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西方议会制度的向往

早在鸦片战争前后,有识之士就开始了对西方民主政制的认知和介绍。林则徐于1839年组织编成的《四洲志》,就对英国的“巴厘满”(Parliament即议院)作了介绍,对美国的选举制度也给予了关注。稍后,魏源的《海国图志》、梁廷枏的《海国四志》、徐继畬的《瀛环志略》也都介绍了西方国家“国事决于公议”的民主制度。至19世纪后期,对西方国家的议院的介绍已经流行于中文文献,不过直至20世纪90年代,对Parliament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译法,除音译外,还有各种意译。

郭嵩焘比较早地介绍了西方的议会制度。1875年在总理衙门任职时,在《条议海防事宜》中指明西洋立国之本在“朝廷政教”。次年他出任驻英公使,对议院有了更真切的了解。他在日记中写道:

计英国之强,始自国朝,考求学问以为富强之基,亦在明季,后于法兰西、日耳曼诸国。创立机器,备物制用,实在乾隆以后。其初国政亦甚乖乱。推原其立国本末,所以持久而国势益张者,则在巴力门议政院有维持国是之义;设买阿尔(Mayor即市长)治民,有顺从民愿之情。二者相持,是以君与民交相维系,迭盛迭衰,而立国千余年终以不敝。人才学问相承以起,而皆有以自效,此其立国之本也。而巴力门君民争政,互相残杀,数百年久而后定,买阿尔独相安无事,亦可知为君者之欲易逞而难戢,而小民之情难拂而易安也。中国秦汉以来二千余年适得其反。能辨此者鲜矣。

这清楚地表明,他视议院政治为西方国家的“立国之本”而心向往之。

王韬也较具体地介绍了西方各国的政制和议院:“泰西之立国有三:一曰君主之国,一曰民主之国,一曰君民共主之国”,“一人主治于上而百执事万姓奔走于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违,此君主也。国家有事,下之议院,众以为可行则行,不可则止,统领但总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上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于远近,此君民共主也。”主张最适合中国的政制即是“君民共治”,“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究其极,不无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他还认为国家的强弱决定于国家的政制,西方各国之所以国富兵强,正是因为建立了议院,“无论政治大小,悉经议院妥酌,然后举行,故内则无苛虐残酷之为,外则有捍卫保持之谊,常则尽懋迁经营之力,变则竭急公赴义之忱。”反观中国,则上下之情不通,“民之所欲,上未必知之而与之也;民之所恶,上未必察之而勿之施也。”由此,中国谋求富强的途径,则在于改革政制以“通上下之情”。

郑观应在1880年刊行的《易言》中对西方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作了较多的介绍。“泰西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虽风俗各有不同,而义理未能或异。”“其都城设有上下议政院,上院以国之宗室勋戚及各大员当之,以其近于君也。下院以绅耆士商、才优望重者充之,以其迩于民也。凡有国事,先令下院议定,详达之上院。上院议定,奏闻国主。若两院意议符合,则国主决其从违。倘彼此参差,则或令停止不议,或复议而后定。故泰西政事举国咸知,所以通上下之情,期措施之善也。”主张“中国上效三代之遗风,下仿泰西之良法,体察民情,博采众议。务使上下无扞格之虞,臣民泯异同之见,则长治久安之道,固有可豫期矣。”不过,郑观应虽然称赞西方的议院并主张效法,但对议院的认知主要还是其“通上下之情”,只是要求在皇权专制的体制内进行某些局部改革,实行“体察民情,博采众议”。1884年郑观应在《南游日记》中,进一步指明了西方国家的议院是“西人立国之本”。他写道:“余平日历查西人立国之本,体用兼备。育才于书院,论政于议院,君民一体,上下同心,此其体;练兵、制器械、铁路、电线等事,此其用。中国遗其体效其用,所以事多扞格,难臻富强。”这表明他已经意识到效法西方设立议院,才是实现中国富强的根本途径。

中法战争之前,第一次公开要求清廷设立议院的是京官崔国因。1883年,他上奏提出设立上下议院,“上议院由王公大臣议之”,“下议院由各省民间公举之人议之”;上下议院的换人更代“定限以三年,使上议院无权重之弊,而下议院之新举自民间者,于民事知之至悉也”。他明确指出:“设议院者,所以因势利导,而为自强之关键也。”崔氏成为近代中国向清廷明确提出开设议院要求的第一人。

中法战争之后,主张改革君主政体、实行“君民共主”,已经成为许多维新士人的共识,并且对西方民主政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议院上面,认为议院是西方国家富强之本,主张中国设立议院。陈炽指出:泰西议院之法,“合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英美各邦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原也”。汤震也将设立议院视为“我国家转弱为强之机”。陈虬认为:“何以致富强,曰在治人,人不自治,治之以法”,而“治之法”的第一项举措即是“开议院”。郑观应更进一步指出设立议院可以防专制、张国势、得民心。他说:“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意诚美矣。”“故自有议院,而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欲行公法,莫要于张国势;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于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稍后,郑观应也意识到设立议院要以兴学校、开民智作为前提条件。在1895年刊行的《盛世危言·公举》中,他强调西方国家教育发达,人才兴盛,报刊普及,具有选举议员、设立议院的社会条件;反观中国,“学校尚未振兴,日报仅有数处,公举议员之法,殆未可施诸今日也。盖议院为集众是以求一当之地,非聚群嚣以成一哄之场。必民皆智慧,而后所举之员乃贤;议员贤,而后议论措置乃得有真是非。否则,徒滋乱萌,所谓欲知其利,当知其弊也。”这一思想对后来的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产生过较大影响。

早期维新士人主张仿效西洋议院之制时,还提出了在中国设立议院的具体构想,大体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在乡官制度的基础上设立议院。陈炽提出:“仿外洋议院之制”,由百姓公举乡官组成地方议院,“每乡二人,一正一副,其年必足三十岁,其产必及一千金”,每任二年,任满再举。定期开会咨询“大政疑狱”,分别负责地方事务,地方官对不称职的乡官则可以“随时撤之”,凡有实惠及民的乡官,则可以经督抚查核保举,授以官职。百姓选出的乡官相当于县议员,再由“县选之达于府,府举之达于省,省保之达于朝”,组成下院议。上议院则由朝廷任命官员组成。

第二种方案是变通官僚机构设立议院。汤震则提出:议院采取变通原有官僚机构的方式组成。四品以上的官员组成上议院,由军机处主持;四品以下的官员组成下议院,由都察院主持。凡国家大政方针,“先期请明谕,得与议者”,由两院议员议论利害得失,再由军机大臣将所议结果“上之天子,请如所议行”;省、府、州、县有应议之事,则由地方士绅分级议之。

上述两种方案虽然强调是仿效“外洋议院之制”,但所仿效是主要是给于绅民以一定的选举权和议事权,所设计的地方议院和中央议院实际上是分别附属于官府和皇帝的咨询机构。

第三种方案是借助科举制度设立议院。何启、胡礼垣在写于1894年冬、刊于1895年春的《新政论议》中,设计了中央议院和县、府、省三级地方议院,主张以科举制为基础层层选举各级议员,由平民在秀才中选出县议员,由秀才在举人中选出府议员,由举人在进士中选出省议员,三级议院均设议员60名。地方事宜由地方议院与各级官府共同议定,“地方之利弊,民情之好恶,皆借议员以达于官。兴革之事,官有所欲为,则谋之于议员。议员有所欲为,亦谋之于官,皆以叙议之法为之,官与议员意合,然后定其从违也。”议院议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议院和官府逐级议定,最后上报朝廷,“君意合,则书名颁行;意不合,则令其再议”,“凡军国大政,其权虽出于君上,而度支转饷,其议先询诸庶民”。省议员每年一次集中北京,开院议事,议定之事,奏闻皇帝,“主上御笔书名,以为奉行之据”。在这一方案中,君主对军国大政虽有最后的裁决权,但也必须考虑议院的决议,所以君主的权力实际已经受到了议院的限制。

何、胡二人还提出了类似于西方内阁制的官制改革方案。首先在原六部的基础增设商部、学部、外部,各部官员“俱宜用明于西法者”。各部部长由各省议员从翰林推举数人或数十人,由宰相从中选择任用;宰相由各省议员从翰林或部长中推举合适人选多名,由君主从中选择任命。“宰相以三年为期,善于其职者留,若旷于其职,则天子可以黜之,而令议员另举;议员亦可以黜之,而请天子另取。部员亦然。若善于其职,则与宰相同留,若旷于其职,则宰相可以黜之,而令议员另举;议员亦可以黜之,而请宰相另取也。”君主和议员都有罢黜宰相之权,宰相必须同时向君主和议院负责;宰相有选任行政官员的组阁权,议院则对行政官员有罢黜权。这一政制的设计具有了西方内阁制的一些特点,也限制了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府的权力。

当然,早期维新士人设计的议院的主要作用还是“通上下之情”,并没有西方国家议院所拥有的立法权,这样的议院自然也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只有部分出使官员因对西方国家议院有了深入的考察和了解后,才开始认识到议院具有立法权,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早期维新士人主张政制改革时,也没有认识到宪法是议院政治的核心内容,没有提出制定和颁布宪法的问题。所以,他们所设计的“君民共主”政制,还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度,而只是君主专制政体向君主立宪政体过渡的一种形式。

二 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早期维新士人的民主思想,还反映在对“民权”和“民主”这两个重要概念的认知上。

在中文中较早使用“民权”一词的是郭嵩焘。他在1878年5月19日(光绪四年四月十八日)的日记中写道:“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致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此后,黄遵宪在《日本国志》、薛福成在《出使日记》中也使用了“民权”一词。至甲午战争后,“民权”一词已经普遍出现在士人的言说之中。

19世纪流行于中国的民权一词来自于日文,其涵义为:(1)人民参政的权利(suffrage);(2)人民维护人身、财产的权利(civil rights)。日文中还有复合词“自由民权”,其意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所以民权即指人民的权利。

与“民权”相关联的“民主”一词,则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原有的词,最早见于《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蔡沈《书经集传》注:“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使为民主。“)”简代夏作民主。”(蔡注:“简择也,民择汤而归之。”)。因蔡沈的《书经集传》作为钦定“五经”之一,在晚清士人中有较大影响,所以在19世纪后期士人的认知中,《尚书·多方》中“民主”之本义固然是“民之主”,但这一民之主既然是由“天”为民求得或由“民”择而归之,则“民主”一词也就隐含有“传贤不传子”、“民择主”之意。《万国公法》中较早出现的“民主”一词,也具有“民择主”这一含义,如“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均由自主,一循国法,他国亦不得行权势于其间也。“19世纪后期,这一认知已经比较普遍,所谓“唯称伯理玺天德(President)则知为民主之国而无世及之例”,“美国皇帝传贤不传子”。正是从这一认知出发,将美国、瑞士等国由民选举的“伯理玺天德”称之为“民主”。如1879年5月31日《万国公报》第541卷所刊《纪两次在位美皇来沪盛典》称:“篇中所称伯理玺天德者,译之为民主,称之国皇者。”同年5月17日《万国公报》第539卷所刊《华盛顿肇立美国》称:“美国虽得自主而尚无人君治理,故通国复奉顿为民主,四年任满,再留任四年。……美国有民主以顿为始。”这表明:19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中作为“总统”之义的“民主”一词,如《万国公报》上出现的“选举民主”、“民主易人”、“新举民主”、“民主晓谕”等,与《尚书·多方》中的“民主”实涵义相通。时人常谓西洋之民主不过是得中国经籍之要旨精义,往往以“礼失而求诸野”之说,作为采纳西政的理由,鉴于时人对民主之义的最初认知,这也在情理之中。19世纪后期,国人对民主的这一认知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

西文民主(democracy)源于希腊语,其词根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19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中出现“民主”一词亦有明确为democracy本义者。例如1875年6月12日出版的《万国公报》第340卷所刊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是近代较早介绍欧美民主政制的重要文献,其解释“何谓民主国”,明确指出:“民主国”的主旨为“治国之权属之于民”,“治国之法亦当出之于民”,正是democracy的本义“人民治理”,即稍后之中译“民治”。该文还详细介绍了欧美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度。可知,至迟于1875年,关于西方民主政制已由《万国公报》向国人作了比较具体的介绍。

早期维新士人的认知中,民权与民主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其使用“民权”一词时往往与“君权”一词相对应,并且认为两者有互补关系。薛福成称欧洲“君民共主”之国,“其政权亦在议院,大约民权十之七八,君权十之二三”。使用“民主”一词则往往与“君主”一词相对应,并认为两者具有相互排斥的关系,在他们看来,因民主由民公举,则意味著“传贤不传子”,废除君主世袭制。所以从对西洋政制的认知来说,早期维新士人言“民权”,多指君权与民权互补的君民共主政制;言“民主”则是特指废除君主世袭的共和政制。薛福成曾说明:“而立泼勃立克(Republic),译言民主国,主政者伯理玺天德,俗称总统,民间公举,或七岁或四岁一易。”这说明时人是比较注意区别两词之涵义的。

在早期维新士人看来,民主即等于共和制,而共和制最典型的代表即是美国,但美国共和制也存在诸多弊端。1877年马建忠针对美国的选举制度曾说:“美之监国,由民自举,似乎公而无私矣,乃每逢选举之时,贿赂公行,更一监国则更一番人物,凡所官者皆其党羽,欲望其治,得乎?"1892年薛福成就当时美国掀起的排华恶浪也指出:“驱逐华民之事,他国之人所顾忌公法而不敢为者,美人独悍然为之”,这是因为“大抵民主之国,政柄在贫贱之愚民;而为之君若相者,转不能不顺适其意以求媚”,所以“美国之政,惟民是主,其法虽公,而其弊亦有不胜枚举者。”既然如此,早期维新士人便大多赞同民权而反对民主。薛福成说:“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最良,然如美国则民权过重,法国则叫嚣之气过重,其斟酌适中者,唯英、德两国之制颇称尽善。”郑观应说:“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陈炽在为郑观应《盛世危言》写的序中甚至说:“民主之制,犯上作乱之滥觞。”

虽然早期维新士人以民权指称英、德等国的君民共主政制,以民主指称美、法等国共和政制。但事实上,不论是君民共主政制还是共和制政,都是西洋的民主政制,皆通过议会制度及各种法律规范来体现所谓的“民权”。对此,崔国因早在1892年即已指明,欧美各国政体虽有不同,但都是一种体现民权的民主政制。他说:“欧、墨洲各国均设议院而章程不同。美之议绅均由民举,不分上下也。英之下议绅由民举,而上议绅则由世爵,然权归于下议院,则政仍民主之也。欧洲除法国、瑞典、瑞士外,政皆君主,而仍视议绅之从违,则民权仍重”。崔氏此处所言的“政仍民主之”,亦大体符合democracy之本义。

早期维新士人提倡民权、反对民主的认知,很可能受到西方人对民主(democracy)认知的影响。较早的几部在华出版的西方人编撰的英汉辞书对democracy的译释大多含有一定的贬义,如1847年在上海出版的麦都思《英汉字典》译释为:“众人的国统,众人的治理,多人乱管,小民弄权。"1866年在香港出版的罗存德的《英华字典》也译释为:“民政,众人管辖,百姓弄权。”对这种democracy的诠释,显然又是直接来自西方历史上对democracy概念的理解。西方学者在研究democracy一词意涵的历史演变时也指出:"Democracy这个词我们现在通常认为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并且主要是承袭其希腊词源的意涵。但事实上在我们所知的文献里,除了少数的例外,一直到19世纪democracy仍然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眼。自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这段期间,多数的政党和政治流派才开始宣称他们相信democracy(民主)的价值。这种转变在democracy词义演变的历史上非常重要。”所以,早期维新士人对民主的这种认知也多少是受同时代的西方民主观念影响。可以说这种时代的局限性既受制于他们对西方民主制度的观察和认知,也与在华西方人对西方民主的介绍和诠释有关。

三 对自由、平等的态度

西方近代民主制度是为了保障新兴的资产阶级获得自由、平等的权利,所以西方民主思想传入中国后,也或多或少与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时人也曾用“自主”或“自由”之类的词来陈述民主自由思想。1877年10月2日《申报》发表一篇题为“论西国自由之理相爱之情”的文章,从民主的角度来介绍自由。该文说:“西国之所谓自由者,谓君与民近,其势不相悬殊,上与下通,其情不相隔阂,国中有大事,必集官绅而讨论,而庶民亦得参清议焉。君曰可而民尽曰否,不得行也。民尽曰可,而君独曰否,亦不得行也。盖所谓国事者,君与庶民共之者也。”而西文自由(Liberty)一词传入中国亦多被诠释为“自主之理”或“自主之权”。

黄遵宪是较早介绍西方自由、平等观念的代表人物。他在《日本国志》中介绍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时指出:“自由者,不为人所拘束之义也。其意谓人各有身,身各自由,为上者不能压抑之、束缚之也。”并且进一步说明西方国家的以法治国,旨在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余闻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复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同时又认为西人提倡自由、平等,即所谓的“人人有自主权利”,“人人得自伸其权,自谋其利”,“其流弊不可胜言”。强调“天下之不能无尊卑、无亲疏、无上下,天理之当然,人情之极则也。圣人者知其然,而序以别之,所以已乱也。今必欲强不可同、不能兼者,兼而同之,是启争召乱之道耳!幸而今日泰西各国,物力尚丰,民气尚朴,其人尚能自爱,又恃其法令之明,武备之修,犹足以维持不败。”但终归“不百年必大乱”,甚至会出现“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惨况。1882年,黄遵宪出任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后,对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有了更深入的了解。1884年,他写诗记述美国总统选举,肯定了美国人民争取独立、自由、平等的历史进步:“自树独立旗,不复受压制。红黄黑白种,一律平等视。人人得自由,万物咸遂利。民智益发扬,国富乃倍蓗。泱泱大国风,闻乐叹观止。”同时,又对竞选中两党攻讦,乱象丛生表示十分慨叹:“彼党讦此党,党魁乃下流”,“至公反成私,大利亦生弊”。不过,他还是认为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究竟所举贤,无愧大宝位。倘能无党争,尚想太平世。”在他看来,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既有其进步性,也有其局限性。

初步意识到西方的自由、平等与民主政制有着某种内在联系的还有邵作舟。他在《邵氏危言》中指出西方国家实现富强之根本原因有二:一是“人之自得”,二是政不独专。这两者实际上正是自由、平等与民主的问题。他说:“泰西之为国如醵然,君不甚贵,民不甚贱,其政主于人之自得,民诉诸君,若诉诸其友。国有大事,谋常从下而起,岁之常用,先一岁以定之。有大兵役,国会群谋而许,然后量出为入,加赋而敛,于官所不可一兵之发,一钱之税,一条教之变,上不能独专也。中国不然,尊至于天而不可仰视,贱至于犬马鸟兽,鞭挞斩刈,惟上之欲之也。”他指明正是西方民主与中国的专制造成了两种不同的人民品格:“泰西之民刚而直,其平居采清议,重耻辱,仪简而亲,法简而专,命简而速”;中国则“民习于教而制于威,柔而易令,顺而易从,政弛于上则众惰于下,尊卑隔绝,势散志涣”。他批判专制的锋芒不仅指向了“政”,而且指向了“教”,这在早期维新士人的反专制思想中尚不多见。

部分维新士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对受压迫妇女的同情,则是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妇女问题上的具体表现。陈炽认为:中国周秦以前,受教从业,男女平等,“古人立教,男女并重,未尝有所偏倚其间也”。他抨击了自南宋以来盛行的妇女缠足之风,使之“终身蹇弱,有如废人”,赞扬“泰西风俗,凡女子纺绣工作艺术,皆有女塾,与男子略同,法制井然,具存古意。故女子既嫁之后,皆能相夫佐子,以治国而齐家,是富国强兵之本计也。”他主张严禁妇女缠足,筹款广设女塾,普及女子教育,奖励才而贤者,“使朝野上下间,蔚然蒸为风俗,此正本清源之要术,久安长治之初基”。显然,陈炽已经将维护妇女权益的问题提升到了实现富国强兵、久安长治的高度。

近代最早批判“夫为妻纲”的宋恕,更是表现出了对妇女权益的极大关注。他在1892年写成的《六字课斋卑议(初稿)》中,批判了宋元以后盛行的表彰“烈女”、“节妇”的“旌表”制度,指出“儒者专以‘贞’、‘节’、‘烈’责妇女”,造成妇女“人人有不聊生之势”,一些族长“往往逼死其族中夫亡无子之幼妇,以希冀仰邀旌表为一族荣”。因此,他呼吁:“今宜永停旌表夫亡守志贞女节妇、夫亡自尽烈女妇例,并除再适妇不行封赠例,以救妇女之穷,而复三代之治。”他还提倡男女婚姻自主,主张未满16岁者“不许家长订婚”,及年订婚须取得男女本人的同意,“婚书须由本男女亲填甘结,如本男女不能作字,许家长或亲戚代填,令本男女画押”,“男女许自相择偶”;若家长违背子女本人的意愿代为订婚或强行干预者,依律例惩治。男女结婚后,合则留,不合则去。“宜改定三出礼“(”三出”即与公婆、与丈夫或与前妻子女不合者皆出),“三出”由丈夫做主;“另设五去礼”,前三去内容与三出相同,后二去为妻妾不合去,为归养父母去。“五去”则由妻妾做主。不论三出或五去,夫妻双方都须以礼相待。“五去礼”的设立完全是出于维护妇女权益的考虑,“盖不设‘五去礼’,则为妇女者,不幸而遇盗贼、灭伦之夫,惟有身与之俱死,名与之俱臭,斯乃数千年来第一惨政也”。“三出礼”和“五去礼”使男女具有了相同的地位和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宋恕还提出了严禁逼良为娼、严禁买卖婢妾等主张,又批判女子“无才便是德”之谬说,倡导“举创女学”,“使女人皆读书明理,则人才、风俗必大有转机”。宋恕主张维护妇女权益,提倡男女平等,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自由、平等的观念。

何启、胡礼垣在1887年写成的《书曾书后》则首次提出了公平的观念:“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公则明,明以庶民之心为心,而君民无二心矣;平则顺,顺则以庶民之事为事,则君民无二事矣”,所以“公平者,国之大本也”。至于如何实现公平,他们在七年后写成的《新政论议》中进一步提出:“开议院以布公平”,即通过建立民主政制来实现公平。

然而,早期维新士人在称赞西方议会制度时,往往从中国之“教”优于西方之“教”的文化民族主义立场出发,对与议会制度相关联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持否定态度。同样是关注男女平等的陈炽,在论及西方的民主政制时则认为:“西人倡自主之说,置君如弈棋,其贤者尚守前无规,不肖者人思自取”,“自由之说,此倡彼和,流弊已深”,必将导致欧洲发生变乱。宋育仁的看法更具有代表性,他虽然承认西方国家“变僻陋为富强,全得力于议院”,“议院权虽偏重,而大通民隐,实为善政”,但视自由、平等为“流弊”和“谬说”,认为西人“无礼教以立民志之本,故人人欲擅自主之权,视君如无,不夺不厌。”“其教陋弃人伦,无君子,故有废君主、抑父权、男女同例,婚姻自主、亲不共财、贱不下贵诸谬说,陷溺其人心,相承奉以为大律。”这种认知反映出早期维新士人并未清楚地意识到西方的民主政制正是以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主张仿效西政,开设议院,却排斥、否定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希望在坚持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体系不变的架构下来引进西艺和西政以实现国家的富强。

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民族危机的空前加深、西学和新学的持续传播,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已经面临严峻挑战和深刻危机,维新士人逐步将民主政制与自由、平等联系在一起,近代自由意识开始初步觉醒,维新思潮的演进也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