和**一样。而自由——对行为的真正控制——是不可能通过抽搐和**来行使的。我把这一问题称为自由的行使问题。现在让我来解释一下这一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记住,我们是通过有意的行为或不作为来行使自由的。我们自己的行为相当于一个媒介,通过这一媒介,我们对发生的事情加以控制。
但是,什么是行为呢?行为就是为达到某个目标而做的事。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为,都有一个目的。有了目的,行为才能够被人们所理解;有了目的,我们才能够解释为什么要采取某一行动。行为不是盲目的反应。行为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的事件——根据行为人的目的来理解的事件。有人问我:“你为什么要过马路?”如果过马路真的是我有意要做的事情,而不是由于外部原因(如因为山体滑坡我才要过马路)造成,也不是盲目的反应(如我的腿**了),我总能给他一些答案,而这些答案不外乎都是我过马路的目的。也许我过马路只是为了过马路,没有别的目的,或者我过马路是为了到对面的报刊亭。
事实上,行为、合目的性、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只是为了做某事而做某事),这些概念似乎都指向同一个东西。不仅所有行为的背后都有目的,而且哪里有目的,哪里就有行为。为了实现一个目标、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而去做某件事,总是意味着采取行动。
那么我们行为的目的又是怎么产生的呢?对此,霍布斯的行为观给出了一个简单的答案。行为的目的来自我们先前的欲望,这些欲望促使我们自愿地采取行动。以过马路为例,假设我要过马路去对面的报刊亭,那么下面的描述就是正确的:我的腿除了在**时会随机地动起来,其他时候动起来都是有一个预先的原因。这个预先的原因不是来自我的外部,比如山崩;而是来自我自己的欲望,比如我要去报刊亭,而且是穿过马路到对面的报刊亭。这一欲望导致我做出了过马路的动作。
人们真正的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出于某种外在的原因而发生的,而是由于我们想通过做某事来达到某种目标而产生的。我们行为的目标或目的来自激活我们欲望的“对象”,也就是我们想做的事情。这一理论,当我们正在执行某一行动时是成立的,当我们正在穿过马路时也是成立的(即便我们是为了过马路而过马路)。过马路时,我的脚并不是随机在动的,而是因为有了一个预先的原因才动起来的。而这一预先原因,也就是实现某个目标的欲望。不过,在此情况下,目标就是目标,而不是“目标背后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做我要做之事,也就是穿过马路。我之所以过马路,完全是因为我就想过马路而已。
对霍布斯来说,行为的发生只是先前欲望的自然结果。正是因为有了先前的原因——欲望及欲望的对象——行为才有了目的,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意为之的事情。
由此可见,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行为在本质上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已发生之事的结果。这是行为发生的唯一方式。这样的行为——在其背后必定有一目标——只能是先前欲望的结果。欲望是被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而不是我们的主动行为。因此,欲望是我们不能控制的。如果没有这种先前的原因,那我们的行为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有目的的,只能算是一种毫无目的性的动作。而且正如我们已经认定的那样,自由与真正的控制,永远都不可能通过无目的的行为来实现。
自由意志论所面临的问题现在变得清晰了。自由意志论认为,自由行为不能被我们无法控制的先前事件(比如先前的欲望)因果律所决定。但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霍布斯的行为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是这些先前欲望的结果时,它才算是真正的行为。这就把自由意志论自由与行为的本质区分开来,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区分是有很大问题的。
自由是一种通过我们的行为能力来行使的东西。但是根据霍布斯的理论,我们的行为能力与一种因果力量紧密相关,也与我们欲望的特定因果力量相关。欲望的这一特定因果力量,也就是欲望让我们依照其意志行事的能力。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这就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因为我们有做某事的欲望,我们才努力付诸行动。
但是,这一因果力量对自由意志论自由只起到了威胁的作用,而不是促进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毕竟,自由意志论认为,如果这种因果力量以一种足够强大的形式出现,如果我们的欲望预先就因果律地决定了我们的行为,那么我们就没有自由可言。而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这种决定我们行为的因果力量构成了我们的行为能力。因此,如果要行使自由意志论自由,这种因果力量必须是有限的。
这样看来,自由意志论自由是一种不能通过我们的行为能力来行使的自由。相反,它与因果力量发生冲突,且受到后者的威胁。但是,作为一种自由观,这却是荒谬的。对我们来说,任何可能真正拥有的自由——我们真正能够拥有和行使的自由——都必须是能够通过我们的行为来行使的。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行使自由的问题。看起来,自由意志论不仅混淆了自由和随机性,而且根据自由意志论,自由好像成了一种我们无法通过行为来行使的东西。但是,真正的自由,任何我们可能直接享受到的自由,都必须是我们可以通过行为来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一些哲学家可能会怀疑这是否真的是一个问题。和霍布斯一样,他们都倾向于这一假设:所有的行为都是先前原因的结果,都是先前欲望的结果。从这一假设出发,他们坚持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阐明。剥夺我们行为自由的,不是决定我们行为的先前原因,而是因果决定律。剥夺我们自由的那种先前原因,是那种“有因必有果”的先前原因,亦即那种使得我们没有任何机会不按照这一因果律行事的先前原因。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因果律的影响是有程度之分的。对于一些“因”来说,它们的“果”是必定要发生的。而对另一些“因”来说,它们的“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些“因”只能决定其“果”可能会发生而不是必定会发生。此外,还有一些“因”,它们的“果”,很可能是不会发生的。
以吸烟致癌为例。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吸烟,也许确实会导致他们患上癌症。也就是说,因为他们吸烟了,他们有很大可能会患上癌症。但是我们却不能说,只要吸烟就一定会得癌症。吸烟往往导致癌症,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但说吸烟一定会导致癌症却是不成立的。吸烟会显著增加患癌症的概率,但是吸烟并不会百分之百地导致癌症的发生,吸烟而不得癌症的可能性也还是存在的。当然,虽然因吸烟而得癌症的概率是很大的,但我们却不能说吸烟一定会导致癌症的发生。
这种不能保证其结果一定发生的原因,通常称为概率原因。概率原因意味着其相应的结果可能会发生,而不是必定发生。如果把不同的原因区分开来,人们会说,自由意志论自由与霍布斯关于行为的观点仍然是完全符合的。对我们的行为而言,其必须是先前欲望的结果,但这些欲望实际上并不能决定我们最终会采取什么行动。它们可能只对我们采取什么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欲望可能只是概率原因,而不是决定性原因。
然而,即使区别了决定性原因和概率原因,对我们仍没有多少真正的帮助。行为和自由意志论自由之间的矛盾,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原因很清楚。自由意志论所论述的自由与受先前非自由原因影响的行为相符合的前提条件是:这些原因的影响很小,只影响我们如何行动,而不决定我们最终如何行动。这种因果律的影响,即使没有真正地否定自由意志论自由,也对它构成了威胁,当影响增加到一定程度,达到足以决定我们最终采取什么行动的程度,我们将被剥夺自由意志论的自由。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加入更多使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的因素——不断增强先前欲望的因果力量——那么我们的自由就完全被剥夺了。这当然是我们无法接受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使得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而且使得行为成为我们行使自由的媒介,可是它同时又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如果人类拥有自由,可是让人类行为在真正意义上成为行为的那个因素必须要受到限制,这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自由是我们只能通过行为来行使的东西,自由不应该受到行为自身性质的威胁。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自由行为是不是“先有因再有果”,即使自由意志主义者承认,自由行为是有前因的,但这些前因只是影响行为而不是决定行为。问题在于,如果像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只有当行为受到了前因的影响时,行为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那么,影响行为的这一前因,就对自由构成了威胁,而且为了让自由成为可能,前因对我们行为的影响还必须受到限制。这样一来,自由意志论否认自由就受到了行为自身性质的威胁。行为自身的性质居然对自由构成威胁,这听上去是荒谬的。自由是我们靠着行为能力能够加以行使的东西,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行为能力似乎不能对自由构成威胁或冲突。
自由的行使问题,看起来很严重。但是,就像许多问题一样,这一问题也有不止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放弃自由意志论自由这一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按照霍布斯的观点,把自由视为一种自愿、视为一种按照我们意愿行事的能力。这样,自由与行为之间就不再矛盾、不再冲突了。自由和我们的行为能力非但没有冲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符的,两者都可以用同样的一种能力来解释,即自愿的能力。
但是,我们为什么要放弃自由意志论自由这一概念呢?为什么不放弃给自由意志论自由带来麻烦的霍布斯的行为理念呢?毕竟,我们已经看到,常识并不能把行为局限于自愿。常识认为,我们所做之事乃是之前动机的结果,比如之前想做某事的欲望的结果。就像传统的基于意志的理论一样,常识把行为的内涵进一步扩展,把一些先前的动机也包括在内,比如先前的决定以及先前形成的意图。在此基础上,我们还会自愿做许多事情,如过马路。这些动机和决定也被视为行为,即使它们本身不是决定的结果或是做决定的欲望。事实上,正如我将要论证的那样,至少在原则上,这些决定甚至可能会完全没有任何原因地发生,它们的发生根本不是任何前因的结果。
也许,在做决定时,我们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真正具有目标导向的行为。但是,做决定这一行为,却与前因完全没有关系。也许,我们可以把决定视为真正的目标导向的行为,不过并没有预先的欲望驱使我们去执行这些决定。在此情况下,自由意志论自由与行为之间,就不再冲突和矛盾了。在阐述行为的性质时,将不再使用那些会威胁到自由意志论自由的术语。
把随机性和自由行使问题进行比较
自由意志论的反对者说,自由意志论是一个不连贯的关于自由的理论。但是我们要记住,支撑这一论断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理由。自由意志论的反对者可能会想到随机性问题。他们可能会宣称,自由意志论把自由变成了一个偶然性事件;或者他们可能会想到自由的行使问题,他们可能因此而宣称自由意志论者试图绕开行为来讨论自由的行使问题,把自由的行使与真正具有目的性和可理解的行为分离开来,从而使自由成了盲目而无动机的行为。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论断。这两种不同的论断,需要以迥然不同的方式加以解释。
回应第一个论断中自由意志论把自由与随机性混淆的指控。我们要明确,自由意志论的自由不仅涉及偶然性的内容,也不仅是缺乏事先的因果律。对第二个论断,我们要明确,有可能存在可理解的行为——真正以目标为导向、深思熟虑的行为,可这些行为是没有原因的。当然,我们可能只需解释其中一个论断就行了。例如,我们可以证明,即使是完全没有原因的决定,也可能是真正具有目标导向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这些决定是没有原因的,或者至少不是由因果律事先决定的,而只是随机做出的——因为不是出于确定的原因,它们的发生完全是偶然的。在此,我们还是应该阐明一下,自由意志论所谓的自由,并不只是偶然性的东西。
自由意志论自由的可能性受到了威胁,同时自由的行使问题也受到了威胁。自由意志论的自由似乎与行为的自身性质发生了冲突,而我们是通过行为来行使自由的。然后是随机性问题,自由意志论的自由有可能沦为纯粹的偶然性事件,至少有些批评人士是这么认为的。这些批评到底有多严重,现在还远远看不出来。在接下来的两章里,我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我将阐述自由的行使问题,然后再阐述随机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